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慈善信托合同: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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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号信托登记产品编码:【】号慈善信托之信托合同【】号慈善信托之信托合同本《【】号慈善信托之信托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2021年月日于北京签订:委托人1:法定代表人:住所:委托人2:法定代表人:住所:委托人3:法定代表人:1住所:委托人4:法定代表人:住所:委托人5:法定代表人:住所:受托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2委托人和受托人以下统称“全体各方”,单独称“一方”。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本信托/慈善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号慈善信托”。2.本合同/信托合同:指《【】号慈善信托之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慈善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的合称。4.委托人:指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的3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5.受托人: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管理、运用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主体,本信托成立时指【】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受益人:指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资助的主体,具体见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7.监察人:指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的主体,本信托成立时指【】律师事务所,如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更换信托监察人的,指变更后的信托监察人。8.保管人/保管银行:指保管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成立时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9.慈善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设立本慈善信托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10.信托财产/慈善信托财产: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设立本慈善信托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及受托人按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慈善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的总和。11.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4定享有受益权而可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12.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慈善信托开立的,用于归集、存放、收付和保管本慈善信托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专用银行账户。1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14.本信托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北京市民政局。15.年:如无特指,系指自然年。16.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17.元:指人民币元。第二条: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运用,通过本信托的实施,5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通过在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等方面开展帮扶,有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慈善目的。第三条:信托期限本信托信托期限为3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但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或延期情形时本信托终止或延期。第四条:信托相关主体1.委托人本信托各委托人的信息详见附件1。2.受托人委托人委托【】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其基本信息如下:名称:【】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3.监察人委托人同意聘请信托监察人,并有权建议更换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与受托人须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聘请的信托监察人6基本信息如下:名称:【】律师事务所住所:4.保管人本信托的保管人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保管人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住所:第五条:信托财产及其交付1.本息托的信托财产种类为货币资金,币种为人民币。2.本信托财产为委托人的合法财产,不存在非法违规汇集他人资金的情形。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范围包括委托人交付的慈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照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对慈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各类资产的总和。3.本信托信托规模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后续可以追加。其中,【】出资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出资人民币【】万元整(小7写:¥【】元),【】出资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出资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4.全体委托人应当自信托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以下信托财产专户:账户名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号:开户行:第六条:信托成立与生效本慈善信托应当自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时成立并生效:(1)本合同已签署,并且全体委托人已将各自的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本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以受托人对外宣告的成立日期为准;(2)本信托在【】市民政局完成备案时,本信托生效。信托生效日为备案手续完成日。第七条:慈善信托备案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本信托相关文件提交8本信托备案机构备案。第八条:受益人范围、受益人的选定、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一)受益人范围本信托为慈善信托,受益人是不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不特定主体。本信托的受益人范围为:【】地区的需要帮助的人民群众。(二)受益人选定的方法和程序(1)本信托设立“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根据本信托目的和信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审议和决策慈善事项。(2)受托人根据决策委员的决策执行慈善事务,直接或通过项目执行人间接向资助的慈善项目或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3.决策委员会的产生、职责和议事规则(1)决策委员会的产生本信托决策委员会由受托人召集组建。决策委员会成员为3人,人员组成为全体委托人共委派代表1人,受托人委派代表1人和法律领域专家1人(本信托成立时,预设决策委员会9成员信息详见附件2)。(2)决策委员会的职责①选定资助项目及信托受益人;②批准资助项目的资助方案;③其他需决策委员会共同决策的慈善事务。(3)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①受托人接收资助申请,并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和受益人范围对申请内容进行初筛,对符合的内容拟定资助方案,提请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决策。②决策委员会对受托人提交的资助内容及资助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决策委员会成员表决同意后视为通过(如出现选定的受益人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或不符合本信托慈善目的时,受托人享有一票否决的权利)。③决议事项经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受托人执行后续慈善事务。4.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形式与方法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慈善信托项下信托利益以资金或实物方式运用于符合慈善信托目的的受益对象。受托人根据决策委员会决定,10将信托利益以资金或实物形式直接或者通过项目执行人支付给受益人等方式实现慈善支出。受托人以扣除本慈善信托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信托税费、信托报酬等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负债(如有)后的信托财产余额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若因第十七条情形发生导致信托终止,且仍有剩余信托财产的,则经本信托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本信托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本信托项下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慈善目的。2.每年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不低于本信托总规模的10%。3.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4.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用11于进行信托财产的收支;受托人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5.受托人为本信托配备了专门的信托经理,负责本信托的日常管理,接受委托人和监察人的咨询。信托经理履历:【】,现任【】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经理,参与过多个慈善信托项目运作,具有较为丰富的慈善信托业务实践经验。信托经理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E-mail:6.受托人聘请【】作为保管人,履行信托财产保管职责。本信托存续期间,可以更换保管人。7.受托人按照《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将信托财产运用于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同业定期存款、协议利率存款等)、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12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以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受托人运用闲置资金不得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第十条: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式1.信托税费本信托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参与方等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2.其他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1)受托人报酬:本信托受托人不收取固定信托报酬。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产生的信托收益,在扣除本信托相关税费和信托费用(如划款手续费、审计费等)后仍有余额的,将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2)监察费:本信托监察人不收取监察费。(3)保管费:本信托保管人不收取保管费。(4)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13理、运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合理性支出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受托人承担。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受托人违背慈善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第十一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全体委托人共同向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一人,参与受益人的选定程序;(2)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应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3)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4)受托人违反本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使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原状或予以赔偿;14(5)指定受托人;(6)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托人同意后,变更受托人;(7)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托人同意后,建议变更信托监察人;(8)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财产,保证其交付的全部信托财产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处分财产,并已经就其向本信托交付信托财产的行为取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2)已经充分知晓本信托的慈善属性,自愿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充分认可本信托的慈善目的和运作方式,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相关慈善活动;(3)认真阅读信托合同,保证在充分理解信托合同的基础上签署信托合同,并认可其签署信托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约定内容的承认和接受;(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15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5)保证其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6)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如涉及)损害本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与本信托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7)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托人的权利(1)向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一人,参与受益人的选定程序;(2)自本慈善信托成立之日起,依照本合同规定管理、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费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16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接受委托人的建议变更信托监察人;(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审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对所管理的不同慈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3)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处分;(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备案、信息披露及报告事宜;(5)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6)接受信托监察人监察;(7)配合民政部门和银保监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信托进行审计和评估,并提供详尽材料;17(8)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托人与本信托发生交易行为的,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9)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监察人的权利和义务1.监察人的权利(1)有权对受托人管理和处置慈善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如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有权决定是否认可受托人出具的管理报告;(3)有权查阅、抄录、复印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账目等资料,有权请求受托人向其说明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4)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2.监察人的义务(1)对受托人管理和处置本信托财产的行18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2)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受托人的变更和继承1.受托人变更(1)本慈善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2)慈善信托成立后,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委托人认为其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2.新受托人的选任受托人变更的,新受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选任。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3.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交接(1)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原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2)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原受托人在信托19财产和信托事务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前,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3)变更后的受托人,原受托人应当自书面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民政部门予以重新备案并重新出具备案回执后,变更受托人开始履行受托人职责。第十五条:慈善信托变更事项1.慈善信托成立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并经本慈善信托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变更以下事项:(1)增加新的委托人;(2)增加信托财产;(3)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4)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2.慈善信托发生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全体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变更事项。3.慈善信托发生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20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第十六条:信息披露1.披露方式受托人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平台,以及受托人的公司官网(网址:【】,下称“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2.信息披露内容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官方网站和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平台发布以下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本信托设立说明信托年度报告、本信托变更及终止事由等信息以及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慈善信托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3.定期信息披露(1)受托人在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21(2)其他与本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4.临时信息披露信托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事项,受托人将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1)慈善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2)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3)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的方式、内容发生重大调整;(4)发生受托人、保管人解任或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等情形;(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本信托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事项;(6)其他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第十七条:信托的延期、终止和清算(一)信托的延期当本信托存续期限届满,本信托仍有剩余信托财产的,经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可延长信托期限,但延长后的信托期限不得超出自本信托成立之日起9年。22(二)信托的终止1.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2.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本信托提前终止:(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2)信托期限届满且未延长期限的;(3)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4)经决策委员会决议提前终止的;(5)信托被解除;(6)信托被撤销;(7)信托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3.本信托终止的,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终止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本信托备案的民政部门。(三)信托的清算1.本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在信托财产处置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此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经公告后,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设置信托监察人的慈善信托23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2.本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风险揭示、风险控制和风险承担(一)风险揭示委托人在交付信托财产并加入本信托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的条款,并谨慎考虑信托可能涉及的各项风险因素。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1.声誉风险由于受托人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可能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对委托人受托人负面评价和引发社会舆论的风险。2.法律政策风险24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政策等的调整可能对慈善活动的开展、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慈善信托信托目的实现的风险。3.管理风险由于受托人、决策委员会、监察人及其他相关方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信托未能实现慈善效益、信托财产未能获得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4.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信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二)风险控制1.法律与政策风险防范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25及宏观经济状况,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作出科学的判断,在发生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风险时,及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2.管理风险防范受托人将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严格遵守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信托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风险控制、缓释措施。受托人进行过程管理时,由监察人对本信托的运营情况予以监察,受托人还将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建议和必要的人员支持。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三)风险承担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第十九条:违约责任26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声明或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1)不可抗力;(2)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受托人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第二十条: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法律法规。2.本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经决策委员会决议,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由全体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根据规定需要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由受托人履行备案义务。273.信托合同各方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各方为解决争议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4.除各方有争议并正在进行诉讼的事项之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部分的义务。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1.信托财产的申明遇有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之外的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应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并在发生上述事项后立即通过电话等委托人可以立即知晓的方式告知委托人。信托财产因上述情况而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向该信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申明条款委托人在此申明:本信托在设立之前已由委托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以确认信托项目28合法合规。本信托的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知悉信托项目存在的所有风险,并自愿承担信托项目所产生的一切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委托人签署本信托即视为知悉并同意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签署的与本信托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件以及该等法律文件中所述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安排,无需另行取得委托人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合同首部填列的日期签署。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方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与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3.通知全体委托人、受托人的联系方式列示于本信托合同的附件1,任意一方通讯地址或者联29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4.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全体委托人、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5.文本本合同壹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受托人及信托监察人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备案或备用等。6.其他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30附件1委托人及受托人基本信息【委托人1】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箱【委托人2】委托人名称法定代31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箱【委托人3】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邮32箱【委托人4】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箱【委托人5】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33址联系人电话邮箱【受托人】委托人名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箱34附件2决策委员会委员及其联系信息成员联系地址、电话及邮箱全体委托人代表电话:地址:电子邮箱:受托人代表电话:地址:电子邮箱:法律领域专家代表电话:地址:电子邮箱:(以下无正文)35此页无正文,为《【】号慈善信托之信托合同》之签署页。委托人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委托人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委托人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委托人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委托人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36受托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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