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消费合同的法规控制与监督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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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研究作者:贾旭光来源:《中国市场》2022年第20期摘要:为促进预付式消费模式良好发展,文章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进行研究。首先阐述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点,其次介绍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分析,最后提出了创建完善的制度规范、加强配套的管理力度这两个完善建议,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关键词: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规制;监管中图分类号:D923.8;DF4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2)20-0134-03DOI:10.13939/j.cnki.zgsc.2022.20.134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多个商品销售、服务行业都推出了预付式消费。该种交易模式,可以对企业交易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帮助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还可以提供给消费者便捷的服务与便宜的商品。预付式消费,促使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但是其容易使消费者处在劣势的地位,容易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想要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需要注重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工作,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执法手段,对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促进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长远发展。1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点1.1连续性和非及时履行性在发卡人为办卡人办理预付卡时,办卡人不会马上消费完毕,基本上都是在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多次消费,或者是赠送给其他人消费。在合同内容中,继续性履行合同并不是一次给付便完结的,需要持续给付才可以实现目的。从中可以看出,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连续性和非及时履行性特点。1.2滞后性预付式消费有连续性特点,消费者是先付款后消费,商家具有主动权。并且,在该种消费模式中有信息差异失衡的问题,商家更加具有主动权。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商家关店跑路、后续提供商品不合格、后续提供服务不合格等情况,消费者常常很难及时得知,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1.3格式条款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基本上都是办卡人拿出事先拟定的合同文本,或者是直接印刷在预付卡背面,办卡人常常不允许针对合同条款和发卡人进行协商[1]。并且,在该种消费模式下,商家预先会准备好合同内容,且重复使用,消费者只需要签字便可以生效。在实践中,很多消费者都没有注意到相关条款,而商家会利用格式条款对合同订立的时间成本进行节约,更快对合同进行订立,这针对消费者来讲,格式条款通常会加重责任负担。2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分析2.1合同法规范分析现阶段,我国预付式消费已经大规模发展,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立法不完善以致频繁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对预付式消费合同实施有名化处理,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能够对该种消费模式发展进行更好的引导,且在立法体系中较为整齐,能够防止法律之间互相穿插,也能够防止体系逻辑混乱。此外,预付式消费合同主要是以格式条款为主,利用格式条款具有正当性,经营者需要提前对合同条款进行拟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消费者更加快速地了解合同内容。并且,格式条款均是提前写好且重复使用的,合同双方不需要花费较多的金钱和时间在合同订立上,能够有效控制交易成本,提升交易率。但是,格式條款滥用,会损害到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在关键条款含混不清也会损害到消费者权益。例如,在预付卡背面有过期作废字样,预付卡到期后消费者需要充钱才可以继续消费余额,该条款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了限制,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并且,滥用格式条款,会对消费者合同解除权造成侵害,如合同中有一经办理概不退卡的规定,导致消费者地位不平等。在民法典中规定,在适用格式条款时,针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和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经营者需要承担提示与说明义务。现阶段,尽管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细化了格式条款的规定,但是难以起到规范效果,在司法中仍然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对情况进行判断,现实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改进[2]。2.2消费法规范分析2.2.1消保法中消费者知情权分析在消保法中,非常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在民法典中明确消费者保护法律为特别法,应倾斜保护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属于长期的债务履行关系,两者信息地位存在不平等问题,消费者无法对经营者信息进行准确、及时获取,导致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规制中,需要意识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保密,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针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规范问题,消保法应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对经营者提出了信息披露义务、对经营者提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所负有的义务。此外,在消保法中,需要把消费者知情权作为赋予消费者所享有权利的重点内容,在对知情权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的基础上,还需要对经营者信息告知义务进行规定,在对经营者商业秘密进行保障的基础上,使得消费者对经营者经营信息进行掌握,以防经营者对预付资金不科学使用,侵吞预付资金。并且,还需要保证消费者知情权持续性,不能仅在签订合同时,还需要延伸到履行过程中。2.2.2引入违约金制度分析在消保法中,对预付式消费内容进行了归纳,并且也对商家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这虽然属于商家违约后的规制,但是没有突出特殊保护消费者。实际上,商家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较小,违约成本较低,这会导致部分商家轻易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侵犯。并且,在消保法中规定,对预付款进行返还需要承担利息,还要对违约金责任进行增加。如果经营者恶意违约,可以借鉴消保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金的同时,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增加。3完善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建议3.1创建完善的制度规范3.1.1创建登记核准市场准入制度在实践中,常常有经营者收取大量预付资金而没有完成约定的服务、商品,甚至出现卷款跑路等问题。在登记核准制度下,能够对发行者身份进行有效核准,如果发行者身份不合格,不允许发行许可。通过该种方法,加强立法设计力度,能够从源头上对预付卡交易安全进行保护。其一,发卡申请人需要根据法定程序,对发卡申请进行提交,对发卡原因和拟发行总金额进行详细说明,且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依法提交。其二,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对发卡申请进行审查,且在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如果不批准,需要说明原因。批准后,申请人需要严格根据批准内容,对发行权利进行行使,且需要对相应义务进行履行。若需要增加发行金额的,也需要依法申请,对证明材料进行提供,由相关部门审查和决定[3]。在实践中,可以利用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对适用原则进行区分。如果材料关键性影响发卡主体权利义务,应利用实质性审查;如果材料没有关键性影响发卡主体权利义务,应利用形式审查。通过这样的手段,能够有效提升相关部门工作效率,也能够有效避免超发和滥发行为。3.1.2创建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下,商家需要先对保证金进行事先缴纳,这可以有效约束商家,还可以快速解决消费者补偿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商家,要求其把预付资金中的部分资金拿出来,作为保证金,存到银行中,或者是交给具有资质的信托机构托管,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证明出具,行政机关才可以通过审查。与此同时,需要结合商家的经营规模、信誉度等,对缴纳保证金数额进行明确。针对具有较强信誉、较大规模的商家,可以适当减少保证金。此外,如果商家出现跑路,或者是商家无法提供保质的服务、商品要求退还预付金时,可以立即启动保证金赔偿,进而保护消费者权益。3.1.3创建引入后悔权、撤回权制度商家常常会夸大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利用营销技巧,在消费者没有对服务内容进行详细了解时和其签订合同。并且,我国很多发行方都是小型的商家,很难监管到位,导致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和撤回权,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有权对合同无条件解除,并且不用对违约责任进行承担,而经营者没有该项权利。与此同时,可以参考消保法规定,对后悔权期限进行规定,解除合同后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若在规定时间内消费者没有使用解除权,那么会自动消灭。3.2加强配套的管理力度3.2.1充分发挥协会监管职能在监管模式中,可以以政府部门为主、以行业组织为辅。预付卡发行协会,其是预付卡消费模式发展的产物,能够有效规范预付卡交易行为,对市场交易安全进行保障。想要充分发挥出该协会的作用,需要对协会行为进行规范,保证运转机制、监管行为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首先,对法律规定、相关规定中有关预付卡发行协会的内容进行完善。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协会成立要件、程序规范、基本要求进行明确,对统一原则标准进行制定,保证协会成立与运转能够有法可依。其次,依法对行业自律公约进行制定。协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行业自律公约,对成员单位需要遵守的权利义务、违约惩罚措施进行明确,促使预付卡行业良好发展,促使市场公平有序发展。再次,依法对协会监管义务进行履行。成立协会主要是为了构建良好的氛围,对预付卡市场安全进行维护,因此监督管理不仅是协会的权利,还需要履行其义务。协会需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约定,监督管理成员单位日常经营,避免其发生违法违约行为,如果单位出现违法行为,需要结合违约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在该过程中,需要注意一点,即协会监管行为需要接受社会、相关部门监督。最后,依法对协会信息提供义务进行履行[4]。协会是各方主体的联系纽带,具有依法提供给各方主体信息的义务,协会应提供给成员单位、消费者信息咨询服务,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信息警示消费者。3.2.2对小额诉讼、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大部分预付式消费中消费数额不大,可以把其糾纷纳入小额诉讼制度中,对解决方法进行寻找,这样不仅可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维护,还可以有效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近几年,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了程序法中的热点,在预付式消费者中,常常有很多维权者。在民事诉讼法中尽管对小额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还在不断发展中,没有配套的细则,在诉讼监督、举证责任、起诉等方面不够完整和详细,司法实践很难适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该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利用便民利民的权利,对诉讼成本进行降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启绿色通道,在多个环节中提供给消费者便利,其中包括法律咨询、审理、立案、执行等。3.2.3注重普法宣传在预付式消费中,大多发生在餐饮、健身、美发、美容等休闲行业,消费金额不大。在经营者恶意侵权后,很多消费者都是持有自认倒霉的态度,不愿意诉讼和仲裁。针对该问题,可以简化维权程序的同时,不断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想要有效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消费者学法、懂法、用法水平,相关部门需要注重普法工作,可以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形式,指引消费者对侵权行为进行鉴别[5]。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注重对经营者进行教育,促使其可以诚信经营、遵法守约。4结论总而言之,在新时代背景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与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能够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还可以有效控制企业交易成本,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目前,由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严重影响到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发展。基于此,在实践中,相关部门需要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且制定完善的准入、监管和担保机制,引入配套立法,保证立法体系完整,营造良好的风气,促进预付式消费良好发展。参考文献:[1]丁人杰,徐园园.中国预付式消费相关法律规制问题探究[J].法制博览,2019(12):208.[2]张驰.中国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问题探讨[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7,38(3):140-144.[3]李成.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研究[J].读天下,2017(5):50-51.[4]赵云.我国预付费消费合同法律规制探析:以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为视角[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2):139-146.[5]吴术豪,徐子淇.论预付消费的法律规制:基于美日的经验比较[J].当代经济,2018(12):13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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