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案原告提供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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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案原告提供证据目录证据一:共5份证据。1-1云丽市风云区档案局婚姻档案证明1份,1-2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1-4婚姻介绍信2份。1-5结婚证1份。证据来源,云丽市风云区档案局。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1、原告司马凤与被告橹下惠于1989年9月13日在风云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2、原告与被告领取的结婚证银城改字第1350号记载的橹呈惠与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1350号记载的橹下惠为同一人。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被告橹下惠与原告司马凤系夫妻,1991年8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于凤凰,现年22岁,已成年。证据三、共2份证据。3-1云丽市房屋权属档案证明1份,3-2银房权证风云区字第2005873号房产证1份系复印件。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1、位于风云区凤凰街唐小区11号1单元1室,竣工年代为2001年,房产证填发时间为2005年4月29日。2、位于风云区凰街唐小区11号1单元1室属于原告与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按照市场价值6000元/平米X93.07㎡=558420元。原告应得房屋分割款279210元。证据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系复印件。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1月14日在云浮云丽市上陵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支付购车款130800元,丰田牌小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原告应得分割款65400元。证据五:共2份证据。5-1承包合同1份,系复印件,5-2承包地育苗照片3张。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1、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23日与第三人李为涛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李为涛的土地20亩用于种植苗木,承包期至2014年3月20日。因此对于承包土的苗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2、根据照片显示,承包地的苗木已成林,原告到承包地核对苗木为6万株,按照市场价10元/株,价值60万元,应依法分割,原告应得树苗款30万元。证据六:共2份证据。6-1土地租赁协议书1份,系复印件。6-2承包地育苗照片1张。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1、原告与被告橹下惠、第三人凤凰兰合伙于2011年4月4日与第三人顾明安签订《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协议书》,承包顾明安的土地8.6亩育苗,租赁期至2019年4月1日。因此对于承包租赁土地种植苗木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2、根据照片显示,原告当时育苗按3000株/亩,按照80%的成活率为20640株,按照最低价3元/株,价值61920元,应依法分割,原告应得树苗款15480元。证据七:共2份证据。7-1土地租赁协议书1份,系复印件。7-2承包地育苗照片1张。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1、原告与被告橹下惠、第三人凤凰兰合伙于2011年4月1日与第三人顾明安签订《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协议书》,承包顾明安的土地9.1亩育苗,租赁期至2019年4月1日。因此对于承包租赁土地种植苗木或者苗木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2、根据照片显示,原告当时育苗按3000株/亩,按照80%的成活率为21840株,按照最低价3元/株,价值65520元,应依法分割,原告应得树苗款16380元。证据八:共2份证据。住院病历案1份系复印件,出院证1份系原件。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1、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因宫颈癌入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入院诊断为宫颈癌2b期,后于2009年1月4日实施广泛子宫切除+盆腔淋巴结清除术。(子宫广泛切除术是全子宫切除的一种,需包括切除主韧带至少3cm以上,切除阴道壁至少3cm以上。)2、出院诊断宫颈低分化鳞癌癌Ib期。3、原告因宫颈癌实施子宫切除术后,导致生理缺陷,因不能满足被告正常的夫妻生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九:证明1份。证据形式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原告在街道办事处巷社区工作,月工资1130元。因此,应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对原告予以照顾。代理人: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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