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凤网络主播劳动关系案例,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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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凤网络主播劳动关系案例徐某凤职J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5个多月后,徐某离职。徐某凤认为J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其权益,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后,徐某凤诉至法院,要求J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一审法院认为,从人身依附性及经济收入看,徐某凤的直播行为不属于履行J公司的职务行为,徐某凤的收入也是来自直播平台,所以一审认定徐某凤与J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徐某凤在J公司工作场所内从事直播活动,接受J公司管理和指派,并遵守J公司规章制度,J公司每月定期向其支付数额不等的工资,故最终认定徐某凤与J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例评析上述案例都属于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对于此类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参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来作出认定。从以上案例可知,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从人身依附性及经济收入去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综合的判断。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固定地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具有明显的经济和人身从属性。而网络主播直播地点、时间、时长通常都是不固定的,即便双方协议中有对主播的管理作出规定,也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基于合作关系所衍生的相关管理规则。且网络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而不是由合作公司向其发放报酬,所以其收入也非由合作公司所决定。所以,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的关系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如果网络主播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内固定地从事直播活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与指派,且用人单位也固定地向网络主播发放报酬,也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律师总结近年来,随着“主播”这一新兴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从事网络主播这一工作。网络主播活跃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游戏主播、购物主播、教学主播等等,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所产生的纠纷也受到了关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型的案件并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所以对于想要从事主播行业的职工,我们建议在入职时明确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而对于合作公司而言,如双方确实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建议在签订协议时在协议中明确注明双方不属于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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