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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军区工程项目综合服务入围计划:涵盖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与审计合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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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军区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入围项目(包含设计、监理、造价、审计合同范本)


('某军区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入围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招标单位:某军区保障局招标代理机构:2招标文件审查表工程名称某军区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入围项目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某军区保障局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08月28日3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第三章评标办法(低价中标法).............................18第四章框架协议条款......................................19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944第一章招标公告某军区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入围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某军区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入围项目已经上级批准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组织公开招标。本工程坚决抵制和查处串通投标、恶意竞争和弄虚作假行为。如投标人被查实存在上述行为,我们将按军队相关法规给予投标人取消参与某军区工程招标资格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并通报给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做出进一步处理。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项目名称:某军区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入围项目;2.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4个标段;3.服务期限:合同中约定4.入围家数:每标段1家附表标段号标段名称资质要求01设计投标人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02监理投标人具备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03造价咨询投标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04工程审计投标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中标约定:严格遵守部队施工相关管理规定,进场人员组织政审,服从部队安全管理要求;报名截止时间:投标报名的截止时间为09月05日17时。二、投标人资格要求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须具备相应项目的履约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2.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且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企业如有信息变更,需有工商局变更说明。所投标的应为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注明的类别。52.3投标人资质要求详见附表2.4投标人提供近3年内至少须具备1项类似服务业绩、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有效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2.5外地企业需在本市有办公地点,并提供相关作证材料(有效的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明);2.6提供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三、报名受理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08月28日至09月05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向()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报名时须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报名,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2、非法定代表人报名,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提供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4、单位资质证书;5、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注:近三年是指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前三年。6、外地企业需提供有效的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明;7、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8、提供《投标意向书》格式见附件。注:1.报名时须提供上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套,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将拒绝接收)2.未按要求填写《投标意向书》格式与本公告附件不符或内容不齐全的,报名无效。四、招标文件获取及售价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同报名时间,本次文件售价为每标段500元人民币。五、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投标地点:某军区招标中心(某军区南门西100米)一楼开标大厅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开标地点:某军区招标中心(某军区南门西100米)一楼开标大厅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北方新报、某军区招标网()上发布。七、联系方式招标人:某军区保障局地址:联系人:6联系电话:监督单位:某军区纪委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7附件:投标意向书致:我单位满足(项目名称)的所有条件,自愿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并承诺在投标中坚决杜绝串标、恶意竞争和弄虚作假。我单位基本情况如下:(一)具备资格。(二)我单位派出的委托代理人为我单位正式成员(非挂靠),并能够提供相关依据和凭证;(三)我单位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处罚或信用不良的记录。现予以报名,请受理。联系人:电话: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某军区保障局2项目名称某军区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入围项目3招标内容及要求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入围4服务履约期限合同中约定5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6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7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应根据国家及确定的收取费用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投标人应切实保证能完全满足并实现招标文件要求,包括所有费用:如人工费、差旅费、餐饮费、材料费、服务费、培训费、保险费、间接费、利润、规费、税费金及完成本咨询服务所不可或缺的工作或责任的所有费用。2.本项目投标报价要求报折扣率K(0≤K≦1),投标报价不允许超过报价范围,超过报价范围的,将做废标处理。以上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对小数点后三位数字,无论大小,一律按舍去处理。例如:折扣率为0.95,即K=0.95,则相应的结算费用打九五折,请严格按以上格式填写,不按要求报价的作为废标处理)。8资格审查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以下资质原件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2、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3、单位及人员资质证书;4、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5、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注:1、近三年是指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前三年。2、注:以上证件原件开标时必须携带且投标文件中需要附相应的复印件(投标人递交给评标委员会审查的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对应一致,评标委员会要求查阅以上资料原件时,以上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人不符合要求,导致投标被否决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9投标保证金1)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元;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基本账户转账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转账证明材料复印件;4)提交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开户名:分公司开户银行:9账号:开户行行号:投标人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否则自行承担可能由此引致的投标无效后果。投标保证金必须在09月26日中午12时00分前到达招标文件指定的提交账户,各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银行转(汇)款的时间风险,因迟延缴款而造成的后果概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注:投标保证金逾期缴纳投标将被否决。10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11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单独密封)副本2份(单独密封)投标承诺及报价汇总表1份(单独密封)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单独密封)12封套格式招标人名称:某军区保障局投标人名称:某军区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入围项目投标文件在09月27日09时30分前不得开启。13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内14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某军区招标中心(某军区南门西100米)一楼开标大厅15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16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9月27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注: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到开标地点的,投标将被否决。17分包/转包不允许1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1)招标人代表:2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将予以保密。19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20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单位按固定金额10000元/标段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21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022付款方式服务合同中约定23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万元)24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5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含附件)、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含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首先以本条前述款进行解释,不能解释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二、投标须知正文(一)总则1.范围选定具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各一家,在服务协议期内接受某军区招标中心委托,承担某军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造价、审计等相关事宜。2.工作目标服务要求:讲究原则,独立工作,不受外在因素影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自律性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奉守诚实信用、优质高效的原则,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质量目标: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工作。保密要求:投标单位应自觉遵守军队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一切安全保密工作,签订保密合同,如造成泄密问题的发生,应无条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3.投标人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须具备相应项目的履约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且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企业如有信息变更,需有工商局变更说明。所投标的应为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11明确注明的类别。(3)投标人资质要求一标段设计投标人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及以上】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拟派项目组人员须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二标段监理投标人具备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派项目组人员须具备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三标段造价咨询投标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组人员须具备全国注册造价师资格;四标段工程审计投标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组人员须具备全国注册造价师资格;(4)提供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5)投标人提供近3年内类似服务业绩、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有效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注:近三年指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前三年(8)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9)对重点工程项目运作程序、组织方式、质量标准比较熟悉。(10)市场信誉良好,人员配备整齐,业务能力强,未对项目组织、建设及结算工程产生过较大偏差。4.投标费用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及所有规费,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概不退还。5.监督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相互串通、围标,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在投标过程中严禁将资质借与他人参与投标或进行挂靠。如发现投标人有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框架协议(5)投标文件格式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投标承诺及报价汇总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2四、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五、投标廉洁承诺书六、资格审查资料2.投标报价(1)投标人应按要求填写相应报价表表格。(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国家及地区有关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收费标准。3.投标保证金(1)必须在09月26日12时00分前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汇出到达招标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未到账的,取消其投标资格。(2)未中标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①招标人将于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生效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如发生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是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二是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发生串标、围标、扰乱开标会场秩序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三是投标单位在评标定标后或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四是投标单位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②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万元)不予退还。(3)投标单位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4)其他影响招标开标工作行为的。4.资格审查报告(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及人员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和成果文件复印件。填写格式见附件,原件备查。(4)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备查。(5)近两年诉讼及仲裁情况。5.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文件按要求在收取服务费率中体现(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表1)。(2)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诉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投标承诺及报价汇总表一份、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4)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四)投标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骑缝章)。(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予拒收。2.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即投即开。(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五)开标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招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2.开标程序(1)唱标:各投标企业在开标会现场,根据签到时间,采用先到后唱的方式进行。(2)评标:全部投标企业唱标完毕退场后,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定标原则、办法标准评标。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做好记录并及时答复。(六)评标1.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组成。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3.评标采取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投标单位按照国家及有关标准进行折扣率报价,整体折扣率最大,取费费率最低者中标。(注:中标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其中一标段投标单位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进行折扣报价;二标段投标单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进行折扣报价;三、四标段投标单位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进行折扣报价。(七)合同授予1.定标方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人。2.中标通知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服务合同的唯一凭证,如中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则视为自愿放弃其中标资格。143.签订合同(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八)纪律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15第三章评标办法(低价中标法)一、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低价中标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并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2.1中标原则:如2家及以上报价相等时,优先推荐资质高的企业中标;当资质等级相同时,优先推荐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以上三者都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者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2因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审计工作性质关系,如同一家单位在三、四标段中标候选人排名均为第一名时,则优先推荐三标段工程造价咨询为中标人,四标段工程审计则推荐排名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二、评标程序(一)初步评审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原件,以便核验。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二)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三)评标结果1.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评审办法和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评审的结果,按照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审查评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第四章框架协议条款框架协议条款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甲方某军区保障局2乙方中标人163付款条款1.本项目付款详见合同条款2.以上款项招标人须凭中标单位开出的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相应金额的发票和验收证明进行支付。3.申请付款所提供的单据中发票应符合国家规定。4重大违约情况处理如协议履约过程中,中标人有重大违约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中标人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等),招标人有权终止所签署的协议,同时于终止所签署协议之日起该中标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某军区工程招标项目。合同编号:一标段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制定18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全称):\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2.工程地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4.建筑功能:、、等。5.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年\ue5e5\ue5e5\ue5e5月\ue5e5\ue5e5\ue5e5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年\ue5e5\ue5e5\ue5e5月\ue5e5\ue5e5\ue5e5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9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ue5e5\ue5e5\ue5e5组织机构代码:\ue5e5\ue5e520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地址:\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邮政编码:\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邮政编码:\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法定代表人:\ue5e5\ue5e5法定代表人:\ue5e5\ue5e5委托代理人:\ue5e5\ue5e5委托代理人:\ue5e5\ue5e5电话:\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电话:\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传真:\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传真:\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电子信箱:电子信箱:\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开户银行:\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开户银行:\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账号:\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账号:\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21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22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23(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4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25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26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27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28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29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30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31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32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33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3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35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3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ue5e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7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身份证号:\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职务:\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联系电话:\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电子信箱:\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通信地址:\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ue5e5\ue5e5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执业资格及等级:\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注册证书号:\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联系电话:\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电子信箱:\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8通信地址:\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ue5e5\ue5e5。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ue5e5\ue5e5。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ue5e5\ue5e5。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39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40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41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42(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43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不含住宅小区总图)的设计。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另行约定。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方案设计阶段(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2.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3.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4.施工配合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4445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方案开始3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方案开始3天前3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各1方案开始3天前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1方案开始3天前5工程勘察报告2方案设计开始前3天提供初步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7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8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9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10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11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1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12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13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46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文件天2初步设计文件天3施工图设计文件天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47名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建筑电气专业负责人附件5:设计进度表48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49一、设计费总额: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批准(或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或投资额)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核定,多退少补。(3)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4)其它:。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四、设计费支付方式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全过程工程设计服务,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40%,施工配合阶段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部分工程设计服务,则每个阶段的设计费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元。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元。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元。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元。7.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共计元。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50()二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5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52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53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5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55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56(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57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58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59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60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61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62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第二次付款第三次付款……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63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64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65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66合同编号:三、四标段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6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投资金额:5.资金来源:6.建设工期或周期:。7.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____________(大写)(¥)。2.计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制定68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2.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_____份,咨询人执_____份。委托人:___________(盖章)咨询人: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___(签字)代理人:_________(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住所:住所: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69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70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71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72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73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其权限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4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______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_____________人。3.1.2项目负责人为:______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附录B。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_________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_____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________________。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___________,汇率为:___________,其他约定:___________。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_____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______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_____种方式:(1)提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75(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_______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_________,送达地点: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_________,送达地点: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___________。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___________。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76正/副本(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77目录一、投标承诺及报价汇总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五、投标廉洁承诺书六、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承诺及报价汇总表投标单位78报价(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按照国家及收费标准整体下浮率%承诺内容1、我方承诺愿以此报价承担招标范围内项目,严格遵守军队保密协议。2、承认和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完成委托项目。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4、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日。5、同意投标须知中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6、除另外签订有效协议外,招标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的所有要件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我方均予认可,并将构成约束双方合同主要内容。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备注79(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公章)年月日此处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80(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拟派项目经理)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参加投标报名,签署的文件及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81投标保证金回单复印件(不允许粘贴)企业基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不允许粘贴)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82五、投标廉洁承诺书(招标单位):为了积极响应某军区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入围项目(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招标工作,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商业贿赂、不公平竞争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顺利进行,本投标人保证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项政策规定、各项纪律和廉洁要求,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向某军区保障局和招标代理机构郑重承诺如下事项:1、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规定和制度。2、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纪律以及本次招标的各项具体要求,积极配合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本次招标活动,维护正常招标秩序。3、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具体规定进行投标,不隐瞒本单位投标资质、业绩、信誉等的真实情况,保证投标各项内容真实、有效、合法并符合规定。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保证在投标过程中,不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单位或串通投标、围标,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5、保证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向某军区保障局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赠送纪念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宴请或邀请其任何相关人员参加高档娱乐消费、旅游、考察、参观等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报销其相关人员及其亲友的各种票据及费用;不进行可能影响招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公平、公正的任何不正当活动。6、如发现本投标人有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及其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纪律的所进行的任何处理。特此保证!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发日期:83六、资格审查资料(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84备注(2)近年财务状况表注:此页附近三年(2014年度-2016年度)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85(3)近三年(指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前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后附合同复印件。(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86项目名称87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88(5)近三年(2014年-2016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三年(2014年-2016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应在此处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如没有就直接填写‘无’。仲裁及仲裁说明备注(6)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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