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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计划:第三部分投资管理合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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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指引


('第三部分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指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署时间:甲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乙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目录前言......................................................................1第一章定义............................................................1第二章声明与承诺....................................................6第三章权利与义务....................................................9第四章委托投资资产...............................................12第五章投资政策与变更............................................13第六章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4第七章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15第八章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6第九章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的处理............................17第十章委托投资资产的估值.....................................20第十一章投资管理费与其他费用...............................23第十二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28第十三章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与审计.........................29第十四章信息报告与披露........................................31第十五章禁止行为..................................................33第十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34第十七章争议的处理...............................................35第十八章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36第十九章保密条款..................................................39第二十章通知与送达...............................................39第二十一章其他事项...............................................40前言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章定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1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1.2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3职业年金计划: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代理人发起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单元。1.4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由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组成。1.5委托投资资产:指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的资产。1.6委托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1.7受益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8代理人:指根据国务院规定,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本合同中特指。1.9受托人: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1.10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1.11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1.12托管合同:指甲方与托管人签订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3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甲方和托管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1.13受托管理合同:指代理人与甲方签署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代理人与甲方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1.14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指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归集职业年金缴费的账户。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由代理人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1.15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4规定支付职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1.16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1.17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改革前缴费、投资收益、税收情况等信息的账户。1.18职业年金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1.19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职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1.20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51.21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1.22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1.23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时间。1.24定价日:指代理人确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职业年金计划资产分配、资产提取、收益分配的依据。1.25管理费:指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1.26审计费用:指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1.27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61.28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代理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职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支付有关费用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1.29开户费用:指托管人为职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1.30清算费用:指职业年金计划终止或合并时,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1.31管理职责终止:指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1.32转移定价日:指为了确定管理人变更时移交职业7年金基金的财产规模,由涉及变更的各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一个定价日,以该定价日的财产规模作为移交财产规模的依据。1.33法律法规: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1.34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1.35损失:所指损失均指直接损失。第二章声明与承诺2.1甲方声明与承诺82.1.1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2.1.2甲方声明已受代理人委托,履行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职责。2.1.3甲方声明委托投资资产为甲方合法受托管理的资产,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1.4甲方声明依据职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2.1.5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2.1.6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9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2.1.7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2.1.8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2.2乙方声明与承诺2.2.1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从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2.2.2乙方声明已经建立严格的隔离制度,使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和自有资金管理业务、其他投资管理业务在账户和会计核算上严格独立管理,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相互独立,避免利益冲突。2.2.3乙方声明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充分地向甲方介绍了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证券投资的风险。102.2.4乙方声明在本合同、有关报告或文件中向甲方介绍的投资收益预期、业绩比较基准等仅供甲方参考。市场存在风险,乙方不保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2.2.5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2.2.6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2.2.7乙方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为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2.2.8乙方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投资相关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甲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在法律11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2.2.9乙方承诺与托管人和其他管理人互相协助、互相配合,共同完成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工作。2.2.10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2.2.11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第三章权利与义务3.1甲方的权利3.1.1监督、核查、考核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投资管理情况做出说明。3.1.2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控制要求。123.1.3定期从乙方获取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3.1.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投资管理相关的账目及其他资料。3.1.5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3.1.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2甲方的义务3.2.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3.2.2负责向乙方提供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3.2.3与乙方、托管人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3.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投资资产交由乙方进行投资管理。3.2.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向乙13方及时、足额支付投资管理费。3.2.6协调托管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乙方做好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工作。3.2.7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3.2.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管理人等职业年金计划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3.2.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3乙方的权利3.3.1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3.3.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委托投资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3.3.3要求甲方协调托管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其对委14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3.3.4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3.3.5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3.3.6有充足理由认为兼任投资管理人的甲方的行为对乙方不公正时,可向甲方提出异议或向监管部门投诉。3.3.7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4乙方的义务3.4.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3.4.2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分散风险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委托投资资产。3.4.3与甲方、托管人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3.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15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委托投资资产。3.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3.4.6及时与托管人核对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3.4.7接受甲方及托管人的监督。3.4.8执行甲方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3.4.9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3.4.10定期向甲方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3.4.11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指指人社部关于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事项。3.4.12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63.4.13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代理人和甲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参与职业年金计划清算。3.4.1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委托投资资产4.1初始委托投资资产的划拨甲方应当于各有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初始委托投资资产足额划拨至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当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4.2委托投资资产的追加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2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及时向托管人下达投资分配指令,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并通知乙方。托管人和乙方分别计算对应的投资组合份额后进行核对。17托管人应当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4.3委托投资资产的提取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托管人应当根据经乙方书面确认的甲方指令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及乙方。甲方提前通知的时间约定如下:4.3.1提取金额占通知日之上一交易日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5%以下的(不含5%),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4.3.2提取金额占通知日之上一交易日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5%以上的(含5%),应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4.3.3因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相关机构做出限制性规定或其他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职业年金资产无法18及时变现,进而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前述流程处理委托投资资产提取指令的,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解决。4.3.4由于甲方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或因托管人未严格按照甲方指令及时划拨资金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五章投资政策与变更5.1投资目标在充分考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管理,争取实现职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5.2投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分散风险的原则,争取实现职业年金基金长期稳定增值。5.3投资政策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见附件一)进行委19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5.4投资政策的变更5.4.1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见附件一)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变更后的投资政策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5.4.2如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甲乙方双方需及时对投资政策进行调整。第六章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6.1投资经理的指定乙方指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为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的资料见附件二)。6.2投资经理的变更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乙方应当于该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且于乙方指定新的投资经理前,由乙方安排20符合资格条件的暂管人员行使投资经理的职责,但暂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在指定新的投资经理或暂管人员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第七章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7.1证券经纪商的指定7.1.1证券经纪商由乙方指定,乙方应当选择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的证券经纪商,并及时通知甲方及托管人。7.1.2乙方必须与证券经纪商签订交易单元协议,并指定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委托投资资产的交易工作。托管人据此协议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清算协议,以进行资金交收和信息传输。7.1.3如乙方兼任证券经纪商的,乙方不必签订交易单元协议,但应当及时将交易单元号、佣金标准等信息通知21甲方和托管人。7.2证券经纪商的变更乙方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证券经纪商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应当另行选择新的证券经纪商代替,但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托管人,原任经纪商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第八章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8.1交易清算授权8.1.1乙方有权在投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指示托管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的清算、证券交收和其他交易业务,无须取得甲方的个别同意或授权。8.1.2乙方依照投资政策全权负责委托投资资产的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托管人依据乙方的指令办理交易清算,且不得妨碍乙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权限。228.2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对象与标的、交割时间与方式、交割金额与数量等。8.3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8.3.1乙方于成交日与交易对象确认成交内容后,应当及时向托管人出具相应投资指令,并为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8.3.2甲方要求托管人在核对相关交易单据、确认无越权交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根据乙方的投资指令进行划款和相关业务处理。8.4乙方应当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乙方出现法律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造成托管人清算困难或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及乙方,乙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投资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23第九章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的处理9.1投资管理人越权交易界定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包括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投资比例及投资范围等违反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行为,但是因被动超标等乙方之外的因素致使组合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除外。9.2越权交易的认定托管人发现乙方出现越权交易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乙方发出越权交易通知:9.2.1乙方对越权交易行为无异议的,托管人按照9.3的规定进行越权交易处理。9.2.2当乙方与托管人对投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交易存在争议时,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对争议事项予以认定24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和乙方,甲方认定为越权交易的,托管人按照9.3的规定进行越权交易处理。甲方认定为不越权的,托管人按乙方指令执行。甲方在合理时间内未予答复的,视同甲方认可托管人的意见,乙方按托管人的通知执行,由此给委托投资资产造成的损失,如确不可归责于乙方,则乙方不承担责任。9.3对越权交易的处理9.3.1乙方下达的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被认定为越权交易的,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9.3.2乙方下达的已成立的投资指令被认定为越权交易的,越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券,乙方应当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进行相反的卖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所发生的损失(含相关交易费用)由乙方负担,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委托投资资产所有。9.3.3乙方应当及时查明越权交易的原因及责任人,25并向甲方及托管人提供越权交易报告。9.4被动超标的处理被动超标一般包括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不可预知的中签率等乙方之外的因素致使组合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况。被动超标包括投资比例被动超标和投资品种被动超标。9.4.1投资比例被动超标9.4.1.1投资比例被动超标是指乙方日常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投资政策的约定,但因乙方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比例超过规定的情况。9.4.1.2投资比例被动超标一般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导致资产的市值变化、申购新股时因不可预知中签率而导致的超标、债转股导致的超标、投资组合规模变动(委托投资资产的追加或提取)导致超标等客观情况。9.4.1.3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26尽量避免出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发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后,乙方应当在相关品种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9.4.1.4当因委托投资资产追加或提取导致乙方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基金规模一次性增加或减少50%以上时,乙方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规定范围内。9.4.1.5自发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至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规定范围内的期间,该类资产的投资仅限于向调整至规定范围内的方向操作,严禁逆向操作。9.4.2投资品种被动超标9.4.2.1投资品种被动超标指因非直接投资而持有证券或合规投资而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因乙方以外的因素导致持有相关证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投资管理合同相关条款或投资组合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约定的禁止持有的投27资品种的情况。9.4.2.2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出现投资品种被动超标,发现投资品种被动超标后,乙方应当以投资组合资产净值最大化为原则,在该投资品种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第十章委托投资资产的估值10.1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价值。10.2估值日估值日为交易日。10.3估值对象职业年金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28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10.4估值方法10.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0.4.1.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和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10.4.1.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29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10.4.1.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10.4.1.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10.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3010.4.2.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10.4.2.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10.4.2.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10.4.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10.4.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110.4.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10.4.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10.4.7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养老金产品的估值方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执行。10.4.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0.4.9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3210.4.10当乙方与托管人对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不一致,双方应当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托管人估值结果为准。10.5估值定价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份额法核算。甲方应当及时将代理人确定的定价日信息表,按照约定方式发送乙方及托管人。定价日一经确认,在进行资金追加或资金提取业务时,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最近定价日的份额净值确认追加或提取份额。若需调整定价日,甲方在接到代理人通知后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和托管人。乙方和托管人分别于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托管人于定价日复核乙方估值结果,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约定方式通知甲方。第十一章投资管理费与其他费用11.1投资管理费计提和支付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是33固定管理费模式,二是浮动管理费模式。本合同约定,投资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按照第款的模式执行。11.2固定管理费模式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固定管理费模式计提和支付投资管理费。乙方按照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从委托投资资产中支付,乙方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11.2.1投资管理费的计提投资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每日计提的投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I=E×U÷当年实际天数I: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U: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3411.2.2投资管理费的支付投资管理费按季支付。每季度结束或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计算应支付的投资管理费并将投资管理费清单及计算依据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后发给甲方。甲方在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经乙方确认的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乙方支付固定管理费,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11.2.3如果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或最后一季)为非完整会计季度,以当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11.3浮动管理费模式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计提和支付投资管理费。乙方按照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对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提取%的业35绩报酬。投资管理费从委托投资资产中支付,乙方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11.3.1基本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11.3.1.1基本管理费的计提基本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每日计提的基本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T=E×R÷当年实际天数T: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首日不计提);R:本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费年费率。11.3.1.2基本管理费的支付基本管理费按季支付。每季度结束或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计算应支付的基本管理费并将基本管理费清单及计算依据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后发给甲方。甲方36在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经乙方确认的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乙方支付基本管理费,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11.3.2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11.3.2.1业绩报酬的计提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计提。每一会计年度如单个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期末资产净值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对超过的部分按%收取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为:。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业绩报酬=其中:Y: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An:当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当年末为当年委托投资37资产运作管理结束日;Bn:当年末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C0: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即当年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净值或者上一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若上一年业绩报酬计提支付时点发生在本考核年度,本考核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需扣减上一年业绩报酬;: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甲方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甲方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为负值);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年末的自然天数(包括38当年末,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业绩比较基准。11.3.2.2业绩报酬的支付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支付。每年度结束或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计算业绩报酬支付额并将业绩报酬清单及计算依据发托管人复核,乙方在托管人复核盖章后发给甲方。甲方在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经乙方确认的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将业绩报酬支付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11.3.3如果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年/季度(成立当年/季或最后一年/季)为非完整会计年/季度,以当年/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基本管理费及业绩报酬。11.3.4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年计提的投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投资管理费上限。3911.4甲乙双方对投资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关管理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托管人。11.5职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二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12.1乙方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存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合同到期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12.2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乙方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12.3发生第12.2款的情况后,若因投资组合基金资40产净值增加或者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被使用而导致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低于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10%的,乙方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继续提取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直至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止。12.4如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减少而导致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10%,乙方暂停提取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不得动用或支取超额部分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12.5当本合同到期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资产净值低于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乙方应当用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当期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至该投资组合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弥补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41金划归乙方。12.6投资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者到期续签的,按照第12.5款的约定将风险准备金划归乙方。12.7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由乙方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纳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各组合风险准备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简单资产加权平均法,以期初资产为权重。12.8乙方对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进行提取,并与托管人核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明细和余额。托管人不得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费用。第十三章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与审计13.1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13.1.1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4213.1.2委托投资资产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13.1.3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份额法核算。会计制度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关于发布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13.1.4乙方和托管人应当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单独建账、独立核算。13.1.5托管人负责复核和审查乙方计算的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报表。13.1.6乙方应当定期与托管人核对有关数据。13.2职业年金基金审计13.2.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与代理人共同聘请43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13.2.1.1职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时。13.2.1.2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13.2.1.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13.2.2按照前款约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代理人、甲方、乙方及托管人的关联方。13.2.3乙方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甲方应当自第13.2.1款情况发生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13.2.4审计费用可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第十四章信息报告与披露14.1定期报告乙方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职44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乙方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14.2临时报告14.2.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临时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4.2.1.1委托投资资产单位净值在一天内的下跌幅度在%(含)以上或连续5个交易日的区间内累计下跌幅度在%以上。14.2.1.2乙方减资、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裁撤、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14.2.1.3乙方的主要股东、重大股权变动、注册地、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变动。4514.2.1.4乙方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职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14.2.1.5乙方重大经营损失。14.2.1.6乙方及其职业年金从业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14.2.1.7涉及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诉讼或仲裁。14.2.1.8乙方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14.2.1.9乙方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中有违反相关合同的行为。14.2.1.10有可能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4.2.1.11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14.2.1.12法律法规规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4614.2.2当出现上述第14.2.1.2款至第14.2.1.8款、第14.2.1.10款、第14.2.1.12款事项时,乙方除向甲方报告外,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14.3终止报告乙方职责终止的,管理职责终止日以转移定价日为准,乙方自转移定价日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报告应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并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14.4信息披露方式14.4.1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14.4.2乙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14.4.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个工作日仍未47支付投资管理费,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本职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当在暂停提供服务前的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第十五章禁止行为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5.1提供虚假信息。15.2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15.3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15.4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15.5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15.6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15.7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48益。15.8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15.9将管理的委托投资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15.10将管理不同职业年金计划的委托投资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15.11乙方在合同期内将委托投资资产转由第三方进行投资管理。15.1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16.1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4916.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投资管理职责,如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干预,导致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乙方免除责任。16.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16.4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委托投资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七章争议的处理17.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50应当协商解决。17.2如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纠纷:17.2.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17.2.2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八章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18.1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18.2本合同的期限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5118.3本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18.3.1职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18.3.2职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18.3.3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18.3.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8.4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18.4.1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视为甲乙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情况说明的函。5218.4.2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签本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续签的申请函,并附续签合同(或续签协议)及合同条款差异说明。18.5本合同的终止18.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8.5.1.1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顺延。18.5.1.2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18.5.1.3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18.5.1.4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18.5.1.5甲方与代理人的受托合同终止。18.5.2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18.5.2.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53的。18.5.2.2乙方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8.5.2.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18.5.2.4乙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18.5.2.5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18.5.2.6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18.5.2.7乙方在职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18.5.2.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8.5.3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54单方终止本合同:18.5.3.1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8.5.3.2甲方在职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18.5.3.3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18.5.3.4甲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18.5.3.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8.6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18.5.2款与18.5.3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55第十九章保密条款19.1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19.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19.3保密义务不因投资管理合同的终止而结束。第二十章通知与送达20.1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投资管理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20.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20.2.1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20.2.2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56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特快专递收据所示日后的第7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20.2.3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20.2.4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20.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二十一章其他事项2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2乙方可就职业年金业务与甲方选定的托管人签订相关协议。21.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时,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57定执行。21.4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21.5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的,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21.6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及其附件。)58(本页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X省(自治区、直辖市)(X号)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签署页。)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签署日期: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59签署日期:年月日60附件一:投资政策(包含但不限于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禁止行为等内容)附件二:投资经理资料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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