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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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度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林木和林地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林木和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第二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便利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保护林木和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保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指人工种植的、在林业部门行政管辖范围内及林业部门认定的非人工种植的森林植被,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具有森林植被的土地,包括天然林地、退耕还林地、人工林地、林果园、竹林、桑园、茶园等。第二章权属登记第五条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实施,并由其分级分层建立统一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机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第六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应当依据林木和林地的规模、数量、所有权形式、使用权形式、位置、经济性质等因素确定登记方式。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方式包括现场核实、文献审查、调查摸底等方式。第七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应当采用统一的权属证书,并在权属证书上标明权属范围、权属形式、权利人姓名、证书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第八条林木和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所有权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三)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承包合同等;(四)进行核实、审查后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第九条林木和林地权属遗失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有合法权益;(二)书面申请,并附上申请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三)提交曾经登记的权属证书遗失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声明、认定书等证明文件。第十条林木和林地权属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二)注销人提出书面申请;(三)经过核实、审查后符合注销条件。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登记制度和管理办法;(二)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设备,能够保证登记工作的正常运转;(三)能够为权属证书的签发、变更、遗失、注销等操作提供便利的登记服务;(四)配备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第十二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设备,能够有效管理和保护林木和林地资源;(三)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林木和林地资源进行监测、统计、评定和发布管理信息。第十三条林木和林地权属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设备,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和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评估等制度,对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评级,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和林地权属信息公开制度,对登记信息进行公开,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林业管理的程度和满意度。第十六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保护林木和林地资源的安全,对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林木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退耕还林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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