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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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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拥有所有权的资源、资产、资金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发包、出租、转让、流转、转租、购置等形式,与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村办企业等签订金额较大、期限较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合同,除需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第五条各乡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细化本乡街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二)指导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四)负责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备案;(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等。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第六条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评估制度。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涉及的项目,在发包租赁或招投标之前,组建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发包租赁或招投标的方式、期限、项目金额等,并委托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拟定合同文本。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需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并在充分征求乡街意见后,方可签订。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前,原则上要先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因特殊情形法定代表人不能及时履行职责,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签订。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签订合同时应优先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一)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及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资源类合同要明确土地性质和使用用途);(二)合同的起止时间;(三)发包方应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及服务项目;(四)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项目、设施的保全措施,以及私自改变耕地农业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以致对耕地形成破坏的经济赔偿规定;(五)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的数量、质量等,以及上交的方式、时限;(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方法;(八)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承包期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耕地承包期不得超过本轮30年土地承包期限;其他集体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在未经过民主程序、超过法定期限等情况下随意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街审核。第十五条专业性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第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需录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平台”合同管理板块,进行合同登记,合同签订、变更、中止或终止时,应及时更新。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专柜存放。合同原始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原则上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第二十条任何个人不得将合同私自存放。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合同专管员,专人统一管理各类合同。合同管理员应建立合同台账,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登记入账,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收付款情况进行逐项登记。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违约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违约者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本村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村级合同档案借阅审批制度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对于因合同变化而产生的补充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街登记备案。合同终止后,村级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第二十四条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发生人事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签订档案移交责任书,凡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乡街对账核实。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应将合同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第二十六条各乡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检查,对经济合同签订不规范、履行不规范,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组织成员利益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第四章合同备案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集体经济合同,需将合同纸质版提交乡街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提供以下资料:(一)合同文本;(二)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公示资料;(四)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各乡街对存在不符合条件、未录入平台等问题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不予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乡街不得办理相关经济事项。第二十九条各乡街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纠纷处理第三十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经相互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所在乡街申请调处。如经乡街调处仍未达成一致的,应按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解决,未约定纠纷处理办法的,可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编号:1700496100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7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8843 KB
  • 标签: 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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