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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第二次,离婚案件不离婚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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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第二次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XX某的委托,指派律师X律师担任其与黄xx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令离婚与否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就前述情况,简要分析如下:1、在婚姻基础方面:原告与被告于201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后由于原告怀孕,双方基于孩子的情况下才于201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子XXX。双方从登记结婚到生子不过两个月的时间,且在一年后,双方就因感情不和已经登记过离婚,是念在彼时婚生女年仅X岁,才于201x年x月x日同意复婚。由此可见,双方结婚系由于有了孩子不得已而为之,且复婚也系由于婚生女年幼,婚姻感情基础相当薄弱。2、在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方面: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阅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被告控制欲极强,极度不信任原告,多吵打原告,甚至在原告孕期也殴打过原告。双方缺乏信任,始终未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且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至今一年有余,双方分开居住,互不关心,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对被告早已心灰意冷,对这段不幸的婚姻彻底绝望,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3、在夫妻关系现状方面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的原因已无交流许久,婚姻状态早已名存实亡。在上次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至今一年多的时间,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几乎没有联系,各自分开生活,感情加剧恶化。双方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已没有任何意义。4、在子女抚养方面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且小孩尚且年幼,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将婚生女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用及重大医疗支出双方凭票据各支付一半。5.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位于XXXX花园XX栋xx的房屋已被被告于20XX年x月份卖出。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婚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的,而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若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因此,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及第7条的规定,恳请法庭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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