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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和农奴制,奴隶制和农奴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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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和农奴制


('农奴制:封建社会中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建立起来的剥削奴役农奴的经济制度。由于被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农奴,故名又称封建领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少数封建领主或农奴主占有土地、山林、草原和河流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部分占有农奴;农奴从农奴主手中分得一块份地,作为代价他们必须无偿耕种领主土地,服各种劳役,并上缴大部分劳动产品。农奴制的基本特征是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不依附于农奴主。而农奴主则利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对农奴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剥削。农奴制的地租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辅以少量的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典型的农奴制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而直到19世纪,俄国和印度仍保持着农奴制。这些地区的农奴与农村公社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农奴制,学术界看法不一。民主改革前,中国少数民族中约有400万人生活在农奴制下。最为典型的是西藏的农奴制和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奴隶制:产生于能产生剩余产品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当时认为合法的拥有和控制制度。在典型的奴隶社会中,法律确认奴隶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对其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可随意奴役、买卖和杀害。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奴隶的后代也世代为奴。早期的奴隶主要来源于异族战俘。习俗上禁止本部落成员奴役其他成员。后来本部落以外的人可以充当奴隶的制度建立后,有时本部落成员中也有被充作奴隶的,但常作为一种惩罚,如无力还债的负债者和判刑服罪者。英国社会学家霍布豪斯认为,在文化演进的初级阶段,如在低级狩猎部落里,是没有奴隶制的。只有技术发展到一个劳动者能生产出超过他本人所需的剩余财富时才能有效地使用奴隶,所以奴隶制的出现常限于一个相当发达的农业社会里。关于奴隶制和农奴制是我国学者在研究社会发展史和古代社会性质时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大家在理论上所依据的主要是马克思《关于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和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一封信中所说:“我很高兴,关于农奴制的历史,照实业家人士的说法,我们‘达成协议’了。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中世纪所特有的封建形式”。概括下来无外乎就是两种观点,但这两种观点都有一个前提,即农奴制是封建性质的:1.胡庆均在《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一书中所说“我认为马克思在许多地方把奴隶与农奴或奴隶制与农奴制并提,所说的奴隶是指一般所说的古典奴隶或物化奴隶,所说的农奴是指一般所说的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这里他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并列提到的奴隶制和农奴制是不同类型的奴隶制,这说法是有道理。但胡庆均此观点并非建立在对奴隶制和农奴制清晰的认识上,他在《关于奴隶制度下普遍奴隶与农奴制问题》一文中是从语言来解决这个问题,他在文中说农奴制:“英译Serfodm,字根Serf,它源于拉丁文的Servus,本是奴隶通称,包括古典奴隶和授产奴隶。”虽有一定道理,但会增加更多的混乱,没有真正解决解决这一问题。2.晁福林在《先秦社会形态研究》一书中认为:“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断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原始家庭中所孕育的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萌芽,当社会步入文明时代以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奴隶社会,也有可能发展成为封建社会。”因此他根据这一认识提出中国古代“氏族封建社会---宗法封建社会---地主封建社会”这一社会发展模式。这一说法也有一定道理,但同样没有对有清晰认识农奴制,认为中国在没有外来影响下一步就进入封建社会,同样会增加不少混乱。同样我原来在这个问题上也是在这两种观点间犹豫思考,后来读了田昌五先生的相关论述后豁然开朗。田昌五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论》一书中提出了两种农奴制,即古典农奴制和封建农奴制,“古典农奴制是属于奴隶制的范畴的,因为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基于征服而征服而产生的人身占有关系,这有别于人身隶属关系的封建农奴制。在这里要补充说明的是:这种农奴制之所以属于奴隶制的范畴,关键在于它所存在的社会具有古代社会的特征,应归入奴隶制社会形态。”如中国西周的“遂人授田制”下的劳动者,斯巴达的黑劳士均属于这种古典农奴。而封建农奴制就是我们平常熟知的那种农奴制,之所以如此田昌五在后来写的《历史唯物主义论纲》中对传统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上的错误提法进行了修正,在谈到生产关系时候,文中批评了斯大林对生产关系的定义,同时认为生产关系的本质“不过是财产关系,用现在话说,或可称之为产权关系”,然后又举了例子“(奴隶制)与其说他们的土地被掠夺,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所以我们说,奴隶是其主人的财产,并且是为其主人增值财产的财产。农奴制也可这样解释,即使他们耕作的土地是由农奴主提供的,而农奴主不过是据此用经济以外的手段向他们索取地租而已。”这里提的奴隶制包括古典农奴制,而农奴制是单指封建农奴制,为什么古典农奴制属于奴隶制范畴,就在于我们原来原来对生产关系的错误理解。而对封建农奴制的产生,田昌五认为:“那些和那些和先进文明地区接触频繁的野蛮部落,也会由于其受影响而可能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这影响自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物质文明方面的影响。别的不说,只要是输入冶铁技术,他们所在的社会经济很快地就会由小生产取代原始的集体劳动,他们原来的亲属社会组织就会蜕变为小农的村社组织。日耳曼人在入侵罗马时就是如此,斯拉夫人也是这样。由此,他们中的原始等级就会蜕变为封建等级,他们中的原始徭役劳动就会发展为封建徭役经济。西方的封建农奴制,大都是沿着这条途径发展而成的。”而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田昌五认为:“中国古代的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奴隶制社会中存在过古典农奴制,而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化过程又是外向的,因之在其中就发展出封建地主经济。但在受中原地区影响的少数民族中,同样也出现了封建农奴制。如蒙古、西夏、维吾尔、哈萨克族中,都有过这种情况。”这些论述都是相当精辟的,这里我由此得出一条结论,不知道田先生是否也有这样认识,即封建农奴制实际是古典农奴制初期在新的环境下质的变化,像中国古代的许多少数民族、俄国、日耳曼人在刚刚进入初始阶级社会,古典农奴制处于初期之时就受到外来先进文明影响,古典农奴制顺当成为封建农奴制,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关于农奴制的那段话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而中国中原地区的封建社会中之所以没有发达的农奴制,就在于中国是靠自身力量,没有外来影响进入封建社会的,古典农奴制则作为历史就消失了。因此农奴制其本来形态是奴隶制,只是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出现了变质的封建农奴制,而把农奴制主要看做封建性质的,这是本末倒置,是上面两种观点站不住脚的理由,同时也是西周封建论的最大缺陷。这里还想说明的一点是既然这样,那把奴隶社会看做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对不对,田昌五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论》是这样认为的,可是后来田先生又提出了中国历史新体系,即洪荒时代、族邦时代、封建帝制时代,其中族邦时代大体相当于中国夏商西周时期,田先生这一提法是吸收了法国年鉴史学派的合理成分,从社会的综合角度进行划分,而五种生产方式只是逻辑概念,不能作为划分历史的工具,虽然古代社会存在奴隶制,并且是发达形态,但也不能由此搞出一个奴隶社会来。因此田先生就从中国上古的整体结构上提出族邦时代这一说法。由此可以看出这是另一个问题了,已超出本文探讨范围,无论奴隶社会这一提法是否科学,但在初始阶级社会中存在古典农奴制,这是奴隶制的一种类型,封建农奴制是在一些情况下由古典农奴制蜕变而成我认为是比较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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