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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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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关于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指引》的通知上证公字〔2010〕46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切实爱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指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指引第一章总则1.1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的行为,切实爱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1.2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适用本指引。本所鼓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形,完善有关行为规范。1.3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1.4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益,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进展。1.5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不得滥用权益,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2.1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有关人员在从事上市公司有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2.2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爱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2.2.1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2.2.2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阻碍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一)与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二)与非生产型上市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有关资产;(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上市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2.3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爱护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阻碍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一)通过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益以外的方式,阻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二)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操纵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治理类职务;(三)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四)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2.4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爱护上市公司财务独立。2.4.1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阻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治理软件,操纵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四)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2.4.2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有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储备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同意财务公司的服务。2.5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爱护上市公司机构独立。2.5.1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支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益以外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置、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阻碍。2.6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爱护上市公司业务独立。2.6.1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竞争。2.6.2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爱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治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益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2.6.3实际操纵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操纵地位,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2.7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的输送。2.8本所鼓舞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第三章信息披露3.1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2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在有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公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有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治理制度。3.3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上市公司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3.4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咨询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3.4.1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操纵权变动;(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阻碍的事件。前款事件显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赶忙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形、可能产生的阻碍告知上市公司。3.4.2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赶忙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差不多泄漏或者市场显现传闻;(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显现专门交易情形。3.4.3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3.4.4除前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不得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3.4.5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咨询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接到上市公司书面咨询询函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及时向有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形,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3.5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实际操纵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差不多情形,配合上市公司逐级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操纵人之间的股权和操纵关系。3.6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操纵上市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操纵的方式和内容。3.7通过同意托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及时将托付人情形、托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治理安排的要紧内容书面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8公共媒体上显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阻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形,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3.9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在同意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3.10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缘故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布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3.11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同时通过上市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第四章股份交易、操纵权转移4.1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4.2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包括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4.3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规定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咨询出具核查意见。4.4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连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4.5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十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十日内;(三)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二日内;(四)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阻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五)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六)《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6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估量以后一个月内公布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遵守本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则,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4.7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4.8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协议转让操纵权,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操纵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8.1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协议转让操纵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形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操纵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8.2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在协议转让操纵权之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或者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所提供担保的情形的,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阻碍。4.8.3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转让公司操纵权时,应当关注、和谐新老股东更换,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治理层平稳过渡。4.9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通过信托、托付或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第五章其他规定5.1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讲明议案对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阻碍。5.2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制度爱护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止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使。5.3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关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在有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阻碍有关承诺的履行。第六章附则6.1本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有关工作实行日常监管,并可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参加指定的培训并同意考核。6.2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的股东。6.3本指引所称实际操纵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操纵、阻碍公司行为的人。6.4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指引有关规定。6.5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比照适用本指引有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直截了当或间接操纵的法人、其他组织(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二)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三)第一大股东;(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6.6本指引未规定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确定。6.7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讲明。6.8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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