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据书信-单位捐赠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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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捐赠接收证明单位捐赠接收证明接收证明xx派出所:经研究,同意接收等特此证明经办人:村委会xx年月日(农业)接收证明派出所:经研究《关于户口迁回原籍的申请》及村民意见,原则同意接收等一户一人到我辖区特此证明经办人:村委会xx年月日(非农业)篇二:《学校接收证明》“彩虹盒子”接收证明今收到杭州滴水公益服务中心捐赠彩虹盒子部发放至学生手中。特此证明。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学生人数:学校联系人及电话: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篇三:《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第三条基本原则(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单位捐赠接收证明(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章接受社会捐赠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第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第八条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第九条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捐赠者信息储备系统;(二)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四)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价)定期或在捐赠项目结项后向捐赠者汇报;(五)在重大节庆日和捐赠者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准确、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访等方式表达问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打动人心”,增进学校与捐赠者的情感交流;(六)完成学校、捐赠者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项目运行管理费,指实施捐赠项目的管理运行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从捐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因捐赠资金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的提取数额和比例:(一)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免于提取;(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统一提取5000元;(三)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捐赠资金总额的5%提取;(四)超过100万元,只提取5万元。留本资金的项目运行管理费在第一年收益中提取。单位捐赠接收证明第十一条项目运行管理费的主要用途(一)支付给项目联系人、中介人等直接参与项目的外聘或非专职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三)为宣传、推广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五)经学校批准、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将接收社会捐赠相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于每学期末向学校做一次全面汇报。第十三条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第十四条教育基金会不得在接受社会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者或帮助筹集社会捐赠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五条捐赠者捐赠资金,应统一存入“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第十六条教育基金会账户信息(一)人民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267502590027,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二)港币账户名称: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265002590030,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第十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确认资金到账后,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以下称“捐赠收据”)。第十八条捐赠者捐资建设公益事业工程,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联合学校相关部门推进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捐赠者意愿。第十九条捐赠者捐赠图书、仪器设备、药品、车辆、花草树木、不动产、文化文物资产等实物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凭据。第二十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捐赠实物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验收确认、办理入账手续,可开具捐赠收据。第二十一条接受境外捐赠,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统计,不开具捐赠收据:(一)校内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或附属单位名义签订捐赠协议的;(二)资金未存入教育基金会指定账户,或由捐赠者直接交付给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的;篇四:《实践地接收证明》单位捐赠接收证明实践地接收证明{单位捐赠接收证明}._华南农业大学团委:我单位同意接收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同学等(×人)到×××市×××县×××镇×××进行暑期社会实践(月日至月日),并对他们相关活动给予支持协助。特此复函。单位盖章xx年×月×日附: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xxx-xxxxxxxx电子邮箱:××××××华南农业大学学生xx年暑期社会实践团队立项登记表篇五:《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代表人:注册地址: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为帮扶恩施州少数民族贫困山区,在当地爱心人士X同志牵线联系下,xx(以下简称甲方)决定通过X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丙方)向X(以下简称乙方)捐资人民币X万元整(¥X.00元),用于修建,为当地提供一个公益性的文化活动场所,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及时足额捐赠款项。项目预计建设工期X年,计划自X年X月动工,X年X月完工。甲方捐款根据项目进度分X次支付:甲方分别在项目开工、主体工程完工、竣工验收X个阶段按X万、X万、X万分别将捐赠款划入丙方捐赠帐户,并及时通知丙方将款项划拨至乙方工程专用帐户。2、委托乙方处理具体项目建设及捐款使用等事项。3、尊重乙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监督乙方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4、尊重丙方依照《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管理捐款,并监督丙方款项及时划拨。5、在项目的援建过程中,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到现场考察,乙方、丙方需陪同考察。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负责组织项目协议的三方签定,并邀请爱心人士X同志见证和参加签字仪式。2、作为项目实施的管理者,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3、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项单位捐赠接收证明目的规划、立项申报、工程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进度报表向甲方、丙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4、负责组织项目的其他配套建设资金,按照施工合同进度拨付建设资金。5、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6、确保按照甲方规定时间竣工并投入使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7、工程竣工后,向甲方、丙方报送该项目竣工报告(含工程监理报告、质量检测报告、资金审计报告、工程决算书、施工单位结清工程款证明及竣工照片等相关资料)。8、工程竣工后,在建筑物显著位置刻立碑记,碑文内容由爱心人士X负责撰写,用于镌刻甲方捐资援建善举,昭示后人。三、丙方权利和义务1、丙方作为依法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公益团体,接收甲方的捐赠款,并按甲方要求转赠给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X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颁发捐赠荣誉证书。2、丙方收到捐款后,依照《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管理好捐赠款,并及时按甲方要求和建设进度划入乙方工程专用帐户,乙方按要求向丙方出具相关收据。3、丙方有权监督捐款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甲方。四、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乙方:代表签字(盖章):丙方:X红十字会代表签字(盖章):年月年月日日篇六:《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电话:乙方:地址:{单位捐赠接收证明}.法定代表人:电话: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发展,支持福利事业,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内容、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单位捐赠接收证明一、合作内容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在此自愿向乙方捐赠,用于。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在签约之日,负责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2、甲方有权参与乙方开展的与所捐赠项目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并可以对每期社会公益活动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就相关工作的改进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4、甲方有权就所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相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事6、甲方因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款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执行。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捐赠后的五日内向甲方颁发捐赠证书,并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文件和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捐赠收据。乙方并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税额抵扣所需事宜。2、乙方有权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内合理使用捐赠的。3、乙方有权确定捐赠项目所需费用的5%-10%为项目配套资金,并有权为项目履行之目的使用该配套资金。4、乙方对于甲方就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所提查询,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应及时给予客观全面的说明。5、乙方于每期公益活动活动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交该公益捐赠项目的专项报告。6、甲方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接收处理如需有权机关批准方可办理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有权机关办理相关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批准事宜,乙方所承担的协助办理义务以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限。四、双方可就本捐赠协议履行的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其他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如本协议在履行中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如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导致迟延履行本协议或无法履行本协议时,遭遇不可抗力一方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将有关不可抗力因素通知对方,并应依据客观条件及时出具相应证明资料。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约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八、本协议于日签订于{单位捐赠接收证明}.甲方:乙方:中国盲人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单位定向捐赠协议书捐赠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受赠单位名称: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单位捐赠接收证明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以上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协议如下:一、捐赠方义务向受赠方捐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提供合法的所有权凭证。二、捐赠方权利与受赠方合议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危害公共利益前提下,指定所捐_______用途、用法如下:_______________。三、受赠方权利接受捐赠并查验所有权凭证。四、受赠方义务接受捐赠款项或物品后,依照捐赠方指定的目标和方式支配使用捐赠款物。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以实现协议为目的,自愿协商解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篇七:《捐赠相关政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要点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三、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四、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捐赠接收证明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六、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四)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单位捐赠接收证明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十一、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十二、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xx]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十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xx]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xx]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篇八:《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电话:乙方:中国盲人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洪,中国残联理事、中国盲人协会常务副主席邮编:100034电话:(010)66580105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内容、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内容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在此自愿向乙方捐赠,用于。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单位捐赠接收证明1、甲方应在签约之日起日内,负责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2、甲方捐赠如需分期分批完成的,甲方应在其所承诺的每次捐赠移交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3、甲方有权参与乙方开展的与所捐赠项目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并可以对每期社会公益活动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4、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就相关工作的改进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5、甲方有权就所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相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事宜,要求乙方给予有关协助。6、甲方因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款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执行。7、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项下的捐赠义务为不可撤消之义务,甲方应在其承诺的数额及期限内向乙方移交相关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甲方如无法依约移交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其移交义务的除外)又不向乙方及时通报无法移交的客观原因的,甲方应承担该捐赠义务20%的违约责任。8、9、。10、。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捐赠后的五日内向甲方颁发捐赠证书,并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文件和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捐赠收据。乙方并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税额抵扣所需事宜。2、乙方有权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内合理使用捐赠的。3、乙方有权确定捐赠项目所需费用的5%-10%为项目配套资金,并有权为项目履行之目的使用该配套资金。4、乙方对于甲方就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所提查询,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应及时给予客观全面的说明。5、乙方于每期公益活动活动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交该公益捐赠项目的专项报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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