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科技小企业成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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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市分行科技小企业成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担保方式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业务操作第五章贷款回收管理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分行科技型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中国银行公司及机构业务产品创新试点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小企业成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科技成长贷”),是指银行在市科学技术局与我行共同认可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科技贷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或比例担保的基础上,银行向信用记录良好的市科技型小企业发放的用于短期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额担保是科技贷担保公司为科技成长贷本息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比例担保是指科技贷担保公司为科技成长贷提供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保证,其他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等的损失风险由银行承担。比例担保要求科技贷担保公司最少应为贷款本金的8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是指企业实际控制人,本办法中的贷款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第五条科技贷担保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开展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政策性担保公司,为银行科技小企业成长贷款提供担保可不缴存保证金。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担保方式第六条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客户,且须为市科技型企业,即获得市高新技术企业、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称号及其他市科技局认定可直接列入科技贷款服务对象的企业,或通过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科技型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以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第七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二)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稳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近三年无环保违法记录,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四)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重大法律诉讼、纠纷;(五)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六)“速贷通”业务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13级(a-级)(含)以上;(七)对于科技贷担保公司仅提供比例担保的,要求企业现金流、企业主家庭金融资产或家庭净资产(其中一项)能够足额覆盖科技成长贷款担保比例之外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八)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九)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十)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担保方式对于采用比例担保的,比例担保之外的贷款本息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如符合本文第七条规定的准入条件的比例担保之外的贷款本息允许采用信用方式,并要求追加企业主及其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九条贷款额度对于科技贷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或为贷款本金提供全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且不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最高单户限额;其他情况下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信用等级为6级(aaa级)的小企业客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款企业对银行综合贡献度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第十二条计息方式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第十三条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业务操作第十四条业务申请借款人填写《中国银行市分行科技小企业成长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二)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四)有效的经年审合格的贷款卡;(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等可直接认定为科技贷款服务对象的证明材或已通过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科技型企业备案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七)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如有);(八)验资报告(如需);(九)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十)借款人有权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原件);(十一)法定代表人及企业主身份证明;;(十二)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业务受理(一)客户经理受理业务申请,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是否为小企业客户。(二)客户经理对贷款项目做出初步判断,重点关注借款人是否符合科技小企业成长贷款的条件及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验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第十六条客户调查经办机构依据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借款企业现金流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企业及企业主信用记录、还款意愿等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七条评价申报对于在银行无额度授信的客户可通过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满足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要求)或速贷通业务流程进行申报,并使用申请评分卡或“速贷通”业务评分卡进行客户评价,担保方式按我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类别进行评分;对于在银行有额度授信的客户,需按照评级授信的要求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在系统中按“成长之路”业务流程进行申报,额度项下业务支用使用现行《中国银行小企业流动资金类贷款申报书》。申报授信方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授信方案明确科技小企业成长贷款担保方式,采用比例担保的应说明担保比例。(二)对于比例担保之外贷款本息拟采用信用方式的,申报书中应测算明确借款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现金流能够足额覆盖科技成长贷款担保比例之外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企业现金流=贷款期间企业预期的现金收入-预期现金支出;预期现金收入应以企业最近12个月主要结算银行账户的贷方结算情况(不包含往来款项、融资性款项等与企业实现经营性收入无关的各类结算)作为评估基础,如果预期销售收入增长在20%以上需提供订单、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预期现金支出包括购买原材料1、支付工资奖金、支付水电费、缴纳税款、支付利息等;2.企业主家庭金融资产能够足额覆盖科技成长贷款担保比例之外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企业主家庭金融资产指申请贷款时企业主或其配偶前12个月月日均AUM净值,AUM净值=AUM值-申请贷款时的家庭负债,家庭负债指企业主及其配偶的银行负债及其他可佐证的负债;3.企业主家庭净资产能够足额覆盖科技成长贷款担保比例之外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企业主家庭净资产=申请贷款时企业主家庭资产-企业主家庭负债,企业主家庭资产仅指企业主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房产价值根据周边同类房产市值等综合判断。第十八条信贷审批信贷审批人按照我行相关信贷政策和授权,组织授信审批。1不含本次贷款支付的该宗原材料款。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科技贷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全额担保使用我行保证合同格式文本,其他保证合同文本格式详见附件3)。若企业主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经办机构与企业主及配偶分别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若企业主及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企业主及配偶在借款合同文本上签字,该情况下借款合同填写应注意如下事项:1.在“借款人(甲方)”处应同时填写企业名称、企业主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及其配偶姓名、有效证件号码;2.在“其他约定事项”处应约定:XXX(企业)、XXX(企业主姓名)和XXX(企业主配偶姓名)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以任何理由主张减免、抵消自身连带还款责任;3.在甲方签章处,需由共同借款人分别进行签章。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同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企业主及其配偶也需签字。合同签订按照对公贷款及中后台处理授权权限办理。第二十条贷款发放放款人员根据分行有关对公授信后台处理等相关规定进行放款审查,落实放款条件,签署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办理放款手续。第五章贷款回收管理第二十一条正常回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代偿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时,银行向科技贷担保公司发出《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附件4),并给予自贷款到期日起9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银行与科技贷担保公司共同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催收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归还逾期贷款。宽限期满,借款人仍未偿还全部债务的,科技贷担保公司在期满后五日内将约定的代偿款项划转至我行指定账户进行代偿。第二十三条债务追偿科技贷担保公司履行保证义务后,银行与其任何一方对各自形成的债权追索回来的款项,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并用于清偿双方各自的债权;若双方有一方的债务先行完全清偿的,追索回来的款项全部用于对另一方债务的偿还。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四条科技成长贷款贷后管理运用总行小企业早期预警管理系统和分行小企业授信客户账户异常监测系统提供的预警信息,对借款人进行预警监测。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企业贷款支用情况,查验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加强贷款支付管理。对于单户科技成长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客户经理应按季对借款人进行非现场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于单户科技成长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客户经理应按季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使用《中国银行市分行小企业客户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建厦发〔2010〕318号)中第三方保证类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授信业务贷后检查监测表》格式,相关贷后检查情况填写在“补充说明”中,其他贷后管理要求按照我行小企业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科技贷担保公司主办行应按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动态监控,对出现不符合担保机构审议意见要求的事项或经营情况出现负面变化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等情形,应视情况及时上报分行。科技成长贷款业务经办网点应加强与科技贷担保公司的互动,及时沟通借款企业最新运营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共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市分行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银行现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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