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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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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协议书


('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协议书案例一:小王是个科技新贵,名下有数个不动产,银行存款更超过千万。最近他遇到了理想对象,开始有了结婚的念头,却又怕结婚后若两人个性不合,一旦离婚,会导致自己的财产大失血,因而想在结婚前先签订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财产分配、赡养费给付等问题。案例二:小娟在广告公司裡任职,工作十分忙碌,面对男友的求婚,小娟心裡十分徬徨,害怕结婚之后家庭事业两头烧,会忙得完全没有自己的时间,甚至得放弃事业,因此想在婚前先与男友签订协议书,约定结婚后家务如何分工、家庭生活费支出如何分配等问题。受到美国好莱坞明星流行签订婚前协议书的影响,加上现代人保障自我权益之意识日渐升高,许多男女在婚前也开始兴起签婚前协议书的念头。但须注意的是,因为我国法律认为,婚姻是以夫妻双方经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因此若是以「离婚」为前提所签订之婚前协议书,是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所以这种婚前协议书在法律上无效。简而言之,这种类似「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所以在案例一的情况,小王在婚前协议书中约定约定离婚后财产分配、赡养费给付等问题,这种约定内容,即使双方都同意且签订了,在法律上也不生效力。但是在不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婚前协议书还是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我国民法就明文规定,对于夫妻之冠姓、住所、家庭生活费用之分担、夫妻财产制、自由处分金、子女姓氏、对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与负担等,都可以在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且具有法律效力。另外针对家务分工的问题,虽然我国民法并未明文规定,但因不违反公序良俗,在法律上仍是有效。此外,若约定外遇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金钱上的赔偿,只要协议内容不涉及「离婚」,这样的约定也可以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案例二的情况中,小娟可以在婚前协议书中约定婚后双方应如何分担家务,以及每个月双方应各负担多少比例的家庭生活费支出,避免其婚后会因家务繁重而须放弃工作,或家庭生活费分担失衡的问题。但要提醒各位,婚前协议书的立意是在避免双方的婚姻生活不致因材、米、油、盐、酱、醋、茶等日常琐事引发争吵,破坏婚姻和谐,倘若双方都太过保护自我权益,婚前协议反而导致双方争吵继而分手,那就失去了婚前协议的美意了,毕竟婚姻生活还是需要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体谅、包容,才能永久经营下去。婚前协议:提离婚者须赔10万婚后反悔:协议是否有效?据《现代快报》报道,60多岁的王强和50多岁的李梅都曾离异,后经人介绍,两人组成一个新的家庭。不过,两人结婚之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了婚前婚后财产的处理方式,还约定了如果谁提出离婚,就要赔偿对方10万元。现在,王强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梅离婚,“至于婚前协议,那是不合法的。10万块我是不会给的。”婚前先签协议“”“”科学管理合理组织,不断深化双基建设,狠抓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落实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操作、岗位描述安全管理规范,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和整体操作技能。王强是某单位的退休职工,不仅有丰厚的退休工资,还有几套门面房,晚年生活无忧无虑。王强多年前与妻子离婚,老来没有一个伴,总觉得生活有点孤单。2004年,王强曾经有过一次黄昏恋,两人准备结婚时,王强考虑到以后可能有财产方面的纠纷,就要求签一份婚前协议,想要约定婚后AA制,这个要求被女方拒绝了。2006年,王强又认识了李梅。李梅多年前离婚,家庭经济情况较差,靠每月几百元的退休工资生活。王强向李梅谈起“婚前协议”时,李梅想自己反正几乎一无所有,就同意了。婚前协议约定,王强的房产以后都由王强的子女继承,并约定“如果谁先提出离婚,就要赔偿对方10万元”。婚后王强每月拿出1000元,李梅拿出100元,作为日常开销。男方提出离婚没想到,婚后没多久,两人就发生了矛盾。李梅说:“他经常不回家,说好的1000元生活费也不给我,现在物价上涨,我根本负担不起。”后来,王强把两人居住的房子租了出去补贴家用,然后租了一个价格较低的房子居住。李梅没想到,在出租房里住了没多久,王强突然消失,租期到了,李梅被房东赶走,只好到浦口租了一个更便宜的房子栖身。正当李梅不知道怎么办时,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王强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开庭时,王强说:“婚前协议中其他条款都是有效的,只有一条无效,就是谁提出离婚谁就赔偿对方10万元,这与婚姻法中对离婚自由的规定不符。”王强不愿赔钱,李梅傻了:“我文化程度低,婚前协议是他写的,现在他又要反悔,我今后该怎么办呀?”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文中人物为化名)观点碰撞协议有效?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丁明胜律师说,这份“婚前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所以应当是有效的,王强应当赔偿李梅10万元。协议无效?也有律师表示,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婚前协议”中的任何附加条件,都不能违反法律。这份协议中,一方要取得10万元的赔偿,是以另一方提出离婚作为前提的,这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提出离婚一方的婚姻自由。所以,协议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夫妻因一方过错离婚,另一方能以婚前“忠诚协议”要求赔偿吗?基本案情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科学管理合理组织,不断深化双基建设,狠抓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落实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操作、岗位描述安全管理规范,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和整体操作技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律师分析这是一起因丈夫有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最终赔偿了女方25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以致后来不少法院都纷纷效仿。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但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人们并不能单凭这一条来状告配偶对自己不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不过,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本案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双方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因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科学管理合理组织,不断深化双基建设,狠抓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落实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操作、岗位描述安全管理规范,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和整体操作技能。综上,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是毋庸置疑了。但是,夫妻之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在婚姻法上却无明文规定可以调整。它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能否将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视为夫妻之间的一份契约,从而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呢?也是不可以的。《合同法》第2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并不属于合同之债,不能由合同法来调整。多数学者也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除非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的婚外情要求赔偿,婚外情赔偿不能搞强制。本案判决以后,鉴于社会各界的争论很大,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又专门出具了一份意见:(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从这份意见中可以看出,上海高院实际上采取了与本案受理法院相反的做法,对夫妻“忠诚协议”不予支持。但是,要想使这份意见在全国范围有效,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或者是制定一份新的反映该精神的司法解释。“”“”科学管理合理组织,不断深化双基建设,狠抓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落实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操作、岗位描述安全管理规范,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和整体操作技能。',)


  • 编号:1700684925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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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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