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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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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uf0b7【公布日期】2009.06.22\uf0b7【字号】京建交[2009]475号\uf0b7【施行日期】2009.06.22\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47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修改公布实施,现将执行该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的预售或完成初始登记的现房销售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的预售、现房销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限价商品住房预售或现房销售时按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文件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中的“施工进度说明”需经施工单位确认。四、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自商品房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四个月内继续进行商品房预售。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网上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预售项目楼栋施工计划、施工进度以及房屋的交用日期,并按月更新楼栋的施工进度,预售项目施工进度节点日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在预售场所、商品房坐落地显著位置以及其他能够使购房人明确知晓的方式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方便购房人查询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将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表提供给购房人。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数据无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后再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八、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对本辖区预售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售楼场所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日常巡查。巡查内容如下:(一)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是否与网上填报的工程施工计划或公示的施工进度相符;(二)在售楼场所公示相关证件的情况;(三)现场销控表与网上公示的楼盘表销售情况是否一致;(四)对企业有关投诉进行现场核实。区县建委、房管局应责令当事人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并将巡查结果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施工企业动态监管系统。九、对存在《办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2006〕334号)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当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处理并督促其履行义务。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1031号)和《关于商品住宅实行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有关问题的规定》(京国土房管市一〔2004〕1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 编号:1700828673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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