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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案例,无效合同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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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无效合同案例,格式为 doc ,大小 22016 KB ,页数为 5页

无效合同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三辑,总第45辑,第239—249页: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丰格广告有限公司举办演唱会未及时申报被责令停办导致双方签订的冠名合同不能履行返还已付冠名费案案情:丰格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原定于2001年10月在泉州市区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同年9月14日,被告与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告)签订《“特步”之夜、王菲泉州演唱会总冠名协议书》,约定: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总冠名广告宣传费256000元,被告提供为原告拥有独家冠名权等一系列广告宣传活动。同月15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宣传车的宣传费用60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在合同备注栏另注“另赠被告十八双特步牌风火鞋”。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236000元,并赠送被告18双风火鞋,另向被告购买演唱会门票,被告出具两张收款收据,记载金额为15190元。同时,被告共投入121457元在媒体上发布演唱会广告,内容标题为“特步之夜酷感天后【菲】常魅力王菲2001泉州超级震撼大型演唱会”。因时逢美国“9·11”恐怖活动的发生,该演唱会因此不得泉州市公安局批准而未能如期举行。该局于2001年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做《关于取消或推迟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的报告》,称由于受美国“9·11”恐怖活动的影响,目前不宜举办这种大型的商业演出活动,为安全起见,我局原则上不同意举办王菲个人演唱会。另查,被告筹办该次演唱会尚未按规定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原告起诉称被告因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而被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泉州市文化局也多次责令被告“停止一切商业宣传”。原告于10月12日要求被告出具公安局批复文件时,被告始通报上述情况。由于双方的合同已经实际不具有履行的可能,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责任在被告,故被告应返还236000元,演唱会门票74370元及赠送的18双鞋。被告答辩称其已经按约定为原告提供了很多服务项目,花费十多万元。由于受不可抗力影响,演唱会得不到公安部门批准而未能举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扣除宣传费用后反悔剩余款项,演唱会门票依购票发票可退15190元,鞋为原告赠送,故原告无权要求退还。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签订冠名协议,违反了文化部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作为该活动的主办单位,均有过错。对被告投入的广告费,因其制作的广告符合协议的约定,可按广告的实际收益比例由原告承担60%的份额。原告虽持有94张门票,但不能证明为实际支付,应按照收款收据认定购票款为15190元。原告赠与被告的18双鞋并不附有合同义务,其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门票款15190元及冠名费163126元。原告不服上诉称原告仅仅是冠名单位,被告才是该活动的实际主办单位,且被告为专业的广告公司,理应知悉举办演出活动应办理的审批手续并有报批的义务,其未尽该报批义务,是造成协议无效的原因,对此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被告答辩称双方对协议无效均没有过错,原告承担60%的份额已偏低。泉州市中级法院查明:原告提供门票的票面金额为76820元,其中打折票十张,计打折款2450元,原告实际支付门票款74370元。泉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实际主办单位及专业的广告公司,有义务在签订与演出有关的合同前,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被告未尽该法定义务,是导致本案冠名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审查被告缔约资格和举办活动的合法性,未尽缔约之谨慎注意义务,对合同无效也有一定的过错。对于被告在筹办演唱会期间的投入,由于宣传时还标有众多协办单位,根据双方对协议无效的过错程度并兼顾公平,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对于门票主张未开具收款收据的门票属于赠票,但相关的协议及合同均无有关赠票的约定。法院于2001年10月20日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被告支付原告门票款74370元及冠名费211708.6元。本案例“责任编辑按”认为本案适用合同无效似乎有争议,本案情更符合“情势变更”之情形。',)


  • 编号:1700682433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5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22016 KB
  • 标签: 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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