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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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相关政策政策法规2009-09-2214:02:18阅读476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四、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第七条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八条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第十条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七)纠纷的解决方式;(八)协议生效条件;(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第十一条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第十四条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第十六条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九)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第十九条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文件材料,其中:(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请示的具体事项。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3.无偿划转的理由。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1)人员情况。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2)或有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3)办社会职能情况。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批准)情况。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7.相关承诺事项。(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1.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2.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第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1999年9月27日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第七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第八条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条划人、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第十一条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同时废止。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操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理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二)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三)有利于精干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二、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办理审批手续:(一)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整体并入另一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整体交地方管理、地方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整体交中央管理,报国务院决定。(二)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划入另一中央企业,由划入方提出申请,划出方出具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并商财政部审批。其中,划转双方均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含授权经营企业,下同)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定,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备案。中央企业的子企业的所属企业变更管理关系的,由中央企业决定。(三)中央企业接收地方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企业交地方管理,由划入方提出申请,划出方出具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并商财政部审批。其中,中央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备案。中央企业的子企业接收地方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企业的所属企业交地方管理,由中央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四)地方企业之间划转,由划转双方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审批。三、办理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手续,需国家经贸委审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划入方关于企业管理关系变更的申请,内容包括划入方、划出方及管理关系变更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企业管理关系的理由等。(二)划转双方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三)被划转企业的意见。(四)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被划转企业及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文件。四、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划入、划出双方应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到财政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税务、劳动、人事、产权等关系变更手续。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2001年03月16日实施日期:2001年03月16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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