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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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管理,推进城区人事人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对象和范围经过城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同意聘用,目前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工作人员(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环卫站、电灌站等事业单位聘用的代课人员、保洁员、护理员、管护人员)。二、聘用编外工作人员的聘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准无计划、无程序进人,由于阶段性、突击性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城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属于党群口(含人大、政协)的部门单位聘用的,由区委组织部呈报区委研究,政府序列的部门单位聘用的,由人社局呈报政府常务会研究。没有经过城区党委、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同意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一律列入清退范围。确实工作需要的,必须报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临时聘用。三、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1、经审批使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如工作需要,报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能继续聘用。未经批准擅自聘用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发生劳动争议的,要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任。2、经审批已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2)聘用期限;(3)岗位待遇;(4)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五)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六)其他事项。3、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合同条款加强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单位负担,个人部分由个人负责。解除合同后要办理好社会保险的衔接手续。四、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的待遇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不含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生活补贴按城区审批的标准发放。1、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月工资1500元;2、本科学历或高级工,月工资1300元;3、大专学历且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月工资1200元;4、大专学历,月工资1100元;5、中专以下学历(含中专)或员级职称,或初级工、普工,月工资1000元。今后视城区财政状况对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工资作相应的调整。本通知下发后,由所在单位填报工资变动表,城区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五、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现有已聘用的编外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调查摸底,该清退的要在两个月内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辞退,需要继续聘用的要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发现违规聘用的,要及时向城区党委、政府报告。201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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