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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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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解除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解除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事实与理由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已由人民法院移送至贵院执行,贵院已对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首先,本案的债务对象是企业主体,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该债务则与自然人无关。申请人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公司已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现在实际经营人并完成了变更登记。可见,系在本案尚未作出判决、进入执行立案之前变更,在实施执行措施时,已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将最新的工商变更信息提供给贵院,导致贵院将被执行人公司列为被执行人连带原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法院将申请人列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名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等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对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限制消费的,应当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仍然担任职务、履行职责或者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直接影响从而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本案中,在年月日后已经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对该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直接影响的人员,不应纳入限制消费的范围。从实体层面,本身就不是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责任人。从程序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但是时至今日未收到该法律文书,因此人民法院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取缺乏法律依据,且存在程序违法。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本案执行依据于年月日作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公司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贵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亦不担任任何职务,且不参与公司经营,并非公司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理应解除对的限制出境措施。为了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负担和影响,请贵院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 编号:1700805860
  • 分类:述职汇报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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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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