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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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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


('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人保部2012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甲方(企业、用人单位)委托乙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托管企业年金,乙方收取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等。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指引合同编号:受托人:托管人:签署时间:甲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乙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目录前言第一章定义第二章声明与承诺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四章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第五章企业年金缴费的收取第六章企业年金投资的分配与提取第七章企业年金的待遇支付第八章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第九章投资的清算与交割第十章投资监督第十一章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第十二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第十三章指令与通知第十四章信息报告第十五章禁止行为第十六章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第十七章争议的处理第十八章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第十九章保密条款第二十章通知与送达第二十一章其他事项前言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定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企业年金:指甲方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公司发起、公司职工参与、经过公司和公司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1.3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1.4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公司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1.5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1.6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司及其职工。本合同中公司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7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司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1.8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1.9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本合同中特指乙方。1.10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1.11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1.12托管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1.13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企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1.14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1.15企业年金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1.16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1.17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1.18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1.19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1.20估值日:为交易日。1.21定价日:指受托人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约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分配、资产提取与收益分配的依据。1.22审计费用:指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1.23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1.24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时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1.25开户费用:指为企业年金计划以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1.26清算费用:指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1.27管理职责终止日: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业务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具体日期由受托人与新旧管理人协商确定。1.28法律法规: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1.29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1.30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第二章声明与承诺2.1甲方声明与承诺。2.1.1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2.1.2甲方声明已受公司委托,履行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职责。2.1.3甲方声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甲方合法管理的资产,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1.4甲方声明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2.1.5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2.1.6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2.1.7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2.1.8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2.2乙方声明与承诺。2.2.1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2.2.2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2.2.3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2.2.4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2.2.5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第三章权利与义务3.1甲方的权利。3.1.1监督、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托管情况做出说明。3.1.2定期从乙方获取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3.1.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的财务资料以及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有关的其他资料。3.1.4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3.1.5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2甲方的义务。3.2.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3.2.2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3.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交由乙方进行托管。3.2.4审核并向乙方提供企业年金托管运作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出具开户委托书,配合乙方开立、变更、撤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等。3.2.5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缴费,并在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45日内将缴费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3.2.6与乙方、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协助、配合乙方履行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职责。3.2.7要求并协调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配合乙方做好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工作。3.2.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托管费。3.2.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管理人等企业年金计划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3.2.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3乙方的权利。3.3.1从甲方及时获取履行托管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3.3.2拒绝执行甲方、投资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指令。3.3.3与甲方、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监督事项表。3.3.4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监督投资管理人。3.3.5要求甲方协调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配合乙方履行托管职责。3.3.6按照本合同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3.3.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3.3.8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4乙方的义务。3.4.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3.4.2接受企业的缴费。3.4.3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3.4.4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3.4.5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3.4.6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接收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及其他业务文书。3.4.7根据甲方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3.4.8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3.4.9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3.4.10根据甲方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3.4.11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3.4.12监督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投资监督事项表确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品种进行投资,并定期向甲方报告投资监督情况。3.4.13定期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3.4.14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3.4.15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3.4.16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托管行为的监督。3.4.17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清算。3.4.18在甲方向第三方追偿其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过程中,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资料。3.4.1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账户的开立与管理4.1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4.1.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在乙方为企业年金基金分别独立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4.1.2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4.2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4.2.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为企业年金基金按投资组合开立证券账户。4.2.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企业年金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2.3乙方代垫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由乙方在资金到达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后4个工作日内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自行扣收。4.3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4.3.1乙方根据甲方委托,为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间登记结算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4.3.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企业年金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4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因投资需要而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其他投资账户的,乙方根据甲方委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4.5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4.5.1乙方协助投资管理人以投资管理人名义在乙方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4.5.2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4.6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4.6.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乙方保管。4.6.2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按约定办理。4.6.3属于乙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在乙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乙方承担。乙方对乙方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第五章企业年金缴费的收取5.1甲方向乙方下达缴费收账通知。5.2乙方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后,乙方将缴费资金到账情况通知甲方及账户管理人。5.3如核对不一致,当实收缴费金额多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根据甲方指令进行超额缴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甲方;当实收缴费金额少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甲方通知企业补缴。第六章企业年金投资的分配与提取6.1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的45日内,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如果委托人在一个缴费周期有多笔缴费,以最后一笔缴费到账日为第一日计算企业年金基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时间。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企业年金基金不能及时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甲方应当予以敦促。6.2甲方向乙方下达投资分配指令,同时向乙方及投资管理人提供经甲方确认的账户管理人的成交报告,并分别进行确认。6.3乙方根据甲方投资分配指令,及时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划入相应投资组合的资金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及投资管理人。6.4乙方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投资管理人的资产提取指令,及时将相应投资组合账户内的资金划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或其他投资组合账户,并将资金到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第七章企业年金的待遇支付7.1甲方向乙方下达待遇支付指令,待遇支付指令包含纸质及电子数据两种格式。甲方应当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接口格式及传送方式向乙方发送待遇支付及转移支付指令及数据。甲方应当确保向乙方发送的待遇支付指令内容清晰、准确与可靠。7.2乙方按待遇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拨结果通知甲方。第八章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8.1会计核算。8.1.1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8.1.2乙方负责对投资管理人计算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8.1.3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8.1.4乙方应当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8.1.5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乙方依据甲方或账户管理人提供的所有者权益数据,编制企业年金计划层面会计报表。8.2估值。8.2.1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价值。8.2.2估值日。估值日为交易日。8.2.3估值对象。企业年金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8.2.4估值方法。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共同确定估值方法。8.2.5估值定价。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份额法核算。甲方应当于企业年金基金运作前以及每年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乙方及投资管理人提供定价日信息表。定价日一经确认,在进行资金追加或资金提取业务时,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最近定价日的份额净值确认追加或提取份额。若需调整定价日,甲方需提前书面通知各方管理人。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分别于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乙方于定价日复核投资管理人估值结果,复核无误后按约定方式通知甲方。8.3审计。8.3.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8.3.1.1企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时;8.3.1.2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8.3.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3.2甲方聘请与委托人、甲方、乙方、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非关联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审计。8.3.3乙方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甲方应当自第8.3.1款情况发生之日起50日内向委托人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8.3.4审计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第九章投资的清算与交割9.1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9.1.1本年金基金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9.1.2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9.1.3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9.1.4甲方应当要求投资管理人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造成乙方清算困难和风险的,乙方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甲方应当敦促投资管理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监督投资管理人赔偿由此给本基金和乙方造成的损失。9.2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9.2.1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要求投资管理人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9.2.2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通知投资管理人,同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投资监督10.1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甲方、乙方及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的投资事项监督表对本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进行监督。甲方应当考虑乙方、投资管理人系统调整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如果甲方未提供投资监督事项表,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10.2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投资监督事项表,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0.3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投资监督事项表,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0.4乙方有权监督投资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对乙方所通知事项进行的调整,若投资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调整,乙方应当及时告知提醒,并向甲方报告,情节严重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0.5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且难以确定时,乙方应当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答复,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如果甲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答复的,乙方视同甲方不认可投资管理人的行为。10.6在投资监督过程中,乙方不负责投资管理人、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由此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第十一章相关费用的计提与支付11.1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11.2受托管理费。11.2.1受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11.2.2受托管理费计算方法:T=E1×R/当年实际天数T:每日应计提的受托管理费;E1:前一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R:本合同约定的受托管理费年费率。11.2.3受托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11.3托管费。11.3.1托管费按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11.3.2托管费计算方式:C=E2×S/当年实际天数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2:前一日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11.3.3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11.4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费计提和支付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二是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本合同约定,本项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按照第款的模式执行。11.4.1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甲方与投资管理人约定采用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计提和支付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按照委托投资资产的%年费率计提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从委托投资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固定投资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每日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I=E3×U/当年实际天数I: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E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U:本合同约定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年费率。11.4.2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甲方与投资管理人约定采用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计提和支付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按照委托投资资产的%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对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提取%的业绩报酬。投资管理费从委托投资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管理费上限=期间投资管理费总额/固定投资管理费率×1.2%11.4.2.1基本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本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每日计提的基本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T=E3×R÷当年实际天数T: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E3:前一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R:本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费年费率%。11.4.2.2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计提,按会计年度支付。每一会计年度如委托投资资产期末资产净值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业绩比较基准为:。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业绩报酬=其中:Y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An为当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Bn为当年末按业绩基准收益率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C0——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甲方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甲方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为负值);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年年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年年末,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业绩报酬基准收益率。注: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C0为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净值或者上一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若上一年业绩报酬计提支付时点发生在本考核年度,本考核年年初委托资产净值需扣减上一年业绩报酬。当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An为当年委托投资资产运作管理结束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11.4.2.3合同有效期内,每年计提的投资管理费(包括基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管理费上限。管理费上限的计算方法如下:管理费上限=基本管理费总额/基本管理费率×1.2%11.4.3相关管理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投资管理人。11.5除委托人支付的账户管理费外,第11.1款所列各项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均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11.6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不得低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的下限。11.7除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由收费机构自动扣收外,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或约定方式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支付,列入当期年金基金费用。11.8如受托管理费、托管费及投资管理费费率发生变化,甲方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费率书面通知乙方、投资管理人。11.9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利息归属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产生的利息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划入各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计入各组合资产净值。第十二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12.1乙方从投资管理人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存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12.2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人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12.3乙方按照投资管理人指令,将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划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12.4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纳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各组合风险准备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简单资产加权平均法,以期初资产为权重。12.5投资管理人定期与乙方核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明细和余额。乙方不得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托管费。第十三章指令与通知13.1对指令收发人员的授权。13.1.1甲方、投资管理人应当向乙方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乙方确认后,书面授权文件生效。乙方应当将其指令接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13.1.2甲方、乙方及投资管理人对书面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除外。13.2指令的内容。甲方、投资管理人发给乙方的指令应当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13.3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3.1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收发双方约定的方式。指令发出后,甲方、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以电话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乙方确认。13.3.2乙方收到指令后,应当对有关内容、印鉴及签名进行审慎地表面验证,如有疑问及时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投资管理人的回复前暂缓执行指令,乙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损失。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乙方应当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及时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13.3.3如因企业年金基金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无法执行,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立即通知指令发送方。13.3.4甲方、投资管理人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当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投资管理人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13.4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13.4.1甲方、投资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13.4.2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如该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13.5乙方未按照甲方、投资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13.5.1对于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执行。乙方未按照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当负赔偿责任。13.5.2除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3.6授权的变更。甲方、投资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变更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经乙方确认后,授权变更生效。乙方变更指令接收人员,应当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投资管理人。13.7其他事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乙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乙方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投资管理人向乙方另行出具划款指令。13.8如甲方、投资管理人采取其他方式提供授权文件、指令和通知的,由甲方、投资管理人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四章信息报告14.1定期报告。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自企业年金计划首笔缴费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起,不满3个月的,乙方可不提供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14.2临时报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14.3职责终止报告。乙方职责终止时,乙方应当自职责终止后40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当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14.4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14.5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日仍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停止履行向甲方提供本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的义务。乙方应当在暂停提供服务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第十五章禁止行为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5.1提供虚假信息;15.2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15.3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15.4将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15.5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15.6将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担保;15.7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15.8将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不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但根据市场惯例必须开立共用账户的情况除外;15.9在合同期内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转由第三方托管;15.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六章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16.1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如因投资管理人等第三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由此所造成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乙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16.2如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托管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乙方不承担责任。16.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16.4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七章争议的处理17.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17.2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以下第方式解决纠纷:17.2.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17.2.2向(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第十八章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18.1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18.2本合同的期限。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合同届满时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8.3本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合同:18.3.1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18.3.2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18.3.3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18.3.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8.4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18.4.1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18.4.2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签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18.5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或合同续签情况说明的函,不再报备合同。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合同条款有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相关变更条款。18.6本合同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8.6.1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顺延;18.6.2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18.6.3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18.6.4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18.6.5甲方与委托人的受托合同终止;18.6.6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18.6.6.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8.6.6.2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8.6.6.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18.6.6.4乙方被依法取消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18.6.6.5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18.6.6.6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18.6.6.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8.6.7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18.6.7.1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8.6.7.2甲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18.6.7.3甲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接管;18.6.7.4甲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18.6.7.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8.7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第18.6.6款与第18.6.7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第十九章保密条款19.1甲方、乙方于托管业务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19.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十章通知与送达20.1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托管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20.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20.2.1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20.2.2挂号信或EMS邮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EMS收据所示日后的第7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20.2.3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20.2.4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20.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二十一章其他事项2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2乙方可就企业年金业务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21.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应当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21.4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21.5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21.6本合同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本页是《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签署页。)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签署日期: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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