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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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4号)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2-03-0216:38【打印】各企(事)业单位、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所属重要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物资产转让),应当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进行。(二)本通知所称重要实物资产包括转让方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物品等。(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规范对实物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四)实物资产确需在所出资企业集团内部有偿调配的,应当在控股企业间进行。同时,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实物资产内部调配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五)实物资产转让涉及上市公司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实物资产转让的程序(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转让方应当按照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可行性研究,履行实物资产处置的内部决策程序。(二)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实物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三)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制定转让方案。实物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四)确定转让方式。实物资产转让可以采取动态报价、拍卖及挂牌转让等方式进行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北交所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北交所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拍卖公告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五)公开披露信息。转让方应当将实物资产转让公告委托北交所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物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设置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方应当在获得相关资产评估备案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后,再发布实物资产转让公告。(六)确定受让方。北交所按照交易规则确定最终受让方,并组织交易双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七)支付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将实物资产转让价款支付到北交所的结算账户。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八)出具交易凭证。实物资产转让成交后,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三、实物资产转让的监督检查(一)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北交所有关实物资产转让的制度建立、系统建设、流程设计、交易行为、财务审计、重大问题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等实施指导和监督。(二)所出资企业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实物资产转让行为对所属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进行监督检查。(三)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规范本区县企业实物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所出资企业及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集团(区县)实物资产转让情况报告上报市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的交易数据、进场交易的监督检查情况、典型案例等。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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