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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定,法律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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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定


('论对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定摘要横向垄断协议是典型的垄断协议。各国法律都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也有类此的规定,但我国规制横向垄断协议方面存在着许多缺陷。本文从垄断协议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和它的类型,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制度的几个建议。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市场竞争豁免作者简介:温切姆·尼亚孜,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3-02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的基石。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各国不同程度地限制了或禁止了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是垄断协议的两种表现。一、横向垄断协议概述“垄断”(monopolization),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是典型的垄断行为。横向垄断协议(horizontalagreementamongcompetitors)又称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也就是说,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行业或领域相同经济阶段并且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如处于同一阶段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商、零售商或者批发商之间)。《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就是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有以下明显的特点:(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的方式是多为默示方式。横向垄断协议一般采用订立协议的方式,如:合同、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并多为默示方式。(2)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处于同一行业或领域相同经济阶段,而这些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3)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不是真正的竞争关系,可以说是合作关系。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4)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之间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共同目的,具有一致对外性。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即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市场划分即划分原材料采购市场或销售市场、限制产量即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生产数量、限制技术创新即限制开发新技术或限制购买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也称集体拒绝交易。二、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如下:(一)主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的主体是实施横向垄断行为的人和横向垄断行为的责任承担者,也就是说,具有竞争关系的,处于同一行业或领域相同经济阶段并且达成限制、排除竞争协议的经营者。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横向垄断行为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都是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具体的说,一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并且还应当包括上述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联合性组织。(二)主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观要件是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即经营者实施横向垄断行为的意图或者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实施横向垄断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横向垄断行为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明知其实施的横向垄断行为会带来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而故意实施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也可以说,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在主观方面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三)客体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客体是反垄断法所保护而被横向垄断行为所侵害的自由的、有效的、公平的竞争秩序或者竞争机制。横向垄断行为是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严重挫伤市场经济的运行。横向垄断行为是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四)客观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处于同一行业或领域相同经济阶段并且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口头、书面和其他方式来达成限制、排斥竞争的协议或实施其他共谋行为并在实质上限制、排斥竞争即该横向垄断协议确有对竞争的实质损害。简单地说,横向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1)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或者合意;(2)该协议或者合意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三、对横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分析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目的排除、限制竞争,但在一定的情况下这些协议有利于社会的公共利益,经济的发展。所以,各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达成的这类横向垄断协议予以豁免。那什么是豁免制度?笔者认为,豁免制度是指某种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禁止的规定,虽然该行为违反反垄断法有关规定,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其具有合理性,有益对整体经济效果、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有益对技术创新,而不受反垄断法禁止的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在第15条第1款:“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四、我国横向垄断协议的现状及完善建议(一)我国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横向垄断协议的几种主要类型。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几种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即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竞争是典型的、最基本的竞争方式,限定最高商品价格或者限定最低商品价格的协议都违反反垄断法。世界各国都禁止了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方式实行统一固定或者变更产品价格的价格垄断。2.市场划分即划分原材料采购市场或销售市场。划分原材料采购市场或销售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分割地区、划分客户或划分商品市场的行为。这些行为会限制经营者之间正常的、自由的竞争,也会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3.限制产量即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商品的生产数量。它又称限制数量卡特尔。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生产数量导致市场价格的上升。在市场,商品的数量多的话,商品的价格会低。这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不会损害。4.限制技术创新即限制开发新技术或限制购买新技术,新产品。经营者之间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这种协议会导致企业不能创新而且阻碍技术发展,破坏自由竞争。5.、联合抵制交易也称集体拒绝交易。以限制竞争为目的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拒绝交易,是指经营者联合起来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抵制,不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威胁不与之进行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二)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具有排除竞争和限制竞争目的,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横向垄断协议剥夺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严重损害竞争,消费者和全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有关法律的经营者一定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法条如下: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无具体刑事责任。我国虽然到现在还没有关于这个方面的刑事责任,但为了发挥法律的权威,为保护全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增设刑事责任条款。(三)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制度的建议1.在法律责任上,应当区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对两者应当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与纵向垄断协议相比,横向垄断协议的危害程度比较大。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50条虽然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没有明确区分这个法律责任到底是对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还是对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笔者认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区别很大,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对社会带来的损害来说,这两者的危害性程度也不一样,因此,我们应当区别对待两者的法律责任。2.规定横向垄断协议的刑法责任。我国没有横向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横向垄断协议是经营者故意实施的,严重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责任承担者仅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不够的,在某些情况下应承担刑事处罚。为预防这种行为的再发生,我们要必须彻底打击这种行为从而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法律的权威性。3.细化豁免标准,规定不予豁免的横向垄断协议类型。有些横向垄断协议在特定的情况下,有利于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这种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不予追究,予以豁免。但是不予豁免的横向垄断协议必须明确规定,不能把豁免的范围扩大,更不能为恶意竞争提供条件。注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辑委员会.法律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13.杨紫烜.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20.杨紫烜.经济法(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20.章卿.横向垄断协议规制研究.苏州大学.2008.任力.横向垄断协议的解析.中国外资.2008(2).',)


  • 编号:1700671813
  • 分类: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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