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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托管和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发送稿)-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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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日】保险产品—电子记账式标准化产品登记、托管与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天津市人民政府备案天津中保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参与人及其参与方式...............................................2第三章产品账户............................................................7第四章登记(簿记).....................................................10第五章产品托管..........................................................15第六章资金账户..........................................................16第七章结算................................................................17第八章A公开询价定向成交模式下的券款对付.........................22第八章B竞价交易模式下的券款对付....................................24第九章信息披露..........................................................25第十章本公司相关责任的豁免..........................................29第十一章附则.............................................................301第一章总则101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电子记账式标准化产品(下称“保险产品”)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102适用(1)保险产品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所有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循本细则。(2)保险产品登记、托管和结算还应同时遵循天津中保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规则的相关规定;本细则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本细则。(3)对于本细则项下的所有相关行为,本细则中未规定且本公司规则中亦未作相关规定,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相关规定以及政府或其有权机关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103保险产品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应当遵循规范、诚信、安全、高效的原则。2104本细则中术语的释义,由本公司规则释义篇章规定。第二章参与人及其参与方式201保险产品登记、托管和结算参与人包括受托人、受益人、交易所、结算银行、保险资金运用托管银行等参与主体。202保险产品登记、托管和结算参与人分为结算参与人、非结算参与人、其他参与人等类型。203结算参与人包括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204甲类结算参与人204A权限(1)自营业务。甲类结算参与人可就保险产品自营业务进行账户开立、登记、托管与结算等相关活动,直接同本公司、交易所及结算银行办理相关业务;(2)代理业务。甲类结算参与人可接受非结算参与人的委托代其在本公司以非结算参与人自身的名义开设受益人产品账户,并根据间接客户的委托办理交易结算。204B参与方式3(1)与本公司、交易所、相关结算银行签署《登记、托管、结算关系总协议》(下称“结算关系总协议”),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办理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协议》(下称“业务协议”)。(2)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应分别设立独立账户进行业务操作和管理。(3)甲类结算参与人自行进行业务操作,自营账户的保险产品直接在本公司登记、托管。(4)非结算参与人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进行业务操作,账户中的保险产品直接在本公司登记、托管。205乙类结算参与人205A权限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办理自营业务。205B参与方式乙类结算参与人可就保险产品自营业务进行账户开立、登记、托管与结算等相关活动,直接同本公司、交易所及结算银行办理相关业务。206非结算参与人4206A权限(1)非结算参与人可以且只能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办账户开立、业务申报、结算交割等相关业务。(2)在提供完整的主体资格证明手续的前提下,可向本公司查询其账户项下的登记、托管、结算相关情况。206B参与方式(1)代理模式下的参与非结算参与人应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理其进行账户开立、业务申报、结算交割等业务。(2)登记与托管方式非结算参与人名下账户中的保险产品,在本公司簿记系统中直接登记、在本公司托管系统中最终托管。(3)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署非结算参与人可与任何一家已签署《登记、托管、结算关系总协议》的甲类结算参与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委托代理关系。207其他参与人其他参与人包括交易所、登记托管机构、结算银行、保险资金运用托管银行等。5207A交易所根据“结算关系总协议”和“业务协议”,承办在本公司登记、托管与结算的保险产品发行、上市与交易业务的交易所。207B登记托管机构本公司作为登记托管机构是承办保险产品登记、托管与结算的主体。207C结算银行通过与结算参与人、交易所、本公司之间签署“结算关系总协议”及与本公司签署“业务协议”,建立资金结算收付关系,开展保险产品发行募集资金、交易资金结算收付的银行。207D保险资金运用托管银行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的商业银行。对于受托人或受益人为保险机构的,其产品发行与认购、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信息,本公司将实时向其保险资金运用托管银行传递。208结算参与人资格208A资格条件6(1)基本条件:(a)已获得相关交易所的直接交易参与人资格;(b)具备符合监管部门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c)具有至少两名通过本公司业务培训获得合格证书的结算参与人代表;(d)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产品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e)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2)本公司甲类结算参与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a)具有依法设立与发行保险产品资格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b)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c)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3)本公司乙类结算参与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a)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b)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208B资格的申请、变更、注销(1)结算参与人须申请取得。取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发生变更事项或资格注销事件,应办理资格变更。7(2)资格的申请、变更和注销程序遵照本公司《办理结算参与人会员手续操作规程》执行。209结算参与人代表(1)结算参与人代表是结算参与人指定在本公司办理登记、托管、结算相关业务的代表人。(2)结算参与人必须指定至少两名结算参与人代表。第三章产品账户301保险产品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按照账户进行管理。账户类型分为受益人产品账户和资金账户。302受益人产品账户分为受益人产品账户、分类账户、明细账户。302A产品账户。受益人在本公司开立受益人产品账户(下称“产品账户”),同一受益人只能开立一个产品账户,用于该受益人名下所有保险产品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以及交易所交易申报。302B分类账户。根据同一受益人投资的不同保险产品,本公司系统在产品账户下设置分类账户进行单一保险产品管理。302C明细账户。根据同一受益人投资同一保险产品的不同资金来源,8本公司系统在分类账户下设置明细账户进行产品组合管理。303受益人产品账户分类(1)甲类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产品账户。(2)乙类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产品账户。(3)非结算参与人产品账户。304账户开立受益人产品账户的开立及使用采用实名制。304A申请(1)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产品账户开立结算参与人应向本公司或代办机构申请开户。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a)申请书;(b)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c)办理开户人员的授权委托手续;(d)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2)非结算参与人产品账户开立(a)由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办账户开立手续。(b)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办手续时,除应提交本细则前述所规定的全部文件之外,还应提供甲类结算参9与人同非结算参与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304B受理、审核与通知(1)账户开户申请资料齐全的,本公司于当天受理申请;开户申请资料不全的,本公司将要求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重新提交申请。(2)受理申请后,本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3)产品账户开立后,有关账户开立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交易所和相关银行。305账户使用与管控(1)账户受益人应妥善保管相关密码,并承担与密码泄露相关责任。(2)本公司有权按照账户属性执行相关操作,以受理结算参与人所提交的业务申请、受理甲类结算参与人代理非结算参与人所提交的业务申请。306账簿本公司电子簿记系统自动生成账簿,用以全面、系统、连续记录受益人产品账户的产品业务活动。10306A账簿种类与要求(1)账簿种类。(a)甲类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账簿;(b)乙类结算参与人自营业务账簿;(c)非结算参与人名下业务账簿。(2)账簿要求。(a)本公司就同一受益人名下不同产品和资金来源分别建立分类账簿和明细账簿。(b)产品账簿及其簿记内容包括其中的相关数据,应当同步反映在本公司的相关账簿及其簿记中。306B账户电子簿籍档案建立、保存与查询(1)产品账户和对应的各类产品账簿及其中的簿记内容,属于本公司为投资人建立的账户电子簿籍档案。(2)簿籍采用电子户头与电子账册形式建立与保存。(3)账簿适时进行自动化备份,以确保账簿账册及其簿记内容包括其中数据的安全。备份应当采用本地备份和异地灾备系统同时备份的方式进行。(4)当事方须凭有效身份证明或有效司法文书进行查询。并有权通过客户端查询、打印与其托管结算业务相关的单证、帐表,查询有关市场信息及账户的各种信息。11(5)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检查本公司的电子簿籍档案。307账户的暂停和恢复如果结算参与人未按时缴纳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且账户内仍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或其他需要对账户进行暂停处理的,本公司将通知缴费义务人补交欠费并再给予其三个月的缴费宽限期。当本公司的通知未被缴费义务人签收或不能正常送达,可以本公司网站公告方式向其发出通知,即应当视为已有效送达。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该缴费宽限期届满而仍未补交的,该账户将暂停使用。账户暂停后,该账户所有新的交易结算业务均不得办理。只有待结算参与人补交所有费用后,账户才能恢复。账户暂停期间,其中所托管的产品将被本公司冻结或者提存保管。308保险产品账户的注销对已无保险产品托管,且无质押以及司法冻结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账户,其受益人可向本公司提交销户申请书,本公司将在收到申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账户注销;如果受益人未按时交纳账户维护费并迟滞三个月以上,且按照前述通知送达方式由本公司通知缴费义务人补交欠费及所给予其的三个月的缴费宽限期届满仍未补交的,本公司有权自动办理该账户的注销。12第四章登记(簿记)401在账簿上进行簿记,称为登记。402登记分类402A常规登记主要包括产品初始注册登记、发行结果登记、交易过户登记、回购登记(正回购登记、逆回购登记)、分红付息登记、产品清退登记等。402B非交易过户登记包括因协议转让、继承、捐赠、强制执行、行政划拨等进行的登记。402C限制性登记包括产品质押登记、冻结登记、扣押登记等。402D特殊登记包括补充登记、转换登记(亦可将该项登记与补充登记一并进行)等。403产品初始注册登记产品设立后、在交易所发行之前,本公司根据产品设立人或受托人提供的监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设立核准文件,办理产品初始注册登记。(1)登记要求(a)凡监管部门规定某种保险产品应就其设立办理登13记,则产品设立人按该有关规定可于产品设立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登记。(b)保险产品受托人应当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间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产品初始注册登记。(2)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则编制产品名称和代码,并根据发行文件就产品设立及产品要素等方面内容予以登记。(3)受托人申请办理保险产品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a)申请书;(b)监管部门关于发行保险产品的批准或核准文件;(c)产品初始注册登记表;(d)与保险产品设立相关的协议、协议附件、备查文件资料等;(e)保险产品受托人法人执照副本、《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及《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4)初始注册登记证明函初始注册登记后,本公司为受托人出具初始注册登记证明函,以供受托人向交易所申请发行。14404产品补充登记(1)在本规则发布前已经发行的保险产品,产品的受托人、受益人,应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产品补充登记。(2)办理产品补充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a)补充登记申请书;(b)监管部门关于产品设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c)登记表(c1)产品初始注册登记表;(c2)补充登记表。(d)与保险产品设立、发行、交易各环节相关的协议、协议附件、备查文件资料、交割手续等;(e)保险产品受托人、受益人法人执照副本、《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及《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记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3)产品补充登记办理(a)已经实际发生的有关产品设立、发行、交易等相关情况的证明手续,可作为本公司就保险产品办理补充15登记的事实依据;(b)本公司就产品所办理的补充登记,应当与产品所实际发生的设立、发行、交易等实际环节相符,并就相应环节的补充登记出具与最后一个登记环节相对应的补充登记证明文件,比照本细则中有关产品初始注册登记、发行结果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等规定予以办理。(4)已发行的非标准化产品应进行转换登记转化为标准化产品。本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将产品转换登记与产品补充登记一并进行。(5)登记证明函补充登记后,本公司为受托人出具登记证明函,以供受托人向交易所申请发行,或与交易所衔接上市交易。405发行结果登记产品发行结束且发行规模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最低募集份额的,本公司将认购人中标且已缴款产品登记在认购人在本公司的产品账户。(1)发行结果登记办理16结算银行出具认购缴款确认书、募集资金托管银行出具发行募集资金汇缴确认书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将完成发行结果登记,并将交割凭证信息传递给认购中标人,以供其打印,向受托人、发行产品的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出具发行结果登记证明。(2)发行结果公告办理发行结果公告按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办理。406交易过户登记产品买卖成交后,针对产品在相关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引起的受益人变更,由本公司办理交易过户登记,并出具交割凭证。交割凭证可由结算参与人直接打印,非结算参与人的交割凭证,由代理的甲类结算参与人代为打印传递。407非交易过户登记(1)非交易过户登记一般限于以下情形:(a)司法扣划过户;(b)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c)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d)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则认定的其它情形。17(2)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以及因司法冻结、质押等引起的过户登记手续,应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及其所载明的相关数据进行。408回购登记(正回购登记、逆回购登记)因回购交易,由本公司电子簿记系统进行正回购登记、逆回购登记。有关该类登记应根据本公司相关业务指引办理。409分红付息登记因产品分红付息,由本公司电子簿记系统进行分红付息登记。有关该类登记应根据本公司相关业务指引办理。410质押登记因协议约定需要进行产品质押,或发生司法扣押,由本公司进行质押登记。有关该类登记应根据本公司相关业务指引办理。411清退注销登记保险产品按照清退方案,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并清退相关款项,本公司据此办理清退注销登记手续。411A办理流程(1)本公司接到清算组送交的清退方案及受益人大会决议等18相关文件后,开始准备办理清退注销登记。(2)本公司中央清算系统根据清退方案及交易所传来的已退市通知,按照受益人在保险产品终止日持有份额比例和可供分配权益总额进行清分计算。(3)清分计算数据由清算组进行确认。(4)经确认的清分数据由本公司传递给相关结算银行、托管银行。(5)结算银行进行清算分配资金划付,资金划付结果通知给受托人、本公司和相关托管银行。(6)该保险产品注销,本公司将产品注销信息报送监管部门。(7)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本公司网站及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第五章产品托管501托管本公司作为保险产品中央登记结算机构对保险产品实施托管,产品托管通过产品账户进行。结算参与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就其自营产品进行托管。非结算参与人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将持有产品托管于非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的产品账户。502执行方式19本公司设立的电子簿记系统对保险产品进行管理,包括存入、保管、提取、转移过户、限制转移等环节,以簿记系统的记录结果确认其效力。503甲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确保其所代理业务得以安全、准确、及时进行,并对被代理客户及产品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被代理客户本人、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依法查询外,甲类结算参与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客户的业务情况。504非结算参与人如需将其所持保险产品的代理关系从一个甲类结算参与人转到另一个甲类结算参与人,必须变更代理关系。第六章资金账户601受托人、受益人(含认购人)应按照本细则、监管部门及相关银行规定在结算银行开立一般结算资金账户,用于在交易所进行产品发行与认购、交易等活动的资金划转和存放。同时将账户开立信息向交易所、本公司、结算银行传递,以便数据的传输匹配。受托人或受益人已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险资金托管账户,可作为一般结算资金账户,不必另行开户。602本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设特别结算资金账户,用于发行认购资金及相关费用、交易资金及相关费用等资金清算。20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结算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或与结算银行签订双边协议,建立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特别结算资金账户下的明细账户,用于分别管理结算参与人汇入的结算资金、交易费用及资金存留利息等款项。第七章结算701结算总规则701A结算包括资金结算和产品结算,分为发行认购结算、交易结算、分红付息结算、清退结算等。701B资金结算的基本规则(1)资金结算是指根据发行认购、交易结果及有关规则规定,对发行认购、交易、分红付息和清退资金、相关费用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2)所有通过交易所电子系统发行认购、交易、分红付息和清退产生的资金划付必须通过本公司统一结算。(3)本公司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的商业秘密。(4)结算银行具备监管部门认可的保险资金运用托管资格。21(5)本公司中央清算系统为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电子系统的业务活动的资金划付进行统一结算,防范结算风险。701C结算业务活动中相关各方职责:(1)结算银行主要职责(a)协助在不同结算银行的资金账户间的资金划转;(b)配合本公司建立数据对账制度;(c)根据本公司和受托人、投资者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d)保守本公司和受托人、投资者的商业秘密。(2)本公司主要职责:(a)对受托人、受益人划入本公司特别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受托人、受益人设立明细账户,建立资金账簿;(b)按日、序时核算并记录每一受托人、受益人的出入金、盈亏、手续费等结算资金数据;(c)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d)办理受托人、受益人交易结算资金、交易费用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e)完成中央清算系统与结算银行、托管银行之间的数据等信息传递;(f)如遇特殊情况造成本公司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22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g)严格遵守业务规则,控制结算风险;(h)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3)结算参与人主要职责:(a)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b)严格执行本公司的有关规则、规定;(c)受托人、受益人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以备查询。701D受托人、投资者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如结算参与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受托人、投资者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701E产品结算本公司电子簿记系统对产品发行认购、交易和清退等业务活动进行产品结算并据以进行产品初始登记、交易过户登记和注销登记。702发行认购结算702A发行认购的产品结算(1)发行前数据传递、比对(a)数据传递:交易所同意安排发行后、正式开始发行23前,应向本公司传递发行准备数据。(b)数据对比:本公司系统将发行准备数据与初始注册登记数据进行对比。(2)核对结果反馈(a)经数据对比核实无误的,簿记系统将自动向交易所发出无异议通知,保险产品进入发行阶段。(b)经数据对比存在差异的,向交易所发出异议通知。交易所对保险产品进行复核并排除差异原因,再次进行数据传递、对比无误后,簿记系统将自动向交易所发出无异议通知,保险产品进入发行阶段。(3)进行产品结算认购结束后,本公司进行发行结果登记,即完成产品结算。702B发行认购的资金结算(1)资金备存冻结。认购人在认购申报前将足额资金备存于本公司特别结算资金账户并予冻结。(2)认购资金汇缴结转。(a)认购期间结束,根据中标数据,本公司中央清算系统清分计算各认购中标人名下中标产品数量及相应资金金额,并将清算结果通知相关结算银行,24由结算银行根据本公司通知信息汇缴认购资金至受托人在发行募集资金托管银行的一般资金结算账户,并向本公司、认购中标人、相关托管银行出具认购缴款确认书。(b)保险资金运用托管银行收到发行募集资金,应向本公司、受托人分别出具发行募集资金汇缴到账确认书。(3)费用划扣结转。结算银行根据本公司发行、认购费用资金结转指令,将相关发行、认购费用划转至交易所、本公司及其他应收款人资金账户,并通知相关收付款人。703交易结算703A保险产品交易结算实行券款对付全额结算。703B交易结算的基本要求:(1)结算参与人可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委托结算银行在一般结算资金账户与本公司特别结算资金账户之间划转资金。(2)公开询价定向成交模式下,交易双方可选择在T+0、T+1、T+2日进行结算;竞价交易方式下,买方须在申报交易前将足额资金从一般结算资金账户划入本25公司特别结算资金账户。当买卖产品和资金符合交割结算条件时,券款同时予以交割。704分红付息结算(1)本公司中央清算系统按可供分配权益总额,对各受益人应分配权益进行清分计算。(2)分红付息依据包括:(a)产品发行说明书;(b)管理人关于分红付息的相关通知。(3)分红付息计算依据包括:(a)受益人在保险产品终止日持有份额;(b)保险产品总数;(c)经管理人或受益人大会确认的可供分配权益总额。(4)分红付息结算:(a)本公司中央清算系统计算分红付息数据,由管理人进行确认。(b)经确认的分红付息数据由本公司传递给相关结算银行、托管银行。(c)结算银行进行分红付息资金划付,资金划付结果通知给受托人、本公司和相关托管银行。705清退结算26(1)本公司中央清算系统负按可供分配权益总额,对各受益人应分配权益进行清分计算。(2)清退结算依据包括:(a)依法生效的清退方案;(b)交易所传来的已退市通知。(3)清分计算依据包括:(a)受益人在保险产品终止日持有份额;(b)保险产品终止日总数;(c)经清算组确认的可供分配权益总额。(4)清退结算:(a)本公司中央清算系统清退结算数据,由清算组进行确认。(b)经确认的清退结算由本公司传递给相关结算银行、托管银行。(c)结算银行进行清退分配资金划付,资金划付结果通知给受托人、本公司和相关托管银行。(d)清退结算后,进行产品注销登记。第八章A公开询价定向成交模式下的券款对付8A01公开询价定向成交模式下的产品待交割冻结(1)在卖方发起交易时,本公司在收到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27报价通知时,中央清算系统按照相关细则规定将卖方产品账户内与其卖出报价数量相等的产品予以冻结。产品将持续冻结至交割时,或在未实际进行交割的情形下直至本次交易的交割期限届满日的结算时间截止时,或者卖方对所冻结产品的卖出报价被有效撤销时。(2)在买方发起交易时,本公司在收到交易所交易系统成交通知时,中央清算系统按照相关细则规定将卖方产品账户内与成交数量相等的产品予以冻结。产品将持续冻结至交割时。8A02公开询价定向成交模式下的交割期限交割期限可选择T+0、T+1、T+2。其中:“T”为匹配成交当日;“T+0”“T+1”或“T+2”分别为匹配成交当日的交割时间截止时、匹配成交当日起至第三个交易日的交割时间截止时。8A03交割时间公开询价定向成交模式下,交易时间即为交割时间。8A04公开询价定向成交模式下的券款对付交割(1)在双方询价交易成交且卖方产品已被本公司冻结后,若买方已将购买产品结算所需的相应金额的资金划转至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特别结算资金账户中,且若此时28处于当个交易日的交割时间内,本公司的中央清算系统将对交易资金进行清分计算,并将清算结果通知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可根据卖方资金划付指令将交易价款划付至卖方一般结算资金账户,并进行交易费用等相关资费的资金划付,同时会由本公司将此前已经冻结的卖方产品账户中的相应数量的交易产品过户登记至买方产品账户。(2)在双方询价交易成交且卖方产品已被本公司冻结后,在T+0、T+1或T+2的交割期限内,当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特别结算资金账户收到买方支付的其所购买产品结算所需的相应金额的资金后,若此时处于交割时间内,本公司的中央清算系统将对交易资金进行清分计算,并将清算结果通知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可根据卖方资金划付指令将交易价款划付至卖方一般结算资金账户,并进行交易费用等相关资费的资金划付,同时会由本公司将此前已经冻结的卖方产品账户中的相应数量的交易产品过户登记至买方产品账户。8A05买方不能及时付款的违约(1)在公开询价定向成交模式下,若直至交割期限届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特别结算资金账户中仍未收到买方应支付的足额资金,则券款对付结算将无法按照本细29则的规定完成,买方因此构成违约。(2)在买方违约的情形下,应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8A06意外情形处理及相关责任(1)在公开询价定向成交模式的券款对付结算方式下,在询价成交后、应交割的券款对付结算完成之前,若发现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可用于交割结算资金的金额或产品的数量少于应有数量的意外情形,则均将按照实际可交易的券款完成交易与结算交割。(2)该意外情形下若可确定责任方,应由责任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相关责任,包括赔偿或补偿责任;若无法确定责任方,应视为意外事件损失或不可抗力,受到影响或损失的当事方应自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第八章B竞价交易模式下的券款对付8B01竞价交易模式下的产品待交割冻结(1)卖方只能就其在本公司托管且未被冻结的产品进行卖出申报。(2)在卖方向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提交卖出申报时,交易所的系统将会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的中央清算系统将会按照其相关细则的规定将卖方产品账户内与其卖出30申报数量相等的产品予以冻结,而同时将由交易所的系统接受卖方所提交的卖出申报。该冻结的产品将会持续冻结至竞价撮合成交及交割时,或者卖方对所冻结产品的申报被有效撤销时。8B02买入交易的所需资金(1)买方进行买入申报前,应将不少于申报买入产品数量所需交易款项的结算资金备存于本公司特别结算资金账户内。(2)交易所的非直接交易参与人委托全面直接交易参与人代理进行买入申报前,在本公司特别结算资金账户内应备存有足额资金,其所委托的全面直接交易参与人只能在其资金金额范围内根据非直接交易参与人交易申报指令为其进行代理申报。8B03竞价交易模式下采用即时交割。8B04交割时间在竞价交易模式下,交易时间即为交割时间。8B05竞价交易模式下的券款对付交割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买卖申报撮合成交后,本公司的中央清算系31统将即时进行券款对付交割。具体方式为:撮合成交后,本公司的中央清算系统将对交易资金进行清分计算,并将清算结果通知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可根据卖方资金划付指令将交易价款划付至卖方一般结算资金账户,并进行交易费用等相关资费的资金划付,同时会由本公司将此前已经冻结的卖方产品账户中的相应数量的交易产品过户登记至买方产品账户。8B06意外情形处理及相关责任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买卖申报撮合成交后、应交割的券款对付结算完成之前,若发现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可用于交割结算资金的金额或产品的数量少于应有数量的意外情形,则均将按照实际可交易的券款完成交易与结算交割。该意外情形下若可确定责任方,应由责任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相关责任,包括赔偿或补偿责任;若无法确定责任方,应视为意外事件损失或不可抗力,受到影响或损失的当事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第九章信息披露901总则(1)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全面、充分、有效。(2)本公司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应遵循本细则的相关规定。32902信息披露基本要求(1)就其信息披露义务事项制作公告文本。涉及重大或复杂事项的应当附有专门事项说明文件。(2)信息披露公告文本及其附件在本公司发布。其它任何信息披露均不得与在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有关后果承担责任。(3)对其信息披露内容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披露的后果承担全部相关责任。903信息披露事项与披露方式(1)常规信息的公告披露。对在保险产品存续寿命期间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相关信息公告披露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公司规则与本细则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制订并发布信息披露公告。(2)管理信息的公布披露。(a)对于保险产品及其相关活动参与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效规定、命令、通知或指示。(b)保险产品的业务规则或细则,以及具有类似作用或效果的文件。33(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其它明显属于对保险产品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亦应当进行信息披露。(4)其它信息披露904信息披露义务人保险产品的设立人、受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债权投资计划类的保险产品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际借款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905审核与发布(1)本公司对拟发布信息或受托发布信息进行审核。(2)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布、补充、修改某项信息。906公告披露906A公告的制定、报送、审核(1)公告应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制定并经有效签署,并提交至本公司。(2)本公司有权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相关文件。906B公告披露的对象。34(1)面向所有合格的投资者。(2)非公开发行与限定上市交易投资者范围的保险产品的公告,按限定要求发布。本公司有权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书面方案以确定公告发布的范围、时间、差异化发布进度。906C公告发布的媒体。(1)本公司网站;(2)本公司的其它电子信息途径与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消息系统、电子邮件等;(3)本公司的印刷物、出版物;(4)本公司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纸(若保险产品为公开发行保险产品);(5)本公司指定的电视台、电台(若保险产品为公开发行保险产品);(6)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906D公告发布形式以本公司规范的形式为准。906E公告的反馈(1)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随时收集、整理、登记信息披露公告的反馈信息。35(2)信息反馈意见需答复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答复。907信息披露时限、次数信息披露根据不同性质,分为事前披露和事后披露。(1)事前披露信息按照事项规定的时限提前披露。(2)事后披露遵循以下要求(a)信息披露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即应提交拟披露信息,监管部门、本公司规则及本细则有专门或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b)信息披露事项公告至少发布一次,监管部门、本公司规则及本细则有专门或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908信息披露的监测与维护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实时关注并检查每次发布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一旦发现所披露信息内容与形式等存在错误或异常的,应立即报告本公司予以处理。909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有期限产品提前终止、无期限产品终止等情形出现,应在该情形出现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报告。(2)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晓与保险产品的设立人、受托人、管理36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债权投资计划类的保险产品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际借款人等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可能会因此对保险产品的登记、托管、结算、分红付息、到期清退等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时,应在该情形出现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报告。(3)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应当向本公司报告而未报告或延迟报告的情形,严重违反本公司规则的,应当承担未报告或延迟报告的责任。910其它信息披露(1)本公司可披露的其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本公司规则与本细则、各类及各式协议文本、业务表单及各该等文件文本的修改等;(b)交易所发行、上市业务相关事项的公告、通知、公示、新闻稿件、宣传资料等;(c)有关业务的统计、示图、指数、研究报告、知识介绍、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资料。(2)以上信息披露发布的方式、途径、范围、频率等,以本公司认为适当为准。37第十章本公司相关责任的豁免1001凡依据并符合本细则所进行的登记、托管、结算相关行为,本公司均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002凡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登记、托管、结算相关行为,本公司均将予以纠正,并仅承担纠正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责任。1003对于凡依据并符合本细则所进行的登记、托管、结算相关行为,均应当被视为本公司已被有效地豁免了相关的赔偿责任。第十一章附则1101本公司依据本细则制定及发布具体业务指引或实施细则,并编制培训教材,对结算参与人代表及其助理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与认证,认证合格后授予执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1102本公司对保险产品登记、托管与结算等服务收取费用,以及代为划扣结转佣金及服务费等。具体资费项目和标准另行规定。1103本公司规则体系及业务相关系统的权属(1)本公司规则体系及业务相关系统的著作权及相关的其它38知识产权,均归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是唯一有权使用规则机构,未经本公司授权许可而使用的均属违法及无效行为。(2)本公司规则体系及业务相关系统的著作权及相关的其它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规则体系及其组成部分,以及规则体系中体现的独特的业务方法、流程、业务相关表单,协议等,还包括其中所体现的独特的登记体系与簿记系统、托管与查询系统、中央清算系统、会员系统、指数系统、应急处理系统、软件系统、网络系统、网站系统、用户终端系统等的著作权及相关的其它知识产权的权属。(3)任何人均只能在尊重本公司规则体系及业务相关系统的著作权及相关的其它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及前提下,方可开展或参与本公司相关的业务活动。(4)任何人均不应侵犯本公司规则体系及业务相关系统的著作权及相关的其它知识产权,未经本公司同意并授权/许可不得刊发、转载、复制、复建、模仿、剽窃、改动、编辑、损毁本公司规则体系及业务相关系统或其组成部分,亦不得未经本公司同意并授权/许可而在本公司之外以任何目的利用本公司规则体系及业务相关系统或其组成部分。本公司有权对任何侵犯本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法律主张。(5)任何人凡准备在本公司之外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利用本公39司规则体系及业务相关系统或其组成部分,或者与本公司合作使用或利用,均必须预先经本公司同意并由本公司专门作出相关的授权/许可。1104本细则的修订须经监管部门认可1105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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