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成立三要素,买卖合同的定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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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成立三要素篇一:合同法试题2《合同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20XX春)中央电大法律教研室一、名词解释:1.合同2.合同法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格式合同5.承诺适格6.招标7.拍定8.强制缔约9.附合缔约10.缔约过失责任11.附条件合同12.可撤销的合同13.表见代理14.合同的履行15.同时履行抗辩权16.不安抗辩权17.代位权18.合同权利的让与19.合同承受20.解除权21.提存22.抵销23.赔偿损失24.违约过错原则25.过错责任原则26.不可抗力27.侵权责任28.法律责任竞合29.法律管辖竞合30.合同解释31.买卖合同32.试用买卖33.供用电合同34.赠与合同35.捐赠36.借款合同37.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38.租赁合同39.房屋租赁合同40.承揽合同41.运输合同42.技术合同43.保管合同44.仓储合同45.委托合同46.行纪合同二、填空题: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_______行为和________行为。2.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_____________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___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性。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其他形式。5.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合同可分为_______合同和_____合同两种。6.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___________合同与_________合同。7.依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_________合同和_________合同。8.要约是_________________的意思表示。9.要约邀请又称___________。10.要约在____________时生效。1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到达受要约人时方产生撤回效力。1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__________的方式作出。13.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我国立法采取的是____________。14.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____________的的地点。15.合同义务又可分为________义务与__________义务。16.随附义务可分为__________义务和__________义务。17.合同的保全包括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18.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两种类型。19.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___________的义务和_______的义务。20.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______年,从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计算。2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情形:__________与___________。22.合同的移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__________、___________来订立合同的。2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____________。25.混同的原因有_________承受和_________承受。26.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___________原则。27.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赔偿损失。28.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_______买卖和______买卖。29.易货交易为双方当事人移转___________所有权的合同。30.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________赠与合同和______赠与合同。31.根据性质捐赠可分为_____________的捐赠、__________的捐赠和____________的捐赠三类。32.借款合同的担保可以采用三种形式:________担保、_______担保和_______担保。33.质押分为________质押和_________质押两类。34.租赁合同是转移_________的合同。35.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____年。36.根据租赁的标的物来划分,租赁合同可分为______租赁与______租赁。37.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_______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8.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______合同和________合同。39.运输合同最主要的当事人为_________和________。40.技术合同包括__________合同、________合同、________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4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__________开发合同和__________开发合同。42.根据实施专利的范围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分为_________实施许可、_______实施许可和_________实施许可合同三种。4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_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4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___________和_________办理委托业务。4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_________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三、简答题: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5.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6.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7.简述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8.要约的构成要件。9.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0.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11.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12.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13.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14.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其法律特征有哪些?15.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6.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17.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18.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19.简述表见代理的特点。`20.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21.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2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23.代位权的适用条件。24.简述代位权的行使。25.简述合同权利让与和合同义务转让的构成要件。26.简述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27.简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28.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29.简述提存的原因、效力及适用的条件。30.简述抵销的要件。31.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32.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33.简述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34.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35.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36.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37.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38.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39.简述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内容。40.简述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41.简述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42.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43.简述承揽合同的特征。44.简述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特殊问题?45.简述运输合同的特征。46.简述技术合同的特征。47.简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48.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49.简述行纪合同的特征。50.简述居间合同的特征。四、论述题: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3.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4.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5.试述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6.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7.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8.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9.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10.试述表见代理。11.试述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2.试述协作履行原则。13.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4.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5.试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16.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17.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8.试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19.试述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20.试述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五、案例分析题:1.中学生刘某,未满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相老成,像二十七、八岁。刘某为了和同学出去旅游,欲将家中一部捷达牌轿车卖掉筹备旅游费。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二手车购买合同,李某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遂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刘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1)该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小白菜不是该公司职工食堂需要的蔬菜,因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蔬菜购买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甲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试分析:(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1998年3月10日某市食品厂与某市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厂供给商场总价款为5万元的食品,交货期为同年4月14日至20日,合同的终止期限为同年5月10日。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其中,供方的违约责任为:如果不能交货,应按需方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至同年5月底,商场始终未见货到,遂即给食品厂发函催其发货。食品厂回函称:“合同已经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购销已经解除。”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厂履行合同。试分析:(1)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了吗?(2)商场享有哪些权利?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5.某商场与某冰箱厂在1999年1月签订了一份冰箱购买合同。合同规定:由冰箱厂为某商场供应冰箱100套台,平均每台冰箱价款1870元,共计187000元;某商场在接到冰箱厂送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冰箱厂则在收到货款后3天内将冰箱送达某商场。冰箱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冰箱生产任务,通知商场后收到货款。冰箱厂按约定在第3天将冰箱送达某商场,可商场称:由于该近期调整商品品种仓库已饱和,无法堆放该批冰箱,故无法接收该批货。此后连续一周商场仍无接受该批货。因此冰箱厂只好将该批货提存。在提存之后,冰箱厂认为既然某商场仓库饱和,待商场来电话后再通知其提领冰箱。15天后冰箱厂通知某商场领取提存物,某商场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商场拒交,认为冰箱厂未能及时通知商场去取冰箱,导致冰箱提存15天,应由冰箱厂支付提存费用。试分析:(1)某商场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2)冰箱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3)此案如何处理?综合测试题部分答案(仅供参考)一、名词解释(见教材各章)二、填空题1.表意事实2.合同法律3.一般规范不确定4.书面形式口头形式5.有名无名6.诺成实践7.要物不要物8.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9.要约引诱10.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与要约同时11.到达相对人时12.通知篇二:合同实务《合同法》及实务第一节合同效力与合同解释一、合同和合同关系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理解:这是民事合同,且仅是民事合同中的之一。(非民事性质不属于《合同法》调整,其他法律部门也有合同概念,如国家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非财产性质的合同不适用于《合同法》,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合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其法律特征为:(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义关系的合法行为。(2)合同是具有特定目的的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主体具有特定性的相对行为--即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2、合同关系:合同体现的是合同关系:即由此种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解决“谁”在参与合同关系的问题。注人们在一般情况下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但在具体的关系中我们根据其地位称为“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2)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解决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3)合同关系的客体:即合同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解决参加者涉及的“利益”问题。主要客体包括物、行为(或行为结果)、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注意:在具体的合同关系问题中,客体并不是单一的,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3、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法或依约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是最主要的债权。包含三要素:(1)自由权——是自己决定或选择的权利;(2)请求权——可通过对特定人的请求以实现权利;(3)胜诉权——是保障自己权利实现的手段。注意: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介绍权利其实也是在介绍相应的义务。二、合同的分类立法上的分类标准――依据合同所反映的交易关系的性质划分合同的种类,如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出版、委托、信托、居间、合伙等等。目的:为适应社会经常性经济交易活动的需要而建立“有名合同”的法律制度。学理上的分类标准――我国以大陆法系的科学明晰的分类为基础而划分的以下种类。目的:在市场交易与各种经营活动中正确处理不同的合同关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即A、掌握同一类合同的共同特征及其成立条件等,有助于合同立法的完善与健全,并决定合同的管理、案件的管辖和法律的适用;B、在同一类合同中进而划分出若干子合同,子合同具有自身的特性,其结果能通过这种划分认识某些合同关系的主要环节;C、把握各类合同关系的差别,进而认识和了解此类合同与彼类合同的相互联系。1、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根据合同的形式――定式合同(标准合同)与任意合同:7、其他分类:(1)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2)订约人究竟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合同――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本合同和预约合同:(4)根据合同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具体见后]三、合同成立与生效1、合同的订立: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协议”的过程:即形成“合意”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之过程。一般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方式:双方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而采取的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13条),它们实质上是针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来提出建议和接受建议的两个阶段。(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一种意思表示,且其目的明确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注意:要约邀请和特殊的要约。(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2、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一般情形: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2)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合同的确认书--特殊的承诺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同时规定: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46条)。其他特殊规定: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有些合同除一般要件外,还可以有其他成立要件,如实践合同要实际交付标的物、要式合同须完成一定的形式。(3)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意义:地点、时间与合同成立密切相关,而且它们与案件的管辖有密切的联系。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第34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条)。简言之,合同成立地点是承诺发生效力(不要式合同)的地点或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要式合同)的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3、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是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存在于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主要表现为:合同的相对性(对内效力)。即当事人①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③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另外,也表现为合同效力的对外扩张。合同的生效的一般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地位平等、行为自由和自愿)(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特殊要件(适于某些特殊合同):(1)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适用于附条件或期限的合同;(2)手续的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规定。4、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联系: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合同都能体现两者的同一性:合同成立并且符合生效要件,则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应发生,同时,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区别:合同也经常出现成立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形,这时,合同效力并不同时发生;因此必须考察合同的其他效力类型。具体是:(1)两者的法律要件不同--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即当事人不可另作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普通要件具有法定性,但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当事人可自由的约定(如时间上非同一性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如需要审批或登记的合同,其效力也延后);(2)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要求不同--成立只要求“一致”而不强求真实,而合同有效则要求意思表示不仅一致而且必须“真实”。(3)法律后果不同——即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体现了国家对已经成立合同的态度和评价问题:成立是指过程的完成,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如违法的合同成立后却无效);而生效是指有效之后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无效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有效后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4)对合同的解释方法不同——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法院应当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解释制度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四、合同效力状态1、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状态)具体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约定一定条件或期限(附款),合同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延后状态)(1)“条件”--可能性的事实:特征:1)将来发生;2)发生与否不确定;3)是约定的事实(非法定事实)且事项合法。分类:延缓(停止)条件(假如、就或假如不、就)与解除(消灭)条件(假如、就不或假如不、就不);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不得附条件的情形:(1)妨碍相对人利益的:主要是指形成权的行使,如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合同法》第99条第2款)。(2)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德的:如票据行为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效力(《票据法》第33条)。注:关于条件拟制的问题--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54条第2款)。(2)“期限”--必然性事实:特征: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事实。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3、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待定状态)类型:(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第47条)。(2)代理权的欠缺:无权代理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3)处分权限的欠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认,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第51条)。另:债权人同意的欠缺:此情形较多,是债务承担问题。如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对债权人不生效力;债权人同意后,可以有效。(注:不属于效力待定的两种情形:表见代理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代理权。)补救――(1)追认或拒绝追认权;(2)相对人的催告权;(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状态)主要原因:(1)因重大误解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受欺诈订立的合同;(4)受胁迫订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补救――权利人的撤销权。注:《合同法》改变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五、合同效力内容的扩张扩张的内容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篇三:采购法务与合同07-12年试卷及答案20XX-20XX年采购法务合同试题20XX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20XX年10月15日,建筑公司A与建筑材料厂B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建筑材料厂B在当年11月底向建筑公司A供应墙体砖200万块,每块墙体砖元,总价款40万元。履行地点为建筑材料厂B所在地,采用自提方式。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未履行部分价款的20%。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A即把货款全部付给建筑材料厂B。同年11月15日建筑公司A承建的建设工程因发包方提出缩短工期提前交工,建筑公司A遂与建筑材料厂B协商提前交付墙体砖事宜。因建筑材料厂B无提前交货能力,合同未能变更。后建筑公司A另从建筑材料厂C购得墙体砖200万块,而原订的200万块墙体砖恰好建筑公司D需要,建筑公司A遂将合同转让给建筑公司D。合同转让时,墙体砖价格上涨,每块砖价格由原来的元涨到元。因此,在转让时,建筑公司D支付给建筑公司A的价款为50万元。合同转让后,建筑公司A将合同转让的情况通知了建筑材料厂B。同年11月底,建筑公司D出车前往建筑材料厂B处提货,遭建筑材料厂B的拒绝。理由是墙体砖已经涨价:应当增加其差价10万元,且原合同是和建筑公司A签订的,应由建筑公司A前来处理。而建筑公司A则提出合同已转让给建筑公司D,并已通知建筑材料厂B,因此已经与自己无关。此案例中的信息纯属虚构,仅作为考试所用,若有雷同,纯属巧合一、必答题。(本部分共2道题,每道题25分,共50分)本部分问题与案例有关,应结合案例信息回答问题。1、a)什么是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简要解释无效合同的特征,以及无效合同的范围。(10分)b)分析建筑公司A与建筑公司D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并解释建筑材料厂B是否应当向建筑公司D履行合同义务。(15分)2、a)解释情势变更原则及其构成要件。(10分)b)分析如果当年11月底墙体砖的价格上涨为每块元,建筑材料厂B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为什么?(15分)二、选答题。(本部分共4道题,请回答其中任意2道题。每道25分,共50分。)3、什么是要约?说明构成要约的五个要件。(25分)4、解释违约金和定金的概念和特点。(25分)5、说明采购与供应合同中供应商的五种主要义务。(25分)6、a)解释招标的两种方式。(10分)b)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列举五种不能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15分07年参考答案一、必答题(每道题25分)1、a)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条款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办理完有关手续合同才能生效。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欺诈一方以欺诈、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建筑公司A与建筑公司D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建筑材料厂B应当向建筑公司D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中心问题是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要件。根据中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其采用的是通知主义。债权人有权将债权予以转让,但是必须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就本案而言,建筑公司A作为墙体砖买卖合同中受领墙体砖的债权人,完全有权利作出转让债权的自由故其与建筑公司D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成立。建筑公司A将合同转让的情况告知了作为债务人的建筑材料厂B,故该转让行为对建筑材料厂B生效。建筑材料厂B负有向第三人即建筑公司D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案中合同权利转让一经有效成立,建筑公司A即脱离了与建筑材料厂B的合同关系,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为建筑公司D和建筑材料厂B,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在本案,有人可能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合同转让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并且不能牟利。但是合同法并不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牟利行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具体到本案中,作为债权人(转让人)的建筑公司A其转让行为是有效的,通过转让合同权利而获取的利差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2、a)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有:①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④须情势变更不可预见;⑤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b)建筑材料厂B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因为合同转让后,每块砖价格由原来的元涨到元,墙体砖价格上涨了100%,上涨幅度过大。价款相差为40万元。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本合同中的情势变更事实是墙体砖价格上涨幅度过大如果按原合同规定的价格履行合同,属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已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此种合同在订立时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②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③受害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急。本案例就属于这类情况。所以,建筑材料厂B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二、选答题(共有四道题,请回答其中两道题。每道题25分。)3、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邀约人。一项要约要产生法律效力,需要符合下列构成要件,否则就不能成为要约。这些构成要件是:(1)要约是由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并让相对人做出订立合同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中国合同法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就不会产生合同相应的法律效力。(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足以使受要约人的承诺能成立合同。这里所谓的确定、完整和具体就是要约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否则受要约人无法做出承诺,所做的承诺也是无效的。这里所说的合同主要条款,应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特征来定。(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就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求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约必须包含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后,要约人必须受到该要约的约束。(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的对象必须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而不是随便哪个人。特定的人也就是要约人希望能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这样要约人才向他发出要约。受要约人的特定化,可以让要约人很方便的确定承诺人,清楚地知道合同的成立。当然,要约也不是严格地要求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向一些不特定的人发出。(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在大陆法系中,要约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只有到达了受要约人的范围内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在普通法系中,采取“投邮主义”即要约一经发出就生效。4、(1)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2)违约金有如下特点:a、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b、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c、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d、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e、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民事责任。(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4)中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定金责任有如下特点:a、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b、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一种制裁措施;c、定金责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5、采购与供应合同是供应人或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采购人或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采购与供应合同通常以物与货币互为对价。采购与供应合同的一般形式就是以物换钱,或者以钱换物。采购与供应合同中供应商的五种主要义务有:(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中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这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通常情况下,交付行为完成时,所有权就实现转移,此时给付完成;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交付行为完成,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如房屋的所有权在办理过户前并不发生转移。(2)交付有关辅助单证的义务。中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原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单证有两类,一类是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完成基本义务的行为;另一类是辅助单证和有关资料,是为了保证给付效果,是为了基本义务的补充。(3)出卖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时间、地点、方式是交付三要素。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才能保证给付效果。(4)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中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的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5)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标的物有担保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所有权或有其他权利的义务。中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品质、价值和效用。中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如果存在物的瑕疵,则当事方要承担违约责任。6、a)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或称要约引诱),是一种缔约的准备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从而获得更多的选择订约的机会。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所谓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邀请招标则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也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相较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能够在最大范围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对于邀请招标的适用则人们往往做出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b)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货物买卖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所称的“国际性”,只针对合同主体而言,而且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志。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在不同国家,那么他们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便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供货方是出口商,或称卖方受货方是进口商,或称买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但并非所有的货物都可以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联合冒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货物的买卖不能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供这种使用的买卖;(2)经由拍卖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的买卖;(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20XX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卷20XX年5月1日,宏达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林去上海出差,参观一个纺织品交易会时遇见绿叶制衣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李潇。李潇是王林的大学同学,两人多年未见,中午聚餐时李潇说:“公司生意一直不错,最近又接了一个美国贸易公司的订单,但现在公司布料存货不多了,我这次来就想采购一批布料。”王林听后表示,他公司正巧有一批布料要外销,价格公道。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口头达成了布匹买卖协议,其中约定:宏达公司向绿叶公司出售布匹5万米,绿叶公司在收到全部布匹后支付给宏达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由宏达公司负责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交给李潇指定的承运人某物流公司。口头约定后,宏达公司很快就从仓库调运了5万米布匹交给承运人某物流公司。20XX年5月10日,货物运抵绿叶公司所在地,某物流公司通知绿叶公司提货。然而,绿叶公司收到布匹之后,一直未向宏达公司付款。为此,宏达公司打了几次电话催款,绿叶公司说,由于赶上雨季,运出的布匹受到雨淋而变潮发霉,已无法使用,因此,绿叶公司拒绝付款,并要求宏达公司尽快派人来处理这批发霉的布匹。王林得知这个消息后,于5月13日飞往绿叶公司所在地查看布匹,经与技术人员商议后确诊布匹是因路途遭雨受潮而发霉的,基本已无法正常使用。对于这个问题,王林认为,货物是按时发出的,宏达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绿叶公司仍应依约付款,绿叶公司听到这话后,断然拒绝付款,并额外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布匹占用的仓库保管费用人民币3万元,双方分歧很大,王林和李潇商谈过几次,但一直没有达成共识。眼见货款一天一天拖下去,宏达公司终于失去耐心,于6月1日向绿叶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绿叶公司知此事后,也向法院反诉宏达公司。宏达公司向法院诉求绿叶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王林来查看布匹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及相关的诉讼费用。绿叶公司则要求宏达公司立即妥善处理这批5万米的布匹,并支付有关的仓库保管费用。在答辩状中,绿叶公司认为口头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个合同自始无效,所以这批布匹买卖的风险应由宏达公司承担,而宏达公司坚持认为口头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谁违约,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受案法院经过开庭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查询有关证据最后判决绿叶公司应向宏达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案例中的信息纯属于虚构,仅作为考试所用。若有雷同,纯属巧合。一、必答题(本部分共2道题,每道题25分,共50分)本部分问题与案例有关,应结合案例信息回答问题。1a)本案中,宏达公司与绿叶公司在上海达成的口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5分)b)法院判决绿叶公司应向宏达公司支付货款是否正确?为什么?(10分)篇四:合同管理阶段练习二及参考答案《合同管理》课程阶段练习二一、单选题1、下列(C)术语指合同某方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A、终止B、部分履行C、合同违约D、自动放弃合同2、订立合同过程中,(B)是要约。A、招标公告B、投标书C、寄送的价目表D、招股说明书3、在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中,其中(B)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步骤。A、要约邀请和要约B、要约和承诺C、要约和还约D、还约和承诺4、合同法律关系是由(A)三要素所构成。A、主体、客体和内容B、当事人、合同行为、合同利益C、法人、合同、权利和义务D、合同管理、经济协作、法律责任5、在下列几种情形中,(D)合同是可变更的合同。A、损害公共利益的B、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的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D、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6、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D)。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D、必需采用一定的合同形式7、一个买卖合同约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格,20XX年12月1日订立合同时约定价格为每千克1000元,合同规定20XX年3月1日交货,但是在20XX年1月1日政府调整指导价格为每千克1200元,若卖方延迟至20XX年4月1日才交付货物,而合同约定逾期交货1个月的违约金为每千克100元,则买方应按照每千克(D)元向卖方付款。A、1200B、1100C、1000D、9008、某工程双方按口头协议委托的施工任务,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施工任务完成后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此此应当认定(C)。A、尚无合同关系B、合同没有成立C、合同已经成立D、由于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发包人不承担责任。9、按照合同约定,海赢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向辉正公司交付一批货物。在合同订立之后,辉正公司很快便搬迁了。海赢公司欲向辉正公司交付货物,却无法联系到辉正公司。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C)A.适当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10、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甲与乙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当在3天之内,运1万块砖到甲修房子的工地上。未料想乙的拖拉机坏了,于是乙便让丙用丙的拖拉机运了1万块砖到甲的工地上。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A.丙是合同债务人B.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C.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是合同债务人,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提前履行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如何分担?(A)A.由债务人承担B.由债权人承担C.由债务人与债权人按份承担D.如果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债权人负担12.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甲应在5月5日前向乙交付100吨纯净水,乙应在5月5日前向甲支付价款。甲未履行交付义务,即要求乙向其支付价款,乙可以基于(C)而拒绝履行。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1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C)。A.解除权B.撤销权C.代位权D.抵销权1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B)。A.解除权B.撤销权C.代位权D.抵销权15.债务人所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可以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A)。A.债权B.人格权C.身份权D.著作权16.在债的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为(C)。A.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B.债权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C.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D.合同生效之日17.在债的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最长存续时间为(D)。A.1年B.2年C.4年D.5年18.甲拥有一幅名画,市场价格为20万元,甲拥有的其它财产价值大约为10万元。甲欠乙赌债50万元,为逃避赌债,甲将名画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丝毫不懂画的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A.如果丙不知道甲欠债,那么乙不能行使撤销权B.只有在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C.不管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D.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其债权不合法19.甲与乙订立了合同,随后乙希望退出合同关系,但又担心甲不愿意,于是便找到了丙,与丙签订合同,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全部债权、债务均转移给丙,那么,乙与丙间的合同(B)。A.应当通知甲,方可生效B.应当取得甲的同意,方可生效C.不必通知甲,即可生效D.不必经甲同意,即可生效20.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随后甲通知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甲随时可以撤销债权转让通知B.只有经过丙的同意,甲才能撤销债权转让通知C.只有经过乙的同意,甲才能撤销债权转让通知D.乙可以拒绝接受债权转让通知,仍然向甲作出履行,消灭债务21.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来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应当如何处理?(D)A.由B公司承担债务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C.由A公司承担债务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22.以下合同权利中,可以转让的权利是(A)。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合同权利B.父亲请求儿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C.剧院请求某著名演员登台演出的权利D.出租人与承租人明确约定不得转租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享有的租赁权23.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为债权人,乙公司为债务人。在尚未届至债务履行期时,甲公司吸收合并了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时会发生(D)。A.解除B.免除C.抗辩D.混同24.甲商场与生产月饼的乙公司签订了月饼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中秋节之前应当向甲商场交付100箱月饼,甲商场货到付款。由于市场对月饼的需求量极大,乙公司生产的月饼一直供不应求,所以一直未对甲商场供货。中秋节过后两天,乙公司向甲商场运送了100箱月饼,并要求甲商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付款。甲商场当即表示解除合同并拒绝签收货物和付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A.甲商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乙公司只是迟延履行罢了B.甲商场的行为合法,因为其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C.甲商场的行为合法,因为乙公司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D.甲商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乙公司虽然迟延履行,但甲商场并未依法进行催告25.在下列情况中,可以解除合同的是(C)。A.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甲变更为乙B.当事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以后分立C.老王买老张收藏的字画,合同订立后,突发大火,字画被烧毁D.合同订立之后,当事人一方发现对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6.在合同生效之后,甲公司迟迟未履行主要债务,在乙公司数次催告之后,甲公司仍未履行,给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那么(D)。A.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解除合同B.乙公司只能解除合同,而不得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乙公司只能在解除合同与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中选择一个D.乙公司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7.甲与乙各欠对方1万元,且都已经到清偿期,现甲欲主张抵销,则甲应(A)。A.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给乙B.不需要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给乙C.需要征得乙的同意才发生抵销的效力D.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也不必通知乙就发生效力28.下列关于债务免除的说法中,错误的是(B)。A.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B.免除只能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才可生效C.作出免除行为的债权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债权人在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不得撤回29.老刘欠老王1000元钱,老王意外身故,但一直找不到老王唯一的继承人小王,老刘便提存了1000元钱。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C)。A.提存费用应当由小王负担B.提存机关将1000元钱存到银行,由此取得的利益归小王C.只有找到小王,小王到提存机关领取1000元钱,老刘的债务才消灭D.从提存之日起5年内仍然没有找到小王的,在扣除提存费用后,1000元钱归国家所有30.甲公司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万元。次日,甲公司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公司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万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公司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公司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中(C)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公司25000元,再请求甲公司付款28000元C.甲公司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D.甲公司应付给乙公司14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000元31.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A)承担?A.应由胡某承担B.应由沙某承担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3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所确立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C)。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33.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各自的违约责任?(B)A.平均分担B.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C.不必承担违约责任D.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3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A)A.违约方承担B.守约方承担C.双方平均分担D.双方公平分担35.甲向乙订购了一批干果,约定乙应于20XX年6月1日之前将干果交给甲,否则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乙便从外地订购干果,准备交给甲,但由于外地的供货商货源不足,致使乙在20XX年6月1日仍无法向甲交付干果,甲便向乙索要1000元违约金。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D)。A.乙在向甲支付违约金后,不必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B.乙在向甲支付违约金后,便可以解除合同C.如果乙随后将干果交付给甲,便不必支付违约金D.乙在向甲支付违约金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36.甲向乙订购了一批干果,约定乙应于20XX年6月1日之前将干果交给甲,否则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乙便向外地的供货商发送电子邮件,订购干果。按照乙与供货商的交易习惯,供货商收到电子邮件之后并不回复,而是直接向乙发货。然而由于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出现故障,导致乙的电子邮件并没有发到供货商处。最后,乙在20XX年6月1日无法向甲交付干果,甲便向乙索要1000元违约金。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C)。A.乙不必支付1000元违约金,因为其对迟延履行并无过错B.乙不必支付1000元违约金,因为其对电子邮件未发送到供货商处并无过错C.乙违约,需要向甲支付1000元违约金D.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37.甲向乙订购了一批干果,约定乙应于20XX年6月1日之前将干果交给甲,否则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乙便向外地的供货商发送电子邮件,订购干果。然而由于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出现故障,导致乙的电子邮件并没有发到供货商处。20XX年6月1日,乙发现此问题,便重新发送电子邮件。供货商将干果办理托运,在托运过程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火车在数日内无法通行,乙无法向甲交付干果甲便向乙索要1000元违约金。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D)。A.乙不必支付1000元违约金,因为其对迟延履行并无过错B.乙不必支付1000元违约金,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C.乙不必支付1000元违约金,因为其不可能控制电子邮件的到达D.乙需要向甲支付1000元违约金,因为不可抗力是在其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38.甲公司向乙公司订约一批桌椅,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由于乙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致使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桌椅仍然没有交到甲公司,不过甲公司一时也用不着这些桌椅。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B)。A.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B.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C.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D.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39.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C)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40.1999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20XX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D)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41.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B)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2.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20XX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20XX年8月30日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D)。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4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篇五:国贸作业2案例1: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实盘,限6月10日前复到有效,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A公司于9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同一天(9日),B公司又来电要求撤回8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A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B公司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要求A公司履约。试分析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不合理。理由如下: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本案例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即为还盘,并意味着发盘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大盘对发盘人不再具有约束,所以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案例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计算机、每台1500美圆CIF香港订立合同后2个月内装船,以不可撤销L/C付款、请复电”。B受到发盘后,立即复电:“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答:成立。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是向有名有性的公司或个人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三项基本要素:(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货物的价格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凡包括上述三项基本要素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如该发盘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案例中A公司仅向特定公司B发盘符合发盘的概念要求,另外A公司的发盘中的内容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至少包括的三要素,所以该协约成立。案例3: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形式邮出一份发盘给B。发盘中规定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发出撤回发盘的通知(用电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到达B;而2月25日B才收到那封发盘的航空信。由于B考虑到该商品价格对其有利,所以立即做出接受,并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问:问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订名发盘人不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的约束。《公约》认为: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而案例中A公司在B公司接受之前便发出了撤回发盘通知,在任何法中发盘的约束是不存在的,所以该合同不成立。13内陆地区产品出口中贸易术语的选择: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XX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答:在FOB术语中,卖方要在合同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根据《20XX通则》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货物装在集装箱里并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则应采用FCA术语。FCA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完成交货。在此案例中由于我方将货物运往承运人日本天津设有的办事处,便是将货物装于集装箱所以我国内陆公司在开始应选用FAC术语,这样便可避免后面的损失。12案情简介: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派船只接运货物。结果B公司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成立。在FOB术语中买方的义务有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而在本案例中B公司没有按期派船来运没有履行买方的义务从而延误时期而导致了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所以A的要求是合理的。2、不成立。在FOB术语中,卖方要在合同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即卖方的风险在货物运上船是发生了转移。另外题中有提到“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可以表示虫害是在货运运输中发生的,所以B公司要求的索赔不合理。11案情简介: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答: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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