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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制度-合伙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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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制度-合伙人管理制度


('合伙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合伙人管理,完善合伙人队伍建设,构建符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特征、有益于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合伙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本所合伙人协议,制定《合伙人管理制度》。第二条合伙人的条件(一)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其他执业证书;(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或经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委员会批准外派其他机构工作;(三)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其他执业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四)成为合伙人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五)年龄在60周岁以内,60周岁以上者担任合伙人须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六)具有团队意识、大局意识,有事业心、人品正直、全心全意为本事务所工作;(七)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八)合伙人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三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二)选举、被选举为执行合伙人;(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五)监督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的工作;(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十)合伙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约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一)忠实履行本所合伙协议;(二)按照协本所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其他合伙人;(四)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及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七)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十一)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事务所倡导诚信、协作、卓越、进取的合伙文化,树立质量至上、科学发展的经营理念,全体合伙人应当带头垂范,讲诚信、重协商、谋合作,相互信任,相互包容,推动事务所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第六条合伙人应恪守职业道德,并通过行动示范和清晰的信息传达,要求事务所执业人员重视并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第七条事务所设执行合伙人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合伙人会议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事务所事务。执行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负责人,由执委会选举产生,主持执委会工作。第八条合伙人会议下设六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业道德控制委员会和行政与财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第九条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负责事务所的全面管理,其他合伙人按照分工负责日常管理。第十条合伙人的委派事务所建立统一的合伙人业务委派制度。业务由事务所统一承接,项目合伙人的委派由执行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决定。委派时考虑合伙人的独立性、专业经验和工作负荷。杜绝合伙人自己开发业务自己承接。对于一类业务项目,事务所在委派项目合伙人时,需经由风险控制合伙人的批准。事务所要求所有合伙人每年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时间用于参加事务所人员招聘、培训、事务管理等其他管理活动。事务所委派专人担任风险控制合伙人,负责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各分所设置的风险控制合伙人一般由分所所长担任,如特殊情况下由其他人担任,应报执行合伙人会议审批。风险控制合伙人领导质量控制部门对一类业务项目进行质量复核程序。在按照本所有关意见处理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事务所才能出具报告。对于一类业务项目,事务所建立统一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独立合伙人)委派机制,由执行合伙人委派独立合伙人。独立合伙人必须是不参与项目的合伙人,其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审计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独立合伙人对是否出具报告具有否决权。为避免为某审计客户长期提供审计服务对独立性可能构成的威胁,项目合伙人最多5年应进行轮换。第十一条合伙人考评事务所对执行合伙人进行考评。执行合伙人需在年度合伙人会议上做述职报告,报告年度的主要工作,其他合伙人就其工作是否称职做出评价。评价依据包括:事务所战略管理情况、推动做强做大情况、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事务所文化建设、巩固和拓展市场情况、人员培训与培养情况以及事务所是否因执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等。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合伙人会议可免去其执行合伙人职务。事务所对合伙人进行考评。年度终了合伙人撰写述职报告。合伙人考评内容包括个人目标、业务质量、业务收入、培训、项目质量控制、是否因执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合伙人的考核由执行合伙人进行,同时征询员工意见。考评不合格的合伙人,其薪酬下调,下调幅度由执行合伙人确定,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合伙人会议应予劝退。第十二条合伙人薪酬合伙人的薪酬标准依据合伙人任职时间、市场开发、承担的业务量、承担的管理职责、业绩考评结果等因素综合考虑,由于执行合伙人承担了事务所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因此执行合伙人薪酬应在普通合伙人薪酬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系数比例。事务所通过合伙人会议制定和修改合伙人的薪酬标准;事务所贯彻质量至上、以人为本、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合伙人薪酬总额与员工薪酬总额保持合理比例;不容许单独依据承揽业绩计算合伙人的薪酬;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在同一利润池中分配利润;事务所通过合伙人会议、内部文件等方式将合伙人薪酬标准传达到每个合伙人。第十三条晋升合伙人事务所构建合伙人晋升机制,除符合合伙人协议的规定外,还需考虑事务所工作时间、专业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市场开发能力,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重要依据。事务所通过所内培训方式传达事务所晋升合伙人的标准。执行合伙人会议每两年审核修订一次合伙人晋升标准。合伙人晋升程序依据合伙人协议的规定由合伙人会议审批,事务所应当畅通合伙人晋升通道,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员工都有均等的晋升机会。第十四条违规处理一、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五)严重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六)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七)违背公序良俗,给事务所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二、合伙人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企图发生或完成如下行为:(一)出现使事务所名誉受损的后果;(二)败坏事务所的声誉;(三)对事务所的独立性或收益造成恶劣影响;(四)与事务所构成竞争;(五)与事务所的最根本利益发生冲突。(六)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伙协议规定,未经事务所允许担任事务所客户的公司或企业的主管、事务所客户委托的除实施合伙事务外的业务或事项的受托人;事务所客户中的任何个人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成为事务所客户的股票持有者。(七)不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八)违法执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出现以上行为的,由执行合伙人会议提出处罚意见,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处罚包括:内部通报批评、限制委派业务、相应收益没收。一旦作出处罚决定,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被处罚人本人。三、对执业质量的特别考虑事务所坚持质量至上的经营理念,对于合伙人在执业中由于过失和故意造成事务所被监管部门处罚、被行业协会批评、惩戒的,合伙人除被内部通报批评限制委派业务外,还需进行罚款的处理。对于合伙人的违规处理结果纳入合伙人考评体系,并在合伙人会议上予以公开。被处理的合伙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合伙人会议申诉。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执行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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