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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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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1)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2术语2.1土壤:指地球陆地表面能够生长绿色植物的疏松层。2。2土壤阳离子交换量:指带负电荷的土壤胶体,借静电引力而对深夜中的阳离子所吸附的数量,以每千克干土所含全部代换性阳离子的厘摩尔(按一价离子计)数表示.3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3。1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Ⅲ尖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溶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3.2标准分级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3。3各类土壤环境质量的级别规定如下: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4.标准值本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值,见表1。表1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土项目级别壤pH值一级二级三级自然背景〈6.56.5~7。5>7。5>6.5镉≤0。200。300.300。601。0汞≤0.150.300。501。01.5砷水田≤1530252030旱地≤1540302540铜农田等≤3550100100400果园≤-150200200400铅≤35250300350500铬水田≤90250300350400旱地≤90150200250300锌≤100200250300500镍≤40405060200六六六≤0.050。501。0滴滴涕≤0。050。501.0注:①重金属(铬主要是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若≤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②六六六为四种异构体总量,滴滴涕为四种衍生物总量。③水旱轮作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砷采用水田值,铬采用旱地值。5监测5。1采样方法:土壤监测方法参照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的有关章节进行。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5.2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表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序号项目测定方法检测范围mg/kg注释分析方法来源1镉土样经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1)萃取—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2)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0.025以上0。005以上土壤总砷①、②2汞土样经硝酸-硫酸-五氧化二钒或硫、硝酸-高锰酸钾消解后,冷原子吸收法测定0。004以上土壤总汞①、②3砷(1)土样经硫酸-硝酸—高氯酸消解后,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银分光光度法测定(2)土样经硝酸—盐酸—高氯酸消解后,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测定0。5以上0.1以上土壤总砷①、②②4铜土样经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1.0以上土壤总铜①、②5铅土样经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1)萃取-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2)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0.4以上0.06以上土壤总铅②6铬土样经盐酸—硝酸—氢氟酸消解后,(1)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2)加氯化铵液,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1.0以上2。5以上土壤总铬①7锌土样经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0。5以上土壤总锌①、②8镍土样经盐酸-硝酸—高氯酸(或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消解后,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2.5以上土壤总镍②9六六六和滴滴涕丙酮—石油醚提取,浓硫酸净化,用带电子捕获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测定0。005以上GB/T14550–9310PH玻璃电极法(土:水=1.0:2.5)-②11阳离子交换量乙酸铵法-③注:分析方法除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有国标外,其他项目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现暂采用下列方法:①《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9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②《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199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③《土壤理化分析》,1978年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编,上海科技出版社。6标准的实施6。1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6。2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北京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等单位参加。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家淇、蔡道基、夏增禄、王宏康、武玫玲、梁伟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编号:1700819040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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