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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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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合同


('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特许经营协议甲方: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定义与解释5第三章声明和保证9第四章特许经营权11第五章项目建设13第六章项目测试和完工20第七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22第八章项目移交26第九章双方的一般义务29第十章双方的共同义务32第十一章临时接管33第十二章协议的终止36第十三章建设期履约担保39第十四章违约责任40第十五章协议的转让41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42第十七章其它42[键入文字]第一章总则1.1为做好国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某县人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济宁市某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1.2条所述双方于2016年11月在山东省济宁市某县签署本协议。1.2协议一方: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甲方”),地址:某X,法定代表人:某,职务:某;协议另一方: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某X,注册号:某X,法定代表人:某X,职务:董事长。1.3本项目是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BOT(即建设-运营-转让)项目,独家负责处理某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工商业垃圾,本项目建设规模(400)吨/日,全年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4.6)万吨,项目计划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6)亿元整。项目工艺设计按照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原则进行,在确保满足国家和地区所要求的环保标准下,乙方可对工艺进行优化和改进。在焚烧炉炉排、烟气处理以及自动控制等关键部分,要求采用有成功稳定运营工程实例的、先进的、成熟的、且符合有关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工艺技术及设备,其中烟气排放等污染物要满足国家及地方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项目建设地点拟定于某县某某临、某村东北方向、某X北延西侧、某X南侧,厂区建设占地约100亩(最后以国土部门出具的厂区最后红线图为准)。1.4某县人民政府愿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本《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特许经营协议》。1.5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尽快在山东某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负责本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公司在某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前,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是本协议的乙方;在该项目公司在某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则由该项目公司承接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而自动接替成为本协议的乙方。[键入文字]1.6为吸引乙方到某县投资,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一些特殊优惠条件:1.6.1位于项目附近的一栋办公楼建设期内由甲方免费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1.6.2甲方向国家申请的三千万PPP项目扶持资金可依据国家专项资金使用政策提供给乙方项目公司使用,使用年限10年,年利率1.2%。1.6.3本项目生产所需的中水可由离项目场地3km远的污水处理厂免费提供,日供应量大于1000吨。甲方负责协调并确保中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1.6.4乙方在可研设计阶段,可考虑涉及二期扩建场地及余热综合利用等因素。1.6.5建设标准为“全国一流”,建成“科普教育基地”和工业旅游厂区。[键入文字]第二章定义与解释2.1名词定义:(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生活垃圾:指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本《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提供给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的可接受垃圾,也简称为垃圾。项目:指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规模400吨/日,全年垃圾处理量14.6万吨),也简称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或本项目。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山东某县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公司在山东某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后,该项目公司就是本协议的乙方。项目建设: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测试和调试、验收、完工。公用设施:指由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特许经营协议》(简称《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其附件一:《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或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的[键入文字]保证金。建设期履约担保:指根据协议要求向甲方提供的建设期的履约担保。法律变更:指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后(a)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修改修订和废止;(b)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a)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费用成本发生任何变化;(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要求。项目开工日:指乙方在场地内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之日。项目初步完工:指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完毕。项目最终完工:指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商业运营日:指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商业运行通知书的第二日。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独家投资、融资、设计、采购、建设、测试、运营、维护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建设合同:指由乙方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建设承包商:指由乙方所聘用且由甲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建设期:指自项目开工日始至初步完工日止的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期间。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键入文字]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7)由于非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环境污染: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证金、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2)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验收:指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2.2协议的解释:2.2.1解释规则(1)协议文件本协议包括附件1和附件2,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2)完整的协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3)修改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4)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键入文字]分仍有效和可执行。(5)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在整个特许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协议为准。2.2.2解释在本协议中:(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键入文字]第三章声明和保证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1)甲方已经获得某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3)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4)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某县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的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并将其授予乙方,并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优惠待遇。(5)为确保本协议、服务协议和其它协议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乙方为本协议、服务协议和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应该给予及时批准。(6)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在此声明:(1)项目公司为一家由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某县当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2)项目公司已取得了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或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键入文字]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4)至签署本协议前,乙方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5)项目公司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6)项目公司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7)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3.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第十二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键入文字]第四章特许经营权4.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经某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采购、建设、测试、运营、维护的独家权力,并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证书。4.2特许经营权的内容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包括:(1)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2)处理本协议中约定的在某县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产生的可接受垃圾;(3)按本协议规定使用土地;(4)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取相应的收益:按《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上网销售收入;其它如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相关收入。4.3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含建设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自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4.4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项目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即在某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所辖9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2个街道)的日垃圾处理量未超出960吨之前,仅授权乙方具有该范围内的垃圾焚烧处理特许经营权。4.5本项目的资产权益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使用土地的权利、所有在乙方名下的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及项目运营权。4.6抵押与转让[键入文字]出于为本项目再融资的目的(不得为其他目的),在事先向甲方通报后,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抵押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但该抵押不应损害甲方的权益、不得影响项目的连续稳定运行,其期限不应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性的。未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其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键入文字]第五章项目建设5.1土地使用权利5.1.1项目用地本项目用地拟定于某县谷亭生活垃圾处理场东临、米滩村东北方向、东环路北延西侧、新S251南侧,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区建设占地约(100)亩,项目厂区面积或界线范围最后以国土部门确定的最后红线图为准。建设用地由政府完成征地补偿及“五通一平”后,由甲方通过政府划拨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不承担与项目土地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所涉及及土地使用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乙方支付。5.1.2场地使用限制项目用地为本项目专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同意,乙方不得将场地另作他用。乙方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对本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不得改变该建设用地的用途。5.1.3土地使用权利的担保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出租,且不得在其上设置任何抵押和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5.2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5.2.1前期工作及费用(1)项目公司负责完成项目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风险评价、项目核准等《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的所有前期工作,投资人应承诺保证本项目通过各项前期工作审查,明确承诺保证本项目通过环评审查,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内容,并获得环评批复后方能开工建设。项目获批后,应按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项目公司开展项目相关前期工作产生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3)项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对乙方负责的前期工作提供及时协助,并且对乙方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负责及时为乙方取得本项目立项及项目核准过程中所需要的支持性文件及资料,负责落实项目前期[键入文字]工作的规划、环评、项目核准等过当程中有关政策解析、思想疏导、信访维稳等协调工作,以及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并确保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完成应由其完成的前期工作。5.2.2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甲方负责以下项目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1)负责项目厂区红线内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地面附属物的清理赔偿以及场地平整(含护坡工程)等工作及费用。(2)负责市政道路与垃圾焚烧发电厂进厂道路的接驳及投资建设,接驳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3)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用电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征地、青苗补偿费用及协调当地供电所变电站通过10kV配电线路提供接口工作,并接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4)负责项目厂区外供水工程的投资及建设,生产及生活用水可取自市政自来水或中水,由政府建设供水管网提供,并引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生产和生活应急用水采用自来水或湖水,参照开发区用水政策执行。(5)负责项目厂外污水市政管网的投资及建设,并引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6)负责项目厂区红线外通讯的投资及建设,并引至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7)负责项目电力上网输出系统工程线路走廊占地、拆迁、地面附属物的清理赔偿工作。乙方负责以下项目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1)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的供、排水、道路接入。(2)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用电接入及电力接入上网。(3)负责项目厂区红线外1米之内的工程建设施工用电的线路建设及投资。(4)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生活污水及垃圾渗滤液的处理。(5)负责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通讯的接入。(6)负责本项目电力上网输出系统投资工程的建设。(7)负责项目其他配套设施。5.3设计5.3.1设计要求[键入文字]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标准和招标要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本项目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建设标准为基础,进行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择优选定中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解除乙方对本项目设计承担的责任。5.3.2设计审批过程(1)乙方应依据招标要求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审批程序开展初步设计,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在设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文件提交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本项目的设计做任何原则性改动。(2)乙方应将甲方同意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原件,及对设计文件的相关批文送交甲方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完成。5.3.3设计变更乙方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进行项目设计变更,但该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设计标准。乙方应在项目设计变更确认后30天内报甲方备案。本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正式颁布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如果乙方出于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投资成本的原因而提出采用其他的技术标准或设计规范,必须得到甲方认可,且由此造成的额外支出由乙方承担。5.3.4乙方应保证甲方免于因乙方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因素而导致的索赔、补偿和费用支出。5.3.5审阅设计原则和技术规范乙方在设计过程中,如本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存在由错误、不明确或遗漏等问题,应向甲方提出并给与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5.4建设5.4.1乙方的主要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在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应:(1)按照下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A.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和批准文件;[键入文字]B.经甲方组织审查批复的设计文件;C.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要求。(2)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3)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工业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并需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4)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工程所需要的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同时支付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5)向甲方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一切机构(承包商、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商等)和相关人员的资质文件或资格证明副本;(6)确保项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符合国家及地方要求,并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7)乙方应负责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包括厂区内的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8)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若因项目施工和建设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9)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环境监理。5.4.2甲方的主要责任(1)确保项目用地到位;(2)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与项目相关的、需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的事宜;(3)及时获得并保持只能由甲方得到的对工程建设所要求的批准;(4)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协助乙方获得相关批准。(5)对本项目建设具有监管监督检查权。5.4.3施工注意事项(1)乙方应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符合批准的设计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或者如没有上述规定,应运用适当的工艺方式,使用新型的且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2)乙方应制定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并由乙方、建设承包商、主要设备供应商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乙方应不断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在不影响乙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键入文字]方及任何建设承包商、主要设备供应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协助进行这类定期检查。(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承包商的资格情况。(4)在完工日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十份项目工程的完工图纸及设计,以及甲方要求的十份有关项目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如建设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经招标程序选定,须提交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澄清等文件;B.项目工程的施工文件和完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能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C.所有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D.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5)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本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控制工程造价并接受甲方的监督。5.4.4建设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乙方自身能提供的之外,应通过招标程序选择。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所选择的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不得将其承包或供应合同进行分包或转包。项目施工合同和供货合同应报甲方备案。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或设备材料的承包不能减轻乙方对本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的责任,因此乙方应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5.4.5施工监理的选择乙方按照中国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5.4.6建设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1)建设进度本项目工程建设工期为项目开工之日起18个月(即从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键入文字]目初步完工日止)。乙方应根据本项目需要,按照最终确定的工程建设计划的进度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2)进度报告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合理地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3)建设中的预计延误A.不能在第5.4.6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明确何种事项的进度预期无法达到;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所预计的对进度的延误(以天数计算),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或减少迟延及其影响的措施。B.一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生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如果一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另一方可要求该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另外措施以达到项目计划的要求。(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A.不可抗力事件;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地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C.由于某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受理乙方或甲方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D.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变更已经事先批准的项目设计;E.在建设开始时无法合理预见、并经甲方确认的重大不利地质情况出现,足以造成工程延误。(5)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上述第(4)项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A.该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键入文字]B.进度日期实际已经被延误;C.该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D.如果另一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另一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建设工期延期,特许经营期相应顺延。5.4.7建设期履约保函乙方与双方正式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且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1个月内,须向甲方提交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银行保函作为乙方建设期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数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本项目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及商业运营一年后30天内将该履约保函退还乙方。如果发生本协议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5.4.8建设权放弃(1)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2)如果由于除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以外或甲方认可的合理情形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A.书面通知甲方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B.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个月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C.项目建设期间,连续3个月内没有进行工程施工;5.4.9项目建设失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或甲方认可的合理情形以外,乙方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为项目建设失败:A.在双方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环评审查未通过;B.在双方约定的项目建设期满后12个月内,未能完成项目的建设;C.试运行期满后12个月内,乙方不能通过最终验收。5.4.10无自动弃权甲方验收建设工程及发放完工证书并不解除乙方承担任何项目设计或建设缺陷或延误导致的责任。[键入文字]第六章项目测试和完工6.1项目的调试本项目相关设施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单项工程验收、设备单机调试、联动试车及设备性能测试,并向甲方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设备单机调试后,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进入带垃圾调试阶段的通知,甲方应在7日内予以确认。甲方确认之日为带垃圾调试期间的开始之日。在带垃圾调试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总额按实际处理量乘以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即人民币(64)元/吨)计取。6.2项目的初步验收本项目应按国家相应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的要求分阶段进行初步验收。经调试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验收申请,甲方和乙方协商后按协商一致的日期派相关人员参加,通过日期以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为准。6.3项目的试运行在初步验收通过后,乙方在得到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复同意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起算日为甲方下达试运行书面批准通知之日,项目试运行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项目的试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项目试运行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补贴总额按实际处理量乘以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即人民币(64)元/吨)计取。6.4项目的最终验收本项目应按国家相应建设工程验收程序的要求分阶段进行最终验收。垃圾焚烧发电厂试运行期满,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最终检测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则视为最终验收通过。通过日期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环保机构的检测合格的报告所述日期为准。[键入文字]6.5参加验收的权利放弃甲方有权责成其代表和专家在现场参加验收。如果甲方在验收当日未派其代表和专家参加验收,则视为其已放弃参加验收的权利,乙方可继续开展验收工作。验收过程和结果应视为合理有效的。项目试运行期满并通过项目的最终验收为项目最终完工日。6.6开始商业运营通过最终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商业运行通知书,该商业运行通知书签发之次日为商业运行日;如果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甲方未签发通知书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商业运行通知书,则其通过最终验收之次日为商业运行日。6.7不免责甲方检查和验收项目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行为,均不解除乙方就项目工程的缺陷或项目工程预定进度的延误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力。[键入文字]第七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7.1运营与维护7.1.1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乙方的义务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建设运营费用和商业运营风险,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管理、运营和维护。在不损害上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应保证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1)始终按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以及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2)从商业试运行开始日起,乙方应每日24小时,每年365日(闰年366日)连续收运并处理生活垃圾。(正常检修除外)(3)在运营期间建立运营日记,记录每一设施的运行情况、处理效果、事故、设备的检修等事项。为保证生活垃圾处理的运营安全,乙方应遵循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监督。(4)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项目场地和周围环境的污染。7.1.2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甲方的义务(1)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应确保不将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及其任何相关权益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授予任何第三方。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2)甲方或相关方应遵循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运营和维护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相关的、应由甲方或相关方负责的厂界外配套公用设施。(3)甲方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出检查人员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条件是该等检查员或代表的进入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力和义务。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所有可能的协助。7.1.3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1)协调委员会的组成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前,双方应成立一个由甲乙双方代表组成的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委员6名(双方各派3名)。如一方推荐代表担任主任,则另一方在三名代表中推荐一人任副主任,第一年由甲方[键入文字]代表担任主任,乙方代表担任副主任。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应制订其会议制度、保存会议纪要。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分别由甲乙双方代表每年轮换担任。该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应得到委员会多数成员的通过。(2)协调委员会的职责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将对本项目的运营及维护中所涉及双方的事项提出建议,并对争议进行调解。7.1.4检验与维护手册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大修和年修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同时,应列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乙方应及时将手册和对手册所做的任何修改,报送甲方备案。7.1.5监督管理手册甲方应编制监督管理手册,包括对于乙方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等内容。7.1.6乙方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7.1.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定期报告:包括每季度的运营报告、每半年的财务报告以及环境监测报告等。7.1.8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为每两年一次,从开始商业运行之日起算。中期评估由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发起,组织甲方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乙方的运营维护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确认本特许协议是否实现了其目标;评估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维护状况;与特许权有关的其他需评估事项。评估小组在评估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结果、修改特许经营协议和服务协议的建议。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如评估小组提出的项目协议修改建议被采纳,协议双方应在甲[键入文字]方的主导下对特许协议进行修改,修改的协议条款在随后的特许期内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未被采纳,则该建议无法律效力。7.1.9项目的改、扩建和更新(1)在项目运营期间,如需要采用更先进的处理工艺或新增设备,以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排放,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涉及到本项目主体工艺的必要的改、扩建和更新设备等建设项目,并应同时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2)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与乙方协商相关事宜,并对乙方的申请给予同意或拒绝。如同意,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和批准;如拒绝,甲方应给予乙方充足的理由。甲方未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3)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范围内擅自进行任何涉及到本项目生活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改建或扩建工程。(4)为保障本项目设备与设施的安全运行及采用更先进的处理工艺或新增设备,以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排放,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设备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或扩建。7.2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根据《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在整个特许期内,甲方负责自费收集和运输供应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的生活垃圾(即可接受垃圾)至本项目的垃圾贮存坑(即垃圾交付点)内。7.3垃圾处理服务和费用以及垃圾处理服务费构成和调整7.3.1甲方应根据《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供应在整个特许期内的垃圾,并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由于本项目属于低碳、循环、环保和涉及城市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为形成项目良性的经营机制,按照微利(3~5%的总投资净利润率或8~10%的净资产回报率)原则,本项目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为:人民币(64)元/吨。7.3.2本项目每五年后作为一个调价周期将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指数对垃圾处理服务费进行相应调整;如果物价变动[键入文字]较大,引起成本大幅度提高,双方将及时另行协商处理,但保证本项目保本微利运营,且当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例如环保标准,技术规范等)、发生变化导致乙方本项目投资和运行成本增加或减少时,垃圾处理服务费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予以调整。本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详细计算和支付及其调整方式,将按照本协议附件一《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第五章当中的有关规定执行。7.4项目的财务管理7.4.1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筹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应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所有设施进行及时维修、正常养护及必要的更新,以保证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全部设施能继续保持正常运转。本项目所有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维修、正常养护及必要的更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4.2乙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并执行中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乙方的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审核乙方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账本,并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在每年末提交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报告给甲方备案;若有需要,甲方将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规定和国家会计制度提出修改意见。7.4.3乙方应按照中国法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财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有资格且独立的会计事务所审核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甲方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以监督乙方遵守中国法律和本协议。[键入文字]第八章项目移交8.1移交范围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项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a)乙方对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i)项目的设施;(ii)器材和备品备件;(iii)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iv)材料、库存和全部改建设施;(v)乙方拥有的实物资产;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以及(vi)乙方拥有的本项目项下的知识产权;(vii)乙方拥有的实物资产使用权。(b)其对场地使用的全部权利;(c)符合项目规范的场地清理和恢复;(d)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项目的运营;(e)保证根据第17条提供的运营与维护保函足额有效。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资产前,乙方应解除和清偿完毕项目资产下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乙方应保持在特许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特许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8.2最后恢复性大修和移交验收8.2.1最后恢复性大修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12)个月,乙方应对项目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6)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十五(15)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键入文字]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i)核查项目设备制造厂商的手册提出的标准项目;(ii)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iii)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和(iv)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乙方有义务将甲方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向甲方出具移交设备《技术规范和要求》及《技术方案》。如果乙方不能根据第8.2.1款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甲方可以自行进行大修,由乙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甲方应有权提取运营与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以补偿最终恢复性大修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应向乙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8.2.2移交验收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项目进行移交验收。经验收的性能参数应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和《技术方案》规定的参数性能保证值。如果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参数,乙方应修正项目的任何缺陷,并重新进行验收。如果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运营与维护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8.3备品备件8.3.1移交的备品备件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十二(12)个月项目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消耗性备件应于《技术方案》中列明。提供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应与乙方向设备生产商购买设备时所获得的随机备品备件水平相同(水平相同系指规格一致,且质量不低于、数量不少于随机配件)。8.3.2移交程序8.3.2.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8.3.2.2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8.3.2.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运营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键入文字]8.3.3购买额外的备品备件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一份其要求的第8.3.1移交之外的项目备品备件清单。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以其可以从生产商处得到的同样优惠的价格提供,由甲方支付费用。8.4保证期8.4.1移交日期项目的状况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项目:(i)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ii)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和(iii)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和《技术方案》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8.4.2缺陷责任期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十二(12)个月内,修复由材料、工艺、施工、设计、技术、运营或管理缺陷或特许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及其设施和设备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及/或环境污染责任。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或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十二(12)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甲方有权提取运营与维护保函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除非因乙方严重不当行为,根据第8.4.2款乙方对甲方的责任应限于运营与维护保函的金额。8.4.3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如果为符合《技术规范和要求》和《技术方案》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项目及其设施和设备缺陷或损害及/或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甲方有权因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赔偿。甲方有权提取运营与维护保函获得上述赔偿,赔偿标准以实际发生为准。8.4.4缺陷责任期后的环境污染责任移交日期满十二(12)个月之后,乙方须继续承担因乙方违约或过失原因未能依据本协议设计、建设、运营项目而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键入文字]8.5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8.6技术转让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移交甲方。8.7人员特许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乙方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乙方应允许接收人在合理情况下进入项目与这些人员进行面谈和面试。接收人应有独立的自主权选择在移交日期之后其愿意雇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人员,但无义务雇用全部或任何的乙方所雇用的人员。8.8合同的取消、转让以第8.5条和第8.6条为前提,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乙方应保护甲方使之不为此受到损害。8.9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工具、备品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或者其他项目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8.10风险转移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8.11移交费用和批准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对于依据第八章所进行的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项目及有关的承包商的保证、技术和供应合同,甲方和/或接收人无须向乙方支付任[键入文字]何补偿或收购费用。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如果乙方未按第八章条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营与维护保函中扣除。8.12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特许期结束二十四(24)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一个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乙方三(3)名代表和甲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移交的详尽程序及最终恢复性大修、最终恢复性大修后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8.13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接收人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于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8.14运营与维护保函的解除甲方应在移交日期起十二(12)个月后的四十五(45)天内解除所有或届时未支取完的运营与维护保函的余额。[键入文字]第九章双方的一般义务9.1甲方的一般义务9.1.1甲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9.1.2甲方作为某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单位,代表某县人民政府行使权力并负有配合乙方的投资、运营、建设工作的义务,如由于机构调整或甲方编制撤消,应由某县人民政府及时指定新的授权部门;在未指定新的授权部门前,由某县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权力并承担义务。9.1.3甲方应协助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及产业政策,获得适用法律和有关政府部门许可的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税收和其他优惠。9.1.4应乙方的合理请求,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核准和审批、建设用地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9.1.5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确保按质按量并相对稳定地向本项目提供可接受垃圾(某县垃圾不准外运),并在某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仅授权乙方具有独占且排他性的垃圾焚烧处理特许经营权。9.1.6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条件的供应,包括电、水、道路和通讯等。9.1.7甲方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乙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9.1.8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为本项目的开发及管理提供便利条件,促进形成本项目良性的经营机制;根据双方商定,甲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乙方提供公共安全保障。9.1.9甲方不得擅自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或其他方式的担保。9.1.10甲方是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甲方任何违反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项[键入文字]下的义务应为甲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9.1.11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9.1.12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生产应急用水(湖水)接入的相关许可手续。9.2乙方的一般义务和扩建优先权9.2.1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乙方应在其章程中做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份或权益证书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股份或权益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并且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任何股份或权益的转让不予登记或不予生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的任何股东都不得将其在乙方注册资本中拥有的股份或权益进行转让,除非出现下列情况:(1)这种转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要求,或是法院、法庭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所强制的转让;(2)这种转让是根据乙方与其贷款人、建设承包商或供货商之间的协议,在其任何股份或权益之上,设立或实施担保物权所导致的转让;(3)这种转让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批准。9.2.2遵守适用法律、项目协议和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项目协议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甲方行业管理。乙方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9.2.3接受甲方及相关机构监管接受甲方及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的时间将乙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报甲方备案。9.2.4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的安全、环保标准和要求乙方在建设、运营和维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居民区和周边环境的妨害。对乙方在建设、运营和维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产生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9.2.5乙方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键入文字]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歇业。9.2.6项目文件的协调乙方应确保使融资文件、乙方股东之间的任何协议、乙方章程、项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要求的内容,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同本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条款和规定。9.2.7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9.2.8乙方应按行业惯例自费购买和保持本协议所要求的合理的建设和运营保险。乙方的保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项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向乙方主张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9.2.9优先扩建权如某县的垃圾总量超过项目处理规模,乙方有权利(但非义务)对项目进行扩建;在同等条件下,在甲方不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乙方对项目的扩建享有排他且独家的优先扩建权,双方应对扩建相关事项另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键入文字]第十章双方的共同义务10.1不可抗力10.1.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的定义见2.1款。10.1.2免于履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协议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10.1.3不可抗力的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10.1.4费用及进度日期的修改(1)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2)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10.1.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无法克服,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关机构提交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等书面材料。同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A.如果双方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者知道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12章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键入文字]B.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12.2条送达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2)因不可抗力提出终止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10.1.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尽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10.2法律变更10.2.1对乙方有利的法律变更如果本协议签订之后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发生了任何变化,包括颁布任何新法规、修改或撤销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对任何法律法规作出不同解释或采取不同的实施方法,也包括任何与本项目的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标准等。这些变化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能获得更优惠的待遇,乙方有权立即取得或立即申请取得该优惠待遇。甲方应努力协助进行申请。10.2.2对乙方不利的法律变更如果本协议签订之后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发生了任何变化,包括颁布任何新法规、修改或撤销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对任何法律法规作出不同解释或采取不同的实施方法,也包括任何与本项目的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标准的变更等。这些变化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乙方可以提出书面要求改变本协议的条款或通过协商以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特别调整、甲方特别补贴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得到相应的补偿,以使其基本上达到发生这些变化之前的同样的经济条件。乙方在根据本协议发出书面要求中,应明确包括因这种变化造成的费用增[键入文字]加的合理的详细情况,以及乙方建议的对待这种变化的方式。如果本条所指的费用的增加包括资本支出,乙方应为相应事项在特许期内提供资金;如果乙方不以合理谨慎的方式经营本项目,对所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应根据本条提出获得任何补偿的要求。10.3保密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有关项目及项目协议的资料、信息和文件(不论是财务、商务、技术、劳动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尚未以其它方式公开获得即应视为保密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且获得上述保密信息的一方之保密义务应一直持续至特许期最后一日之后的十年期间。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发布稿件。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10.4合作义务、预先警告通知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1)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a)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b)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键入文字]第十一章临时接管11.1特许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委托经营的;(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卫生事件的;(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1.2甲方决定实施临时接管后,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乙方应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甲方应于20日内组织听证。甲方应根据听证笔录,决定是否进行临时接管。如乙方于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没有申请听证,则甲方可以自行决定临时接管。11.3甲方临时接管项目设施,须同时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接管费用。11.4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后,经乙方纠正,并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应当终止临时接管,恢复乙方的特许经营权。11.5如单次临时接管持续不间断超过60天,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乙方的特许经营权。[键入文字]第十二章协议的终止12.1协议的终止12.1.1由甲方提出的终止下述任一条款,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根据第12.2款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2)乙方在第3.2条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特许权、项目设施或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或乙方已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运营维护项目设施;(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七十二(72)小时或任一运营年累计三百(300)小时,中止运营项目设施,经甲方警告后五日内仍未恢复运营;(5)乙方根据适用法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6)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8)乙方在任一运营年内,根据本协议和服务协议提供的报表或报告,出现超过两(2)次被证明含有实质上不属实的信息;(9)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项目设施以及在项目协议项下获得的特许权等权利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10)乙方未履行本协议和服务协议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1)根据本协议第5.4条的规定,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工程建设、或建设失败。12.1.2由乙方提出的终止下述任一条款,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根据第12.2款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键入文字](1)甲方在第3.1条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由于与其他部门机构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无相应的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乙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3)甲方非依本协议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权,或将特许权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4)甲方未履行本协议和服务协议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2.1.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任一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12.2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12.2.1终止意向通知(1)根据第12.1.1和12.1.2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情况。(2)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协议终止的措施;(3)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内纠正了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12.2.2终止通知(1)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A.双方另外达成一致;B.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2)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终止通知。(3)任一方有权根据第12.1.3款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4)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本协议终止(“提前终止日”)。[键入文字]12.3终止的一般后果12.3.1继续履行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终止日,双方应继续履行项目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12.3.2服务协议的终止本协议终止后,《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同时自动终止。12.3.3其他(1)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和服务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2)本协议和服务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项目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12.4提前终止后的办理12.4.1补偿金的支付(1)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应于本协议提前终止后三十(30)日内按第14.6条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如需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九十(90)日内支付终止补偿金额的40%。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将在完成所有的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之日起三十(30)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60%的终止补偿金额。终止补偿金额全部支付完毕之日即为“实际终止日”。12.4.2责任的限制本协议依据第12.1条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第14.6条规定的终止补偿金额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12.5保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乙方有权得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键入文字]第十三章建设期履约担保13.1建设期履约担保的金额建设期履约保函:建设期内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伍百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正式签署且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1个月内提交。13.2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取13.2.1如果发生本协议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13.2.2如果乙方未按照第12.1条的规定按时补足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13.2.3乙方未向甲方按期支付根据本协议规定到期应付的违约赔偿和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13.2.4甲方在根据本条款提取相应的履约保函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对方其提取的理由和拟提取的金额。13.3履约担保的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在项目最终验收及商业运营一年后30日内,甲方将建设期履约保函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13.4本协议中要求的履约保函均应当为“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键入文字]第十四章违约责任14.1违约赔偿14.1.1赔偿受限于本协议的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明确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14.1.2免责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第10.1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相关条款免责。14.1.3减轻损失的措施(1)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2)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3)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14.1.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14.1.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损害赔偿负责。14.2补救限额本第14.1条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一方因多项补救措施所获得的利益,不得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14.3乙方的违约14.3.1乙方延误的违约金[键入文字](1)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商业运营开始日延误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段,乙方对于超过的时段部分必须逐日向甲方支付按照以下标准规定的违约金:A.第一个延误六十(60)日内,每日支付1万元:B.第二个延误六十(60)日内,每日支付2万元;C.第三个延误六十(60)日内,每日支付3万元。(2)乙方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期间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可以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提取该等违约金及按违约利率计算的延误期间利息,直至建设期履约保函已全部提取完。如延误时间超过12个月,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若乙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6章的规定解决争议。(3)甲方获得本协议第13.1款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应影响其在第11章下终止本协议的权利。14.3.2乙方放弃项目或建设失败的违约金(1)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2)甲方获得本协议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影响其在规定情形下终止本协议的权利。14.3.3违反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标准的违约金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内,如果某一运营日,乙方的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不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标准,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生活垃圾处理不合格违约金,生活垃圾处理不合格违约金根据《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计算。14.4甲方的违约14.4.1甲方违约导致商业运营开始日延误的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商业运营开始日发生延误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段,甲方对于超过的时段部分必须逐日向乙方支付以下标准的违约金。A.第一个延误六十(60)日内,每日支付1万元;B.第二个延误六十(60)日内,每日支付2万元;C.第三个延误六十(60)日内,每日支付3万元;[键入文字]如延误时间超过6个月,则乙方可选择中止协议或双方协商解决。14.4.2甲方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期间内向乙方的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若甲方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7章的规定解决争议。14.5乙方运营期间违约金乙方应根据第14.3条计算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并在向甲方开具账单时将该金额从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总额中扣减。14.6提前终止补偿金额的计算提前终止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补足双方的利益损失为原则,并由双方共同确认。14.7违约金争议如对违约金金额有争议,应根据第15章解决。[键入文字]第十五章协议的转让15.1甲方的转让15.1.1转让的同意甲方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5.1.2除外条件上述第15.1.1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与其他的政府部门进行机构调整或合并,条件是该继承实体;(1)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2)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服务协议的义务。15.2乙方的转让15.2.1对协议权利义务的转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15.2.2乙方资产转让及抵押(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2)为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向甲方通报并经甲方审查书面同意后,可以在其根据本协议获得的相关权利和权益之上为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的利益依法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条件是不能分割抵押、质押或部分抵押、质押,并且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在行使该等抵押或质押权时,不能移动、拆除、关闭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也不能影响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上述权利和资产是一个整体乙方不得将该等权利或资产分别抵押或质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乙方为项目融资而签署的融资文件应包括上述条件;(3)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出租,且不得在其上设置任何抵押。[键入文字]15.2.3乙方股权的转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的所有股东不得转让其在乙方的股份。[键入文字]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16.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6.2如果该项争议在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的六十日内未能解决,则根据以下原则解决:(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民事争议,任一方可提请协议履行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因履行本协议而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取消等行政争议,乙方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16.3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法院进行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键入文字]第十七章其它17.1法律本《特许经营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端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7.2通知17.2.1地址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至对方。17.2.2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如果甲方或乙方变更联系方式,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17.3非弃权、协议文字17.3.1非弃权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书面明示放弃未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7.3.2协议文字和文本本协议以中文订立,共一式十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其余八份由乙方用作本项目送有关机构报审等用途。17.4生效17.4.1本协议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协议的文首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约束。17.4.2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协议生效。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协议批准生效日。17.5协议的补充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键入文字]补充协议一经有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生效,即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7.6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一:《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将另行单独装订并由双方签署生效,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甲方: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2016年月日日期:2016年月日[键入文字]附件一: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甲方: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键入文字]目录第一章总则..............................................................................................................46第二章定义与解释...................................................................................................48第三章商业运营前的准备.......................................................................................50第四章垃圾的供应...................................................................................................51第五章垃圾的处理...................................................................................................56第六章垃圾处理的监管...........................................................................................60第七章维护与维修...................................................................................................64第八章违约及赔偿...................................................................................................65第九章不可抗力......................................................................................................67第十章争议的解决..................................................................................................69第十一章其他条款..................................................................................................70[键入文字]第一章总则1.1为做好国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某县人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建设部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济宁市某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1.2条所述双方于2016年月在山东省济宁市某县签署本协议。1.2协议一方: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甲方”),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某县滨湖街道办湖凌二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光,职务:局长;协议另一方: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广东省某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大厦13层,注册号:440301102831555,法定代表人:孙川,职务:董事长。1.3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即建设-经营-转让)项目,独家负责处理某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工商业垃圾,本项目建设规模(400)吨/日,全年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4.6)万吨,项目计划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6亿元整。项目工艺设计按照满足环评批复要求原则进行,在确保满足国家和地区所要求的环保标准下,乙方可对工艺进行优化和改进。在焚烧炉炉排、烟气处理以及自动控制等关键部分,要求采用有成功稳定运营工程实例的、先进的、成熟的、且符合有关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工艺技术及设备,其中烟气排放等污染物要满足国家及地方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项目建设地点拟定于某县谷亭生活垃圾处理场东临、米滩村东北方向、东环路北延西侧、新S251南侧,厂区建设占地约(100)亩。1.4某县人民政府愿意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本《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简称为本协议,其为《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BOT特许经营协议》的附件一)。1.5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按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尽快在山东某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负责本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公司在某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前,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是本协议的乙[键入文字]方;在该项目公司在山东某县当地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则由该项目公司承接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而自动接替成为本协议的乙方。[键入文字]第二章定义与解释2.1术语定义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用词及语句应与《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用词及语句具有相同的含义,或具有如下含义:地磅站:指按照《特许经营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用于计量垃圾数量的设施。可接受垃圾:指按本协议4.2.1条规定,也简称为垃圾。不可接受垃圾:指按本协议4.2.2条规定的不可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指医疗机构、医事检验所、医学研究机构及生物科技相关企事业机构在医疗、检验、研究或制造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有害废弃物:指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垃圾贮存坑:指甲方与乙方在垃圾焚烧发电厂内经计称量后用于交接垃圾的场所,也称为垃圾交付点。商业运营开始日:指通过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商业运行通知书的第二日。购售电合同:指乙方与电力公司就电力上网事宜所签订的合同。2.2协议的解释2.2.1解释规则(1)协议文件本协议的附件(如有),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2)完整的协议[键入文字]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3)修改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生效。(4)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有效和可执行。2.2.2解释在本协议中:(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7)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协议中含有“但不限于”;(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9)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0)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键入文字]第三章商业运营前的准备3.1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乙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已获得通过相关的初步验收与最终验收的书面证明文件。3.2垃圾供应的准备在试运行开始日期的六十天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说明试运行开始的日期,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3.3电力准备甲乙双方以及电力公司已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准备本项目的外部电源,做好电力上网的一切准备工作。3.4商业运营开始日通过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书。签发完工证书之日即为商业运营开始日。[键入文字]第四章垃圾的供应4.1垃圾数量及计量4.1.1年交付吨数(1)本项目设计规模为日均垃圾处理量400吨,全年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4.6万吨;(2)自本项目开始运营之日开始,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依如下规定,自行运送或委托运送垃圾至本项目所规定的垃圾交付点:①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度内,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年度垃圾处理保底量为设计规模的87.5%,即12.78万吨/年(350吨/日);②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三年度至第四年度内,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年度垃圾处理保底量为设计规模的95%,即13.87万吨/年(380吨/日);③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五年度及以后,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每年度垃圾处理保底量为设计规模的100%,即14.6万吨/年(400吨/日)。双方约定,当运营年度不足一个自然年时,上述年交付吨数按比例减少。(3)为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如果因甲方原因垃圾量供应不足(而非乙方的原因)致使进入本项目的日平均垃圾量低于最低保证垃圾量(保底垃圾量)时,甲方将按保底垃圾量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当垃圾供应量超过保底垃圾量时,按实际垃圾处理量计取垃圾处理补贴费。如果是由于乙方原因使垃圾供应和处理量低于保底垃圾量时,乙方不按照保底垃圾量计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将按照实际处理垃圾量计取垃圾处理补贴费,同时将按照本《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第8.2.1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1.2日均交付吨数甲方应按照年交付吨数计算平均每日应交付垃圾的数量,以达到《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的年交付吨数。其中正常运营日,每年按三百三十三日计;年度计划[键入文字]维修期间,每年按三十日计。乙方应每天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将上一天的垃圾供应量的统计数据送达甲方或其指定机构。4.1.3垃圾计量(1)双方同意在本项目的地磅站进行垃圾的计量;(2)双方同意通过本项目地磅站的地磅及相关的计算机设备与计量设备,共同计量运至本项目的垃圾吨数,以及运至填埋场的炉渣、飞灰中间处理产物与不可处理的垃圾的吨数。4.2垃圾质量及检测4.2.1可接受垃圾甲方提供的可以为乙方接受的垃圾是指甲方正常收集及运送的一般固体生活垃圾及经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允许焚烧处理并具有进行燃烧发电价值之工商业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木器、草叶、树干以及可处理的商业废弃物与一般企事业废弃物。4.2.2不可接受垃圾指所有不属于上述“可接受垃圾”定义范围内的垃圾废弃物,下列废弃物为不可接受垃圾,包括但不限于:(1)建筑垃圾,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2)有腐蚀性、有毒性、易爆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的有害废弃物;(3)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环保部门书面认定需要单独处置或不可进行燃烧处理的废弃物4.2.3垃圾的抽样与检测在正常的运营期间,甲乙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验测定机构,按照《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每年在甲方指定的垃圾转运站进行垃圾的抽样,并对入炉垃圾的低位热值(LHV值)、灰份比率和入厂垃圾的含水率进行分析检测。若甲方委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委托,检测费由乙方承担。4.3垃圾供应的管理4.3.1垃圾交付点垃圾交付点为位于本项目垃圾卸料大厅的垃圾贮存坑。甲方负责收集和运输垃圾的装载工具(许可车辆)在本项目地磅站经过计量后,将垃圾倾倒于此。[键入文字]以该垃圾交付点为界,垃圾从运送进厂至倾倒入该指定交付点内全过程的装卸操作、运输管理和安全等(特别是垃圾车卸料时)的责任和风险均由甲方或垃圾承运方独自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垃圾在越过该垃圾交付点之后的管理、储存、处理和安全等的全部责任和风险方由垃圾承运方由垃圾处理方(乙方)承担(因垃圾承运方原因造成事故,垃圾承运方承担相应责任)。4.3.2垃圾供应设施及服务甲方作为代表政府对本项目落实垃圾供应方的责任方,其负责提供垃圾收集和运输至本项目交付点所需的装载设施及服务,并将垃圾运送至本项目的垃圾交付点内。乙方负责提供设置在地磅站和卸料大厅的红、绿灯交通控制系统,由该系统对进出本项目的垃圾运送车流量以及卸料次序进行调度,并承担垃圾越过垃圾交付点之后的管理、储存、处理和安全等负责和风险。4.3.3垃圾需求计划及调整双方应定期协商,以进行本项目未来垃圾需求量的估算,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1)年度垃圾需求计划乙方应在每一运营年度结束日的六十天前,根据年垃圾处理总量不低于垃圾保底量的原则,向甲方提供乙方在下一个运营年度相应月份所需垃圾预计数量的年度垃圾需求计划。该年度垃圾需求计划可在下述第(3)项规定的情形下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获得甲方的批准后该计划生效。(2)月度垃圾需求计划乙方应在每一运营月度结束前的十五天前,向甲方确认其在下一个运营月度所需的垃圾数量。经甲方确认的月度垃圾需求计划不得修改。(3)垃圾需求的调整①若乙方希望对年度垃圾需求计划进行修改,以减少某月度垃圾需求数量,则应在其预期供应日十五天前书面通知甲方,且其减少幅度不超过该月预计数量的10%,甲方应接受这些修改,并且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但此类修改的累计结果不得造成该年垃圾处理总量低于进厂垃圾保底量。②若乙方希望对年度垃圾需求计划进行修改,以增加某月度垃圾需求数量,则应在其预期供应日十五天前书面通知甲方,且其增加幅度不超过该月预计数[键入文字]量的10%,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增加的垃圾。若增加的数量超过了该月预计数量的10%,则超出部分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但并无义务提供该增加的垃圾。③紧急情况下的调整: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削减垃圾供应时,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接受其调整。(4)计划停运本项目可在计划的年度维修期内有计划地对一条焚烧线停止运营(以下简称“计划停运”),另外的焚烧线另外择期停运维修。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年度垃圾需求计划的同时,将每个运营年度的计划停运的开始日期、持续时间及其垃圾需求计划书面提交甲方审核。若甲方对该计划停运有异议,则双方应协商确定最终的停运计划。(5)计划外停运如果发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甲方有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立即接管全部项目设施同时终止本协议。4.3.4垃圾的拒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拒绝甲方运送的垃圾:(1)以7天为统计周期,甲方运送垃圾的累计吨数超出垃圾需求计划20%以上;(2)非乙方过失,垃圾贮存坑已堆满;(3)当日送达的垃圾中不可接受垃圾的比例超过10%;(4)因甲方过失或不可抗力,乙方无法接收垃圾;(5)非事先经甲乙双方记录确认的垃圾运输许可车辆装载垃圾进入厂区。乙方因上述项因素而拒收垃圾的,应及时通知甲方。4.3.5不可接受垃圾的处理(1)甲方应做合理努力,只运送可接受垃圾,并将其中夹杂的不可接收垃圾数量减至最少。乙方也应做合理努力,检验垃圾运送车辆,只接受可接受垃圾并应努力筛除不可处理的废气物。然而,甲、乙双方同意,不可接受垃圾的偶然运送且未导致危害损失发生的并不造成甲方违约。(2)若不可接受垃圾在可接受垃圾中仅占极少量(低于10%)且对该不可接受垃圾的焚烧将不产生危害性,则该不可处理废弃物应视为可接受垃圾。若不可接受垃圾焚烧将产生危害性或其在可接受垃圾中占10%及以上,乙方有权拒绝,该拒绝的垃圾不得计入乙方的垃圾处理量。如果甲方对乙方的判断有异议,可[键入文字]双方协调解决。(3)有害废弃物与医疗废弃物双方均认知并同意,本项目的处理对象并不包含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应避免任何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并适当处置运至本项目的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4)运送的防止甲方应努力避免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包括订立相关法规,禁止垃圾运输公司或任何人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5)接收的防止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努力避免接收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至本项目的贮存坑内,并于地磅站或卸料大厅定期与随机检验运送垃圾的车辆。(6)偶然的处置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本项目,则乙方应立即命令并引导载运人将其运至的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离本项目,并迅速通知甲方。若该载运人未按要求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予以移出,且非由于乙方的过失,则乙方应以甲方代办人的身份,将该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与本项目其它废弃物隔离并予以包装、安置、隔离及保存,且应立即将其保存地点、一般性质及数量通知甲方,甲方应迅速将该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移出或委托他人移出本项目之外。乙方有此所发生的一切包装、移出及清除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的全部直接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键入文字]第五章垃圾的处理5.1垃圾处理的数量甲乙双方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乙方处理垃圾的结算数量,然后据此签发相应的《垃圾处理量确认单》。Q(i)=Q1(i)-Q2(i)其中:Q(i)——乙方第i运营月度处理垃圾的结算数量Q1(i)——甲方第i运营月度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在地磅站计量的进入本项目的垃圾数量Q2(i)——甲方第i运营月度偶然运送的不可接受垃圾的数量5.2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计算5.2.1单价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乙方根据上述文件计算的垃圾处理补贴单价为:人民币64.00元吨,该价格已包含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费。除非出现本协议规定的情况,否则该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调整。5.2.2月度支付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垃圾服务费每个运营月度支付一次,年终结算。支付货币为人民币。支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计算公式为:P=Q×T其中,P为月垃圾处理补贴费,Q为月处理量月垃圾供应量,T为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5.3垃圾处理补贴费的支付5.3.1支付时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垃圾服务费的时间:每个运营月度的第十六个工作日(含)之前支付上个运营月度的垃圾服务费。5.3.2支付方式[键入文字]所有此等费用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账款方式(或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其它银行账户),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由每一方自行承担。收款人、开户行、账户由项目公司另行书面提供;付款方式:以支票、转账或以电汇等方式将支付款项汇入项目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内。5.3.3支付程序在每个运营月度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并将下列资料提交甲方审核:A.上个运营月度有关的质量检测报告;B.经甲乙双方签发认可的上个运营月度的《垃圾处理量确认单》;C.运营月度支付金额P(i)。(1)甲方如对乙方申请的运营月度支付金额没有异议,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2)乙方根据甲方的审核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的垃圾服务费收费凭证提交给甲方;(3)甲方在收到上述收费凭证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5.3.4支付滞期(1)如甲方未能按上述规定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五日之内,滞纳金每日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逾期超过五日时,滞纳金每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直至付清全部欠款(含本金和滞纳金)为止。(2)如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能按上述规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5.4非正常支付5.4.1有争议的金额如果甲方对乙方申请的运营月度支付金额持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支付申请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先支付无异议的金额部分,剩余的有争议金额部分则按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5.4.2未支付的款项如果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确认未支付的款项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则甲方除向乙方全额支付本金外,还应按照5.3.4条规定的支付滞纳金。[键入文字]5.4.3已支付的退还如果乙方申请支付的全部金额或部分金额已支付,但事后发生争议或异议,且后来商定或确定为属于不当支付,则乙方应退还不当支付部分。5.5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调整5.5.1调价周期:每5年作为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一个调价周期,首次调价时间为商业运营日第6年。5.5.2调价公式:在调价周期满后,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公式对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调整:Cn=Co×A%;A=(B+D)/2Cn:调价后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Co:最近一次调价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A:在合同调价周期内的累计加权物价指数。B:在合同调价周期内的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一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二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三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D:在合同调价周期内的累计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一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二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三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100第四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五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以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值为准。具体计算过程本协议附件《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垃圾处理费调价案例》5.5.3根据物价指数的累计幅度,当调价条件具备时,乙方可按照双方确定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价公式,向甲方提交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的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组织有关部门对乙方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对乙方申请的认可。5.5.4如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例如环保标准、技术规范等)发生变化导致乙方本项目投资和运行成本增加或减少,垃圾处理服务费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中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投资成本的增加,增加的投资成本在剩余特许经营时期内,将按照设计垃圾处理量进行分摊,从而增加垃圾处理费。其他导致运行成本增加或营业收入减少的情况,届[键入文字]时将根据微利原则进行调整。5.6税收问题垃圾焚烧发电厂开始运营后,乙方应根据届时的税法规定及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甲方应尽力协助。在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未发生变化前,乙方依法缴纳的税收,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国家税收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后的处理办法,由甲乙双方届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5.7飞灰、炉渣和污水的处理5.7.1垃圾处理产生的飞灰由乙方在厂内采用水泥和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并达到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浸出毒性标准要求后,由项目公司负责运送到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甲方提供填埋场地并免收填埋费用。5.7.2垃圾处理产生的炉渣鼓励由乙方综合利用或由乙方运至填埋场进行填埋场处理,甲方提供填埋场地并免收填埋费用。5.7.3乙方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乙方应对厂区内产生的渗滤液进行收集和工艺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或者运送到就近的市政污水管网。[键入文字]第六章垃圾处理的监管6.1运营质量的检测6.1.1乙方应按照订立本协议时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特许经营协议》以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运行与维护,并对垃圾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若由甲方负责处理废水,废水将不作为针对乙方的检测项目)、废渣、噪音、恶臭等污染进行治理。为确保本项目的运行质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乙方的运营质量进行定期检测。6.1.2检测内容对运营质量进行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烟尘、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物、烟气温度、停留时间、炉渣热灼减率、飞灰浸出毒性、二恶英、噪声、恶臭污染物、活性炭添加量等。6.1.3检测方法(1)所有采样与分析方法、以及检测因子均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办理。(2)在检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营工况相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运营工况。6.1.4乙方的自检及结果报送(1)乙方应由具有合格检测资质的人员自行,或委托具有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自费对本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日常检测。同时应将检测结果在30日内报送甲方,如发现超标必须随时报送。(2)该报告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超标情况所作的其它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乙方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分析,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时间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3)乙方自检的报送结果中如炉渣热灼减率、烟气问题和停留时间、活性炭投放量没有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则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4)乙方自检的报送结果中如大气污染物没有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则[键入文字]甲方将通知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5)乙方就本条规定的进行的检测,不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考核计费依据。6.1.5甲方的抽检及结果通知(1)甲方可对炉渣热灼减率、烟气问题和停留时间、活性炭用量进行抽检,此等非定期抽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果抽检结果不合格时,则上述抽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检测结果将作为判断已处理垃圾是否计费的依据。(2)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噪声、废气、恶臭污染物进行不定期抽检,若抽检超标认定本次噪声、废气或恶臭污染物排放超标,则甲方可将本次抽检结果报送相关环保部门处理。(3)甲方在现场取样前,应通知乙方陪同取样,并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乙方签字人员(可为数人)应有书面授权,乙方应保证能随时有授权人员签字。甲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将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乙方。(4)甲方委派的监督人员可视工艺运行状况,随时通知甲方对本条约定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其结果作为当日计费依据。甲方应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乙方。6.1.6检测结果的异议处理(1)乙方若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甲方通知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同意该检测结果。(2)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诉后应委托更高一级的权威检测部门对检测流程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后三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该复核结果为最终的检测结果。(3)乙方如在甲方取样时,也同时自行或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取平行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仍以甲方的结果为准。6.2监管、监督及监督员6.2.1监管其他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乙方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不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由此引起的争议亦不受本协议诉讼条款管辖。其他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乙方监管时所形成的数据、报告和决定,可以为甲方执行本协议[键入文字]所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6.2.2监督(1)甲方依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对乙方及其运营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进行监督、检验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垃圾处理补贴费的支付依据。监督、检查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处理垃圾数量;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运行工况;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对于处理垃圾数量:A、乙方应定期将原始记录书面提供给甲方。所有每日计量记录应有乙方保存至少2年;B、商业运营开始日前,双方应在乙方牵头,甲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本项目地磅进行检查、检定/校准,费用由乙方承担;C、乙方应至少每年一次,委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它检测机构对本项目地磅进行检查、检定/校准,并在检查、检定/校准后收到相关报告的三日内将该等报告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该等定期检查、检定/校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D、甲方通知乙方后,可随时要求对本项目地磅进行检查、检定/校准。此等非定期检查、检定/校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如果地磅不准确时,则上述检查、检定/校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E、若经检查、检定/校准发现本项目地磅不准确时,乙方应尽快自费将其修理或更换。但更换方案必须由甲方批准且更换时由双方人员现场监督、共同验收F、若本项目地磅的检验显示该仪器已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准确条件,或是本项目磅秤正在受检或检修期间中,双方同意将甲方在市市容管理局或其制定的专业机构的其他计量系统作为本项目的临时计量设施,直到本项目的地磅已检修完成。乙方有权对该临时计量设施进行检查、检定/校准。(2)甲方为方便监督工作的开展,将在项目设施范围内安装必要的实时监控和监督设备,届时乙方应配合监督设备的安装、正常运行和线路修理并保证这些设备及运输线路不受人为损坏。(3)甲方如在监督中发现乙方有违约行为,将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键入文字]并负责监督验证。6.2.3监督人员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垃圾焚烧发电厂,并且在不妨碍乙方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干涉阻挠。监督人员有(且不限于)下列监督检查权:对本项目地磅进行读数及记录;查阅各类运营资料;对工艺流程、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乙方的取样和检测进行检查;与乙方相关人员一起,陪同甲方人员进行相关取样;向乙方人员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甲方所发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验证。监督人员每次进厂检查,应持有甲方出具的执行监督的证明。[键入文字]第七章维护与维修7.1维护与维修计划在每个运营年度结束日的六十天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份下一个运营年度的维护与维修计划,并说明计划停运的开始日期、持续时间及其垃圾需求计划以便甲方协调计划停运期间的垃圾运输和处理。乙方可对维护与维修计划进行修订,但必须在其实施开始日的六十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除非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每年的维护与维修计划时间不能超过六十天。7.2计划外的维护或维修在需要对本项目任何部分设施作计划外的维护或维修时,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协商,并在甲方同意后开始执行该等计划外的维护或维修,以尽可能减少对甲方垃圾处理系统造成的干扰。7.3维护与维修期间的环境保护乙方应在设备检修期间设置防止臭气外逸的装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键入文字]第八章违约及赔偿8.1甲方违约及其补偿8.1.1垃圾供应数量的违约及补偿(1)非因乙方原因,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度内,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甲方年供应垃圾的数量低于12.78万吨/年(350吨/日)的,则按12.78万吨的数量给付乙方垃圾服务费。(2)非因乙方原因,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三年度至第四年度内,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甲方年供应垃圾的数量低于13.87万吨/年(380吨/日的,则按13.87万吨的数量给付乙方垃圾服务费;(3)非因乙方原因,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第五年度及以后,在确保全年有效运行时间(8000小时/年)的前提下,甲方年供应垃圾的数量低于14.6万吨/年(400吨/日的,则按14.6万吨的数量给付乙方垃圾服务费;(4)当运营年度不足一个自然年时,上述年交付吨数按比例减少。8.1.2垃圾处理补贴费支付的违约及赔偿甲方应按协议要求按时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未按本协议要求时间向乙方支付应支付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5.3.4条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8.2乙方违约及其赔偿8.2.1垃圾处理数量的违约及赔偿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乙方处理垃圾的数量低于本协议4.1.1项规定的保底处理量,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数量×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8.2.2垃圾处理质量的违约及赔偿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乙方处理垃圾的质量出现以下不合格情形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1)炉渣热灼减率不合格的,按上月垃圾处理补贴费的0.2%向甲方支付违[键入文字]约金。(2)炉渣、飞灰、污水的处置有一项不合格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8.2.3为第三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的违约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确保可以合格处理甲方所提供垃圾的前提下,可以接收第三方的垃圾进行处理。若乙方为第三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导致甲方所提供垃圾不能得到合格处理,乙方除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外,甲方可以扣除当日应付的垃圾处理补贴费。8.2.4乙方因违约而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后,并不免除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责任。8.3违约赔偿金的支付8.3.1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向另一方要求进行补偿和赔偿时,均应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向对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8.3.2一方认为按照本协议有权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的,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通知书至少应包括违约行为、违约金数额。8.3.3违约方收到通知后,对通知内容无异议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经双方书面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从甲方应付垃圾处理补贴费中扣除。8.4不免除责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协议和《特许经营权协议》下的其它责任和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守约方在本协议和《特许经营权协议》下的其他权利。[键入文字]第九章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时不能预见的,并且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7)由于非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9.2免于履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协议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9.3不可抗力的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9.4费用的承担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9.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9.5.1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无法克服,主[键入文字]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1)如果双方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者知道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照特许协议第12章的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2)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特许协议第11.2条送达终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9.5.2提出终止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在何种程度上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9.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9.7不可抗力期间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发生第9.1条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垃圾处理能力受影响,则在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甲方按照实际处理垃圾数量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并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双方垃圾处理数量不足的补偿和/或垃圾处理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键入文字]第十章争议的解决10.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的六十日内未能解决,则根据以下原则解决:(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民事争议,任一方可提请协议履行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2)因履行本协议而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取消等行政争议,乙方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10.2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法院进行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键入文字]第十一章其他条款11.1保密任何一方及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应对其获得的尚未公布的或以其它形式对内公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并且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十年内提供给第三方或公众,但法律要求提供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得阻碍任何一方在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含有本项目有关非敏感信息的新闻稿。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11.2管辖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解释。11.3文字及协议数量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本协议一式十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其余八份由乙方用作本项目报审等用途,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1.4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附件1:《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调价案例》,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甲方: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乙方:某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键入文字]日期:2016年月日日期:2016年月日附件1: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PPP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调价案例分两种情况对调价过程进行案例说明情形一:假设最近一次调价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为64元/吨,调价周期内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如下表:项目调价周期内第一年调价周期内第二年调价周期内第三年调价周期内第四年调价周期内第五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99.898.9101.299.9100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100.299.298.4101.298.1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B=第一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二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三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四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五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99.8%98.9%101.2%99.9%100%100=99.7867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D=第一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二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三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四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五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100=100.2%99.2%98.4%101.2%98.1%100=97.1011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加权物价指数A=(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B+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D)/2=(99.7867+97.1011)/2=98.4439则调整后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Cn=最近一次调价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Co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加权物价指数A%=6498.4439%=63情形二:假设最近一次调价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为64元/吨,调价周期内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如下表:[键入文字]项目调价周期内第一年调价周期内第二年调价周期内第三年调价周期内第四年调价周期内第五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102.9105102.1102.2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95.5109.3109.299.298.4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B=第一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二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三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四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五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100.0%102.9%105%102.1%102.2%100=112.7409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D=第一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二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三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四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第五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100=95.5%109.3%109.2%99.2%98.4%100=111.2636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加权物价指数A=(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B+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D)/2=(112.7409+111.2636)/2=112.0023则调整后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Cn=最近一次调价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Co本调价周期内累计加权物价指数A%=64112.0023%=71.68元/吨。[键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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