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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浅析“通知与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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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浅析“通知与删除”规则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浅析“通知删除”规则摘要2019年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就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专门性规定,该规定对于制止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之中,“通知删除”规则更是引起了巨大的讨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删除”规则最早是在著作权中被提出的,而电商平台中所涉及到的侵权问题更多属于专利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之间存在着不少区别,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将“通知删除”规则引用到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时,需要考虑适用性的问题。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第一部分是阐述电商平台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主要包括“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以及含义解释,在这部分中还解释了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异同。他们的异同有利于解释“通知删除”规则不能全盘迁移,而需要作出调整的原因。第二部分是电商平台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不合理的点。“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侵权中的适用问题主要是效率问题、滥用规则问题、电商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被投诉人权利救济困难。第三部分是电商平台侵权中“通知删除”规则的完善建议。电商平台商标侵权中“通知一删除”规则应明确时效问题,严格规定发起通知的条件,增大滥用规则的成本,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关键字:专利权,电子商务平台,“通知删除”规则PAGE\\MERGEFORMAT181引言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电子商务一直是一个发展迅猛并且不断创新的领域,尤其是在2020年疫情期间,电子商务在人们生活中展现出极大的优越性。中国是世界上在电子商务领域走在行业前列的国家,加之由于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而带来的体量大、速度快、变化快等特点,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不言而喻。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做得离世界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早期的电商平台盗版、盗图等侵权行为铺天盖地,而如今这些现象已经得到了大力改善,这是因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论坛治理不断加强。201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应用范围细化到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法》必将成为将来一段时间内,电子商务领域规范行业秩序的纲领性文件,所以对于该文件的研究与探讨十分重要。2018年《电子商务法》中关于“通知删除”规则创新性地加上了“反通知选择期间”规则,这一变化引起了广泛地关注。然而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通知删除”规则最开始是应用于著作权领域的,而目前我们在电商平台遇到的侵权问题是属于专利权领域。著作权和专利权虽然都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但他们本身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的。那么“通知删除”规则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在电商平台的专利纠纷中引用“通知删除”规则又需要作出什么样的改变,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日益发展壮大的电子商务必将成为新时代一个重要的主题,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本文将分析“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电商领域的应用。浅析该规则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办法,希望可以推动我国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发展。1.2文献综述PAGE\\MERGEFORMAT18随着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的增多,随着电子商务立法的通过和民法损害赔偿责任的起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目前集中在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通知删除”规则是否可以从著作权领域迁移到专利权领域;第二个维度是如果该规则确实可以迁移到专利权领域,应该做出什么样的改变,让“通知删除”规则更好地应用于实际。首先是第一个维度,“通知删除”规则是否可以从著作权领域迁移到专利权领域的问题。教授王利明(2014)认为“通知删除”规则可以适用于电商平台的侵权领域中,《权利责任法》中规定了该条规则是可以适用于任何网络侵权行为的,那么也必然可以适用于网络电子交易平台。同时,也有许多学者持反对意见。具体表现为“通知删除”规则作用于著作权领域是,其产生效力的前提是侵权人未经许可的网络传播行为;而在专利权领域,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是售卖已获得专利的产品进行盈利行为。换而言之,在互联网上传播专利数据不会导致侵权。“通知删除”规则在著作权和专利权领域生效的前提已然相悖,所以显然是不能直接移植的。詹映(2017)认为,专利侵权案例的判定是十分复杂的,所以简单把“通知删除”规则迁移至专利领域会违背效益原则。第二个维度,如果“通知删除”规则可以应用于专利领域,那么应该如何改造。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仍然看法各异。牛萌(2014)认为应该将该规则改造为“正反通知+删除”。即在原有的“通知删除”规则新增“反通知”。网络用户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如果拒不承认,可以向网络服务商提起申诉,经由网络服务商进行判断后再决定是否删除。在这套规则中网络服务商不再简单充当通知者的作用,而是充当裁决者。詹映(2017)认为应将该规则改造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即网络服务商在收到权利人投诉后并不直接删除,而是将这一通知信息转达给网络用户即可。在这这套规则下,网络服务商始终处于一个中立的状态,不需要承担任何仲裁的作用。1.3论文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旨在对电子商务专利侵权领域引入“通知删除”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阐明“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的适用问题,并阐述:类似的提议。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PAGE\\MERGEFORMAT18文献研究法。笔者在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各种理论观点的分析,得出自己对电子商务专利罪的“通知删除”规则的看法。;比较研究法。本文比较了美国的“通知删除”规则与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借鉴了国外的优秀经验,并将其纳入国内法。关于删除电子商务中侵犯专利权的通知。1.4论文创新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新《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侵权责任的编纂为背景,提出如何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此外,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还提出引入反通知追偿程序。PAGE\\MERGEFORMAT182“通知删除”规则基本概念2.1“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上世纪90年代,随着技术的进步,互联网的发展愈发繁荣,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案例也呈井喷式爆发。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在侵权案发生的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需要一并承担责任,那么这无疑会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不利于网络服务的发展。如果按照不同的情况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那么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提出了避风港规则,这一规则的核心是“通知删除”规则。美国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这一规则仅限于著作权领域,设立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一个适度的空间。具体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责任。在《数字千禧年版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颁布后,在2000年时我国也将“通知删除”引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2006年我国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次引用“通知删除”规则,2009年《侵权责任法》将试用范围扩大至涉及网络环境下所有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但是该条仅是原则性规定,并未考虑不同侵权行为对象的独特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情形,确立了专利法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但是该草案条文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并未予以明确。责任承担条件的不明确,亦导致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不确定性。“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被不断的细化和完善。2019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41至第4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条件及情形,在借鉴“通知删除"规则的同时,确立了“通知—删除—转通知”规则。立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步的,尽管出台了最新的法律以规制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已有法律法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时,仍不可避免出现适用困境。如《电子商务法》确立了“通知-PAGE\\MERGEFORMAT18删除-转通知”规则,但是相较于“通知—转通知—删除"规则,已有规则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又如《电子商务法》规定了错误通知情况下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但是并未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救济措施加以规定。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问题仍需不断完善立法。2.2“通知删除”规则的含义2.2.1著作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异同著作权与专利权是前文不断提到的两个概念,正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我们才不能将“通知删除”规则原封不动地移植到电商平台背景下。著作权和专利权都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而出现的概念。站在本文的语境下,专利权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是有所区别的,因为两者被侵犯的权利不一样。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相对人的权利关系到作者的作品,因此侵权的表现方式与相对人作品的内容相冲突。对于专利侵权,专利权人的权利不是专利的内容,而是以专利为基础的产品,因此侵权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专利产品。2.2.2“通知删除”的含义解释根据《电子商务法》可知,“通知删除”规则分为“通知”与“删除”两个概念。所谓“通知”是指权利人发现被侵权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本文所述的电商平台)提出通知。所谓“删除”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对方合理投诉或者侵权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采取撤除、解除与侵权产品的接触或者强制解除合同等必要措施。如果由于不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伤害结果扩大,则将承担扩大的部分赔偿责任。PAGE\\MERGEFORMAT183“通知删除”在电商领域中运用存在的问题3.1效率问题虽然2019年的《电子商务法》对“通知删除”规则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还对权利人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做出了法律责任认定,但是从结果上来看,现行的“通知删除”规则的使用效率没有显著提高。3.1.1时效问题并未明确规定“通知删除”规则的时效被我国立法方面一直忽视。最近公布的《电子商务法》和《信息网络分销权条例》规定了中国的“安全港”规则,其中规定,平台或服务提供商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所有链接,使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受到影响。在通知后采取措施之前,立法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期限,而是用“及时”、“立即”等模糊词语代替,如《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不一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按照本指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它对网络用户的损害扩展负有连带责任。对于“通知删除”规则,有研究者认为法律规定的时间过于特殊,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决权利,不准确的规则会影响判决的正确性,因此对于“通知删除”的具体规则持反对态度。但笔者认为,这也是为了提高“删除通知”规则对于处理损害赔偿效率的立法目的,使“删除通知”规则更好地服务于电子商务。3.1.2更改后“通知删除”规则可能降低使用率改造后的“通知删除”规则明确了发起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投诉人的法律责任。虽然这一做法一开始是为了解决不正当竞争和恶意投诉而产生的改进措施,但是在现实中,无论发起错误通知的投诉人是否为故意的,他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会造成这样的情况:本来,对方的说法是被告涉嫌侵权,而不是确认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人的陈述可能是虚假的。但是在现行的“通知删除”规则下,一旦认定该通知是错误的,即使他是非故意的,权利人也必须PAGE\\MERGEFORMAT18付出代价。这就让真正想要维权的权利人不敢随意使用该规则。3.2滥用规则问题电商平台侵权中存在着大量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案例。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借款人购买虚假的鉴定报告,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因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只会审核通知单,会根据深信不疑的情况删除默认环节,即债务人的通知已经发出。甚至可能会出现恶意抢注与他人类似或相同的专利(在电子商务中,该专利更多表现为商标),然后向电商平台投诉网络卖家销售其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2019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改造了“通知删除”规则,新增了“反通知恢复”规则。被投诉人在收到通知后如果不认同,可以提交不侵权的证据,提交平台后再由平台转交至权利人,此为“反通知”。如果权利人在15日之内并没有再次提起投诉,那么便可恢复删除链接,继续正常交易。虽然新增规则是为了保护被投诉人的权益。但是“反通知恢复”规则仍然存在可被滥用的漏洞。在这个漫长的等待恢复过程中,被投诉人所产生的损失是巨大的。如若遇上“双11”,“双12”,“618”等大促节日,被投诉人遇到的损失更是不可估量。那么谁又该为被投诉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一点“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中也没有明确说明。不断改进的“通知删除”规则体现了我国想要对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网络卖家的利益平衡,但由于我国对“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太过笼统,例如,没有匹配系统。引入辩论机制、违规通知、错误预警责任和错误预警应急制度。因此,不正当竞争和对非法利益的追求意味着不良公司在实践中滥用“通知删除”规则,以攻击竞争对手。电子交易系统只要收到接受正式审查的有效通知,就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以避免扩大赔偿责任,给网络商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3.3电商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单从民事主体地位来说,其实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地位与权力人和被PAGE\\MERGEFORMAT18投诉人(即平台商家)是一样的。站在这个角度上,其实电商平台对专利侵权案不具有也没有义务去履行判定责任。但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的“通知删除”规则,电子商务平台充当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官,这显然与民事主体相矛盾。《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中间网络服务提供商,它为平台上的实体提供一个平台来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且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它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存在的。所以电商平台在现行的法律中其实并不具有执法权。此属性决定了电子商务平台不能用作互联网专利侵权的“裁判”。由于专利技术比较复杂,无法要求作为非专业人员的电商平台承担过重的专利侵权审查义务。从世界各地的专利保护实践来看,经验丰富的专利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要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近年来,我国通过试行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了技术检查官制度,以便更适当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阿里巴巴集团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建立了合作关系。在下列情况下:抱怨不断。电子商务论坛将处理这些问题他们自己。最复杂的对于投诉,论坛将其转交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确定侵权行为。阿里巴巴集团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的合作,不仅可以减少电子商务论坛侵犯专利的义务,同时也可以减少差错的发生,有效维护交易对手和电子商务论坛的合法权益。其他行业论坛可以借鉴阿里巴巴的成功经验,加强与代表知识产权的工会合作,以减少其审查专利侵权的义务,验证结果的正确性,避免因取消不正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实际上,电子商务平台每年处理的专利纠纷甚至比法院还要多。这显然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国际惯例不一致。3.4被投诉人权利救济困难每年“双11”和“618”电子商务购物节期间,由于恶意投诉引起的损失巨大。更有甚者在电商大促节日前申请了垃圾专利或伪造证书,以发起发起恶意通知,造成不正当的竞争胜利。恶意通知不仅给电商平台造成财务损失,而且破坏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发出错误通知,专利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现实中仍然很难为被投诉人获取赔偿。首先,《电子商务法》中对于赔偿范围没有明确定义。是只计算在交易结束时的直接损失,还是将商誉损失和未来交易可能会产生的损失一并计算进去,法律中并没有明PAGE\\MERGEFORMAT18确的限制。而且,没有特定的标准来计算商家由于“通知删除”规则而在平台上造成的损失。例如,由于权力人的恶意投诉导致的声誉损失是无法估量并且难以证明的。因此,被投诉人很难通过司法手段就因错误或恶意通知所造成的损失获得相应的赔偿。对于电商平台来说,要求惩罚性赔偿甚至更加困难。《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有权在发生恶意通知时要求惩罚性赔偿。但是,在判定带有恶意通知的惩罚性赔偿中,电商平台需要证明权利人在通知时具有主观恶意意图,但是主观行为本身是没有判定标准的。当前,被投诉人在电商平台上因为“通知删除”所造成的损失只能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比较紧张,司法案件可能既耗时又昂贵,这阻碍了被投诉人维权的道路。在某种程度上,某些被投诉商家,尤其是那些实力薄弱的被投诉商家,只能放弃诉讼程序,并承认自己并不走运。PAGE\\MERGEFORMAT184启示与建议4.1明确时效问题所谓及时,应理解为平台收到符合构成要件的《通知》,在合理期限内对侵权货物作出相应处置。合理的时间限制是定义及时性最重要的部分。既然叫合理,就不能太长或太短。有研究人员认为,应结合平台规模和监管能力,认真考虑“删除通知”规则的及时性,《通知》的监管方法和细则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种类,以及现有技术等;因素;以及应该由法官来决定。有人认为,话题性是“终止”规则的含义,快速的网络传播会导致侵权行为的恶化。好处。如果管理不及时,借款人的损失将成倍增加。此外,删除命令规则的目的和精神是有效和适当地处理侵权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应该对这个食谱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这两种理论进行折衷是不可取的,因为引用这两种理论时应特别限制“删除命令”规则和不需要具体说明的规则。我们可以尝试在立法文本中实施“删除”规则,但它并没有严格适用为所有类型的侵权行为设定的最后期限。我们是例如,可以设置灵活的时段。2至4天,3至5天,在考虑平台审查能力和侵权复杂性的基础上,并要求平台在此期间到场,今后应采取措施。4.2严格规定发起通知的条件,增大滥用规则的成本1.建立辩论机制辩论机制的核心是“反通知”程序,即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发出有效通知后,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在采取必要通知的同时,将商标权人的通知转移给网络销售者。当网上卖家认为其所实施的行为不侵犯权利时,可以在审核“反通知”内容后,向电子商务平台发送不侵权声明,服务平台认为网上卖家不存在侵权行为,它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恢复它已经采取的必要措施。网络卖家“反通知”的内容应当和权利人“通知”的内容一一对应,即必须包括:一、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二、被商标权人投诉的商品的链接;三、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标权人的权利的事实与理由;最后,网络用户必须保证其声明的真实性PAGE\\MERGEFORMAT18和善意性,并承诺承担虚假声明的法律后果。电子商务平台对网上卖家进行谴责并恢复采取必要措施后,应将网上卖家的“反通知”转发给借款人,并通知借款人不要立即向其投诉;原因。如果商标所有人继续认为在线用户侵犯了其商标;商标权人可以向网络销售者的有关部门提起上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社会救济,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辩论机制的引入,使电子商务平台在进入“避风港”的同时,也增加了滥用“删除通知”规则的难度。2.建立权利人发出通知的保证金制度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出台,不仅是为了免除电子商务平台在合理谨慎的前提下的责任,更是为了承诺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原则上,只要借款人的通知符合法律和行政规定的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借款人滥用“通知”,造成不良影响。为了解决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不良行为,我国可以借鉴对知识产权实行海关保护的保证金制度。这意味着,当交易对手仅在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物的情况下,才向电子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出通知时,电子交易平台可以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这种方式对其进行撤除、保护和撤除。通过发送侵权声明,不仅可以使商标所有人更加谨慎,减少撤销规则的滥用,还可以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效率。分业务领域与对投诉的大规模审查分开,这也促进了对因向债务人网络用户虚假申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调查。定金的数额可以按照债务人申请时可能附带的部分货物数额收取供使用。网商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得到回复,要确定网商承认侵权后,电子商务平台有义务将押金退还给业主。3.建立“通知—反通知—删除”规则《电子商务法》不仅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单方面利益,而且还考虑了平台上运营商(网络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缺乏确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能力,在收到通知后直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相关产品链接。是不合理的。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立即删除产品链接不仅会损害商家的利益,还会减少消费者选择,影响消费者福利。在目前的《电子商务法》中,如果网络商家不认为自己构成侵权,可以触发“反通知—恢复”规则,那么完整的链路就是“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在PAGE\\MERGEFORMAT18这个链路中,我们可以看到,“删除”是出现在“反通知”之前的。也就是说,网络商家即使发送了反通知,商品已经被删除了。而且,商品想要恢复的条件是权利人在15天之内没有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再次提起诉讼。对于一个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下的产品强制删除,即使想要恢复也在15天之后,显然这对于网络商家来说是不公平的。更何况,可能会有错误通知或者恶意通知的情况发生,在这期间网络商家和平台产生的损失更是无人承担。因此,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的设计不是最佳的。建议采用“通知—反通知—删除”。权利人将通知发送给电子商务平台后,电子商务平台无需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是将通知及时转发给被投诉人(即网络商家),要求商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反通知。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网络商家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他一定会立即提出反通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网络商家未在期限内发出反通知,则意味着他很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因此电子商务平台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还有一种情况是,商家未在期限时间内发出反通知,故平台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是最后经法院的判定证明网络商家并未侵权,那么在此期间网络商家由于产品被删除而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其自己承担。在将双方的通知与反通知证据进行比较之后,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更容易地判定是否存在侵权。如果双方提供的初步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侵权,则该电子商务平台应及时删除相商品将并告知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侵权纠纷。如果在比较初步证据后仍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则电子商务平台无需即刻删除相关产品,而是告知双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该问题。这样可以避免恶意或虚假通知的情况下对商家造成的损失。如果在比较初步证据后仍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是经法院判定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则电子商务平台应该立即删除相关商品。而权利人因为侵权问题造成的损失应该诉诸于法律得到完整的赔偿。“通知—反通知—删除”减少了在错误或恶意通知下网络商家的损失,同时降低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风险。更好地平衡了三方的利益。4.3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4.3.1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PAGE\\MERGEFORMAT18根据上述“通知-反通知”规则,电子商务平台没有实质性的侵权审查义务。电商平台只是提供网络服务的中间平台,并承担与其法律地位相匹配的法律义务。只有当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的中立经营者的地位,相关规则的应用才能没有障碍,平台才能发挥自己的自主权。《电子商务法》中只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并未阐明其法律地位。在后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4.3.2电商平台的责任1.电商平台的审查责任首先电子商务平台应对网络卖家的身份信息进行详细的审查,确保网络用户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证明、家庭住址证明,这样在纠纷发生时才能尽快找到当事人。另外,电子商务平台还要对网络卖家的资质进行审查,例如其业执照、行政许可等信息。如果网络商家曾经注册过电商平台账户后因其多次侵权而导致永久性封号,此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可以选择禁止其继续注册也可以选择让网络商家先进行学习培训,培训合格后才拥有注册的权利。其次,电商平台应通过可行的技术对网络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查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如建立科学的过滤体系,通过对描述性词语或商品价格的判断来审查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例如商品名称中含有“高仿”“水货”等词汇时进行自动屏蔽或删除,从源头上减少专利侵权的发生。需要明晰的是,电商平台的审查并不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而是电商平台为了维护一个良好的线上交易环境而主动担起的责任。2.设立注册用户规则电子商务论坛应在网上公司注册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加强网络用户治理,确保网络用户不受他人权利侵害,即不得发布或销售容易与他人混淆的商品也不得发布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也就是说,不得出版、销售容易与他人混淆的商品,不得出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产品.侵权它有责任受到制裁,例如阻挠、移走、限制货物放行,对其进行公示处罚、冻结账户或者永久封号的等惩处,不论什么情况都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网络经营者在与网络公司签订注册协议时,协议应当明确规定,网络公司不得发布、销售违反注册协议的PAGE\\MERGEFORMAT18商品产权。网络用户违反合同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有权在未经网商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如封锁、删除链接、限制商品或永久性标题的发布等。PAGE\\MERGEFORMAT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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