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优秀模板6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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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优秀模板6套)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1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种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据。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1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给予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2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借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送、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和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八)出版/文件/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件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3(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未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没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第十一条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率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率如下:(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二条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一切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4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和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同享、试制、租借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和购置设备的开放同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心说明。第十四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第十六条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十八条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5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给予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给予确认。第二十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第二十一条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调整:(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件/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6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第二十四条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第二十五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据。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六条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第二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二十八条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停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7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公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第三十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正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和连续资助的依据。第三十五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和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8第三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第三十七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xx年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4号)同时废止。9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保证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辑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保证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10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托,委托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批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断或合同订正等,均应报审批批准。第十四条、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投资项目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给予确认。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原因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中断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项目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至公司,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考核与赏罚第十七条、项目投产运行后,效益良好,对立项部门和个人、建设部门和个人追加嘉奖。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辑过程中弄虚虚假、敷衍塞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扣发工资、奖金等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具体办法,交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议研究决定。11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4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计划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控制使用、开源节流、提高效益。第三条、财会部门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据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三)单位领导批准签字。第四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办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手续。(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第五条、定期做好项目资金分析。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2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5一、资金风险防范1、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请、拨款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制度。2、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二、资金管理机构资金管理组参与项目工程资金阶段审计和年终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正常运行。三、资金管理方式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资金管理组分别填制项目请款书和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表、季度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年度和季度项目资金。四、资金拨付方式工程施工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即工程开工前预付款%;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工程竣工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工程竣工决算,拨付%。13企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精选6篇)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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