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合同模板 > 2018年商业合同纠纷案例:货物不符详细解析及应对策略(21页Word文档)

2018年商业合同纠纷案例:货物不符详细解析及应对策略(21页Word文档)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21页),格式为 docx ,大小 42154 KB ,页数为 19页

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21页)


('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篇一:案例参考答案案例: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曼哈顿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由卖方每月供应10吨一级花生油,价格每三个月议定一次。”但合同执行了半年以后,买方提出:“因合同的价格尚未明确,主张合同无效。”问:合同是否有效?要点:商品、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三者为必备因素,本案中确定价格的方法未明确(“议”而未“定”)案例:外国B商行代表于5月17日上午来访我某电子工艺品公司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B商未置可否。次日上午该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公司17日上午的发盘。此时,我方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问:根据《公约》的规定,我方如何处理?要点:根据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价格趋涨的情况下,理论上我方可以不接受,实际业务要综合考虑更换客户的成本和增加的收益等因素后作出决定。案例: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商出口苹果酒一批,CIF条件,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国外开来信用证,货名为“Apple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填写为“Apple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意大利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外商因此要求我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要点:有,AppleWine和Cider在不同的国家含义有所差别,我方未按照要求出货,造成损失理应赔偿。案例:我方某外贸公司从美国进口钢材500吨,美商报价为每吨3000美元CIF广州,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当我方凭单提货后发现,实际重量只有453.5公吨,当我方向美商提出交涉时,美商拒不补交剩余的47.5公吨。问:我方应吸取那些教训?要点:因为度量衡制度的差异,“吨”有“公吨”、“长吨”、“短吨”的区别,我方应该在合同中对于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加以明确。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与澳洲某客商达成一笔进口1000公吨大豆的交易,合同规定:新麻袋包装(NEWGUNNYBAG),每袋25千克,每公吨200美元FOB悉尼。货到后我方验货发现,交货物每袋毛重25千克,净重24千克,马上去电澳商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提出问题,要求扣除短量部分的货款,并向澳商寄送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要点:我方要求合理,按照国际惯例,以重量作为计量标准且未约定以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均按净重计算。案例:我出口公司向芬兰客户出口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我方便将小包装更改为,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货到目的港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我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问: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要点:我方公司有责任,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货物。但芬兰客户拒绝收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的违约并没有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要求我方予以适当赔偿。案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要点:我方公司责任,理由同上。案例:我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合同签订后,3月10日B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我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即复电B公司不能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3月20日,B公司来电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A公司即致电B公司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B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问:(1)买方B公司是否违约?(2)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3)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损失?要点:(1)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派船;(2)3月20日24点;(3)是,因为其违约。案例: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我方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我方拒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点:拒赔不符合规定,因为出口方为履行FOB下应当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案例: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000美元,其中的1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要点:美商要求合理,尽管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按照何种贸易惯例办理,但INCOTERMS201X/201X都没有关于“VESSEL”的规定,只有《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有此项规定,故因视为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办理,按照其对FOBVessel的规定,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应由进口方负担。案例: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船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因向谁索赔?要点:出口方未租用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对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船公司延误船期,对扩大的损失应予以赔偿。案例: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起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此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要点: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在象征向交货下,卖方可通过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来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须凭单据付款,但它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要点:买方要求合理,卖方未完整提交符合同约定的单据,视为违约。案例:我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利物浦向英商出售一批供应圣诞节的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载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要点:CIF术语下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任。按照CIF本身的规定来看,这一合同已经违背了CIF的实质。但如果买卖双方已经做出了约定,此约定还是有效的,因为贸易术语的规则、定义和解释作为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买卖双方可选择不同的惯例,也可以对规则或惯例作出不同的解释。案例:我国内地省份A公司拟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蕃茄酱罐头一批,B公司提出按CFR多伦多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CPT多伦多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要点: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从内陆地区到港口的运费和中途承担的风险承担问题,CFR条件下由出口方A公司承担,CIP条件下由进口方B公司承担。案例:我A贸易公司与香港T签订一份出口茶叶的合同,EXW交货条件,数量10公吨,总值264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8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8月1日如期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付清了货款。但是,买方直到8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T公司于9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2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问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要点: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造成损失的扩大,也要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案例:国内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署一笔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2200箱罐头食品出口合同。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B公司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要点:CIF条件下货物上船之后的风险由进口方承担,故转船造成船期延误带来的损失不该由出口方承担,至于直运提单下转船运输的行为,出口方也不承担责任,因为提单的签发和实际运输属于船公司掌控的范围,也没有证据表明出口方渔船公司串通或者出口方知道船公司会转船的情况下仍然向进口公司提交直运提单。案例:我某外贸公司出口铁矿砂3200公吨至日本,已知运往日本基本港口的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80美元,运往非基本港口的转船附加费率为20%,同时,每运费吨加收10美元的港口附加费。问:该批铁矿砂运往非基本港口的运费为多少?要点:运费=(808020%+10)3200案例:我某进出口公司进口货物一批共200箱,装运条件是CY/CY。货物到港后,该公司凭“清洁已装船”提单换取提货单提货后,发现其中有40箱包装破损且短少,短少货值共4500美元,该公司经办理有关凭证后,向船公司提出索赔,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但船公司以提单上表明“Shippersloadandcount.”且集装箱完好无损为由拒赔。问:船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要点:船公司拒赔合理,CY/CY表明是整箱货运输,整箱货是出口方自行装箱后(Shippersloadandcount)交给承运人,集装箱完好说明船公司并未打开过集装箱,对集装箱中所装货物的情况也不知情,进口方提货后发现的货损货差不是船公司造成的,故船公司不承担责任。案例:某商品用纸箱包装,2打装1个纸箱,每个纸箱的尺码为40×40×50厘米,毛重是20千克,净重是18千克,共出口200打。经查,拼箱费率为每运费吨90美元,运费的计算标准为W/M,计算该批货物的海运总运费和每打单位运费。要点:0.40.40.5=0.08M3,20kg=0.02公吨,运费的计算标准为W/M,故应按照体积计算运费总运费=0.0890200/2,单位运费=总运费/200=0.0890/2案例:出口一个40英尺集装箱的装饰灯串,每20套装1个纸箱,纸箱的尺码为38×38×28厘米,毛重为每箱12千克,净重为10千克,40英尺集装箱最大承重量为24500千克,内径尺寸12024×2352×2390mm,海运包箱费率为2100美元,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6元人民币,试计算每套灯串的出口运费为多少元人民币。要点:案例:中国恒通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400公吨聚苯乙烯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布宜洛斯艾利斯6380美元/公吨,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卖方8月28日装船完毕,取得当日已装船清洁提单。9月7日卖方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手续,银行审单无误,接受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且短量明显,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我方退回货款。问:(1)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款是否有理?(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要点:(1)没有道理,在没有其他说明的情况下,清洁提单说明货物交给船公司是完好的,到达目的港产生货损货差应由船公司负责。(2)进口方可以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案例: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一份信用证,证内规定:“FullsetsofcleanshippedonboardmarinebillsofladingmadeouttoorderofABCBank”。问:(1)这是一张什么海运提单?(2)提单上的收货人应如何填写?(3)该提单提货时是否需要背书?如果要背书由谁背书?要点:(1)清洁已装船指示提单;(2)TOORDEROFABCBANK;(3)需要背书,应由ABCBANK背书。案例:我某外贸企业与加拿大S公司洽谈一笔五金器材出口业务,在装运问题上S公司提出:“TranshipmentallowedonconditionthattheentirevoyagebecoveredbythroughB/Landthegoodswillbe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transhippedmustbeatHongKongonly”。问对此条件我方可否接受?要点:联运提单(throughB/L)问题不大,至于一定要在香港转船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案例:我国对日本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3-4月份装运,国外来证如此,别无它字样。但我方在租船订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须分三次装运。问在这样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要点:不需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案例: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要点:银行付款没有问题,因为UPC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被视为分批装运。至于是否违约,要看合同具体怎么约定。案例:201X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1X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1X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要点: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本案中损失是由多数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盗窃造成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冻坏造成的损失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冻坏是盗窃导致的必然结果,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案例: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1X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1X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1X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1X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要点:(1)单独海损,不能与要求运输的其他当事人进行分摊,在投保水渍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2)共同海损,可以要求运输的其他当事人进行分摊,A公司自己承担的部分在投保水渍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3)不能,市价跌落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案例: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件丝绸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我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买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启航,2月25日,载货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受损严重,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为什么?篇二:案例分析题9.1.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信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答:(1)本案中我方拒开信用证是合理的。(2)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3)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后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故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9.2.英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是老顾客关系。A一直把货物供。给B。美国C公司冒充B的名义,与A签订了进口合同。C从A处取得货物并向A支付了货款,后来A发现C是冒充的,因此A向C追回货物,但遭C的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A有无权利向C追回货物?为什么?答:在此情况下,A有权向C追回货物。因为A与C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在违背了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确立的,不构成有效合同,故A可以向C追回货物。9.3.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接受但价格减5%”,我尚未对此作答复,由于该商品市场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称“无条件接受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在此情况下,我方可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我方可告之英商合同未成立,其6月3日接受是无效的。然后可按上涨市价向美商重新报价,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市价达成交易。(2)按照《公约》规定,发盘终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项为发盘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3)本案例中,6月2日收到的英商电传即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是一项还盘,还盘到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失效,而荚商在6月3日作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作出的,不是有效的接受,合同未达成。9.4.拟出售一台X型机床给B,A在发盘电报中说:“确认出售一台X型机床??(其它各项交易条件略)请电汇一万美元。”B立即复电:“确认你方来电,同意各项交易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一万美元,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但A接到回电后未作任何答复,并把这台机床以更高的价格卖给C,事后双方发生争议。问:在上述情况下A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在上述情况下A的做法完全合理。因为B的复电实际上构成了一项还盘,当B做出还盘后,A的发盘失效,对A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A完全有权出售自己的机床给其他客户。9.5.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答:(l)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我方最好的选择办法是尽快撤回发盘,并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使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则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只能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得予撤销。(3)如果第M天上午9时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具体措施有:提供最近与其他客户的成交证明,确系报错,请对方原谅;为对方提供额外便利的条件或凭个人私交等,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引以为戒。10.1.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答:(1)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2)按FDB条件成交,卖方应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于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完成交货义务。但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而言,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10.2.我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当我出口公司凭有关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进口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本案中进口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201X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我们可知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发生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获款,买方凭单交款。所以进口方应接受单据,支付货款。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10.3.我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答:(1)买方的行为不尽合理。(2)按《201X年通则》解释,在EXW条件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货物的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货物的包装要求做了规定,则卖方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3)本案中,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时,并没有提出电缆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只是提出包装不适合出口运输,这说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货物的包装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按照《通则》解释,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显然理由不充分。10.4.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答:(1)我方不能以风险划分界限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2)按照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已转移给卖方,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按照有关惯例的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来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3)本案中,很显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来办保险手续,而货物却已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卖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卖方为由拒绝对方的索赔。11.1.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要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2月下旬买方开立信用证上亦有同样文字。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未能如期装船。到5月份后,外商以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问:我方应如何处理?答:(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11.2.甲方与乙方订立了一份CIF合同,甲方出售200箱番茄酱罐头给乙方。合同规定“每箱装24罐Xl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n克,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1倍,但买方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买方有这种权利吗?为什么?答:在本案例中,由于卖方未按合同中关于品质的规定交货,买方应该有这种权利。因为:(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品质条款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之一,即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例中,采用了规格这种方法表示品质,违反规格交货。就说明卖方违反了合同的品收货物。除非买方宽容,主动放弃其权利。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容忍对方的违约行为,所以可以拒收货物。(2)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对规格的要求,是为了将来进口品能够适销对路,而卖方违反规格交货,使买方的营销计划不能实现,从而破坏了买方的商业目标。从这一点上说,买方也有权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11.3.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规定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答:(1)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2)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就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虽然可以委托商检机构对货物再次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3)因此,本案例中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12.1.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l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答:买方可以主张以后各批均撤销。因为根据分批装船的法律规定,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规定装运,就可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品质霉变,即卖方未按品质规定交货,故从第五批以后的各批买方均有权撤销。12.2、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答:(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公义付。(2)国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13.1.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程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第一,500箱货物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受损迹象;第二,另有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AB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第三,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第四,300箱已被烧毁。试问上述四种情况,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为什么?答:在本案例中,由于事故是发生在海上航行的载货海轮上,因此,货物所遭受到的一切损失均属于海损范围。上述四种损失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其性质也不同。第一种损失:货物只受到了水渍的损害,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肯定是在灭火行动中,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应当属于共同海损,困为灌水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施救行动,而这批货损是施放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二种损失:由于没有发生任何着火的痕迹,我们可以理解为,受热熏损失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清部分则可列为共同海损。第三种损失: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第四种损失:这300箱已被烧毁的货物显然属于单独海损。13.2.一艘载运出口货物的轮船在航行途中前舱起火,船长下令灭火,火被扑灭后船上造成以下损失:①部分服装被烧毁;②灭火时一部分布匹被水浇坏;③为了灭火方便船甲板被切开损失一部分修理费;④一部分纸张被水浸毁。试问:以上各种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为什么?答:以上各种损失中的①属于单独海损,②③④属共同海损。因为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几个条件即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必须是非常性质的损失。案例中的②③④符合这几个条件,故属共同海损。案例中的①白于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故属单独海损。14.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答:(1)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2)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白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其他任何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3)本案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窗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14.2.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执票人,丙为受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到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向了付款。问:丁此时有何权利?如何行使?答:丁有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承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偿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即其前手追索票款。14.3.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外贸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试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15.1.某年10月,我国某外贸公司同一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交货期为当年12月。由于同年7、8月间产区遭受旱灾,产品无收,出口人不能依约交货,于是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问该项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不能成立。因为产区发生的旱灾是在出口合同签订之前。15.2.某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判决?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答:美国法院可能判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为罚金,并宣布对合同规定的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规定不承认。原因是:(1)关国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而英美法系把违约金严格地区分为“罚金”和“预约赔偿金”。认为前者是无效的,不可强制执行;后者是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至于二者之间怎样区分,要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而定。如果当事人的意图是要惩戒或预防违约的发生,则违约金就是“罚金”;如果当事人是为减少将来计算违约损害的麻烦而规定的,即属于“预约赔偿金”。(2)就本案例而言,由于合同只简单订明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易让人理解为这是为了预防违约而制定的。另外,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额较高,超出合同价款的一半也易让人理解为这笔违约金具有惩戒性质,即为“罚金”。如果我方公司不能提供自己因卖方延迟交货而遭受损失与这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大体一致的充足证明,法院就会因其过高而将此违约金判定为“罚金”而不子承认。15.3.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请问:在此情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公司应吸取什么教训?答: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不可抗力的概念很清楚,即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本案例告诉我方:①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②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17.l.我某公司按FOB青岛/烟台出口玉米300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临近装船期,我货物尚分散在各地,一时难以全部集中到一个港口,于是只好分别在青岛、烟台两港口各装15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只船上。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来证的要求?为什么?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货物在不同港口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所以,我方的交货方式完全符合来证中关于不许分批装运的要17.2.假如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二级品,我因货源关系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认同意。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一级品”是否可以?答:不可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要求卖方所提交的所有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上的任何不一致,均可被视为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有权拒收一切与信用证不相符的单据。商业发票是信用证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单据之一,更受到严格要求。在本案例中,货物等级由“一级”变为“二级’显然不能满足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17.3.我方公司按CFR条件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为3、4月份装船,未明确可否分批装运。在我方租船订舱时发现,由于货物数量较大,没有足够的舱位,必须分2至3次装运。对此,你认为我们是否有必要要求国外改证?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写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那么可以理解为允许分批装运。因此,在本案例中,只要我公司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发货,没有必要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我们就可以分批发货。17.4.信和证在提单条款中常规定:Fullset3/3OrigindBillsOfLading??或Fullset2/3orignalBillsLading??,其中的3/30和2/3是什么意思?答:在上面两个分式中,分母都是“3”,表明在一批货物的运输中,正本提单必须签发三份;分子表示根据信用证要求要向银行提交的正本提单的份数。在题目中,3/3表示银行要求必须签发正本提单三份,一并向银行提交2/3则表示签发三份正本提单,只要向银行提交其中两份——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中肯定还有其他条款来规定另一份提单的用途。篇三:《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国际商务合同》案例分析题1.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9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l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订立了合同答:(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受盘人B的时候,受盘人B已经发出接受通知了,因此合同已经成立。(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订立。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迫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否达成?理由何在?答:交易未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电是还盘,因为价格构成合同的根本性要件,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何况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而示接受,因此不能达成交易。3.我c公司于201X年7月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立。证。试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2)我方有失误。具体失误有两点:①我日发盘。②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4.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接受新价。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对方的要求不合理。A公司不能撤销22日电复:“如果把单价降低3月20日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16日收到法国巴黎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500”法国?(2)我方有无失误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不应接受12日我方收到美国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为什么?1?10月20日的发盘。根据《联合国国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在这个案例中,A将撤销通知送达3月20日的发盘,有效5美元。可以接受。”3试问.此项交易是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20日复到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19日复电“接”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C公司7日的还盘已失效。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6月8日向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再美元”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请确认。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1)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3)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4)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5.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答:我方不应发货。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发货。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6.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答: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受订单。”而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购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其答复已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天,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7.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岛,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沫,外加木条包装。”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而本案中,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8.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复电已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当我方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协议规定:”112000对方发盘的内容为:6至7月份装运,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8月“若价格能够降到2不具有接受的效力,15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什么?本案中,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12月25日卖方15“兹可供普通包装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为什么?付款、品质、数量、如果在实质原发盘即告8月15日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8月15的发盘:问:我方的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8月21日得知国际“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月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日。我方于”对方未作答复。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市场行情有变,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经不具有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9.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FR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CFR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张,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请问:在本例中,乙公司的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甲?答:甲公司后来发出了一份还盘,这份还盘的发出实际上已经解除了乙公司原发盘的效力了,而乙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5月20日做出接受的意思或行为。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乙公司原先的报价已经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理睬。10.出口商A向进口商B发盘7000向出口商A订购6000公吨的货品。出口商请问:(1)此纠纷如何解决?(2)如果进口商B向出口商A订8000如何?答:(1)出口商A有理由拒绝接受订货。因为是一种询盘,真正的购买合同并没有成立。(2)如果是订购8000公吨,这项内容仍然属于还盘的性质,因此,属于还盘。11.某月20日,我方向老客户A发盘“可供一级红枣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请速复电。”A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由于我方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方未予答复。我方便着手备货。.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原合同成立。当A回复:“你方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经成立了,因为原先我方的要约中对包装条款的规定是:包装即可,所以原合同成立。我方后来因为没有麻袋,对项要约了。只要A不接受,这个新的合同也就不可能成立了。所以,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原合同是成立的。12.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A国商人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o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请根据《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此案做出裁决。答:A商人应该承担该义务。首先B商人对原A商的发盘的更改实际上属于非根本性要件的更改,只要示拒绝,则该接受仍然是成立的,而且A商已经按着35月31日了。乙公司可以对甲公司不予A拒绝接受,结果发生了纠纷。多出来的B商向A商订购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用麻袋包装,“适合海运包装”A进行的回复实际上变成了另一BA国商人收到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B商的接受行事了,因此从行为的角B经过考虑后。1000公吨性质6000公吨的货品本身1000公吨的货物也100公吨。每公吨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对”时,这个合同已。只要是适合海运-B国商人复B国商人开来的信A商没有表500”公吨的货品。进口商公吨的货品,国商人发盘度来看,该合同仍然是成立的。所以根据《公约》的规定,B商胜诉。13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为此意见不一致。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此合同不能成立。原因如下:这个案例主要需要明确的是受盘人做的是接受还是还盘的问题。出,该受盘人所做的是还盘而不是接受,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所以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变更发盘条件,因此受盘人做出的行为是一种还盘而不是接受。14.中国某外贸企业于美方10月10日复到。金”。在我外贸企业对美方的传真尚未答复时:美商于“无条件接受你方为什么?答:此时我方如果同意的话,件接受你方10月7这主要是因为:其实在是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十九条的规定: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反发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因此这个传真实质上是一项反发盘。此时,原来的发盘对中国的出口商来说就已经失效了。此时美商在10没有超过中国出口商原来发盘规定的接受时间,但已经对原来的发盘不产生任何的效力了。这实质上是一种发盘,可以接受的,此时就必须明确的答复或者采取行动表示接受,受。15.我国A公司拟参加某宾馆的装修投标。国B公司询价购买估算投标的价格,投标日期为1日向A公司发出出售底,并于8月8日递交了投标书。但涨,遂于8月15约。8月25日开标时,约做出承诺。B公司回电称要约已撤消,合同不成立,而问A公司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立的。理由如下: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在这里受盘人更改的仲裁条款应该属于解决争端的范围。201X10月8日收到美商发来传真称:10月7日发盘。应该毫不迟延表示接受或者做出行为同意美商关于10月8日收到美商发来的传真事实上一个还盘,即反发盘。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9日又发来了一份传真表示完全无条件的接受此时中国的外贸出口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300套卫浴设备,并说明:8300套卫浴设备的要约。A公司中标,根据上面的陈述可以看因为他对原发盘人的条件做出了实质性的更改。10月7日用传真向美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接受。我方须收10月9日又来传真表示:。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有关货物价格、付款、”在这里美商的传真改变了价格,10月当然一般情况下,沉默或者不作为并不意味着接为更确切地估算投标标底,“这一询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8日,开标日期为8月25日。A公司认为价格合理据此计算标B公司发出要约后。因货源紧张,价格上A公司收到后当即表示不同意撤消要A公司于8月26日对B公司A公司坚持合同成立。?为什么?”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成4根均5%佣?“无条7日的发盘,此时是向美B公司于8月8月1日的要“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年我方立即开出信用证”日发盘,我方立即开出信用证”的表示。月月日发出撤消要约的通知。根据《公约》的16条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要约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发盘撤销。如果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此外,《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而采取了行动。在本案中,中国的A公司已经本着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依照该发盘的报价进行了投标,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的B公司是没有理由认为该合同无效的。16.A向B发盘,发盘中说: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答:双方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原因如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此时已经不是接受,而是还盘了。在这里B收到原来A的发盘后,电复说:实际上已经改变了交货时间了,时,A没有作任何的答复,在并不等于接受,如果受盘人收到发盘后,则不能认为是对发盘表示接受。所以要约了。2018-商业合同中收到货物不对的案例-优秀word范文综上所述,A与B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17.我A公司向国外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虑。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这批谷物卖给另一外商。并在第通知货已售出。但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答:我方不应赔偿。因为本案中,B公司两次来电,已构成还盘,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擅自撤约的问题。所以,我方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18.我某技术贸易公司就某项技术贸易的进口事宜与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最终使交易得以达成,但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函电往来表明。出口。而时至201X年1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约已达成。问:(1)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答:(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供应“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构成了根本性更改原发盘的条件,AB公司发盘,报谷物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对方应于?为什么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为什么?“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已经构成了还盘了。的规定,沉默或不行为本身,A300公吨,每公吨600公吨,价格降至10600公吨,价格降至201X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一项技术贸易的?(2)就此案例。我方应如何处理书面的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5CIF”。但A”而此而只是保持缄默,B的反250美元。发230美B公司。230美元/公吨,?此案中,我某尽管双方未签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盘作出反应,没有作任何的答复,不能视为已经接受了天复电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项技术贸易。我方曾多次要',)


  • 编号:1700537207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9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42154 KB
  • 标签: 商业合同

广告位推荐

相关合同模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