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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治理交易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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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交易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范本


('\uf06e更多资料请访问.(.....)\uf06e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324份资料...../Shop/49.shtml《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8720份资料...../Shop/42.shtml《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17945份资...../Shop/45.shtml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4879份资料...../Shop/47.shtml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前言..............................................................................................3二、释义..............................................................................................5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0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2五、基金备案......................................................................................14六、基金份额的交易............................................................................15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21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十二、基金的托管...............................................................................40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1十四、基金的投资...............................................................................42十五、基金的财产...............................................................................49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50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2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63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8二十二、违约责任...............................................................................70二十三、争议的处理............................................................................72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73二十五、其他事项...............................................................................74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5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9、《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22、上交所《业务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24、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2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26、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28、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29、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32、注册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33、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9、日:指公历日40、月:指公历月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卖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50、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55、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含预估现金部分)实时市值,简称IOPV57、元:指人民币元58、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59、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0、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61、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2、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可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表现为标的指数长期回报率落后于市场综合指数回报率,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如果有更合理、更能代表中国主板市场的成分股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①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②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③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④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⑤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⑥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3、发售对象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3)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及持有限额1、认购限额(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2、持有限额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六、基金份额的交易(一)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三)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2、基金合同终止;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4、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八)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彭纯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法定代表人:项俊波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注册资金:26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交付赎回对价;(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3)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4)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八)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0)、(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4)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5)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4)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5)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十二、基金的托管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2、取得注册登记费;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其他必要服务;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四、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二)投资理念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反映上海证券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公司治理状况良好的股票整体收益状况的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作为标的指数,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同步的收益。(三)投资范围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四)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1、决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2、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3、投资程序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及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5)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五)投资组合管理为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按照标的指数的权重比例分散投资于各成份股。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1、投资组合的建立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它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由于各种原因,跟踪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可能会发生调整,分析这种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4)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5)组合调整:①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②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它重大事项,可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③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6)复制标的指数并核对,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行为信息预测下一交易日指数结构。(7)对比指数与组合的每日及累计的绩效数据,检测跟踪误差及其趋势。分析由于组合每只股票构成与指数构成的差异导致的跟踪误差的程度与趋势以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8)根据指数跟踪研究结果及当日最新组合情况进行指数分析及组合分析并进行组合调整计算,进而制定明日交易内容与策略。(9)以T-1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T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T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1)每月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每月末,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2)标的指数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4、投资绩效评估(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2)每月末,金融工程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六)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可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表现为标的指数长期回报率落后于市场综合指数回报率,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如果有更合理、更能代表中国主板市场的成分股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①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②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③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④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⑤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⑥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七)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八)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九)投资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十)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十五、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三)估值对象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四)估值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股票的估值: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方法:(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权证估值办法:(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五)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0.03%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50,000元的,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六)基金税收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1、买卖证券差价;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3、银行存款利息;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二)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利润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利润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3、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4、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5、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利润的孰低数;7、本基金收益分配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五)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一)基金的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二)基金的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7、申购赎回清单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9、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7)基金募集期延长;(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代理机构;(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10、澄清公告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2)变更基金类别;(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3)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4)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制作清算报告;(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二十二、违约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二十三、争议的处理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二十五、其他事项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交付赎回对价;(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3)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4)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2)通讯开会方式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六)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八)计票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0)、(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3、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4、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5、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利润的孰低数;7、本基金收益分配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三)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0.03%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50,000元的,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六)基金税收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二)投资范围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四)投资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五)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1、股票估值方法:(1)上市股票的估值: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2、债券估值方法:(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权证估值办法:(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一)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5)制作清算报告;(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八、争议的处理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本页无正文)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北京签订日:年月日(本页无正文)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北京签订日:年月日',)


  • 编号:1700534525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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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22560 KB
  • 标签: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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