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学习教育 >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格式为 doc ,大小 362274 KB ,页数为 62页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1.C2.D3.B4.B5.C6.A7.C8.A9.D10.A11.B12.A13.C14.A15.B16.C17.D18.D19.C20.A21.B22.C23.D24.A25.B26.D27.D28.D29.D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31.BC32.ABC33.AD34.ABCD35.AC36.ABCD37.AD38.ABD39.BD40.CD41.ABC42.AD43.AB44.BCD45.AC46.BCD47.AD48.BD49.AC50.AD51.AD52.BCD53.BD54.BC55.AC56.AC57.ABD58.BC59.ABD60.AB61.ABC62.ABCD63.BC64.ACD65.ACD66.AD67.ACD68.AC69.ABD70.BC71.BC72.AB73.ACD74.BC75.ACD76.CD77.AD78.AC79.AC80.AC81.AD82.AC83.BC84.AD85.BD86.BD87.BC88.AD89.BC90.BC91.ACD92.BD93.BC94.BD95.ABD96.AB97.BD98.BD99.ABC100.ABD一、单选题1.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评析:A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而不是公告授权,A错误。B项:国防专利如果授权也以国知局名义授权,B错误。C项: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C项正确。D项: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D错误。2.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B.乙C.甲和乙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答案】D评析:甲于7月8日下午在地方代办处提交了申请,申请日应当是当天,即7月8日。而乙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的申请,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故乙的申请日也是7月8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而我国专利制度并不区分上下午,故D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指南所述的速递公司,是指我们从网上买东西送货的小三轮所属的公司,并不包括邮政局的邮政速递EPS,邮政局的速递是政府开办的邮政业务,有正式的邮戳,故如果是政府开办的邮政速递EPS送交的申请文件,仍应当以邮戳日为准。而本题给出的条件是“快递公司”,应当理解为属于指南所述的“速递公司”,而非邮政局开办的邮政速递EPS业务。3.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A.专利代理人B.专利代理机构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答案】B评析:A和B项:根据《专利代理人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第9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C项:而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并不一定在一个专利代理事务所工作。故C是错误的。D项:基于专利代理业务性很强,不允许普通公民代理,D错误。需要注意的,专利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代理条例的规定,是事务所指派产生的。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代理权是委托人委托授权产生的。故本题如果改成相关法,如律师是否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诉讼事宜,则选择律师则是正确的。当然,前提是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先有委托合同。4、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答案】B评析:A项:涉及方法,实用新型是不保护方法的,A错误。B项:所述的模具,虽然是用于制作卡通形象的垃圾桶,但并不涉及方法,也不属于单纯的美感变化,故B项是正确的。C项:涉及保护单纯的新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C错误。D项:垃圾桶作为具有功能性的产品本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保护,但前提条件是其技术方案是新的。而仅仅在外形设计上增加了美感,并没有技术上或功能上的变化,不能获得实用新型的保护,故D项是错误的。5.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C.艺术花瓶的设计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答案】C评析:A项:使用他人商标侵犯了在先企业的商标权,A项错误。B项:虽然我国外观设计开放了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但必须和产品本身一起保护,单纯的手机开机后的画面仍不予保护,B项错误。C项:花瓶本身属于产品,花瓶具有艺术性的新设计,是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C正确。D项:摄影作品本身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故无论是否是原件,或是复制件,均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一般美术作品的原件具有唯一性,而摄影作品尤其在数码时代,在物理上不具有唯一性。尽管如此,仍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客体。D错误。6.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色玉米品种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D.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答案】A评析:A项:玉米新品种属于植物,而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我国是采取单独立法进行的,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A不可专利。B项:武器虽然必须经批准才可生产,但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只是要由国防专利部门来审查,由国知局授权。B项可专利。C项:放射性同位素本身不能获得专利,因为它是一种自然存在,但生产同位素的设备应当可以获得专利。C项可专利。D项:制造假肢的方法显然是可以专利的,当然只能申请发明专利,D项可专利。7.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A.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C.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年2月5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答案】C评析:A项: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1.2节的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A项不破坏新颖性。B项:在申请日当天的公开不破坏新颖性,B项不破坏新颖性。C项:在申请日前出版的书籍,且在书店上市,而无论书店的多少,均构成公开。C项破坏新颖性。D项:而该申请人在先虽然提出一件实用新型,记载了相关技术。但基于该实用新型后来撤回了,并未公开,D项不破坏新颖性。8.某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中采用A工艺,并对干燥温度进行了限定。某现有技术记载了采用A工艺制备同种光催化剂的方法,其中干燥温度为50℃~100℃。相对于该现有技术,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哪个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A.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采用A工艺,其特征在于干燥温度为40℃~90℃B.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采用A工艺,其特征在于干燥温度为58℃C.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采用A工艺,其特征在于干燥温度为60℃~75℃D.一种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采用A工艺,其特征在于干燥温度为40℃~45℃【答案】A评析:A项:申请数值为40---90度,而现有数值是50---100度,现在技术中的端值50,相对于申请技术是下位的,破坏新颖性。且50---90度这一区间作为整体也在现在技术的范围,故A项破坏新颖性。B项:申请技术是一个数值点,相对于现在数值范围是下位的,具有新颖性。C项:申请技术虽然是一个数值范围,但相对于现在数值范围仍是下位的,具有新颖性。D项:申请数值在现在数值之外,具有新颖性。9、关于发明的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就是要求发明不能有负面的技术效果B、判断创造性时,应当考虑申请日当天公布的专利文献中的技术内容C、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则应该认定其具有创造性D、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得到,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答案】D评析:A项:有时一项新的发明在具有显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负作用,如某种新药。根据指南的规定,不能因为有一些负作用而否定其专利性。A表述错误。B项:根据法和指南的规定,申请日当天公开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在判断新颖性时,可能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即在判断新颖性时要考虑。B表述错误。C项:根据指南规定,商业上的成功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硬性的标准,C表述错误。D项: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发明专利创造性可以理解为“非显而易见”,故D项表述正确。10.下列哪个选项中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A.一款座椅的外观设计和与该款座椅外观相同的手机支架外观设B.一款圆珠笔和一款自动铅笔的外观设计,二者除笔尖设计不同外其余设计均相同C.一款具有电子时钟和收音机双功能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一款纯电子时钟功能的产品外观设计,二者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相同D.一件珠宝盒的专利外观设计,与一件包装盒的专利外观设计,二者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相同【答案】A评析:A项: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4节5章5.1.2节),而座椅和手机支架是两种功能、用途完全不同的产品,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尽管外观设计可能相同,但仍不能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如真飞机和玩具飞机外观设计可能相同,但用途不同,不属于相同或相近产品。故A项所述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B项:圆珠笔和自动铅笔属于功能上相近的产品,当两者仅笔尖设计不同,而其它部分均相同时,应当认为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B项属于。C项:本项涉及多用途产品外观设计的判断。尽管前一产品是具有收音机和电子表两项功能,而后一产品仅具电子表一项功能,但基于前后两产品在用途上是重合的,且外观设计相同,应当认为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C项属于。D项:珠宝盒和包装盒其用途均是包装,属于指南所述的“用途相近”,故应当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D项属于。11.下列各项所示实用新型的名称,哪个是正确的?A、一种苹果牌手机B、一种轮胎及包含该轮胎的汽车C、一种遥控技术D、一种睡袋及其使用方法【答案】B评析:A项:三种专利的名称均不能用商标作为名称,苹果牌手机是不允许的,A错误。B项:轮胎和汽车均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但轮胎和包含该轮胎的汽车是否能通过单一性的审查则是另一回事,要具体分析。但无论如何,B是允许的。B正确。C项:泛泛的说“一种遥控技术”,无论是申请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均不允许。因为没有说清是属于产品还是方法,发明的类型不清楚,故不允许。C错误。D项:D项涉及到制造睡袋的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D错误。12、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某项权利要求中记载“温度超过100℃”,是指温度大于100℃,不包括100℃本数在内B.某项组合物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某组份含量的数值范围“10-20重量份”,为了支持该数值范围,说明书实施例中必须相应给出10重量份和20重量份的实施例C.一项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可以撰写如下:一种生产薄膜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将树脂A、填料B、抗氧剂C加入混合机中混合,然后将混合物热成型为薄膜D.一项使用方法权利要求可以撰写如下:一种化合物K,该化合物用作杀虫剂【答案】A评析:A项: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3节规定:通常“大于、小于、超过”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A项正确。B项:涉及数值范围时,如果权利要求是一个数值范围,则说明书除要给出两个端值的实施例以外,还必须说明两个端值之间作为整体的范围也具有专利性。否则,权利要求将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故B项错误。C项: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的规定:“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不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且还取决于该组分特定含量的确定,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否则该权利要求就不完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该项所述的三种物质进行组合,但没有提供最基本的组分含量,C项错误。D项:D项的表述只能理解为产品权利要求,而不是方法权利要求。根据指南的规定,方法权利要求应当写成“化合物K作为杀虫剂的应用”(指南第2部分第10章)。故D项错误。13.某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枕头,其特征在于:由枕套和枕芯组成。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套,其特征在于:枕套中间设置为凹面。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凹面深度为8cm。4、根据权利要求1和3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枕套两端设置两个如附图所示的不同高度的平面。”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有几处错误?A、2B、3C、4D、5【答案】C评析:细则第22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权2引用部分主题名称错误,应当写“枕头”,写成“枕套”是错误的。权3应当引用权2,而非权1,因为是对权2所述的凹面作进一步的限定。权4违反“择一”原则,应将“根据权利要求1和3”之中的“和”改为“或”。权4“如附图所示”表述违反细则第19条规定的“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A项:错误B项:错误C项:从属权利要求有4处错误,C项正确D项:错误14.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必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B、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C、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则该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D、产品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则制备该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答案】A评析:A项: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1节的规定:“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是不允许的。原因是纯功能自然没有任何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是由必要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尽管说明书可能记载有详细的技术方案,但不可能穷尽所有达到该功能的技术方案。故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A项正确。B项: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属权利要求则不一定。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用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保护范围。而说明书是否公开了该附加的技术特征,则需要进行审查。B项表述错误。C项: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1节的规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原因是一致性表述不等于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是概括性的。“一致”意味着说明书的表述也有概括性的,不一定达到充分公开的程度。故C项表述错误。D项: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是两项不同类型的发明,可以放在一件申请中提出,是因为该两项发明之间具有单一性。因此,如果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产品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一定充分公开了方法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技术方案。因此,D项表述错误。15、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说明书摘要可以作为修改说明书的依据B、说明书附图不得仅有表示产品效果、性能的附图C、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表格,必要时也可以有插图,例如流程图D、原始说明书附图不清晰,可以通过重新确定申请日方式补入清晰附图【答案】B评析:A项:三种专利的摘要均不属于原始公开的范围,故A项表述错误。B项:基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故细则第17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仅有“产品效果、性能的附图”不符合要求。B项表述正确。C项: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7.2节的规定: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包括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它们只可以作为说明书的附图”。故C项表述错误。D项:细则第40条规定:“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而“附图不清晰”的问题通常能通过补正来解决,而不必走重新确定申请日,D项错误。16.常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享有2014年8月20日的优先权日,后发现所提交申请遗留了附图2,而说明书中写有对该附图2的说明,常某于2015年3月18日补交了附图2,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该附图2,该申请于2015年5月19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该实用新型专利于下列哪个日期届满?A、2024年8月20日B、2025年1月18日C、2025年3月18日D、2025年5月19日【答案】C评析:A项: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三种专利期限的计算均是申请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优先权日起计算,巴黎公约也不允许缔约国规定从优先权日起计算专利期限。故A项错误。B项:基于申请人在原申请日、即2015年1月18日提交申请时,并没有提交相应的附图,而是在后补交了附图。故不能以原申请日来计算专利期限,而应当以补交附图的在后日子重新确定申请日,故B项错误。C项:基于申请人在后补交附图的日子是2015年3月18日,故专利局根据细则40条重新确定申请日应当是该日,而实用新型的期限是从申请日起10年。故2025年3月18日该实用新型届满是正确的。C正确。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期限不是以对应日来计算的。而是对应日的前一天,即对C项所述的3月18日当天应当理解为该专利已经终止了。而通常计算期限时,对应日当天仍然是有效的。D项:该项所述的日子是以授权公告日来计算专利的期限,这是不对的,显然D项错误。17.申请人通过EMS给专利局审查员王某邮寄了一份答复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2016年7月3日,收到地邮局的邮戳日为2016年7月7日,审查员王某于2016年7月9日收到了该答复文件,并于2016年7月10日转交到专利局受理处,该答复文件的递交日应被认定为哪一天?A、2016年7月3日B、2016年7月7日C、2016年7月9日D、2016年7月10日【答案】D评析:A项:该项所述的日子是寄出时的邮戳日,而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直接寄给审查员的文件,应当以审查员转交受理处的日子为该文件的寄出日。A项错误。(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规定“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B项:该项所述日子为收到地邮局的邮戳日,显然该日也是错误的。B项错误。C项:该项所述日子是审查员个人收到的日子,C项是错误的。D项:该项所述日子是最后受理处收到的日子,该日是正确的。D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本题出现了EMS。根据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指南所述的速递公司,是指我们从网上买东西送货的小三轮所属的公司,并不包括邮政局的邮政速递EMS,邮政局的速递是政府开办的邮政业务,有正式的邮戳,本题是政府开办的邮政速递EMS送交的申请文件,如果是直接寄经受理处的,应当承认邮戳日)。18、在满足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下列哪个专利申请应当予以受理?A、某台湾地区的个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其经常居住地和详细地址均位于台湾地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B、某在中国内地没有营业所的香港企业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深圳某企业共同申请专利,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C、某澳门居民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其经常居住地和详细地址均位于澳门,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指定居住于中国内地的亲友作为联系人D、某营业所位于上海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专利,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答案】D评析:A项:从台湾地区直接向专利局寄交的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无论寄交人是法人还是个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受理。A项不予受理。B项:根据指南的规定,港、澳、台自然人或法人与内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以第一属名人为准。即如果第一属名人是大陆自然人或法人,则该申请不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如果第一属名人是港、澳、台自然人或法人,则要具体分析,看第一属名人在大陆是否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则不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如果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则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本项第一属名人是香港企业,且没有委托代理人,故不予受理。B项不予受理。C项:澳门自然人在内地没有经常居住地时,也应当委托专利代理人。指定内地亲友作为联系人是不允许的,C项不予受理。D项: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如果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则是中国法人,当然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人。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应当落入巴黎公约所述的在缔约国有真实有效的经营场所的范围,也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人。D项应当受理。(该项仅说“营业所”在上海,没有说外国独资企业是否在中国。但说到独资企业,通常是指外国在我国设立的独资企业。退一步讲,如果不在中国,也符合营业所在中国的条件,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人)。19.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为2012年7月18日,申请日为2013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月20日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缴纳第几年度的年费?A、第一年度B、第二年度C、第三年度D、第四年度【答案】C评析:A项:根据细则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该项所述的第一专利年度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根据细则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该项所述的第二专利年度是也错误的。B项错误。C项:根据细则第97条及指南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落入了第三专利年度,故缴纳第三专利年度年费是正确的。授权当年的年费,是以专利年度为准来计算的。所谓专利年度,指从申请日起计算的年度,不包括优先权日。C项正确。D项:缴纳第四年度的年费也是错误的,如果以优先权日来计算,则落入了第四年度。但缴纳年费是细则中的规定的,细则中规定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D项错误。20.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B、只有专利权人有资格作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C、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涉及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D、请求人对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答案】A评析:A项: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因此,A项正确。B项:根据61条的规定,除专利权人以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作为评价报告的请求人。B项错误。C项:就实用新型来讲,原来的“检索报告”仅进行新颖性检索和创造性判断,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改为“评价报告”后,根据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10章第3.2.1节的规定,还包括其他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如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修改是否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等。但不包括单一性问题,因为缺乏单一不是无效的理由。C项错误。D项:基于评价报告不属于行政决定,而只能作为证据使用。故不能针对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D项错误。21.以下哪个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B、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的C、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答案】B评析:A项: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无论是初审中进行的驳回,或者是实审中作出的驳回决定。也无论驳回的理由是基于实体问题或者是程序问题,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均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而不能是起复议。A项错误。B项:根据2012年修订后生效的专利复议规程第4条收案范围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B项正确。C项: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提起行政复议。C项错误。D项: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9条的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而不是复议。D项错误。22.下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请求,在满足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哪个应当予以受理?A.甲和乙共有的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甲独自提出复审请求B.某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该申请的发明人提出复审请求C.申请人李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D.申请人赵某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通知书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答案】C评析:A项: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2.2节的规定,“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即不允许专利申请人之一提出复审。A项错误。之所以指南规定必须是全部共有人,原因在于复审可能对保护范围作进一步的修改,涉及到专利权财产权范围的大小问题,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决定。B项:当专利申请权属于法人时,发明人必然不会是专利申请人。因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发明人的财产权表现在获得奖酬的权利。对驳回法人的专利申请不服的,发明人不能提出复审。B项错误。C项:专利法规定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驳回决定后三个月,而申请人李某在二个月时就提出了复审,应当是允许的。故C项正确。D项: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决定不服的,不能提出复审,但可以提出复议,D项错误。23、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下列哪个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A.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地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B.PCT国际申请经修改后被授权,其授权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C.说明书及附图存在错误,导致说明书没有对所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D.授权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答案】D评析:A项:细则第65条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对比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的理由,可以看出,仅仅驳回理由中单一性问题没有作为无效的理由,而其他驳回的理由均构成无效的理由。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如果不满足该要求,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因此,A项属于无效的理由。B项:PCT申请修改是否超范围,亦应当以原始申请为准。因为PCT国际申请日就是中国的申请日,如果发生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所公开的范围,应当作为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范围的规定,当然适用PCT申请。故B项属于无效的理由。C项:对实用新型的初审范围规定在细则第44条,基于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故明显实质性的缺陷要在初审中进行。而“说明书没有对所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则属于明显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规定的的情况,落入细则第44条规定的初审范围,属于驳回的理由,亦应当属于无效的理由。D项:根据细则第65条的规定,单一性问题不作为无效的理由,原因是单一性问题不属于专利性问题。故D项不属于无效的理由。24.陈某于2010年3月4日以某日本专利文献为证据就某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了该专利文献的原文,但未提交其中文译文。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3月6日向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陈某应当在2010年4月4日前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B.陈某应当在2010年4月6日前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C.陈某应当在2010年4月21日前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D.陈某可以在2010年6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的当天提交该日本专利文献的译文【答案】A评析:A项: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3.1节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时间是提出无效请求一个月内。查日历,2010年4月4日是周日,4月5日是清明节,2010年清明节应当放假,故最后提交的日子,可以顺延到周二,即4月6日。但不查日历不可能记得2010年4月4日是周日,故选择A项是正确的。B项:不能以复审委员会发出受理通书的日子计算一个月,B项错误。C项:不能在4月21日提交,C项错误。D项:不能以口审日为准,D项错误。25.甲于2011年2月1日提交了一项涉及产品X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2年8月1日被公布,并于2014年5月1日获得授权;乙在2013年1月开始制造销售上述产品X,由于销路不佳,在2014年3月30日停止制造销售行为;丙在2011年4月自行研发了相同产品,并一直进行制造销售。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由于乙制造销售产品X的期间在甲专利授权之前,因此无需向甲支付费用B.虽然丙是在专利申请公布前独自完成的发明,但也需向甲支付费用C.如果甲在2014年2月1日知道了乙的制造行为,其有权要求乙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行为D.如果甲在2014年2月1日知道了丙的制造行为,其诉讼时效为自2014年2月1日起两年【答案】B评析:A项: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尽管乙在甲授权前就停止了制造和销售行为,但申请人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费用。只是如果乙不支付,甲只有在授权后才产生诉权。故A项表述不正确。B项: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提到公布前他人独自研制的是否也要支付费用,且学术上亦有不同的观点,但毕竟从法条表述上包括了独自研制的情况。故B项表述应当是正确的。C项:该项是说如果甲在授权前已经知道乙的制造行为,则其在授权前有没有权利要求乙停止制造行为。这里的权利如果是指诉讼权利,则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专利法68条的规定,从授权日起甲才有权将乙告到法庭。故C项的表述是不正确的。D项:该项表述是错误的,因为在2014年2月1日时,该申请尚未授权,当然谈不上诉讼时效。故D项表述不正确。26.甲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文本中,其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a、b、c、d四个技术特征;该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后被授权,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了a、b、c、e四个技术特征,其中技术特征e是记载在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的特征,且与技术特征d不等同。乙、丙、丁、戊在该申请公布日后至授权公告日之前,分别生产制造了下列相关产品。甲可以要求支付费用的是?A.乙生产制造的产品包括了a、b、c三个技术特征B.丙生产制造的产品包括了a、b、c、d四个技术特征C.丁生产制造的产品包括了a、b、c、e四个技术特征D.戊生产制造的产品包括了a、b、c、d、e五个技术特征【答案】D评析:A项:根据专利法规定的逻辑,落入授权后的范围才需要支付费用。而A项情况只包括了三个技术特征,而授权的是四个,故不需要支付费用。即甲不可以要求支付费用。A项不属于支付费用的情况。B项:丙生产的产品虽然也是4个必要技术特征,但其中的D和授权的E特征并不相同、也不等同,故甲不可以要求支付费用。B项不属于支付费用的情况。C项:丁的产品虽然和授权的必要特征完全相同,但基于公布的产品不包括E特征,故基于政府公告的公信力,甲不可以要求支付费用。C项不属于支付费用的情况。D项:从条法司公布的标准答案来看,D项情况属于应当支付费用的情况。但笔者个人认为也不应当支付费用。理由是E特征虽然记载在说明书中,但毕竟没有在公布文本中写入权利要求,和C项逻辑相同。既然C项不必支付费用,D项也不应当支付。权利要求公布范围和授权公告范围的关系应当是:公布的范围小,授权的范围大,按小的范围办。公布的范围大,授权的范围小,也按小的范围办(参见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但本题公布和授权公告范围不是大和小之间的包含关系,而是两个不同的权利要求,故不应当收取费用。除非申请人在改变保护范围后,及时通知了丁,则丁有义务支付费用。27.下列哪个行为不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A.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B.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C.在产品说明书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D.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销售该产品【答案】D评析:A项:根据细则第84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故A项属于假冒专利行为。B项:根据细则第84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对该段规定如何理解,看来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基于行为人不具有冒充专利的欺骗性故意,故细则规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分歧在假冒专利构成要件是否要有主观的故意,笔者认为应当具有主观故意。理由是假冒专利(无论是假冒他人专利还是冒充专利)必然侵害公共的社会经济秩序,并不一定侵害私的权利,故应当具有欺骗性故意。当然,如果告知其以后仍然销售的,则具有了主观上的欺骗性故意,将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故B项以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为妥。C项:根据细则第84条的规定,“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属于假冒专利,故C项属于假冒专利行为。D项:根据细则第84条的规定,“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D项属于上述情况,不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原因是带有专利标识的产品已经流向市场,专利权人已经无法控制,即不能再一一收回,并消除其上的标识了。28.某PCT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是2012年2月5日,优先权日是2011年10月8日,该国际申请未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在下列哪一期限届满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A.自2012年2月5日起30个月B.自2012年2月5日起20个月C.自2011年10月8日起20个月D.自2011年10月8日起30个月【答案】D评析:A项:细则第103条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A项是以国际申请日为准,错误。B项:B项说从申请日起20个月,错误。C项:C项说从优先权日起20个月,错误。D项:根据细则103条规定,从优先权日起30个月正确,D项正确。29.涉及生物材料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当在下列哪个期限内提交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A.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前B.国家公布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C.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D.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答案】D评析:根据细则第108条规定,国际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细则第24条规定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A项:根据上述规定,A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规定,B项错误。C项:根据上述规定,C项错误。D项:根据上述规定,D项正确。30、以下关于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字母含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字母“B”表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B.字母“Y”表示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C.字母“U”表示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D.字母“S”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或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答案】D评析:A项:根据《专利文献号标准》的规定,字母“A”表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而不是“B”。A项错误。B项:根据《专利文献号标准》的规定,字母“C”表示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而不是“Y”。B项错误。C项:根据《专利文献号标准》的规定,字母“Y”表示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而不是U。C项错误。D项:根据《专利文献号标准》的规定,字母“S”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或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D项正确。二、多选题31.甲和乙共同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甲乙未对该专利权的行使进行约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实施获得的收益应当与乙平均分配B.甲如果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实施,则必须取得乙同意C.甲可以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实施,无需取得乙同意D.甲可以放弃其共有的专利权,无需取得乙同意【答案】BC评析: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A项:根据15条的规定,仅在许可他人实施时,“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而自己实施没有规定收益要分配,尤其没有规定平均分配。故A项表述错误。B项:法15条仅规定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甲如果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实施,则必须取得乙同意。B项表述正确。C项:根据法15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故甲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实施,无需取得乙同意。C项表述正确。D项:基于该专利权是共有,显然共有人之一无权放弃该专利权,使该专利权进入公有领域。如果要放弃该专利权使其进入公有领域,甲必须经乙同意。D项表述错误。但如果仅仅是甲放弃自己的份额,并非要使该专利权进入公有领域,则专利局通常要求甲和乙签订转让合同,专利局给予变更。如果甲坚持不签订合同,没有乙的同意,专利局在实践中也给予变更。但变更后要通知专利权人乙,告知其已经是唯一的专利权人。32.某公司就其员工张某完成的一项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了发明专利权,该公司未与张某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及实施方式进行约定,并且公司规章中也没有相应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张某有在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B.该公司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张某奖金C.该公司如果自行实施该专利,则应当从实施该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张某D.在该公司不实施该专利的情况下,张某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答案】ABC评析:A项: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张某作为发明人有权在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这一权利属于人身权。A项表述是正确。B项:细则第77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B项表述正确。C项:细则第78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C项表述正确。D项: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当是职务发明时,实施权属于单位。而发明人只有属名权及取得奖酬的权利,而没有自行实施的权利,而无论单位是否实施。D表述错误。33、下列哪些属于职务发明创造?A.金某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B.吕某退休一年之后作出的与其退休前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C.王某在职期间作出的与其在单位所从事工作无关的发明创造性D.刘某临时借调到某研究所工作,在执行该所交付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答案】AD评析:A项: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所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对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作了细化,规定有下列情况时,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故A项表述正确。B项:细则第12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吕某是在退休一年后作出的,不属于职务发明,B的表述是错误的。C项:职工个人作出的与工作无关的发明创造性,如果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属于个人的非职务发明。C项表述错误。D项: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因此,刘某临时借调到某研究所工作,在执行该所交付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属于职务发明。D项正确。34、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哪些规定?A.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B.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C.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D.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答案】ABCD评析:A项:专利代理条例第17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A项表述正确。B项:专利代理条例第20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B项表述正确。C项:专利代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C项表述正确。D项:专利代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D项表述正确。35、专利代理人甲、乙和丙三人欲在北京设立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乙、丙仅能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B.甲、乙、丙三人申请设立时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周岁C.甲、乙、丙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前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D.甲、乙、丙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答案】AC评析:A项:国知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有二种,一是合伙制,二是有限责任制。规定“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故A项表述正确。B项: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而不是60岁。B项表述错误。C项: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设立代理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C项表述正确。D项: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而不是直接向国知局提出。D项表述错误。36、专利代理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受到惩戒?A.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B.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C.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D.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答案】ABCD评析:A项:根据国知局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7条的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要给予惩戒。A项表述正确。B项:根据国知局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7条的规定,“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要给予惩戒。B项正确。C项:根据国知局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7条的规定,“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要给予惩戒。C项正确。D项:根据国知局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7条的规定,“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惩戒。D项正确。37、外科医生张某发明了一种用于清洗伤口的药水,按照其独特的方法涂抹该药水可促进伤口的愈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该药水以及该药水的制备方法均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B.该药水以及使用该药水促进伤口愈合的方法都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C.该药水以及使用该药水促进伤口愈合的方法都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D.该药水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使用该药水促进伤口愈合的方法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答案】AD评析:A项: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药品本身以及制备该药品的方法,应当可专利性,不属于法25条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A项表述正确。B项:如果写成某种“药水以及使用该药水促进伤口愈合的方法”,则保护的客体虽然包括药品,但“该药水促进伤口愈合的方法”落入专利法25条的规定,属于治疗疾病的方法,不可专利。B项表述错误。C项:虽然“该药水促进伤口愈合的方法”落入法25条的规定,不具有专利性,但该药水仍可专利。C项表述错误。D项:张大夫发明的药水是可专利的,但用“该药水促进伤口愈合的方法”是不可专利的。故D项表述正确。38、甲拥有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0年5月16日,下列专利文献均记载了与该申请中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些专利文献使得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A.申请人为乙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日为2010年1月15日,国际公布日为2011年7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1年8月5日B.申请人为甲本人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0年1月4日,公告日为2010年5月16日C.申请人为丙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0年2月1日,公布日为2010年11月1日D.丁的实用新型优先权日早于甲的申请日,且最后授权公告。故丁的申请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破坏甲申请的新颖性。【答案】ABD评析:A项: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和细则的规定,国际申请日就是我国的申请日,条件是该国际申请进入了中国。本案国际申请日早于甲的国内申请日,并进入中国,故构成中国申请的的抵触申请,破坏甲申请的新颖性。A项表述破坏甲申请的新颖性。当然,根据细则的规定,乙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并不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而必须乙的申请进入中国后,再次国内公布才构成抵触申请。B项: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本人在先申请也可以构成本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甲本人的实用新型申请在先,且公告日为2010年5月16日,故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B项表述破坏甲申请的新颖性。C项: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抵触申请的条件必须是本国在先申请,如果是外国在先申请,且没有通过优先权进入中国,则不构成中国申请的抵触申请。尽管相同主题中国申请时间在后,但基于专利独立原则,不破坏中国申请的新颖性。C项表述不破坏甲申请的新颖性。D项:基于判断在先申请的时间点是优先权日,故在丁的优先权日早于甲申请日的情况下,在丁的申请最后授权公告时,将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D项表述破坏甲申请的新颖性。39、甲、乙分别独立研发出了技术方案A。甲于2010年6月1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技术A,并于2010年1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关于技术方案A的发明专利申请X,同时声明要求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并按期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乙于2010年8月2日递交了关于技术方案A的发明专利申请Y,并于2010年10月10日公开发表了详细介绍技术方案A的论文。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的专利申请X享受6个月的宽限期,因此甲的展出行为及乙发表的论文均不影响该申请X的新颖性B.甲在展览会上的展出行为不影响专利申请X的新颖性,但影响申请Y的新颖性C.乙独立完成发明并且在甲之前提出了专利申请,因此乙的申请具备新颖性D.甲和乙的专利申请都不具备新颖性【答案】BD评析:该种情况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属于“同归于尽”的情况,即甲的展览公开破坏乙在后申请的新颖性。而乙的申请日在先,公开日在甲申请之后,又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甲也活不成。原因是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并没有优先权的法律效力。A项: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并没有优先权的法律效力,A项表述错误。B项:甲展出行为基于宽限期,不影响专利申请X的新颖性,但破坏申请Y的新颖性。B项表述正确。C项:尽管乙是独立研制出相同的技术,但基于甲的展出在先,故破坏乙在后申请的新颖性。C项表述错误。D项:基于甲展出破坏乙申请新颖性,而乙是先申请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即这种情况下,二个申请应当“同归于尽”,D项表述正确。40、关于同样发明创造,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李某于2014年5月4日和5月5日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A和发明专利申请B,为避免重复授权,李某可以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实用新型A的专利权,或选择修改发明申请B的权利要求B、王某在2014年5月5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交实用新型申请A和发明专利申请B,但未就存在同日申请进行说明。为避免重复授权,李某既可以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实用新型A的专利权,也可以选择修改发明申请B的权利要求C、为避免重复授权,张某依据专利法第9条及实施细则第41条选择放弃已经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则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同日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之日起终止D、赵某、郑某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的专利申请,当该两件申请均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时,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答案】CD评析:A项:基于实用新型是在先申请,授权后再放弃,对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修改在后发明专利申请也不可以,因为抵触申请实行的是“全文内容制”,基于先后两个申请是同样的,故发明怎样修改也会落入在先实用新型的公开范围。A项表述错误。B项:基于两个申请同一天提出,但没有在申请中进行声明,故不适用专利法规定的“衔接性放弃制度”。放弃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该公开内容将进入公有领域,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也无济于事,亦将被驳回。B项表述错误。C项:该项表述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衔接性放弃制度”,即在两个申请文件中均作了声明,且实用新型授权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放弃,则放弃生效日应当是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日。即该技术的保护期限是实用新型授权期间,和发明专利有效期间之和。C项表述正确。D项:赵某、郑某是不同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的专利申请,不能适用“衔接性放弃制度”。根据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D项表述正确。41、下列哪些发明不具备创造性?A、将油漆组合物中的防腐蚀剂去掉,得到不具有防腐蚀功能的油漆,节约了成本B、将用于衣柜的自动闭合门结构用到书柜中C、将电子表粘贴在鱼缸上,得到一种带有电子表的鱼缸D、将已知的杀菌剂X用作抛光剂,实现了抛光效果【答案】ABC评析:A项: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4.6.3节的规定“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A项不具有创造性。B项: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4.4节的规定“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将用于衣柜的自动闭合门结构用到书柜中应当属于此种情况。B项不具有创造性。C项: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4.2节的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将电子表粘贴在鱼缸上,得到一种带有电子表的鱼缸,显然属于此种情况。C项没有创造性。D项: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4.5节的规定“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将已知的杀菌剂X用作抛光剂,实现了抛光效果,应当属于此种情况。D项具有创造性。42、下列有关实用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判断实用性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B.某产品的制备方法,其对环境清洁度有苛刻要求,导致实施时成品率极低,所以该制备方法不具备实用性C.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该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应当已经实施D.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并且具有再现性【答案】AD评析:A项: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1节规定,判断实用性应当“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因为说明书的主要任务就是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但权利要求书的主要任务是简要的概括要求保护的范围。判断是否具有实用性,必须要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因此。A项正确。B项: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2.1节规定,在判断实用性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复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而导致成品率低”,因此,B项表述是错误的。C项: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2.节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即不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一定已经实施,因此,C项表述是错误的。D项: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2.节规定,“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因此,D项表述是正确的。43、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9月30日,下列哪些设计构成了该申请的现有设计?A.2010年6月1日申请人本人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展览会上展出了该外观设计产品B.2010年7月7日在法国某商场橱窗中陈列的设计C.2010年9月30日公开在某杂志中的设计D.2010年8月12日提出申请、2010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设计【答案】AB评析:A项:申请人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展览会上的展出,虽然可能享受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但该展出仍构成了现有设计。如果在展出6个月内申请专利,可不认为丧失新颖性,给予宽大处理。故A项表述正确。B项:2010年7月7日在法国某商场橱窗中陈列的设计,尽管是在法国陈列的,但基于我国新颖性的标准已经全部适用世界新颖性标准,且该陈列日在申请日前,故如果是同样的设计,将构成该外观设计的现有设计。B项表述正确。C项:2010年9月30日公开在某杂志中的设计,尽管是申请日当天的公开,基于不是在申请日前,故只可能构成申请的抵触申请,而不构成现在设计。因为破坏新颖性包括现有设计,还包括抵触申请。因此,C项表述错误。D项:2010年8月12日提出申请、2010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设计,同样也只能构成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不构成现有设计。D项表述错误。44、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下列哪些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合法权利?A.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B.商标权、著作权C.企业名称权D.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答案】BCD评析:A项: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节规定,他人在先合法权利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不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和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性质不相同。而在先商标权等权利,则可能被在后的外观设计所利用。故A项表述错误。B项: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B项表述正确。C项:在先权利包括企业名称权,C项表述正确。D项:在先权利包括商品的包装、和装潢,D项表述正确。45、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出现的下列哪些情形不符合相关规定?A.申请人一栏填写为“李力高级工程师”B.发明人一栏填写为“王明赵伟(不公开姓名)”C.联系人一栏填写为“张宇,王量”D.发明名称一栏填写为“一种发电装置”【答案】AC评析:A项:根据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4.1.3.1节的规定,“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A项申请人中的“高级工程师”即属于真实姓名以外的职称,应当删除。A项不符合规定。B项:根据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4.1.2节的规定,“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因此,B项填写符合规定。C项:根据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4.1.4节的规定,“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而C项联系人填写了两个人,C项不符合规定。D项:“一种发电装置”作为发明名称是符合规定的,因为该名称区分了发明的类型,且符合其他规定。D项填写符合规定。46、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撰写如下:“1.一种方便面的制作方法,包括:将处理干净的蔬菜用沸水烫制成菜糊,用菜糊和水将杂粮粉和匀,制成面条,蒸熟,切块、分排,微波炉加热熟化烘干,最后经风冷干燥即可。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杂粮是大豆、绿豆或豆类。3.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蔬菜是菠菜、西红柿或胡萝卜。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菠菜在烫前要切除根部。”在上述权利要求均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哪些权利要求撰写上存在错误?A.权利要求1B.权利要求2C.权利要求3D.权利要求4【答案】BCD评析:A项:A项表述的方法,不存在错误。B项:专利法第26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而权利要求2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表述是“杂粮是大豆、绿豆或豆类”,其中“豆类”包括了前面的大豆和绿豆,该限定是不清楚的。B项存在错误。C项:细则第22条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而权利要求3作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其“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制作方法”表述是错误的,其中的“和”应当改为“或”。C项表述不符合细则规定,是错误的。D项:权利要求4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对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而“菠菜在烫前要切除根部”并非对独立权利要求某一特征限定,而是补补充,是不允许的。47、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的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数学式B.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C.某独立权利要求为:“1.一种茶杯,包括部件A和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部件C”。其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对部件C进行限定,但不能再对部件A进行限定D.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答案】AD评析:A项:细则第19规定,“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因此,A项表述正确。B项: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1.2节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即根据上述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如果是产品类型,则从属权利要求也只能是产品,不能是方法。而B项表述并未限定同类。B项表述是错误的。C项:根据指南上述规定,从属权利要求既可以对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进行限定,也可以对前序部分的特征进行限定。而C项所述“但不能再对部件A进行限定”是错误的。C项表述错误。D项:细则第22条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D项表述正确。48、某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5年5月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6月1日,申请人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保藏,下列手续哪些符合要求?A、提交保藏的日期:2015年5月1日,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的日期:2015年8月1日B、提交保藏的日期:2014年6月1日,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的日期:2015年9月1日C、提交保藏的日期:2014年10月1日,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的日期:2015年8月1日D、提交保藏的日期:2014年10月1日,提交保藏证明及存活证明的日期:2015年8月1日,同时申请人提交声明表示放弃优先权【答案】BD评析:细则第24条规定,“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A项:根据细则上述规定,有优先权日的,从优先权日起算。A项手续不符合要求。B项:根据细则上述规定,本题优先权日为2014年6月1日,当天提交保藏是正确的。而存活证明则是从申请日起算4个月,2015年9月1日提交正确。B项手续符合要求。C项:根据细则上述规定,C项手续不符合要求。D项:基于优先权是可以放弃的,如果放弃了优先权,则要从申请日起计算提交保藏的时间。显然,D项所述的提交时间是在申请日前,是有效的。而提交存活证明的时间也符合申请日起4个月的规定。D项手续符合要求。49、下列涉及遗传资源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对违反法律的规定获取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B.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C.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D.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无法说明直接来源的,可以在申请文件中陈述理由【答案】AC评析:A项: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因此,A项表述正确。B项:细则第26条规定,“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而B项的表述是“利用遗传资源”,缺少“遗传功能”,因此是不正确的。因为,也有可能某项发明利用了遗传资源,但没有利用遗传功能的情况。故B项表述错误。C项:专利法第26条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C项表述正确。D项: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而非“直接来源”,因为直接来源申请人应当知道直接来源。故D项表述错误。50、下列在外观设计请求书中填写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A.LED灯B.办公用品C.图形用户界面D.成套沙发【答案】AD评析:A项:“LED灯”作为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是具体和明确的,应当允许。A项表述正确。B项: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1.1节规定,外观设计名称应当避免“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而“办公用品”太过于上位,应当属于概括不当。B项表述错误。C项:根据知识产权局68号局令对审查指南的修改的规定,“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即虽然开放对图形户界面的保护,但保护的客体仍然是产品,不能单纯保护图形用户界面。故C项表述是错误的。D项:“成套沙发”作为外观设计的名称,是具体和确定的,应当允许。D项表述正确。51、某外观设计专利在其简要说明中说明请求保护色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专利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为图片或照片所示包含有色彩的外观设计B.该专利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为以色彩设计为设计要点的外观设计C.在判断被诉设计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重点考虑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D.在判断被诉设计是否落入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将该专利中的色彩设计以及图片或照片所示其他设计作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答案】AD评析:A项: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3节规定,“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不能单纯保护色彩。因此,表述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为图片或照片所示包含有色彩的外观设计”,是正确的。A项正确。B项: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3节规定,“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设计要点不能是单纯的色彩,B表述错误。C项:既然单纯色彩不能作为设计要点,在判断是否侵权时,就不应当重点考虑色彩对视觉效果的影响。C项表述错误。D项:既然要求保护色彩,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考虑色彩因素。“将该专利中的色彩设计以及图片或照片所示其他设计作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表述是适当的。D项表述正确。52、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混合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由材料A制成的搅拌器、形状为B形的混合室。2.一种制造混合器的方法,所述的混合器包括搅拌器和混合室,其特征在于:搅拌器由材料A制成。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C,将混合室形状制成B形。4.一种用权利要求1的混合器制造混凝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原料送入混合室并进行搅拌的步骤。”现有技术公开的混合器包括搅拌器及混合室,其中搅拌器由材料A制成。经审查,本发明权利要求1因包括B形混合器而具备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权利要求1、2之间具有单一性B.权利要求1、3之间具有单一性C.权利要求3、4之间具有单一性D.权利要求1、4之间具有单一性【答案】BCD评析:A项:细则34条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之间没有单一性,因为材料A是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A项表述错误。B项:权利要求1、3之间具有单一性,因为B形混合室具有创造性,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而1、3都包含B形混合室。B项表述正确。C项:权利要求3、4之间具有单一性,理由也是均包含B形混合室,而B形混合室具有创造性,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C表述正确。D项:权利要求1、4之间具有单一性,理由同上。D项表述正确。53、下列哪些选项所示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A.轿车和轿车车模的相似外观设计B.设计构思相同的床、床头柜的外观设计C.咖啡杯和咖啡壶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以及与其中的咖啡杯相似的另一款咖啡杯外观设计D.仅有色彩差别的产品包装盒的两项外观设计【答案】BD评析: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2节规定,“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A项:轿车和轿车车模尽管外观设计相似,但用途大不一样,更不属于同一大类,亦不可能组合在一起产生“组合使用价值”,故A项不能合案申请。B项:床、床头柜属于同一大类。如果设计构思相同,组合使用当然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如买来一套放在卧室非常协调和实用。B可以合案申请。C项:专利法规定的合案申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的符合单一性的、套件产品的合案申请。另一种情况是2009年修订生效的专利法增加的一种“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这两种合案申请适用的规则是大不一样的,咖啡杯和咖啡壶的成套产品合案申请属于传统的符合单一性的合案申请。但“与其中的咖啡杯相似的另一款咖啡杯”合案申请,则属于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混在一起合案申请是不允许的。C项不能合案申请。D项:仅有色彩差别的产品包装盒的两项外观设计,显然不属于传统的套件产品,但属于相似的两项产品。可以适用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规则,进行合案申请。D项可以合案申请。54、下列哪些选项所示申请号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A、201430465498.XB、201290004238.0C、201320278122.1D、201140376384.3【答案】BC评析:根据国知局发布的《专利申请号标准》,前4位代表年份,第5位代表专利类型:1代表发明,2代表实用新型,3代表外观设计,8代表PCT进入中国的发明专利,而9则代表PCT进入中国的实用新型。A项:根据上述规则,A属于外观设计。A项不属于实用新型。B项:根据上述规则,B属于进入中国的实用新型。B项属于实用新型。C项:根据上述规则,C项属于直接向中国提出的实用新型。C项属于实用新型。D项:基于尚未对第5位的“4”进行定义,故D不属于实用新型。55、对于经初步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下列发明专利申请,有关公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的,应当在初审合格后立即予以公布B.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公布的,则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与优先权日无关C.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公布的,则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D.分案申请自提出分案请求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答案】AC评析:细则第46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A项:规定初审后格后立即予以公布的原因,在于将那些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给予纠正,否则公布后将造成不好的影响。A项表述正确。B项: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而专利法中提到的申请日,应当理解为包括优先权日。从法理上讲,也应当从优先权日起公布,以平衡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与优先权日无关”的说法是错误的。B项表述错误。C项:由于公布日是从优先权日起算(如果有优先权日的话),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公布的,应当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这一表述应当是正确的。C项表述正确。D项:基于计算分案申请的相关期限,均是以母案的日子为准。因此,分案申请的公布日亦是以母案的申请日(含优先权日)来计算。考虑到提出分案申请时相关期限可能已经届满,或将要届满,故审查指南还规定可以在分案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15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此,说“分案申请自提出分案请求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是错误的。D项表述错误。56、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规定期限并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以下哪些期限不适用这一规定?A.优先权期限B.缴纳年费的期限C.专利权的期限D.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答案】AC评析:细则第6条规定二种恢复的情况,一种是不可抗力产生的恢复,二是其他正当理由产生的恢复。但还规定了上述恢复“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法24条是不丧失新颖性的6个月宽限期,29条是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42条是发明专利权的期限20年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68条是2年的诉讼时效,不能适用恢复制度。A项:根据上述规定,优先权期限是不能恢复的,尽管要求恢复时可能尚在优先权期限内时。主要原因是优先权期限的恢复太过于复杂,无法操作。A项的期限不能恢复。B项:缴纳年费的期限如果过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可以恢复。因为我国规定恢复制度原因主要也是考虑到此问题,这也巴黎公约的规定。B项的期限可以恢复。C项:根据上述细则的规定,专利权的期限不能恢复。理由是专利权的期限是个死期限,如果规定能恢复则乱套了,且在法理上也不通。C项期限不能恢复。D项:而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根据细则第6条的规定,是可以恢复的。D项期限可以恢复。57、关于费用转换,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当事人请求转换费用种类的,应当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B.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不变C.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应确定为当事人提出转换费用请求之日D.不同专利申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答案】ABD评析:指南第5部分第2章第6节规定,“对于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费用时,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缴纳该款项的当事人可以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转换费用种类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当事人缴纳的费用种类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依职权转换费用种类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不变”。A项:根据指南上述规定,A项表述正确。B项:根据指南上述规定,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不变,B项表述正确。C项:根据指南上述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转换费用请求之日为缴费日,是错误的。C项错误。D项:根据指南上述规定,不同专利申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D项表述正确。58、专利申请人为多人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下列哪些手续?A、委托专利代理B、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C、办理延长期限请求D、撤回优先权要求【答案】BC评析: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4.1.5节规定,“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A项:根据指南上述规定,委托专利代理人,涉及到共有权利人的权利。A项内容不可以代理。B项:根据指南上述规定,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不涉及共有权利问题,是可以的。B项可以代理。C项:根据指南上述规定,办理延长期限请求,不涉及共有权利的处分问题。C项可以代理。D项:撤回优先权,涉及到重新确定判断新颖性的时间点的问题,关系到所有权利人的利益。代表人不能代理。D项不能代理。59、关于本国优先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既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B、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C、已经授予专利权但尚处于优先权期限内的申请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基础D、因未缴纳申请费被视为撤回但尚处于优先权期限内的申请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基础【答案】ABD评析:A项: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设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而优先权制度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借以转换申请的类型。因此,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实用型的优先权。A正确。B项:根据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2.1.4节的规定,先后申请人不一致时,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转让优先权证明。B正确。C项:细则第32条规定,“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而无论是否在优先权期限内。原因之一是可能造成重复授权,因为在先申请已经不能视为撤回了。C项表述错误。D项:对未缴纳申请费被视为撤回但尚处于优先权期限内的申请,是否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基础。虽然法、细则和指南对此均没有明确规定,但专利局的实践操作中是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的。原因是这时的视撤并未公开,该技术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用要求本国优先权来“恢复该申请”,在经济上比恢复程序要节约的多,且还可以享有优先权制度带来的好处,也不违反法理原则。60、申请X是申请Y所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申请X在说明书中记载了由技术特征a、b构成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技术特征b、c构成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摘要中记载了技术特征a、c构成的技术方案。申请Y要求保护的下列哪些技术方案可以要求申请X的优先权?A.技术特征b、c构成的技术方案B.技术特征a、b构成的技术方案C.技术特征a、c构成的技术方案D.技术特征a、b、c构成的技术方案【答案】AB评析: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时,规则是只要在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在先申请所公开,在先申请就可以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而无论在先申请的公开是否限于权利要求。A项:基于在先申请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了b、c构成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属于原始公开的范围。因此,在后申请Y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估先权。A项情况可以享有优先权。B项:同样道理,基于在先申请在说明书要求中记载了a、b构成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属于原始公开的范围是无异议的。因此,在后申请Y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估先权。B项情况可以享有优先权。C项:基于说明书摘要不属于原始公开的范围,故在摘要中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优先权的基础。C项情况不可以享有优先权。D项:虽然就技术特征来讲,a、b、c均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公开。但这三个特征是否构成一项技术方案,则未必。所以,D项情况不可以享有优先权。61、关于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发明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B.主动修改时,可以扩大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但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C.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通常只能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D.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只要修改文本未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均应当被接受【答案】ABC评析:A项:细则第51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A正确。B项:法33条规定,修改不得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因此,可以扩大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当然,要获得说明书的支持,即不得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C项:虽然法33条规定修改不得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如果是被动式的修改,即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即根据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通常只能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C正确。D项:细则51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原因是如果允许象主动修改一样扩大或改变权利要求,则审查员要重新检索,将会拖延审查的期限。D错误。62、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下列哪些情况可能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驳回?A、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B、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C、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单一性D、说明书缺少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或构造图【答案】ABCD评析:A项:细则第44条具体规定了驳回的理由,其中对实用新型初审中驳回的理由包括专利法26条第3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属于驳回的理由。A项可被驳回,正确。B项:还包括专利法22条,即新颖性问题,“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具有新颖性,将被驳回。B项可被驳回,正确。C项:还包括专利法31条,即单一性问题“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即如果不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将被驳回。C项可被驳回,正确。D项:细则第17条规定,说明书必须要有附图,且是“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而缺少该种附图,应当驳回。D项可被驳回,正确。63、关于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仍可以采用纸件形式提交答复意见B、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不超过2个月的延期请求C、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D、申请人有两个以上且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交答复意见时可以仅由代表人签字【答案】BC评析:A项:指南第5部分第1章第2.2节规定,“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所以,A项错误。B项:根据指南第5部分第7章第5.7节的规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因此,提出不超过2个月的延期请求是正确的。B项正确。C项:根据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答复意见虽然不属于申请文件,但根据指南的规定,“其他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要按该标准办。C项正确。D项: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节的规定,“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D项错误。64、下列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哪些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B、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C、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独立权利要求重新划分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D、将手绘说明书附图改为内容一致的机械制图【答案】ACD评析:A项: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2.1节规定,“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A项正确。B项: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3.1节规定,“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的修改是不允许的。B项错误。C项: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3.1节规定,“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C项正确。D项:基于将手绘说明书附图改为内容一致的机械制图,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法33条的规定,应当允许。D项正确。65、关于分案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B、收到原申请的驳回决定后提出的分案申请均应被视为未提出C、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保护不同的技术方案D、分案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答案】ACD评析:A项:细则第42条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A项正确。B项:虽然细则规定专利申请“已经驳回后”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但细则指的是驳回生效后。根据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5.1.1节规定“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B项表述错误。C项:基于分案申请和原申请均要同时存在,所以,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6章第3.2节规定“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否则将出现重复授权的现象。C项表述正确。D项:细则第43条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原因是分案申请要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如果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就不能享有原申请日了,就不是分案申请了。D项表述正确。66、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更换专利证书?A、专利证书损坏的A、因专利权的转让发生专利权人名称变更的C、因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名称变更的D、依据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生效判决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的【答案】AD评析:A项: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1.2.3节规定“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A项正确。B项: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1.2.3节还规定“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均不予更换专利证书”。B项错误。C项:根据上述规定,C项也错误。D项:指南该节还规定“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请求人的,在该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因此,D项正确。67、下列关于电子申请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一般情况下,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各种通知书和决定B、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的,专利局将作出公告送达C、自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的,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D、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日【答案】ACD评析:A项:指南第5部分第11章第6节规定“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各种通知书和决定”,因此,A项表述正确。B项:该节还规定“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B项表述错误。C项:该节还规定“自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的,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C项表述正确。D项:根据指南第5部分第6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D项表述正确。68、关于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可以自知道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B、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复议费C、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D、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评析:A项:根据国知局复议规程第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60日的期限也是国家复议法规定的期限。A项正确。B项:根据国家复议法和国知局复议规程的规定,复议是不收取费用的。原因是复议的客体大多是能避免而没有避免的工作失误,不能让当事人承担纠正行政机关工作失误的费用。而复审和无效需要收取费用原因是其纠正的“失误”是不可避免的技术判断。B项表述错误。C项:国知局复议规程第1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C项正确。D项:根据国家复议法和国知局复议规程的规定,行政诉讼和复议程序是选择程序,即如果提出了行政诉讼,不能同时提起行政复议,反之也是一样。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程序之间的冲突。D项表述错误。69、针对甲的发明专利权A,乙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下列哪些情形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有权利请求其回避?A.合议组主审员是乙的近亲属B.合议组参审员是该发明专利权A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员C.合议组组长在乙请求宣告甲的另一项发明专利权B无效的案件中担任主审员,且该案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B有效D.合议组组长在乙针对该发明专利权A的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担任主审员,且该第一次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结论是维持专利权A有效【答案】ABD评析:A项:细则37条规定专利局在专利审查、复审及无效程序中的回避事由,包括“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故A项当事人有权请求回避。B项:细则37条还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应当回避。B项当事人有权请求回避。C项:C项所述情况没有落入细则37条规定,也没有落入指南相关规定。即合议组长在乙请求宣告甲另一项专利权无效案件中担任主审员,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可能存在先入为主等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因素,故B项所述情况不属于回避的范围。D项:合议组长就同一专利权在先已经作出无效的决定,且是维持该专利权为有效。该专利权第二次无效程序该组长应当回避,否则可能对后一无效案件产生影响。D项所述情况属于落入细则37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情况。D项当事人有权请求回避。70、甲针对乙的发明专利权A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做出维持专利权A有效的审查决定,在此情况下,甲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符合相关规定?A.依据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起针对发明专利权A的无效宣告请求,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重新做出审查决定B.依据新的证据或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发明专利权A提起新的无效宣告请求C.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D.针对已经做出的审查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答案】BC评析:A项:细则第66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故甲不能采取A项措施。B项:根据细则上述规定,如果有新的证据,甲可以再次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甲可以采取B项措施。C项:根据专利法46条的规定,对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基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因此,可以选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这一措施。甲可以采取C项措施。D项:根据国知局复议规程的规定,明确排除了对无效决定的复议审查。同时,根据专利法46条的规定,也不允许提出复议申请。故甲不能采取D项措施。71、申请人李某的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创造性被驳回,李某不服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关于复审合议审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李某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则可以直接做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B.如果李某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内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该缺陷进行审查并向李某发出复审通知书C.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该发明明显是永动机,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可以以发明不具备实用性为由维持驳回决定D.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该发明明显是永动机,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直接撤销驳回决定,发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理【答案】BC评析:A项:前置审查是复审的必经程序,而无论申请人是否修改了权利要求,故复审委员会尽管认为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也不能直接维持,而要进行前置审查程序。A项表述错误。B项:根据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4.2节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复审委员会要发出复审通知书。B项表述正确。C项: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4.1节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但如果发现“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时。也不必发回重审,而可以直接依据新的法条规定,维持驳回决定。指南还特别举了永动机这一例子。C项表述正确。D项: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4.1节的规定,D项表述是错误的。72、陈某拥有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其中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转笔刀,权利要求3为另一项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涉及一种铅笔。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3之间缺乏单一性,陈某在答复时删除了权利要求3。最终该申请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被驳回。陈某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方式符合相关规定?A.根据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即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某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B.删除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C.将权利要求1-2修改为制作转笔刀方法的权利要求D.删除权利要求1-2,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答案】AB评析:A项: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4.2节规定,在复审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不能扩大保护范围,只能缩小。申请人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某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该种修改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允许。A项修改符合规定。B项:B项修改删除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这样符合上述指南的规定,是缩小保护范围的修改,应当允许。B项修改符合规定。C项: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4.2节规定,“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将权利要求1-2修改为制作转笔刀方法的权利要求属于改变了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不允许的。C项修改不符合规定。D项: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4.2节规定,“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的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上述规定。D项修改不符合规定。73、甲针对某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张(1)依据产品销售发票A1及产品使用说明书A2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2)依据对比文件D1和D2的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1)由于请求人未能提供A1的原件,其真实性不能被确认,故不能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2)D1、D2的结合不能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在满足其它受理条件的情况下,针对该发明专利再次提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哪些应当予以受理?A.甲以产品销售发票A1原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A2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B.乙以对比文件D1、D2作为证据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C.丙以对比文件D1和对比文件D3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D.甲以对比文件D2和对比文件D3相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答案】ACD评析:A项: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即针对一项专利权不限于提出一次无效宣告请求,条件是要以不相同的证据或理由。甲以产品销售发票原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A2作为证据,再次针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符合上述规定。A项应当受理。B项:虽然再次提出无效请求由甲换成了乙,但使用的证据仍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也不符合细则上述规定,B项不应受理。C项:再次提出无效请求,使用的证据有部分和原来的相同,有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不再属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C项应当受理。D项:尽管仍然是甲再次提出无效请求,但有部分证据不同,应当认为符合细则上述规定。D项应当受理。74、专利权人刘某针对企业甲和乙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向企业丙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企业甲和乙可以共同作为请求人,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B、企业甲和乙可以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为甲、乙分别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C、企业丙可以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D、企业丁由于未被专利权人刘某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或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故企业丁不能针对刘某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答案】BC评析:A项:根据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2节的规定,“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A项错误。B项:首先肯定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人甲和乙有权提起无效请求。但在法院的诉讼中,是两个诉讼案。故两个被告人提起无效程序时,可以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B正确。C项:企业丙虽然未被起诉,但根据专利法规定的“任何人”,应当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C项正确。D项:专利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虽然细则和指南对任何人作了一些限定,如专利权共有时共有人之一不得提出。但企业丁不属于限定的情况。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尽管专利权人并未指控企业丁。D项错误。75、郑某2010年3月1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交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并就存在同日申请做了说明,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0年9月1日获得授权;其发明专利申请于2011年9月1日被公开,并且经过实质审查在郑某于2012年2月1日放弃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后,于2012年6月1日获得授权。2015年3月1日该发明专利因未交纳年费而终止。在满足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下列哪些无效宣告请求应当予以受理?A.2010年12月2日李某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B.2011年11月9日李某针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C.2013年1月10日陈某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D.2015年10月8日刘某针对该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答案】ACD评析:A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无论是否还有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了发明专利,且均在申请书中作了声明(满足了衔接性放弃的条件),他人均有权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A项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受理。B项:在发明专利申请仅仅是公布,并未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B项无效宣告请求不应当受理。C项: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该项中的陈某在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放弃后,仍有权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当然,前提是该实用新型还未被宣告无效。C项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受理。D项:同样道理,上述发明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后,他人仍有权对该已经终止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D项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受理。76、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委托手续,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委托的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全部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直接代表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办理相关事务,专利权人无需再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B、专利权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且未指定收件人的,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后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视为收件人C、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委托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D、请求人先后委托了多个代理机构,可以指定其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答案】CD评析:A项: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6节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即使专利权人此前已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并继续委托该全程代理的机构的,也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因此,不重新提交委托书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6节规定,“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因此,由最后委托的代理机构为收件人是错误的。B项错误。C项: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6节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C项正确D项:根据指南上述规定,请求人先后委托了多个代理机构,可以指定其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当然,也可以指定后委托的。D项正确。77、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代理人的哪些行为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A、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B、代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部分证据C、代为接收口头审理中当庭转送的文件D、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答案】AD评析: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6节规定,“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i)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ii)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iii)代理人代为和解;(iv)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A项: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涉及到专利财产范围大小的调整,需要经权利人的同意及特别授权。A项需要特别授权。B项:在无效程序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应当凭借自己具有的专业知识优势,独立的进行代理活动。对不具有证据价值的“证据材料”部分,有进行取舎的权利和责任。B项不需要特别授权。C项:显然,代为接受相关文件属于代理人的职责,不需要特别授权。C项不需要特别授权。D项: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属于处分请求人程序和实体上权利的行为,根据指南上述规定,应当经特别授权。D项需要特别授权。78、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时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方式是允许的?A.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将并列从属于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三项从属权利要求修改为三项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B.根据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证据,对独立权利要求重新划分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C.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书D.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两项并列从属权利要求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并对说明书做适应性修改【答案】AC评析:A项:根据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4.6.2节的规定,在无效程序中,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是允许的修改方式。而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删除性的修改。A项修改允许。B项:根据2017年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及修改前的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4.6.2节的规定,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只能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且是公众从修改前的文本中所能预见到的,因为修改具有追溯力。而重新“划界”后的保护范围是公众不可预见的,也是违反指南上述规定的。B项修改是不允许的。C项:根据上述指南的规定,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典型的删除性修改,应当允许。C项修改允许。D项:删除性修改只能删除权利要求,而不能修改说明书。细则6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D项修改不允许。79、甲于2011年7月1日提交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1年11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及并列从属权利要求2、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3,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形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审查决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且双方均未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原权利要求1-3视为自2011年7月1日即不存在B.原权利要求1-3视为自2013年7月30日起不存在C.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自2011年7月1日起即存在D.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自2013年7月30日起生效【答案】AC评析: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5节的规定。“一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被维持的部分(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A项:根据指南上述规定,更准确的说,应当是授权之日即不存在。A项正确。B项:2013年7月30日是无效决定日,该日不符合上述规定,B项错误。C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自2011年7月1日起即存在,符合指南上述规定。但更准确的说,应当是授权之日即存在。C项正确。D项:2013年7月30日是无效决定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生效日应当向前追溯到授权日。D项错误。80、下列有关口头审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以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为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B.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人C.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D.若请求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则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该案件的审理结束【答案】AC评析:A项: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2节规定,“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时,可以请求进行口头审理。A项正确。B项: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3节规定,“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B项错误。C项: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5.4节规定,“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C项正确。D项: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3节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D项错误。81、甲对乙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甲提供的证据仅为证人张某在公证人员面前作出书面证言的公证书原件,内容为张某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购买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空调。在口头审理中张某未出庭作证,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调查发现张某不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提供了该公证书原件,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该公证书的真实性B.该公证书是由公证人员作出,因此该公证书能证明张某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确实购买过空调C.该公证书是由公证人员作出,因此该公证书能证明张某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确实购买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空调D.张某未出席口头审理进行作证,其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D评析:A项: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4.3.4节规定,“一方当事人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交时,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证人不出庭,当事人仍可以提交公证书作为证据。A项正确。B项:公证书证明的文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明当事人在文件上签章这一事实,而文件中的内容是否真实,则是另外一回事。另一种情况是证明文件中的内容是真实的。本案属于前者。故B项错误。C项:道理同B项,C项错误。D项: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4.3.1节规定,“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所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除外”。本案张某不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情形。故其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D项正确。82、下列关于专利实施许可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B.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C.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D.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答案】AC评析:A项:细则第14条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A项正确。B项:根据国知局《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4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不经同意是错误的。B项错误。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C项正确。D项:根据国知局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0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即不能单独请求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D项错误。83、中国内地的甲公司将其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现甲公司拟将该发明专利权转让给美国乙公司,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在转让前应当事先获得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B.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C.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D.该专利权的转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答案】BC评析:A项: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而根据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7.2.2节的规定,“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不需要地方局的审核。A项错误。B项: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B项正确。C项:C项符合上述指南的规定,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上正确的。C项正确。D项: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不是合同签订之日。C项错误。84、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未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现甲公司欲以该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质押须取得乙公司的同意B.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该专利权的评价报告C.在该专利权的质押期间内可以对该专利权再次进行质押D.在该专利权的质押期间内转让该专利权的,须取得质权人的同意【答案】AD评析:A项:细则第14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因此,该专利权的质押须经共有人乙公司的同意。A项正确。B项:质押登记不是指控他人侵权程序,不必出具评价报告。B项错误。C项:基于质押是将专利权的交换价值让渡给他人的行为,而一项专利权的交换价值不能由两个质押权人同时实现,故不能在质押期间再行质押。D项:基于专利权人已经将专利权的交换价值让渡给质权人,故不能自己行使该权利,只有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该权利。D项正确。85、甲于2010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提交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进行了说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1年6月15日被公告授权;为避免重复授权,甲于2012年10月15日提交了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2月15日针对发明专利申请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同意甲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于2013年4月15日被公告授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实用新型专利权自2011年6月15日生效,于2013年2月15日终止B.实用新型专利权自2011年6月15日生效,于2013年4月15日终止C.发明专利权自2013年4月15日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视为自申请日2010年12月11日起即不存在D.发明专利权自2013年4月15日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答案】BD评析:细则41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A项:本案申请人提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请求,是基于其已经在专利申请书中作出声明。其手续符合细则第41条的规定。因此,该实用新型的生效日应当是2011年6月15日(实用新型的授权公告日),终止日应当是2013年4月15日(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A项错误。B项:根据细则上述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自2011年6月15日生效,于2013年4月15日终止是正确的。B项正确。C项:根据细则上述规定,C项错误。D项:“发明专利权自2013年4月15日生效,实用新型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该表述和B项内容是一致的。D项正确。86、甲公司拥有一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中明示的必要专利技术,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在其制造的产品中使用了该项专利技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该专利已被列入推荐性行业标准,因此乙公司使用该项技术无需支付许可费B.虽然该专利已被列入推荐性行业标准,但是乙公司使用该项技术应当支付许可费C.由于该专利已被列入推荐性行业标准,因此乙公司使用该项技术不侵犯甲公司专利权D.虽然该专利已被列入推荐性行业标准,但乙公司未经同意使用该技术仍然属于侵权行为【答案】BD评析:根据专利法第60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即凡是未经许使用专利技术的,均构成侵权。专利技术如果被列入了行业标准,只意味着每个实施该技术的企业,均要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许可费,或者说专利权人可以因此而获得更大的研发回报。如果不支付,应当属于侵权,且本案还是“推荐性”行业标准。A项:根据专利法上述规定,乙公司无须支付费用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根据专利法上述规定,乙公司使用该项技术应当支付许可费是正确的。B项正确。C项:根据专利法上述规定,认为乙公司使用该项技术不侵犯甲公司专利权是错误的。C项错误。D项:根据专利法上述规定,认为乙公司未经同意使用该技术仍然属于侵权行为是正确的。D项正确。87、甲就研磨机获得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a、b、c、d四个技术特征,以下哪些产品落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乙制造的研磨机,包括a、b、c、e四个技术特征,其中特征e为记载在甲的授权专利说明书中的特征,并与d不相同也不等同B.丙制造的研磨机,包括a、b、c、d’四个技术特征,其中特征d’与甲授权专利中的特征d等同C.丁制造的研磨机,包括a、b、c、d、e五个技术特征,其中特征e为记载在甲的授权专利说明书中的特征D.戊制造的研磨机,仅包括a、b、c三个技术特征【答案】BC评析:A项:基于E特征与D特征即不相同也不等同,该特征虽然记载在甲的说明书中,但未写入权利要求书,不受保护。乙的产品不侵权。故A项没有落入保护范围。B项:基于d’与d特征属于等同,丙的产品构成等同侵权。B项落入保护范围。C项:基于判断专利侵权采取“落入”原则,即只要侵权产品中的一部分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即构成侵权。丁的产品虽然多一个特征e,仍然构成侵权。C项落入保护范围。D项:基于戊制造的产品不包括甲的必要特征d。故不构成侵权。D项没有落入保护范围。88、甲有一项名称为“茶具”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包括茶壶和茶杯两件产品;乙在某网购平台上销售茶壶,其销售的茶壶与甲的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茶壶属于相同的设计,丙从该网购平台购买了乙销售的茶壶供自己使用。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销售的茶壶落入甲的专利权保护范围B.乙销售的茶壶未落入甲的专利权保护范围C.丙购买并使用该茶壶侵犯了甲的专利权D.丙购买并使用该茶壶不侵犯甲的专利权【答案】AD评析:A项:甲的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为套件,但套件的逻辑要求是其中每一件均要具有专利性。因此,套件产品也保护其中的每一件产品。而乙销售的茶壶与甲的套件中的茶壶相似,其行为落入甲的专利保护范围。A项正确。B项:乙销售的茶壶未落入甲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表述是错误的。B项错误。C项:丙购买并使用该茶壶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活动,不侵权。C项错误。D项:丙购买并使用该茶壶不侵犯甲的专利权的表述是正确的。D项正确。89、某沙发床的外观设计专利,其授权图片所示该沙发具有沙发和床两个变化状态,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诉侵权产品为沙发,不能变化为床,该沙发与授权专利中沙发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则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被诉侵权产品为沙发,不能变化为床,尽管该沙发与授权专利中沙发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也不会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C.被诉侵权产品为沙发床,有三个变化状态,且其中两个变化状态分别与授权专利对应的两个变化状态外观设计近似,尽管其第三个变化状态与授权专利任一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不近似,其仍然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D.被诉侵权产品为沙发床,有三个变化状态,且其中两个变化状态分别与授权专利对应的两个变化状态外观设计近似,第三个变化状态与授权专利任一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不近似,则不会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答案】BC评析:A项:外观设计产品保护范围为产品的外观设计,而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通常下的使用状态和变化下的使用状态。而往往因为多了一个变化下的使用状态,才产生的专利性。故在判断侵权时,应当将所有变化下的产品外观设计均应当考虑进去。A项侵权产品没有床的使用形状,不构成侵权。A项错误。B项:基于被诉侵权产品为沙发,不能变化为床,B项产品不构成侵权。B项正确。C项:被诉侵权产品其中两个变化状态分别与授权专利对应的两个变化状态外观设计近似,应当构成侵权。C项正确。D项:被诉侵权产品其中两个变化状态分别与授权专利对应的两个变化状态外观设计近似,应当构成侵权,不构成侵权是错误的。D项错误。90、北京市的甲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深圳市的乙公司未经甲公司的许可,制造了该专利产品,并在上海市进行公开销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B.甲公司可以请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C.甲公司可以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D.甲公司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答案】BC评析:细则第8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A项: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没有管辖权。A项错误。B项:深圳市是乙公司的所在地,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有管辖权。B项正确。C项:上海市是侵权行为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有管辖权。D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承担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D项错误。91、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了甲公司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某产品,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公司在被诉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针对甲公司上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宣告甲公司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甲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审查决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时,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B.甲公司在侵权起诉前可以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C.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甲公司的侵权起诉,无需等待针对上述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结果D.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答案】ACD评析:A项:专利法第61条规定,在发生应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时,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出具实用新型评价报告。A项正确。B项:地方局没有证据保全的职能,只有法院才可以采取诉前或者诉中的证据保全措施。B项错误。C项:法院受理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诉讼后,被告人在规定的条件下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后,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中止该侵权诉讼的审理。无效决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无效决定并未生效。法院通常不会根据未生效的无效决定而裁定驳回原告人的诉讼。C项应当是错误的。D项: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在无效诉讼中,“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项正确。92、甲将自己拥有专利保护的一款运动鞋委托乙代工生产,后发现乙未经其许可,自行生产该款运动鞋并对外销售,甲向法院起诉并请求获得赔偿。以下可以作为侵权赔偿数额计算依据的是?A.甲因研发该专利技术所投入的合理成本B.乙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C.该专利权的市场评估价值D.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侵权赔偿条款【答案】BD评析: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A项:根据专利法上述规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不考虑研发成本。A项不能作为赔偿依据。B项:根据专利法上述规定,乙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B项可以作为赔偿依据。C项:根据专利法上述规定,专利权的市场评估价值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C项不能作为赔偿依据。D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D项可以作为赔偿依据。93、甲拥有一项机床的发明专利权,乙未经甲的许可制造了该机床,用于为自己的客户加工零部件,同时将部分机床对外销售;丙不知道该机床为侵权产品,以合理价格购买了该机床用于企业的生产,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乙制造该机床供自己使用的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B.丙使用该机床侵犯了甲的专利权C.丙能证明其采购机床的合法来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D.法院根据甲的请求,应当判令乙、丙立即停止使用该机床【答案】BC评析:A项:乙未经许可制造该机床无论是谁使用,只要是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均构成侵权。A项错误。B项:丙虽然不知情,但购买该机床是用于企业的生产,属于侵权。应当停止使用,但根据专利法70条的规定,证明自己是不知情的,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项正确。(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B项正确。C项:根据法70条的规定,丙虽然能证明其采购机床的合法来源,但仍需要停止侵权,即停止使用该机床,只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继续使用,应当与甲进行协商并支付费用。C项正确。D项:基于乙和丙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甲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乙和丙停止使用该机床。但通常情况下,通过协商乙和丙可以向甲支付许可费后,继续使用该机床。D项应当是正确的。94、甲拥有一项X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向法院起诉乙制造的产品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以下哪些可以作为乙不侵权抗辩的理由?A.乙用于制造X产品的设备是以合理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的B.乙在甲申请专利之前自行完成了研发并开始制造X产品C.乙就其所制造的产品拥有自己的专利权D.乙有证据表明其生产的X产品属于现有技术【答案】BD评析:A项:基于甲的专利是产品专利,故采用何种手段生产该产品均不影响专利侵权的构成。因此,乙制造该专利产品的设备来源是否合法,不影响侵权的构成。A项不能作为抗辨理由。B项:乙如果在甲申请专利之前自行研发并开始制度X产品,可以用先用权进行不侵权的抗辩。B项可以作为抗辩理由。C项:乙如果就该产品拥有自己的专利权,可以重复授权的规则来处理,但不能一概的说可以构成抗辩理由。C项不能作为抗辩理由。D项:如果乙有证据说明已经生产的是现有技术,可以现有技术来抗辩不侵权。D项可以作为抗辩理由。95、甲公司拥有一项产品发明专利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了该专利产品,并在产品上标注了甲公司的专利号;丙公司从乙公司处采购该产品并对外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B.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乙公司和丙公司产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D.丙公司若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并且是通过合法途径、以合理价格采购了该产品,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答案】ABD评析:A项:乙公司如果仅仅是制造专利产品,则只构成专利侵权。但乙公司还将甲公司的专利号标上,则不仅构成专利侵权,还构成假冒专利。问题在丙公司行为的性质,从侵权的角度讲,丙公司如果不知情,根据法70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构成侵权,这是没有问题的。细则8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A项正确。B项:基于乙公司制造了专利产品,而丙公司购买了该产品,且再对外销售。两个公司均构成专利侵权,没有问题。B项正确。C项:根据专利法第64条的规定,地方局有权进行查封和扣押(“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不必经法院。C项错误。D项:根据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丙公司若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并且是通过合法途径、以合理价格采购了该产品,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D项正确。96、甲在乙的发明专利基础上开发了一项具有显著经济意义并有着重大技术进步的技术方案,就该技术方案甲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甲实施其发明专利时有赖于乙的发明专利的实施。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强制许可,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B.如果甲与乙就强制许可使用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C.甲或乙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D.如果甲获得了实施乙专利的强制许可,则乙自动获得实施甲专利的强制许可【答案】AB评析:A项:根据专利法第51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提起强制许可。A项正确。B项:根据专利法第57条规定,如果甲与乙就强制许可使用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B项正确。C项:根据专利法第58条的规定,甲或乙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应当向法院起诉,不能提起行政复议。C项错误。D项:交叉许可不是自然形成的,需要双方协商。或者经强制许可程序。甲获得了实施乙专利的强制许可,则乙自动获得实施甲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判断是错误的。D项错误。97、美籍华人张某长期居住在上海,就其在上海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提交PCT国际申请,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张某可以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国际申请B张某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C张某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D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答案】BD评析:A项:专利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张某直接向美国提交国际申请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张某直接向国知局提交是正确的,因为作为国际申请,在初审阶段,我国是进行保密审查的,故不需要先行提交国知局进行保密审查。B项正确。C项:张某不能直接向国际局提出,必须先行进行保密审查。C项错误。D项:根据专利法细则的规定,进入我国的国际申请,通常情况下是发明专利申请,但也可以是实用新型申请。D项正确。98、下列哪些情形的国际申请,不能以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文件之日作为国际申请日?A.申请中没有按规定写明发明人的姓名B.申请中未指定任何缔约国C.没有缴纳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D.国际申请没有用规定的语言撰写【答案】BD评析:A项: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规定了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申请中没有按规定写明发明人的姓名,其国际申请日不受影响。A项可以承认国际申请日。B项: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规定了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要求“至少提出一个缔约国作指定国”,申请中没有指定任何缔约国不能确定申请日。B项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2004年后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C项:根据《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28条的规定,没有缴纳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可以在接到专利局通知后一个月补交,如果补交,仍然可以承认国际申请日。C项可能承认国际申请日。D项:根据《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国际申请应当使用英文或者中文。没有用规定的语言撰写的,不能承认国际申请日。D项不能承认国际申请日。99、王某以英文提交了PCT国际申请,其国际申请日为2011年1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9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3年3月1日。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该国际申请的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B.申请人应当于2013年9月15日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C.该申请授权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为2011年1月18日D.该申请授权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日为2013年3月1日【答案】ABC评析:A项:细则第103条规定“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A项正确。B项:基于国际申请日就是中国的申请日,即在计算提出实审请求的3年期限时,应当以国际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以优先权日为准),B项正确。C项:同样道理,该专利期限的起算日应当是国际申请日。C项正确。D项:从进入中国国家的日子起算是错误的。D项错误。100、下列各组表示了国际专利分类表部的类号所指示的部的类名,请判断哪些组存在错误?A.G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B.E部:电学C部:化学、冶金C.A部:人类生活必需D部:纺织、造纸D.H部:物理B部:作业、运输【答案】ABD评析:国际专利分类法8个部:A部:生活需要。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部:纺织;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G部:物理;H部:电学。A项:G部应当是物理,E部才是固定建筑物。A项有错误。B项:E部应当是固定建筑物,不是电学。B项有错误。C项:C项正确。D项:H部是物理不正确,应当是电学。D项有错误。',)


  • 编号:1700738098
  • 分类:学习教育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62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62274 KB
  • 标签:

广告位推荐

相关学习教育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