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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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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监事会(监事)制度


('监事会(监事)制度(一)为规范本单位监事会(监事)管理,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制度。(二)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或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三)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四)本单位理事、法定代表人、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五)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七)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接受本单位理事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八)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本单位财务;2、对本单位理事、法定代表人、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本单位理事、法定代表人、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编号:1700822844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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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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