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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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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第1页共22页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才能、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局部劳动才能、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以下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2页共22页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任,不管已否办理修改手续,均自离任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场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3页共22页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以下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________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公章〕:_________投保人〔公章〕: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附件附件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第4页共22页┌──────────┬───────────────────────┐│投保单位││├──────────┼───────────────────────┤│被保险人人数│人〔另附被保险人一式三份〕│├──────────┼───────────────────────┤│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按所附被保险人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根据│├──────────┼───────────────────────┤│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大写〕│├──────────┼───────────────────────┤第5页共22页│保险费率│每年每千元元角│├──────────┼───────────────────────┤│保险费│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第6页共22页月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备注│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元。│└──────────┴───────────────────────┘附件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投保单位││拓展阅读金交融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第7页共22页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为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才能、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局部劳动才能、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以下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第8页共22页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任,不管已否办理修改手续,均自离任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场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第9页共22页金,并提供以下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________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公章〕:_________投保人〔公章〕: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附件附件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投保单位││├──────────┼───────────────────────┤│被保险人人数│人〔另附被保险人一式三份〕│├──────────┼───────────────────────┤│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按所附被保险人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根据│├──────────┼───────────────────────┤│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大写〕│├──────────┼───────────────────────┤│保险费率│每年每千元元角│├──────────┼───────────────────────┤│保险费│人民币│││〔大写〕│├───第10页共22页───────┼───────────────────────┤│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备注│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元。│└──────────┴───────────────────────┘附件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投保单位││├────────┼─────────────────────────┤│被保险人人数│人〔详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大写〕│├────────┼─────────────────────────┤│保险费率│每千元元角│├────────┼─────────────────────────┤│保险费│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第11页共22页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合同范本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第12页共22页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才能、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局部劳动才能、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以下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13页共22页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任,不管已否办理修改手续,均自离任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场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以下单证:第14页共22页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专业版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第15页共22页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才能、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局部劳动才能、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以下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16页共22页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任,不管已否办理修改手续,均自离任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场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17页共22页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以下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________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公章〕:_________投保人〔公章〕: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附件附件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投保单位││├──────────┼───────────────────────┤第18页共22页│被保险人人数│人〔另附被保险人一式三份〕│├──────────┼───────────────────────┤│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按所附被保险人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根据│├──────────┼───────────────────────┤│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大写〕│├──────────┼───────────────────────┤│保险费率│每年每千元元角│├──────────┼───────────────────────┤│保险费│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备注│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元。│└──────────┴───────────────────────┘第19页共22页附件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投保单位││├────────┼─────────────────────────┤│被保险人人数│人〔详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大写〕│├────────┼─────────────────────────┤│保险费率│每千元元角│├────────┼─────────────────────────┤│保险费│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第20页共22页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按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三、附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置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第21页共22页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第22页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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