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合同模板 > 招标合同不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么,招标合同不可以签补充协议吗

招标合同不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么,招标合同不可以签补充协议吗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招标合同不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么,格式为 docx ,大小 35880 KB ,页数为 22页

招标合同不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么


('第1页共22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合同不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么篇一: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关于签订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一、补充协议的法律规定1、《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第2页共22页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对合同进行补充的方法应该按照顺序进行,首先应由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当事人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后一种方法对合同予以补充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第3页共22页不是合同当事人。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1、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2、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3、双方需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围,明确补充主合同是在原来的范围之内生效还是有所变动、如何变动等。4、补充协议是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的,如果欠缺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和必要条款,或者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就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必要了。三、补充协议的内容限制第4页共22页1、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2、特殊情况下,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其条款一般不能在补充协议中随便更改。但是,现实中由于合同双方在主合同签订后往往需要订立一些与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的补充协议,按照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补充合同中的内容是具有相应效力的,也不能推翻原合同。3、从理论上说,经过备案的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签证,应再度进行备案。至于这种备案是否是强制性的,如何进行备案,目前法律上并第5页共22页无新增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当地备案部门的相关要求来决定。篇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效力问题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效力问题一、《补充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标、投标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中标通知书一旦到达投标人,合同即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第6页共22页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以上法条从法律角度确立了经过招标、投标中标后合同“白合同”()的合法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同时对改变“白合同”实质内容的补充协议(“黑合同”)的不合法情况予以明确,法律明令禁止。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合同实质内容”尚未明确规定,一般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内容。《补充协议》是在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签订的,不少《补充协议》内容合同价下浮n万元,一般应属对实质内容的改变,司法实践中,法院将这种协议认定为“黑合同”,进而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第7页共22页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判决的情况也占相当大的比例。但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认为,并非所有就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都属于“黑白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定,并认为工程价款稍有调整等,不宜一概认定为属于“黑白合同”的情况。我们认为,需要关注所调整价款相对于原中标合同价的比例大小。如价款变更相对于中标合同总价款,只是稍有调整,远不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且变更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我们认为本案的《补充协议》不应属“黑合同”,自然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反之,如比例较大,我们认为《补充协议》无效。当第8页共22页然,对比例大小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有权解释,司法实践中也属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二、招标后合同备案的性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但由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将招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提交书面报告备案,并不意味着合法的中标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能生效。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中标合同外,中标合同备案都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篇三: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第9页共22页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第10页共22页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第11页共22页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是以时间顺序来确定后面的解释顺序优先,还是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优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第12页共22页(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你好!按照法律的规定,若工程经过招标、施工合同经过备案,则只能按备案合同进行结算!若备案合同对你们有利,则可以签,否则的话,就不要签。一旦发生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则只能按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你可来电或扣扣详询!建筑施工合同怎样核实真实性根据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规定,凡在承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须到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二、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第13页共22页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我处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第14页共22页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第15页共22页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6.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第16页共22页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20XX-07-27访问人次:5083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第17页共22页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第18页共22页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19页共22页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第三条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第六条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第20页共22页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第七条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第八条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一)合同主体资格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第21页共22页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二)合同价款约定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支付的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22页共22页5、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九条备案合同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和骑缝章,留置一份备案合同存档,其余退还承包方。备案合同章参照下列式样由备案机关制作: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名称)合同备案章备案日期年月日第十条按照本规定、实施合同备案的,合同备案机关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


  • 编号:1700682020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22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5880 KB
  • 标签: 招标合同

广告位推荐

相关合同模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