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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发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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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发包合同


('项目楼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9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3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7四、质量与检验.................................................................19五、安全施工...................................................................22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七、材料设备供应...............................................................25八、工程变更...................................................................27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9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1十一、其他.....................................................................3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8一、合同文件...................................................................38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9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2四、质量与验收.................................................................43五、安全施工...................................................................43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3七、材料设备供应...............................................................47八、工程变更...................................................................48九、竣工验收与结算.............................................................48十、违约、索赔和争议...........................................................50十一、其他.....................................................................52第四部分补充条款................................................................54工程质量保修书...............................................................59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总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设计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由乙方与丙方组建联合体对本建设工程实施总承包施工,丙方负责装配式设计,满足装配式工程示范要求,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XX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XXXXX号文件中装配式建筑一般示范的要求,项目全过程应用BIM技术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200000平方米,最终以规划局审批的施工图面积为准)。工程内容:本项目装配式工程的设计、装配式建筑一般示范和施工总承包,包括项目全过程应用BIM技术,满足装配式工程示范要求,基本达到《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中的一般示范标准;装配式建筑样板展示间的施工和拆除;按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所示的除电梯设备(包括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外的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乙方需做预留、预埋以及提供相应的配合等工作。资金来源:自筹。二、设计、施工总承包、一般示范的范围(一)、设计范围丙方负责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用BIM技术建立初步设计模型、施工图设计模型、施工作业模型等装配式工程一般示范必备要件;丙方应按照《XX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设计出满足《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的一般示范要求的施工图(方案、初设及施工图阶段,均需将设计平面、户型功能及指标报甲方签字确认后)。设计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乙方与丙方双方另行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二)、总承包施工范围1、包含本项目设计施工图中所有内容和图纸会审、图纸答疑、图纸变更及示范内容(除以下表中分项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外)的所有内容。序号分项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内容1大型设备工程电梯、发电机、无负压供水设备等。2外墙灯饰安装工程包含外墙灯饰工程的配电箱、控制系统、灯具、管线等。3给水及燃气安装工程以自来水公司及供气单位要求为准。4环境工程生化池工艺部份、景观绿化。5送配电工程包含公用变压器、专用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开闭所高低压配电室到住宅房一户一表电表及线路安装筹)(三)、项目展示及一般示范的具体要求1、项目须对装配式部品部件及连接方式进行设计及示范,其一般示范的内容和范围按照《XXX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2016年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执行。2、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实施,项目应全过程运用BIM技术,打通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全过程环节,实现多方协同配合的管理模式。3、装配式建筑样板间的设计、施工、展示以及拆除。三、承包施工内容(一)、土建工程:包含XX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结构和建筑施工图中含盖的所有内容。包括主体(钢结构、砼结构、外墙或砌块、内墙板)、砌筑、门窗、栏杆、楼地面、屋面、各类防水防潮层、内外墙抹灰、屋面和外墙保温、外墙漆及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内容、各种装配式结构构件的制作、安装、运输工作、新技术新工艺的展示、全过程运用BIM技术和申报一般示范补贴费用的配合资料编制等工作。(二)、安装工程:水电、消防、弱电包含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施工图中含盖的所有内容。1、强电工程((1)、住宅一户一表部分从楼层电表井表后开关出线端开始至各用户(户内部分以设计图施工为准);(2)、公共区域及功能间照明,从楼栋内电缆转接箱(包含电缆转接箱)开始至各用电设备;(3)、消防风机供电,从楼栋内电缆分支箱(包含电缆转接箱)开始至各用电设备;(4)、商业用房、物管用房、社区用房、消防控制室用电,从配电箱开始(包含配电箱)至各用电设备);2、弱电工程(包含(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按设计院施工图施工并调试达到消防验收合格;(2)、消防广播系统,按设计院施工图施工并调试,接入小区消防控制室已投入使用的消防广播主机;(3)、防火门监控系统,按设计院施工图施工并调试达到消防验收合格,接入小区消防控制室已投入使用的监控主机;(4)、视频监控系统,按智能化蓝图施工并调试;(5)、楼宇视频对讲(访客)系统,按智能化蓝图施工并调试,接入小区消防控制室已投入使用的控制主机;(6)、入户光纤,按智能化蓝图施工,从光纤配线箱(包含光纤配线箱)至各用户)。3、给、排水工程(包含(1)、给水工程从楼层水表井水表后的闸阀出水端开始至各用户;(2)、排水工程,污水从各用户开始至建筑物外第一室外污水井,雨水至室外散水沟;(3)、消防栓系统,从预留接口开始至本楼栋各消火栓箱(包括室外水泵接合器);(4)、消防喷淋系统,从从预留接口开始至本楼栋相关区域(包括室外水泵接合器及末端排水路由)。4、通排风工程(楼栋内所有通排风工程所含的风机、风管、控制箱及相关线缆)。5、孔洞预埋工作(包含但不限于(1)、穿正负零层砼楼板的所有孔、洞的预埋;(2)、负一层排水管出建筑物剪力墙的孔洞预埋)。(三)、图纸会审、图纸答疑、设计变更。(四)、承包范围的所有内容详见设计施工图纸、甲方指令、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的交房标准等。(五)、未明确的内容按照XXX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施工图和《XX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中明确的一般示范内容执行。四、合同工期:时间节点要求:乙方配合丙方必须在年的月日之前按合同约定的装配式建筑一般示范内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必须在年的月日前提供符合建委要求的资质配合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正常施工。XXXX楼在年月日前结构完成第XX节柱安装和第XXX梁安装,XXX楼在年月日前完成第XXX层的结构顶板,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万元。年月日之前完成综合验收并交付,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80万元,发包人保留追诉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交房的一切损失。五、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整体工程为合格(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施工及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分户验收严格执行《XXX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X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文件中装配式建筑一般示范的要求及验收标准。丙方只负责设计和承担设计方面的相关责任,其余EPC总承包的事宜皆由总包单位负责。六、合同价款合同总金额暂定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80000000万元。(一)、固定单价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内的内容按2000元/m2固定单价建筑面积(xxx市xxx区规则局审批确认的建筑面积之和)包干(包含设计费、BIM技术、样板间及样品的展示费用、装配式建筑的一般示范费用等按设计施工图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产生的所有设计、施工及风险费用)。上述固定单价包含本合同协议条款的第三大条款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外墙墙板或者砌块、内墙板、预制楼梯、钢结构+现浇等装配式施工内容)。(二)、丙方设计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工程内容。七、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防水工程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月)。八、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补充协议》(含合同附件等)。5、补遗、澄清文件。6、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图纸答疑、设计变更等)。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一、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办公室合同生效条件:1、三方签字盖章;2、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提交完整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并经xxx市建委评审中心确认该项目为装配式建筑一般示范工程;3、总承包资质经市建委审核符合要求并配合甲方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以上三条必备条件具备后合同才生效,否则该合同作废。总承包方:(公章)丙方:(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发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现场代表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验收。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组成详见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七条内容。2.2、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为:1、本合同《补充协议》(含合同附件等);2、补遗、澄清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图纸答疑、设计变更等);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优先解释权。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xxx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及国家、xxxx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文件。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有效的国家标准、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本工程设计施工图中要求使用的标准及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提供。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参照国内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由乙方及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施工图。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仅限于本工程使用。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书面通知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土建、水电、设备工程师姓名和职务以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设计变更、开工令、停工令、工期顺延、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签证。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书面通知职务:书面通知;发包人委托的职权:(1)、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验收、移交等进行监督检查。(2)、协助监理工程师处理现场施工中的其他工作。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不采用。7、项目经理姓名:书面通知职务:项目经理。权利和义务:按通用条款第二条第7款执行。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七天,如有遗留问题由发包人负责协调。(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七天发包人指定红线范围内的水、电接口,由承包人自行接至施工现场所需位置,并负责维护管理水电管网直至工程结束。施工用水、电费由发包人先行缴纳给相关部门,并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天提供,由承包人自行复核。(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承包人提供符合项目施工条件的资质并配合发包人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组织现场校验签字确认。(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收到丙方设计施工图及施工图读图纪要之后七日内,发包人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合同条款》。(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承包人协调周边关系。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丙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年月日之前。(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①、在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4份总进度计划。②、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报送本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报表及材料申报表。③、每周五前提供施工周报,包括本周完成情况及下周计划。④、进度报表一式二份,均为原件。(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做好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示等,承包人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场地内、行人等第三者安全,并承担相关责任及发生的费用。(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手续,除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包含罚款)。(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移交之前由承包人负责,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按国家相关法规做好保护工作,若因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和责任。(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相关部门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包括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交付产品时保证室内外、立面整洁卫生等),并承担相关费用。(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压证施工等相关手续。②、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招标相关费用。③、按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其它费用。④、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工作。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法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承担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责任。⑥、配合甲方编制和报送装配式建筑一般示范工程的相关资料。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依据自身对施工场地的踏看和理解,在发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之后的14日内,承包人将本工程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施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4日内完成审查并反馈给承包人。12、暂停施工12.1、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①、连续全面暂停施工在20天(含20天)内的,发包人对承包人不作任何赔偿。②、连续全面暂停施工超过20天(不含20天)的,超过部分停工天数所致损失按人民币1万元/天(包含人工、机械、管理等所有费用)计算。③、全面暂停或者关键路线暂停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12.2、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②、工期不顺延。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及具备开工条件。(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不可抗力13.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按《通用条款》执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现行验收规范执行。五、安全施工1、承包人在开工前7天必须提交“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方案给监理人(含发包人)审批,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并有违规行为,发包人的处理方式如下:①、监理人(含发包人代表)检查到承包人未按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方案实施,经书面通知不整改者,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2000元/次以上的违规罚金。②、监理人(含发包人代表)连续三次检查到承包人未按相关规定及审批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方案实施,经监理人(含发包人)书面通知整改不合格者,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给承包人。③、承包人不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审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实施,发包人可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2、其它按《通用条款》和重庆市及当地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含设计费)采用23.1.1价格方式确定(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3.1.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23.1.1.1、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按2000元/m2包干计算(包设计费、BIM技术、样板间施工及样板的展示费用、装配式建筑的一般示范费用等按设计施工图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产生的设计、施工及风险费用),双方不再增加任何费用。23.1.1.2、固定单价的建筑面积计算范围和规则:包干单价的建筑面积计算部分,建筑面积按xxx市xxx区规则局审批确认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23.1.1.3、双方约定以下条款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费用。人工的市场价格变化和政策性文件调整而引起的调增或调减、承包人进出场道路维护硬化产生的费用、工程抢工措施费、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措施费、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夜间施工措施费及相关费用、各种排水措施及施工降效等所发生的费用、因提前提交分包工程施工场地和工作面所增加的费用、因施工工艺和承包人原因使用甲基纤维素和防水剂的费用、砼施工中所发生的各种施工措施和技术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结构质量验收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试验费用、以及施工期间占用市政道路的占道费用(包括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及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和弃渣等所发生的费用;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所造成的各种增加费用;按发包人要求对建筑物实施的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等;施工安全及施工技术措施费等相关措施费用;承包人报送发包人审定的各种施工方案和技术方案,除本合同有约定外,只作为承包人保证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的措施,不作为计取费用的依据;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3.1.1.4、xx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的申报及资金补助工作:乙方需按装配式工程一般示范要求,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标准,项目全过程应用BIM技术,满足本项目申报xx区级、xx市市级装配示范工程要求和达到xx市装配式建筑一般示范工程补助资金的各项条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完成相关的工程资金补助申报工作。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按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节点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报送已完工程量报表一式二份,发包人执一份、监理工程师执一份(均为原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已完工程量报表后20日内审核完毕并回复承包人。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26.1、按达到工程支付节点相对应的月底,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报工程进度,甲方于次月20日前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款审核,甲方在乙方按照甲方财务要求完成相关进度支付流程后10日内支付工程进度。进度款支付节点及比例:(1)、。(2)、。(3)、。26.2、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xx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即五方责任书交付给发包人后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xxxx元/m2。26.3、本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120天内,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的96%,余4%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26.4、本合同中约定的计算范围及规则中的建筑面积为xx市xx区规则局审批确认的对应的楼层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26.5、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仍需承担并安排人员配合发包人处理解决向购房客户交房时客户提出的质量缺陷消除义务及费用。26.6、本合同每笔费用支付前,乙方均提供足额合法的满足税务要求的增值费发票,并开据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作为付款依据,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支票、现金方式或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额度不超过20%),付款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休息、节假日顺延。乙方收款帐户信息:名称:开户行:账号: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6、发包人供应材料:无。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组织供应至施工现场,运输及保管均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保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和必须的材料检验报告。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书面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对其采购材料的品名、型号、规格、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承包人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复检,未经验收和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于本工程,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3)、凡发包人明确了生产厂家、品牌、规格的,必须严格按要求采购,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允许使用代替品、假冒品。(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相关标准、本合同和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时,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并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八、工程变更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变更施工图,由设计单位(含发包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发包人在设计变更通知加盖公章后,承包人才能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完整规范的竣工图(含电子文件)、竣工资料各肆份,发包人在28天内组织竣工验收。(2)、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按国家档案局《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国家DA/T28-2002)的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文件归档范围及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按以上规定以划分的单位工程进行分类编制竣工资料(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资料由分包单位按规定整理后,交由承包人统一整理和装订移交)。(3)、承包人按上述要求编制肆套竣工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套交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验收合格回执和另叁套竣工资料交发包人存档,编制和城建档案馆交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蓝图和竣工底图与实物三者必须一致,归档的竣工图必须用蓝图。(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无条件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5)、承包范围内所有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检查费用及各种验收由承包方负责承担。32.4、竣工日期的界定:承包人将验收合格的房屋移交给发包人的当日作为竣工日(以书面文件交接日期为准)。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不采用。33、竣工结算33.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①本工程设计施工图和竣工图;②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③各种有效的原始经济技术签证单;④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及《竣工结算书》】2套,报发包人审核。33.2、竣工资料不合格和竣工资料未按要求向发包人、城建档案馆移交归档,未按结算金额向发包人提供发票和未按本合同约定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不支付工程尾款。33.3、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务必准确,严禁高估冒算,若乙方结算报审价格大于工程最终审定结算价格的5%,甲方将扣除乙方报审结算值超出工程最终审定结算价款5%以上部分的10%作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在最终审定结算价款中扣减)。33.4、双方对结算金额产生争议的,发包人可暂停支付该相应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并不视为发包人违约且不计息。33.5、特别约定:。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当在移交房屋时,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质量保修期自承包人将验收合格的房屋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起计算。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和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延期30天内未支付不承担利息,超过30天(包含60天)的按应付款项的1%(月利率)承担利息,超过60天(包含120天)的按应付款项的1.5%(月利率)承担利息,超过120天的按应付款项的2%(月利率)承担利息,如果甲方超过付款期限60天仍未付款,乙方有权保留停工权利,施工现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3)、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承包人除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工期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双方同时执行以下违约条款。(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延误工期10天以内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2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延误工期费;延误工期11天至20天的,承包人按5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延误工期费;延误工期20天以上的,承包人按10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延误工期费,同时由承包人承担购房业主向发包人提出的违约索赔金及相关费用和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后期工程款;延误工期包括阶段性工程进度计划的延误。本工程如果出现阶段性工期延误,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了阶段性延误工期费,后经承包人的努力,工程总工期达到本合同约定工期,发包人将承包人已支付的阶段性延误工期费返还给承包人。(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承包人未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合格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本工程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3)、承包人不按发包人通知时间进场施工的,每超过一天,按1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10天仍不进场施工的,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关系。(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移交建筑工程实体,不撤场或延期撤场,不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如下索赔: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100000/天违约赔偿金,同时由承包人承担购房业主向发包人提出的违约索赔金及相关费用和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后期工程款。(5)、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7、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的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之内的工程内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分包、肢解或甩项。38.2、发包人分包的专项工程以本合同约定为准。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发包人投保内容:按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规执行。■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规执行。41、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44、合同解除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6.4款情况,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35.1款约定执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执行。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肆份。第四部分补充条款47、工程管理(1)、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按下列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若发生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取消其施工资格,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①、承包人未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致使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未能一次验收合格,每发生1次处违约金1000~5000元,并无条件返工,实现质量目标要求。违约金从工程款支付中扣除。②、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除承担一切责任外,每发生1次处违约金1000~10000元,违约金从工程款支付中扣除。③、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未在4小时之内(特大事项1小时之内)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或未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每发生1次处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从工程款支付中扣除。④、承包人采购材料在工程施工时,其品名、型号、规格必须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批准的品名、型号、规格相一致,否则,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将不予受理,并按其总价的10%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运出施工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⑤、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本工程,发包人有权取消其施工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担保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⑥、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不履行或者不配合发包人解决客户提出的质量缺陷消除义务的,每发生1次处违约金1000~10000元,违约金从工程款支付中扣除。(2)、承包人违反下列约定,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停工整顿并处以承包人1000~10000元罚款,工期不顺延。①、施工措施和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达不到本合同约定;②、不按合同约定条款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③、承包人不按规定配齐工程管理、技术等相关人员。(3)、分户验收按《xxx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执行,整体工程验收按国家现行规定以一次性验收合格为标准,如整体工程质量不能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且整改2次仍不合格,按审定的竣工结算造价与承包人办理95%的财务决算费用。若本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将停止办理结算并终止一切工程款支付,同时追究承包人责任(包括承担第三方购房业主的违约索赔)。(4)、承包人在本工程建设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概由承包人全部承担。48、承包人拒绝接受承包范围内发包人临时增加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安排,发包人按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完成该项工作金额处以承包人等额罚金。49、发包人在办理工程备案手续过程中,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和提供方便。如承包人责任导致发包人备案手续无法办理或延期办理,发包人可以暂停后期支付工程款,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承担第三方购房业主的违约索赔)。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违约均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上述责任。50、退出机制:承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提出后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只支付已完合格工程80%的工程款,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终止合同通知书十五日内交齐全部工程资料、图纸等并退场,退场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51、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2)、承包人应将工资按月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将视为承包人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当于农民工工资部分的金额。52、总承包职责:承包人保证按以下条款履行总承包职责。①、提供必需的临时设施和材料设备堆放场地。②、为专项施工单位提供水电接口,专项施工单位自行挂表计量。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先行缴纳,发包人按水电部门当期查表的实际水电用量和实际单价,在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时扣回当期水电费。现场各用水电单位按水电表用量分摊水电费,专项施工单位水电费缴纳给承包人。③、提供施工作业工作面、垂直吊装机械和简易脚手架或卸料平台。④、按专项施工单位要求预留或凿打孔洞,负责专项工程安装完毕之后的孔洞填补(含门窗后塞),若因分包单位施工原因造成第二次凿打孔洞的除外。⑤、负责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统一报建工作。⑥、负责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管理工作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及协调工作)。⑦、承包人不履行配合职责,并受到专项分包施工单位的书面投诉的,经发包人核实,每次处罚承包人3000元以上的罚款。若影响总体工程施工进度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⑧、承包方必须遵守发包方工程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⑨、按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总包责任。53、文件往来53.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往来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协议书记载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送达对方。53.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53.3、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均是双方文件往来的有效印章。委托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的有权签收人。53.4、双方按以下确定的地址、电话、传真进行联络,一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动,应提前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53.4.1、发包人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收信人(法定代表人):收信人地址:收信人电话:收信人传真:电子邮件(email)地址:53.4.2、总承包人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收信人(法定代表人):收信人地址:收信人电话:收信人传真:电子邮件(email)地址:53.4.3、设计单位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收信人(法定代表人):收信人地址:收信人电话:收信人传真:电子邮件(email)地址:53.4.4、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可以采用直接送交、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对方。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xxxxxxxxxxxxx交房标准发包人(公章)承包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x项目xx楼、(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竣工结算项目内属承包人质量责任的由承包人保修。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管道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贰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xx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第四条规定的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为年月日(从房屋移交次日起计算质量保修期)。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漏水、漏电及涉及安全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验收。5、因用户使用不当或不可抗拒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和工程竣工验收后若再进行装修或改造,损伤结构、电器线路和管道所造成的质量后果,不属承包人保修范围。6、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将主动上门回访,并作好回访记录,及时保修。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即在保修期内按合同承包的施工内容,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保修;其他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也可履行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五、其他(一)、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返修,当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后,而承包人拒绝履行返修义务、不按本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到场履行返修义务或者未按业主要求维修合格确认的,发包人有权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返修行为(对质量返修的事实采集可用拍照、摄像、取样等方式,返修凭据则以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履行返修行为的其他施工单位共同会签的文字依据,对此行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质疑或索赔),所发生的返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加上60%综合费进行核算,此费用发包人或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可不经承包人同意在承包人预留的质保金内提取,而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全部结束。当承包人预留的保修金不足以支付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返修费用,发包人有权继续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当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采用约定的告知方式,将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三次告知义务后(含电话、传真、挂号信),承包人无应答或不付诸返修行为,则视为承包人主动放弃本工程预留质保金的收回权利,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不再履行告知义务而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返修行为。当承包人预留的保修金不足以支付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返修费用,发包人有权继续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本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信息通知方式,由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通知,通知方式约定如下:2.1电话、传真、信件告知:由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质量缺陷事实,采用电话、传真、信件方式通知承包人履行返修义务,此电话、传真、信件记录既为有效依据保留至保修期结束。2.2、如承包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使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信息告之行为无应答,则以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出示的凭据为有效告知依据。3、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告知质量缺陷通知之后,须在4小时内到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报到和共同勘查现场,并按以下约定执行:3.1、简单维修项目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约定书面完成时间。3.2、一般维修项目和复杂(重大)维修项目在两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约定书面完成时间。4、双方对维修项目的定义和维修时间的约定:4.1、简单维修项目通常指能在一天内完成的工程4.2、一般维修项目通常指能在三天内完成的工程。4.3、复杂维修项目通常指能在七天内完成的工程。5、如承包人不能按约定的维修时间完成维修义务,须提供有效的延期依据经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才能有效;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长维修且无有效的延期依据,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延期行为予以经济处罚,罚金按每延期壹天扣罚承包人200元到1000元违约金,此罚金在承包人预留质保金内提取。6、对承包人已经维修而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双方继续约定维修完成时间,直至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为准。7、承包人应依据总包责任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不含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单位)按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告知内容进行维修,如分包单位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返修义务,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违约责任。8、在签订本保修书时,由承包人提供维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号、联系地址等(盖有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公章的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工程施工合同和本保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承包人提供的维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号、联系地址等发生变更后,应在发生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告之发包人和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否则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10、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而使用的水、电、气费,由承包人自行安装计量表或按使用的机具功率进行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之后按规定向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如实缴纳,否则发包人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承包人预留的保修金中扣除。(二)、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承包人无任何质量问题,发包人按以下时间及方式将质量保修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1、质量保修期满2年后退工程质量保修金的80%。2、质量保修期满5年后退工程质量保修金的20%。3、发包人依据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和上述约定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三)、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移交房屋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附表附表1、附表2。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电话:公司电话: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及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表1:工程质量回访记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处理意见用户单位代表(签章)保修单位负责人(签章)回访日期年月日附表2:质量问题通知单:你司承包的工程,现在存在以下问题,请在年月日前来处理。签发单位:(公章)联系人:电话:注:此表如数量不足,可依样复制。附件二:xxxx交房标准建筑材料、公共部分装修及设备安装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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