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物资管理办法,库存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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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生产物资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生产常用物资供应效率,减少流动资金占用(现金流),降低供应成本,规范常用物资寄售制采购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寄售制采购的方式及目的寄售制采购是指需求方通过与优选的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一般1-2年),把需求方厂房或仓库的部分场地以租金或免费方式租借给供应方,作为供应方的仓库,该仓库里的库存由需求方管理,需求方可根据生产需要到仓库里取货,领取后将单据交给供应方确认,使用后定期结算货款。寄售制采购,是实现零库存的方式之一。第三条寄售物资的范围及前期准备1、寄售范围主要是经常使用(如:易损易耗件、日常消耗件)且用量和库存金额较大的物资。一般要求同型号规格的物资年度使用频次不低于4次(库存时间不超过90天),寄售的物资一般市场价格比较稳定,适合签订长约协议。2、寄售业务在开展前必须对需要寄售的物料就现有库存和现有采购业务和原有寄售采购信息记录进行清理。避免同一物料在同一个MRP范围(同一个班组或工厂)同时出现寄售和非寄售的采购业务,避免同一物料同时出现中心库存寄售和班组库寄售业务。3、寄售业务对生产物资的需求计划提报没有任何影响,生产单位按原有模式在ERP系统中提报需求计划并审批。第四条寄售物资目录的核定寄售物资按品类目录管理。寄售物资目录需按中心库寄售和班组库寄售分别编制,直送物资不能确定为中心库寄售。第五条寄售物资的储备方案寄售物资的储备方案由各供应中心负责编制。方案中高储和低储数量主要依据历年采购和物资消耗数量,需求部门本年度用料计划,结合中心仓储设施能力进行核定。储备方案是寄售采购寻源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寄售物资合同中明确。第六条寄售物资的寻源寄售物资的采购方式按《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自采物资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按照应招必招的原则,达到招标限额的寄售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寄售供应商。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寄售物资的采购寻源文件中必须明确寄售要求和协议终止后,剩余寄售物资的处理方式。对于集采物资,按集团已经确定的寄售协议执行,寄售价格只根据运距等调整运杂费,货物价格按集团确定的价格执行。第七条寄售制供应商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生产型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含)以上;贸易型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2、信誉良好的供货方3、与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有一年以上合作经验。第八条寄售物资的合同寄售物资的合同在SRM系统中称为“寄售协议”,协议中物料清单的物料品种和单价不能修改,“寄售协议”文本可以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寄售协议要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寄售有效期限、储备方案、结算周期、到货周期、剩余物料的处理方式等,以及其它合同基本条款。对有保质期要求的物资要对换货期限和过期物料处理方式作特别说明。第九条“寄售协议”的维护采购员根据审批通过的寻源结果或集团已经签订的寄售协议,在SRM系统进行“寄售协议”创建。“寄售协议”需要按寄售供应商分别维护物料的单价,寄售有效期限,以及寄售物资的合同文本等。第十条寄售物资的订货和验收寄售物资首次订货,供应商应该按寄售协议中储备方案的要求足量到货。供货方应派人员现场核对物资到货数量和验收结果,物资验收按《神朔铁路分公司物资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寄售期内,采购人员根据寄售物资库存变化情况及时下达采购订单(寄售物资崔货单)通知供应商补足存货。第十一条寄售物资的仓储供应中心或班组按储备方案提供库房和仓储设施,单独划区储存寄售物资,并指定专人管理。仓储管理按《神朔铁路分公司仓储管理标准》执行,确保不发生寄售物资应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锈蚀、虫蛀、鼠咬、残损等责任采购。第十二条寄售物资的出库中心库寄售的物资根据配料计划转为自有物资,按正常库存物资调拨出库。班组库寄售物资按自有库存物资正常领用出库。第十三条寄售物资的结算每月月结后,采购员根据各供应中心提供的寄售物资出库清单,和供应商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供应商以此清单为依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货物结算手续。第十四条其它要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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