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口头合同无法证实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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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评“口头合同无法证实败诉案”案例:口头签合同省事举证遇困难败诉日前,宣武法院审结某工程公司起诉某宾馆拖欠代理费的纠纷案件,原告因缺乏有力证据败诉。该案在当前经济纠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原告工程公司诉称,2002年7月,某宾馆与某工程中心约定,由工程中心代办其工程项目施工手续及其它相关协调工作,并先期支付工程中心50万元。后因工程中心没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于2003年9月12日被工商局吊销执照无法完成该项工作。三方口头约定将工作委托给我方,费用按与工程中心约定的标准实行包干。我方按照委托约定完成了全部委托事项,现该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宾馆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为由拒付代理款,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代理费48.3万余元。被告某宾馆辩称,并未委托工程公司进行有关工作,工程中心被吊销执照后,是自行完成的(疑点3)。法院认为,在原告提交的工程概算表上仅有被告单位员工周某的签名,而无双方的签章,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周某是代表被告签署上述材料的(疑点1)。原告提交的工程预算书是由原告自行制作,且无被告签章确认。被告明确表示不存在原告所诉的情况,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提出宾馆办理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临时占用、掘动道路许可证》中联系人一栏填写的是原告单位员工王某。因王某现任原告公司工程项目经理,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仅此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疑点2)以及合同的性质、内容、履行过程中是否完成、对相关单位的补偿,因此对证人证言的效力不予认定。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例来源于北京法院网,作者:李旸)杨文战律师点评: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请标明作者、出处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此前曾经针对一个咨询写过一篇文章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其实不但一些个人在交易时忽视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就连一些不规范的公司也常犯这样的错误。很多公司在拿下业务时都是通过朋友或其它关系拿到的,当时与对方工作人员是称兄道弟,什么都好说,往往认为协议不重要,甚至很多上百万的工程、交易也仅凭一句话就行了。这不是一个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应有的行为。一旦双方发生什么纠纷,或者对方公司中原负责此事的人离职,就往往会发生说不清楚的事,这时再想起来用法律维权,就会增大难度,甚至如本案涉及的根本无法证明那工程是自己做的。不过,就本案目前资料看,我认为法院的认定多少有些值得商榷:疑点1中既然已确认工程概算表中签字的周某是被告的员工,为什么没有提到被告对此的解释和理由呢?疑点2中宾馆提交公安的文件中联系人为什么是原告的员工王某,毕竟文件与被告有关,被告有何解释?且这是一份书面证据,非证人证言,先把此证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请标明作者、出处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据能证明什么放在一边,法院认定王某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而否定此证据,似乎不妥。疑点3,从本案来看,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工程是否为原告完成的,虽然原告的证据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实工程为其完成,但是多少有些证据能证明此工程与原告有关。愿意的话,法院有理由要求被告对此事实进行相应说明和举证比如被告主张工程不是原告所为,那是何主体所为?如果是原告自己所为,那么相信会有一些能证明此事实的证据可以提供。做个假设:同样是这个事,如果是另一个法官换个角度审理会不会出现“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与此工程有一定关系,被告否认原告的说法,但是未对其证据进行相应反驳,且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工程为自己或其它第三方完成的,综上可以认定工程应该为原告完成”。当然,上面所说的疑点只是根据案例报道本身的内容所提,只是看到报道,心中有疑,顺便提提而矣。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已通过某些方式消除了这些疑点,本人就无从可知了。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请标明作者、出处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分析此案例的最重要目的还是要强调:要重视书面合同或证据的重要性。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请标明作者、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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