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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与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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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项目管理)大学2021年1月修订1/47说明为了规范大学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GBT50852-2013)》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学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征求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监函[2018]9号)》和2020年4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函》,参考《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制定了适用于大学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本合同的组成本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2/47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咨询服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咨询与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本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1.本合同仅适用于大学作为建设单位或委托人与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签约时使用。2.本合同适用于建设工程中由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向大学提供阶3/47段性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合同签订。3.工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宜在附件1中明确。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31.定义、语言、解释....................................................132.法律.......................................................................153.工程规范文件...........................................................154.工程咨询成果的交付.................................................155.工程咨询成果的审查.................................................156.委托人义务..............................................................177.工程咨询人义务.......................................................188.委托人权利..............................................................219.工程咨询人权利.......................................................2110.工程咨询服务报酬..................................................22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2412.知识产权...............................................................2513.责任与保险............................................................2614.合同解除与终止.....................................................274/4715.不可抗力...............................................................2816.违约及赔偿责任与免责............................................2917.利益冲突...............................................................3018.联络.....................................................................3019.争议解决...............................................................3120.补充条款...............................................................3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24.工程咨询成果的交付.................................................325.工程咨询成果的审查.................................................3210.工程咨询服务报酬..................................................32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312.知识产权...............................................................3413.责任与保险............................................................3414.合同解除与终止.....................................................3415.不可抗力...............................................................3416.违约及赔偿责任与免责............................................3618.联络.....................................................................3620.补充条款...............................................................37附件..........................................................................385/47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ue5e5大学工程咨询人(全称):\ue5e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咨询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ue5e5\ue5e5大学\ue5e5\ue5e5。5.工程投资估算:市财政资金,约万元整。6.工程工期及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辽宁省、6/47市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委托人的合规要求和指令。8.工程功能:。二、工程咨询服务类别本合同属于第第(三)第3项类工程咨询服务:(一)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1.项目投资策划;2.投资机会研究;3.可行性研究及评估;4.环境影响评价;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工程招标采购咨询:1.工程监理招标代理;2.工程施工招标代理;3.材料设备采购管理。(三)建设施工咨询:1.施工项目管理服务;2.施工工艺与技术咨询;3.全过程工程管理;4.竣工验收咨询。(四)建设条件单项咨询:1.建设项目选址论证;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4.节能评估;5.防洪影响评价;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7.水资源论证;8.建设工程文物保护;9.社会风险评估;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11.建设项目安全影响评价。7/47(五)专项咨询:1.项目融资咨询;2.信息技术咨询;3.风险管理咨询;4.项目后评价咨询;5.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6.工程保险咨询。(六)其他工程咨询服务。三、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工程咨询人为委托人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筹备阶段: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环境评价审查、施工图审查、抗震能力论证、消防论证。2.规划阶段: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办理相关手续。3.实施阶段: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设计审查和报批工作、设备和材料采购工作和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按照《项目全过程管理大纲》的要求,全面履行合同,切实做好进度、质量、投资控制、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以及项目的风险管理,力求以最低的成本实现项目目标。4.结束阶段:认真做好申报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是:(1)整理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土建方面、安装方面及各种有关的文件和合同等;(2)整理竣工图纸:由承包单位整理完成,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符合归档要求,方能交工验收;8/47(3)协助参与竣工决算:及时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花完或应收回的资金,分析本项目的预(概)算的执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查。(4)协助甲方组织竣工验收:组织各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等),申报质检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将整理好的工程技术资料及竣工图移交档案馆,领取档案合格证。以上咨询内容可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改,最终符合并满足委托人的项目需求。2.提供服务过程中工程咨询人应服从委托人指定的服务方案和具体的服务工作安排。3.工程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且委托人提交全部材料后1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纸质版咨询成果文件一式4份,电子版存档光盘2份,工程咨询人免费提供最高份数为按工程实际需要的份数。4.委托人提出的其他合理事项。咨询服务范围、阶段、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1。四、工程咨询人职责1.按规定需要派驻施工现场的,工程咨询方应在施工现场派驻相应咨询工作部门。2.工程咨询机构应配备数量适宜、专业配套的专业咨询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其能力和资格应满足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需要。3.工程咨询方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要求及工程特点,制定和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制度,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流程,9/47明晰工程咨询方内部及工程咨询方与委托方、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管理接口关系。4.咨询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开始前,组织相关专业咨询人员进行咨询工作计划交底。5.工程咨询机构应按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及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及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在其确认的相关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6.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经咨询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工程咨询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委托方。工程咨询方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委托给其它机构实施的,工程咨询方应当对工程咨询成果承担相应责任。7.实现委托人的咨询需求和目的。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专用条款及附件;6.工程项目已形成的技术、图纸、工艺等文件7.通用条款。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补充订立的相关专10/47业咨询服务合同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六、工程咨询服务报酬1.报酬价格形式:项目的中标固定费率及计价方式(或中标价款或费率);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暂定)元整,以市财政局最终审计为准。除上述正常工作报酬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等非经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或未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的,不予增加和调整。七、委托人代表与工程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授权范围:。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授权范围:。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八、工程咨询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九、承诺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11/472.工程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不会进行转包、挂靠及擅自分包。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辽宁省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十一、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二、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大学。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四、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副本一式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1份、副本3份,设计人执正本1份、副本1份。(此后无正文,转下页为双方签章页)12/47(本页为双方签章页)委托人:(盖章)工程咨询人:(盖章)13/47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统一信用代码:xx统一信用代码:地址:xxx地址:邮政编码:xx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xx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ue5e5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14/4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专用条款未另行约定的,以通用条款为准)1.定义、语言、解释1.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和用语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人实施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1.1.3“工程咨询人”是指提供工程咨询业务和承担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1.1.4“建设管理”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工程咨询责任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采购、施工、竣工、结(决)算、试运行过程及项目范围、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1.1.5“决策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按照《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GBT50852-2013)》提供的项目决策分析、评估等专业化咨询服务。1.1.6“投资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按照《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GBT50852-2013)》提供的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等专15/47业化咨询服务。1.1.7“项目评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按照《建设工程咨询分类标准(GBT50852-2013)》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项目后评价等专业化咨询服务。1.1.8“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1.1.10“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1.1.11“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包括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项目延期增加的工作。1.1.12“天”或“日”: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1.1.13“参建方”是指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建设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单位。1.2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1.3解释1.3.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471.3.2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本合同签署前已存在及本合同签署后新发布或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3.工程规范文件工程咨询人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国家、辽宁省、市、行业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或合同签署后发布的各类规范、标准、规定、办法,合同签署前已形成的工程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委托人书面的合规要求和指令。4.工程咨询成果的交付4.1咨询成果的交付方式工程咨询人交付工程咨询成果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咨询成果名称、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4.2咨询成果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咨询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3咨询成果的交付地点:按照委托人要求,因交付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咨询服务报酬中。4.4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的奖励及计算方法。5.工程咨询成果的审查17/475.1咨询成果、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按委托人书面的合规要求和指令办理。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工程咨询人的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委托人对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查期不超过15天。委托人不同意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工程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咨询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成果、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5.2咨询成果、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工程咨询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委托人不再向工程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5.3工程咨询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工程咨询人的咨询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工程咨询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工程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要求,工程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18/47要求修改咨询成果、文件,委托人不再向工程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5.4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工程咨询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参加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委托人不再向工程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委托人有义务向工程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工程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咨询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5因工程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4条〔工程咨询成果的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咨询成果、文件,致使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咨询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费用的,工程咨询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咨询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工程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5.6因工程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造成委托人实际损失的,由工程咨询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审查无法通19/47过的,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周期由委托人承担。5.7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工程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6.委托人义务6.1委托人应当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6.2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房屋、资料、设备条件。6.3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服务费。6.4委托人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审计,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6.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工程咨询人联系,若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应当提前通知工程咨询人。6.6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及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决定与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方的各种实施指令均应当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6.7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方。20/476.8委托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相关优惠政策争取、项目建设外部环境协调等,协调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7.工程咨询人义务7.1工程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7.2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工程规范文件,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7.3工程咨询人应当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保持工程咨询机构主要人员的固定不变,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7.4工程咨询人应当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咨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组织交验实体项目。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当报委托人同意后遵循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7.5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7.6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21/47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使用,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7.7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7.8工程咨询人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7.9工程咨询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所有。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7.10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项目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7.11在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就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发生合同争议,工程咨询人应当协助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协商解决。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的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工程咨询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7.12除依法必须由委托人签章的工程文件外,工程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应当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委托人签章或共同签章。具体要求在专用条件中约定。7.13工程咨询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文本(委托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的除外),参与合同洽商及审核合同文本,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建议。22/477.14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不得将建设管理及自有资质范围内的咨询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转委托的服务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协议等文件应当向委托人报备,工程咨询人对转委托服务负全部责任。7.15本合同履行期间,工程咨询人应确保具备符合本工程规模的工程咨询资质,确保派驻的相关人员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能力。若工程咨询人在本合同期满前丧失符合本工程规模的工程咨询资质的或咨询服务机构的人员丧失执业资质时,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补办或更换。8.委托人权利8.1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修改权。8.2对项目建设过程和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调整。8.3对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调整,以及审批工程设计变更。8.4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8.5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文件。8.6对工程咨询人派出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工程咨询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23/478.7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核、修改。8.8在工程咨询人出现违反法律、工程规范文件、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享有批评建议权、催告纠正权、索赔权、合同解除权。9.工程咨询人权利9.1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9.1.1提出选择参建方的建议。9.1.2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9.1.3就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提出建议。9.1.4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建议,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有权报告委托人或书面函告设计人要求更正。9.1.5向委托人提出设计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建设管理流程优化、制度优化等建议。9.1.6代表委托人或与委托人代表共同主持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9.1.7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在建设相关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相应进度款项支付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复核和确认相应合同结算价格。9.2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或在专24/47用条款约定后,取得相关奖励的权利。9.3在委托人出现违反法律、工程规范文件、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依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享有批评建议权、催告纠正权、索赔权、合同解除权。10.工程咨询服务报酬10.1合同形式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2)总价合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2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10.2.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人与工程咨询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2.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W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3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25/4710.4支付账户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咨询人账户。10.5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其他费用,但如遇到专项资金未拨付到委托人账户时,则顺延支付且不支付顺延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工程咨询人不得以此为由拖延项目进度、进行合同索赔、主张违约责任。10.6工程咨询服务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等,除非在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或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服务期限内的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等不再增加。10.7支付工程咨询服务报酬所采用的人民币,以市财政局审计的最终金额为准。10.8如果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7天内与工程咨询人协商。10.9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政策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按照新规定执行,服务期限按新规定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合理顺延,酬金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合理增加,但以市财政局审计的最终金额为准。10.10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询人的原因使工程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工程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26/47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工作酬金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予增加。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工程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工程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工程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工程咨询人所耗工作量向工程咨询人增付咨询服务报酬,设工程咨询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工程咨询人的咨询服务工作减少,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要求工程咨询人退还多收取的咨询服务报酬。11.5如果发生工程咨询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咨询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工程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工程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工程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工程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工程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27/4712.知识产权1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工程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工程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工程咨询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2.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工程咨询人在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工程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2.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2.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咨询28/47服务报酬中。12.6与本合同及相关的全部资料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后满5年。13.责任与保险13.1工程咨询人的责任13.1.1如果确认工程咨询人违反了第5款的规定或延误工期,委托人提出索赔,则工程咨询人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委托人赔偿。13.1.2工程咨询人应对其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负责,对其咨询报告中的原始数据、计算方法、工艺方法、经济评价、社会评价、环境评价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负责。由于咨询报告质量低劣、数据不实、计算方法错误所导致的决策失误,工程咨询人应该承担咨询失误的责任,并向委托人赔偿。13.1.3工程咨询人应始终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并廉洁、忠实地提供服务。工程咨询人应承担其腐败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13.2委托人的责任如果确认委托人违反了他对工程咨询人应尽的义务,工程咨询人可依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提出索赔。13.3责任的期限双方必须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法律规定的更早时间之前正式提出索赔,在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索赔无效。29/4713.4对责任的保险工程咨询人需购买以下保险,保险费已包含在咨询服务报酬中:13.4.1工程咨询方的责任进行保险并追加保险额;13.4.2对公共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并追加保险额;13.4.1进行其他各项保险。工程咨询人应在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上述保险的投保文件并附上缴费凭据。如缺少凭据,委托人有权以此为正当理由终止合同。14.合同解除与终止14.1工程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时,委托人可发出催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其未履行的程度及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14.2委托人与工程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30/4714.4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发生不可撤销的解除效力。14.5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报酬,工程咨询人多收取的咨询服务报酬应按照委托人要求足额退还。14.6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等)后,本合同终止。15.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政策变动、工程项目重新规划或重新选址、工程项目作废、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指令与决定、市市级及以上政府党委相关部门以书面文件暂停或终止本工程项目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15.1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31/47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2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咨询服务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违约及赔偿责任与免责16.1违约及赔偿责任16.1.1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法律和工程规范文件的规定的,造成工程损失或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在工程咨询报酬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16.1.2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可以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6.1.3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法律和工程规范文件的规定的,造成工程咨询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2/4716.1.4一方违约时,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通知和催告费、执行费、司法鉴定费、司法评估费、检测认证费、律师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省级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收费办法的最高标准计算)、异地差旅食宿费等相关费用。16.1.5委托人违约时,咨询人仅以实际损失为限额向委托人主张索赔,不主张预期利润和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的索赔。16.1.6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违约的情形及责任承担。16.2免责16.2.1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均免责,且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并就相关事项应当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16.2.2由于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工程咨询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届时,委托人实现对其他参建方的索赔后再补偿给工程咨询人。17.利益冲突除委托人另外书面同意,工程咨询人的职员不应获得也不应接受合同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工程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18.联络18.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33/4718.2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8.3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19.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辽宁省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因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通知和催告费、执行费、司法鉴定费、司法评估费、检测认证费、律师费(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省级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收费办法的最高标准计算)、异地差旅食宿费等直接的诉讼成本由败诉方承担。20.补充条款(如有补充,请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34/47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工程咨询成果的交付4.1委托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及具体形式为:提交纸质版咨询成果文件一式4份,电子版存档光盘2份,以及委托人根据工程需要的其他合理形式。4.2交付时间:详见附件4。4.3交付地点:委托人指定地点。4.4工程咨询人提前交付的奖励及计算方:无。5.工程咨询成果的审查5.1委托人对咨询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20天。10.工程咨询服务报酬10.1合同价格形式:。10.3咨询服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本费用为固定费用,在咨询人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前提下,35/47上述费用为委托人应支付给咨询人的全部费用。10.5咨询服务费用具体支付方式为:(1)本合同签订后项目管理公司进入施工现场七日内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的10%;(2)剩余项目管理服务费按照每四个月完成工程量(工程量)折算价款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每四个月同比例支付一次,每四个月支付项目管理费总价的8%,累计支付至项目管理服务费总额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全部工程结算审核后结清审定项目管理服务费的余款。支付前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将咨询服务费用汇入咨询人指定账户,咨询人需指定专人具体承办服务费用的核收工作。上述咨询服务费用如遇到专项资金未拨付到学校(委托人)账户时,则顺延支付且不支付顺延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咨询人不得以此为由拖延项目进度、进行合同索赔、主张违约责任,否则视为咨询人违约。10.6除正常工作报酬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等:委托人另行(以加盖委托人公章方式)书面同意后,报送市财政局审计并以审计的结果为准。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6/4711.2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工程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工程咨询人所耗工作量向工程咨询人增付咨询服务报酬,工程咨询人应在发生增加费用情形出现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说明后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若咨询人提供的证据确凿的,委托人以加盖委托人公章方式予以书面确认,在最终结算时报送市财政局审计并以审计的最终金额为准。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增付咨询服务报酬的要求需在前述约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并送达委托人,逾期视为咨询服务费未增加。12.知识产权12.1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12.2关于咨询人为咨询服务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12.5咨询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3.责任与保险37/4713.3责任的期限在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守约方可随时向违约方提出索赔,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满6个月的,守约方则无权索赔,届时,守约方即便提出索赔申请,索赔申请对违约方不发生效力。14.合同解除与终止14.3合同解除的其他条件:无。14.6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等)后,本合同终止。15.不可抗力15.2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各担自损,咨询人已收取的已完成工作部分的咨询服务报酬无需退还、已收取的未完成工作部分的咨询服务报酬需按照委托人要求足额退还,本合同终止,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处理后续事宜。16.违约及赔偿责任与免责16.1违约及赔偿责任16.1.2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38/47程咨询人可以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的10%或委托人的实际损失,取两者较高者,在应付未付的咨询服务报酬中直接扣除;若咨询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委托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16.1.3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法律和工程规范文件的规定的,造成工程咨询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为:无。16.1.5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违约的情形及责任承担:(1)咨询人若发生违法转包、挂靠或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擅自分包的,委托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咨询人时即发生不可撤销的解除效力。届时,咨询人同意按照签约价款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咨询人还应一次性退还已收取但未工作部分及不合格工作部分的咨询服务报酬,委托人不再支付未付的咨询服务报酬,咨询人损失自负。同时,委托人可要求咨询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咨询单位交付已完成的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未完成的咨询服务任务及不合格的咨询服务任务由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咨询单位继续完成,由此产生的咨询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在本合同咨询服务报酬用中直接扣除,余额不足的由咨询人补足。(2)本合同履行期间,咨询人应确保具备满足本工程规模的工程咨询资质,确保派驻的相关人员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能力。若咨询人在本合同期满前丧失符合本工程规模的工程咨询资质的或咨39/47询机构人员丧失执业资质且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的,委托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咨询人退还已支付的咨询服务报酬,同时,对剩余咨询服务报酬不予支付,咨询人损失自负。(3)咨询人无特殊原因不允许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非委托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咨询人需支付总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且不允许第二次更换项目负责人,若咨询人第二次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到咨询人后即发生不可撤销的解除效力。(4)咨询人逾期交付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按逾期天数计算,每延迟1日按应付未付咨询服务报酬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视为咨询人同意终止本合同。届时,委托人不再支付未付的咨询服务报酬,咨询人损失自负;同时,咨询人未完成的咨询服务任务及不合格的咨询服务任务由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咨询单位继续完成,由此产生的咨询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在本合同咨询服务报酬用中直接扣除,余额不足的由咨询人补足。18.联络18.1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ue5e5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8.2委托人与工程咨询人联系信息40/47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大学;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咨询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如一方拒收对方的文件、文书的,另一方通过指定邮箱发送成功后或快递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时(无论是否签收),即视为送达成功。20、补充条款:(1)本项目进行过程中委托人无需再向咨询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咨询人应自行承担起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以及服务中发生的其他费用。(2)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需要增加咨询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情形时,需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非因委托人的原因,咨询人一方参与本合同咨询任务的全部工作人员发生其自身的人身与财产损害或造成他人的人身与财41/47产损害,由咨询人负责赔偿,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因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被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由咨询人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咨询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有权从应付进度款和最终结算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损失金额。(以下无合同主文,为合同附件)(请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附件)附件1: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容附件2: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件3:工程咨询人派遣的人员与岗位附件4: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42/47附件1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容(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参照技术标准,签约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本协议书委托的服务范围)附件2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43/47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派遣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44/47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注:以上表格可按需要扩展。附件3:工程咨询人派遣的人员与岗位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学历专业岗位派遣时间1234……45/47(如果有)工程咨询方的组织架构为:附件4: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12345特别约定:1.在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资料(含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工程咨询人进行各阶段咨询服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46/47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交付地点:委托人指定地点。4.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则工程咨询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委托人不再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本费。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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