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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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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41号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1-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第三条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处理服务第六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处理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上交所对报价回购进行交易权限管理第八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应提交以下材料:业务申请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样本;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负责报价回购业务的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其他上交所要求的材料上交所经审核并会商中国结算后,认为证券公司申请符合规定的,向其发出确认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书面通知第九条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证券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不足且证券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客户适当性管理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另行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全面介绍报价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在其营业场所与客户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客户有关资料报备上交所后,客户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第十六条客户应书面承诺其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客户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客户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第四章交易第一节交易品种、时间第十七条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交易代码分别为、、、、第十八条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第二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向客户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客户接受报价后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核验后对具有足额质押券对应的交易申报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报价回购交易一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即为成立,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条报价回购的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人民币一千元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出部分应为1手的整倍数第二十一条报价回购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提前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第二十二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初始交易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第二十三条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客户不须申报客户也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证券公司发出提前购回委托证券公司接收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提前购回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确定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购回第二十四条提前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申报日期、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成交编号、提前购回的价格等内容提前购回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提前购回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制第二十五条一家证券公司只能通过一个交易单元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第三节报价回购额度第二十六条上交所交易系统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回购额度为规模控制额度和质押专用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中的较小值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总额不得超过该额度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协议》中与客户明确约定,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及到期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余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该公司还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量或可转出的质押券总量证券公司完成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或提交债券转出申报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减少;证券公司完成提前购回交易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增加上交所依据调整后的可用额度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进行总量控制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提交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申报,须确保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提交债券转出申报,须确保质押专用账户内质押券数量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第三十一条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证券公司在每个交易日自行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其网站或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证券公司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不接受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第五章质押登记与资金划付服务第一节质押专用账户和债券转入转出处理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质押专用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开户申请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自有债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拟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上交所报备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作为债券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将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清单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第三十六条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入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有足额债券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入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若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入申报做无效处理第三十七条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出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有足额可用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出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质押专用账户转入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出的债券于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若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出申报做无效处理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应付报价回购交易结算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债券转出申报均不予办理第二节质押登记及质押专用账户查询第三十八条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按上交所确定的以下原则分配: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依据当日的折算率,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第三十九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上交所的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建立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终止第四十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质押登记明细数据第四十一条客户可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及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即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细则关于质押券分配及质押登记等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以及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证券公司及客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第三节资金划付第四十四条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办理资金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第四十六条交易日,证券公司负责客户报价回购交易资金明细清算,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第四十七条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以证券公司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轧差清算,相关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并据此在证券公司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代为进行资金划付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大于全部购回金额的,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大于全部初始交易金额的,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其中,初始交易金额=成交数量×;对于到期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对于提前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手第四十八条T日16:00,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因资金不足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的,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第六章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第一节风险管理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进行盯市管理,监控市场风险及提前做好当日资金划付安排第二节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第五十四条因客户原因或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的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证券公司与客户按照约定自行办理资金结算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时,上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接收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及债券转出申报,只接收提前购回与债券转入申报待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后,上交所恢复其报价回购权限证券公司于次一交易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当日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失败的,该证券公司当日的报价回购交易及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全部延迟至次一交易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资金划付失败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第五十七条依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进入业务终止当日,客户存在未到期回购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该项业务已经终止,并按《客户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处理进入业务终止当日,该证券公司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提前购回,上交所终止该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并书面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起终止为该证券公司提供报价回购业务资金划付服务业务终止当日出现未足额偿付的,应由证券公司对客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客户收到足额偿付后,应与证券公司签署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确认函,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已结束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报备上交所,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终止报告未获得足额偿付的客户可将其与证券公司发生的争议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可以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或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质押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客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质押券到期的第五十九条发生前条第、、项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因其自身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应向购回交易受影响的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客户已获足额资金偿付,应与证券公司签署确认函,确认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了清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上报交易所,并可向上交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通知办理质押登记解除业务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明确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第六十二条试点期间,报价回购业务暂不收取相关交易与结算费用第六十三条报价回购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异常事故、交易、结算异常情况及上交所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因素导致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涵义:初始交易:指客户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由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向客户融入资金的交易购回交易:指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质押券:指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已设立质押法律关系的债券第六十五条本细则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编号:1700806928
  • 分类:述职汇报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0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659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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