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医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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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2案,对外公开招聘。第五条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第六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第八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3第九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4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第四章聘期与解除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聘期为一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续聘为一年一次,年限不定。第十四条聘用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治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部门提请、政治处审核、院长(含经院长授权的主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纪律或本院规章制度的;(二)在工作中,拒不服从部门领导安排的;不服从相关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正常合理安排、指挥,经教育不改的;5(三)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的,请事假连续超过三十天或者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五)身体状况不适于本院岗位工作的;(六)有其他行为,给法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法院声誉的;(七)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情形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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