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TRIMs协议,TRIMs协议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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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TRIMs协议张美红【摘要】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简称TRIMs协议)是国际投资法的重大发展,是历史上首次将投资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进行调节.从此,归属于资本输入国国内法管辖的部分事项,开始受到多边约束.一方面,国际投资者所受保护进一步加强,他们将在更多领域自由投资,在更大程度上自由竞争,另一方面,TRIMs协议也意味着东道国外资立法的主权受到挑战和削弱,不得不做出重大调整.【期刊名称】《宿州学院学报》【年(卷),期】2006(021)003【总页数】2页(P13-14)【关键词】投资措施;多边贸易体制;东道国【作者】张美红【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系,安徽,蚌埠,23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1投资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因一国在哪些领域能够允许外资进入,被允许进入的外资和外国投资者应以何种方式进入,进入后在经营中有何权利和义务,这些问题一向归属东道国国内法调整。时至今日,没有一个国家宣称放弃对外资准入和准入后的经营运作的管辖权。发达国家也会排斥外资进入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限制外资进入比较重要的领域。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尤其是受卡尔沃主义影响的国家[1],强调对外资的管理和引导。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它们对外资进入的领域限制更多,由于国际收支的不平衡及建设资金的不足,它们对外资进入的各种鼓励和优惠也更多。数目繁多的双边条约,虽然多数规定了外资应该享受的公平合理待遇,甚至有不少还规定了国民待遇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并不排斥东道国对外资施行一定的鼓励和限制。条约中的国民待遇无论怎样规定,至多只能扩及到国内法未涉及的事项[2]。不少条约规定,条约并不妨碍缔约一方根据其国内法或国际法给予另一方投资者以更优惠的待遇,而且将外资准入领域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民待遇的例外[3]。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作为资本输入国,它们在对待外资问题上普遍面临着双重任务:既要通过投资鼓励措施吸引更多外资,又要以适当的投资限制措施使外来资本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跨国公司的强烈要求,一直在做减少乃至消除投资措施和削弱东道国管辖外资权力的努力,最终双方找到了一个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解决投资问题的法宝。乌拉圭回合上提出了将投资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约束的要求。发展中国家不愿意放弃得来不易的对外资进行引导和管制的权力,但由于谈判实力弱小,加上缺乏建设资金,为享受多边贸易体制的好处,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最终作出巨大让步,认可WTO多边贸易体制有权禁止东道国采取的某些形式的投资措施,从而产生了TRIMs协议。TRIMs协议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专门处理那些对贸易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措施。2TRIMs协议所约束的投资措施从TRIMs协议来看,受其所调整的投资措施仅限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虽然WTO多边贸易体系已经开始同时调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服务贸易立法受多边体制的全面约束,只愿在具体承诺的基础上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因而,WTO所规范的投资措施最终严格限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TRIMs协议仅针对东道国采取的扭曲贸易的投资措施,其他对贸易有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未一并纳入多边约束的轨道,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同时也反映出TRIMs协议注重的主要是对作为资本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管辖权的限制的不利的一面。虽然TRIMs协议对东道国进行了片面的约束,但发达国家仍极力想扩大投资措施的外延,经过艰苦的谈判和斗争,TRIMs协议最后文本采取了一种灵活的立法方式,反映了两类国家利益的暂时妥协。一方面,该协议采取概括式立法方式,规定凡产生贸易扭曲效果的投资措施,即违背GATTI994第3条国民待遇义务和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者,都应禁止,间接反映了发达国家关于受约束的履行措施的广义化要求。另一方面,该协议又采取列举式方式,规定了五种目前明确禁止的履行要求。3TRIMs协议下各成员国肩负的国际义务依据TRIMs协议,各WTO成员国承担以下国际义务:(1)遵守GATT1994的国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要求。成员国尤其不得采取下列投资措施:①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原产于国内或者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②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③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④依企业所创外汇收入的数量,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⑤限制企业出口或为出口销售产品。(2)立法的透明度、通知义务和过渡期安排。①各成员国应将各级政府颁布的有关贸易的投资措施及时通知和公布,但有碍法律执行或违背公共利益或妨碍特定企业商业利益的资料除外。②WTO生效后90天内,各国应将各自正在实施的不符合TRIMs协议的投资措施通知货物贸易委员会,各国有逐步取消有关投资措施的过渡的投资措施的外延。③为保障TRIMs协议在过渡期及今后不受侵蚀,各成员国在过渡期内,不得更改WTO协定生效前业已存在且已通知的任何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也不得从过渡期安排中获益。(3)与监督TRIMs协议实施的专门机构合作,解决争端。TRIMs协议下设货物贸易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国应与它们合作,保障协议的顺利实施。依据WTO协定,有关TRIMs协议的争端,也由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该机构是一个多边的准司法性质的机构,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如不被采纳,有关成员国可被授权实施跨部门交叉报复。TRIMs协议的达成,使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它将各国管辖外资的传统立法权限部分地置于国际监督之下,投资问题已经开始部分地被视为归属于贸易范畴。4TRIMs协议与中国中国目前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吸引外资的发展中国家,而且连续几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上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到目前为止,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专项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00多件,另外还包括很多地方性法规。结合TRIMs,进行研究,不难发现中国外资立法与TRIMs协议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这些差距主要体现在中国外资立法中还有不少TRIMs协议所明确或潜在反对或禁止的履行措施。不符合TRIMs协议当地成分要求的立法和做法主要表现在:(1)在《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有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应当尽量在中国购买的条款;(2)在审批外资项目时,中国各级政府往往规定要求购买一定的国内产品作为生产投入并据此批准项目或给予优惠;(3)与外资管理有关的实际部门也往往将外资企业产品的国产化程度高低作为评定考核外资企业实绩的重要标准。不符合TRIMs协议的外汇平衡要求主要表现在:(1)《外资企业法》第16条要求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平衡问题,并将此作为外资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5条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应保持外汇收支平衡;(3)国务院有关规定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尽量多出口多创汇以做到外汇平衡。不符合TRIMs协议的贸易平衡主要表现在:中国的立法有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以出口作为进口的条件的规定。中国外资立法中将产品全部或部分出口作为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之一的规定,以及要求合营合同中包含产品内外销的比例的规定,也都属于TRIMs协议禁止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随着中国加入WTO,上述与TRIMs协议明显不符的投资措施是中国外资法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广义地理解TRIMs协议,中国外资法所需逐步解决的问题还包括废止名目繁多的投资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从长远来看,中国必须实现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当然不可能是绝对的国民待遇,也不可能脱离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实施国民待遇。参考文献:【相关文献】[1]姚梅镇.国际投资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342~350[2]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56[3]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双边投资条约[A].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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