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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MS协议,trims协议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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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MS协议


('TRIM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1.适用范围:本协议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该协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是适用于那些可能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2.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核心内容。不是禁止成员国实施投资措施,而是禁止其实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一切可能对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3.例外规定:第四条就发展中国家在投资措施方面履行国民待遇义务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做了例外规定。但此等背离仅是“暂时”的。主要内容:一、关于trims协议的适用范围trims协议公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不适用于其他贸易形式。二、关于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trims协议规定在不损害《关贸总协定》(1994)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何成员方均不得实施与该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义务)的规定不相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协议的附录所列,这些被禁止的措施包括:1、与《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那些国内法或行政命令项下的义务性或强制执行性措施,或为取得优势地位所必需的措施,以及要求达到下列事项的措施:一是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用品或来源于国内渠道的产品,不论这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规定购买与使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此即当地成分要求;二是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要求,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相联系。此即贸易平衡要求。2、与《关贸总协定》(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那些国内法或行政命令项下的义务性或强制性或可予强制执行的措施,或为取得优惠所必需的措施,以及下列限制:一是企业进口产品用于当地生产或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一定数量或价值进行限制;二是通过把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以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三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以限制企业出口或为出口销售产品。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第4款的规定,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根据这一规定,东道国对外国投资企业产品的输入应当用税捐等关税性措施来加以管理,而不应当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措施。四、关于例外《关贸总协定》(1994)项下的所有例外均应适用于trims协议。《关贸总协定》(1994)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成员方可以采取暂时背离这些原则的做法。这种暂时背离,就是例外,主要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非歧视原则的例外、数量限制例外、国际收支保障的例外、外汇安排的例外、紧急措施的例外、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等。五、关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trims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有权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和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以及1979年11月28日采纳的《为国际收支实施的贸易措施的1979年宣言》,暂时背离《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条的规定,而实施限制性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六、关于通告和过渡安排这些trims有关取消违背该协议规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程序性规定:1、在wto规定生效之后90天内,各成员方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其所有正在实施但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通知此类普遍或特定适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同时,应随同告知其主要特征。对于有自主权的机关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通知各项措施的特定适用情况。但侵害特定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资料无须公审。2、发达国家成员方应在wto协定生效后两年内取消按上述要求所通知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期限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期限为7年。3、经请求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延长某一证明其执行trims协议条款存在实施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过渡期限。4、任何成员方在过渡期内取消与wto协议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不得实施新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七、关于透明度trims协议规定,各成员方应做到:1、有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应当重申其在《关贸总协定》(1994)第10条项下承诺的透明度和通知义务,并遵守1979年11月28日实施的《关于通知、协商、争议解决与监督的协议》,以及《通知程序部长决议》所包含的“通知”义务。2、各成员方应向wto秘书处通报其刊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由境内地区和地方政府机关所实施)的出版物。3、各成员方应对提供信息的请求给予同情考虑,并向提出有关trims协议任何事项的另一成员方提供足够的磋商机会。4、在遵守透明度原则的同时,对那些会阻碍法律实施,或背离公共秩序或损害特定企业(包括公共企业和私人)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除外。八、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wto设立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任何成员方的请求召开会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应履行货物贸易理事会分配的职责,并向成员方提供机会,以磋商与trims协议的运行和执行相关的任何事宜。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还履行监督trims协议的运行和执行的职责,并且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汇报。九、关于磋商与争端解决trims协议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适用《关贸总协定》第22条“协商和第23条”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定。十、关于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查在wto协定生效的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审查trims协议的运行和执行情况,并在适当的时候向部长会议提交文本的修改建议。在审查中,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考虑是否需要对有关政策和竞争政策作补充规定.意义: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在国际投资法中有重要地位。它将投资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以多边协议的形式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它的实施,意味着各国必须承担国际义务,取消那些限制贸易或对贸易有不良影响的投资措施,从而有力地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在便利跨国投资以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促进全球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不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TRIMs协议》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起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对其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TRIMs是指对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并不是泛指所有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990年5月,TRIMs谈判小组达成的框架协议草案中给TRIMs下的定义为:一项投资措施,如果是针对贸易的流向即贸易本身的,引起了对贸易的限制或损害作用,且这种作用是与GATT有关规定不符的,就成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理解TRIMs的概念把握以下三个要点:第一,它是针对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所采取的措施;第二,它是直接或间接由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第三,用关贸总协定的条款来衡量,它限制扭曲了贸易的“自由化”进程。TRIMS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①TRIMS协议仅为与投资措施有关的多边贸易协议,并非国际投资法典;②TRIMS协议是对既有GATT规则的重申,未有重大突破;③TRIMS协议虽条文简短,但弹性较大;④TRIMS协议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但发达国家的观点略占上风。TRIMS协议对我国投资影响的经济学分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一般分为激励措施和限制措施。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资采取激励和限制相结合的政策,即一方面制定优惠的激励措施,注意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政策和立法手段对外资进行多方面的限制,以保护民族工业和本国资源。对于国际投资法而言,该协议将具有深远而重大的影响:1、《协议》将是第一部规范国际投资的全球性的实体性条约。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投资问题上的巨大分歧,致使国际投资公约的制订一直步履维艰。迄今为止,关于投资的国际公约主要集中在程序问题上,而真正对投资做出实体性规范的公约则仅有《TRIMs协议》。虽然《TRIMs协议》仍是一部贸易协议,但它毕竟对投资措施作出规范。即使是出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且对投资措施适用范围限制得很狭,对投资措施产生的实际影响还不大,但其毕竟是针对投资措施的,且可以直接规范某些投资措施,其对某些TRIMs的禁止规定,将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协议第9条已为其今后发展成为全面的投资协议埋下了伏笔,《TRIMs协议》在将来成为一个真正的投资协议是不会令人惊奇的。而贸易与投资之间的密切关系、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和发达国家的竭力推动,将会使这一局面尽早到来。2、《协议》标志着WTO的约束范围从贸易领域向投资领域扩展。由于协议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例外情形过于广泛,且条文简单、模糊,缺乏必要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使得协议自身对国际投资的作用显得极有限,也甚少得到重视。但假如从长远和深层次考虑,便可发现《TRIMs协议》在现代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划时代”意义。尽管发达国家对《协议》并不满意,但他们仍努力促成其缔结,是出于“有胜于无”的考虑。在GATT历史上,它第一次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拓宽了WTO约束的范围,使WTO(GATT)第一次具备了规范国际投资的职能,在一定意义上兼有了国际投资组织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看,《TRIMs协议》是一个宣言,宣告WTO(GATT)正式开始讨论投资问题,并准备建立新的国际投资体制;《TRIMs协议》也是一种象征,象征着WTO将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国际贸易组织”,将向包括投资政策在内的全面的“国际经济组织”发展。《TRIMs协议》是WTO向投资领域迈出的一小步,但却是决定性的一步,协议第9条的规定为今后跨出更大步子作了铺垫。3、《协议》对各国外资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虽然协议明确禁止的TRIMs只有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替代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五种,但这五种TRIMs确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投资措施。全面禁止这五种TRIMs将不可避免地对各国外资法产生较大影响。同时,根据《协议》,各成员方还可对其他种类的TRIMs提出控诉,只要认为这些TRIMs的使用对贸易产生了限制或扭曲作用。虽然这主要是通过个案处理,但协议的存在必将对各国外资法的制定和实施造成巨大冲击,各国将不得不重新审查其外资法,尤其审查TRIMs并采取措施减少这些TRIMs对贸易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避免引起贸易争端。这也正是《协议》最现实的意义所在。另外,协议要求提高各国外资法的透明度,必将促进缔约国外资法的完善。可见,《协议》对各国外资法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使外资法向促进投资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应认识到,《TRIMs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不平衡性,将对发展中国家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应保持高度的警惕并做好准备加以防范。4、《协议》将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国际投资的争端解决主要是依据东道国国内法和“解决投资争议中心”(ICSID)两种途径。而这些方式只是用来解决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对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议并无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通常只是通过政治解决。协议第8条将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从而使国家间有关投资措施的争端解决有了法律途径,弥补了以往投资争端解决方法的缺陷,完善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对促进国际投资、保护各国权利和方便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TRIMs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计划为主市场为辅经济,再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演变过程,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免体现当时的政策与方针的特征,许多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有些规定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这些不合适时的规定并没有得以及时的改进和完善。而《TRIMs协议》作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一个协议,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其实施必将会出现我国外资法与其之间的诸多不协调,甚至抵触之处。《TRIMs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可表现为对现实法律的直接影响和对发展中的法律的潜在影响两大方面:......',)


  • 编号:1700665805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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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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