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口采购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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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货物(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供方:需方:鉴于:供、需双方有权利及能力依法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供、需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供、需双方在协议上的签字人是供、需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一、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含税单价含税总金额(元)备注合计人民币含税金额(大写):二、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双方商定按下列第3款执行,其中主要的技术指标包含:/(详见附件)1、国家标准及代号:/2、行业标准及代号:/3、企业标准及代号:台塑企业标准4、其他标准/三、包装方式:双方商定按下列第1款执行。1、袋装:台塑包装标准2、桶装:/3、散装:/4、其他:/四、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产品全部到货后,经需方或需方指定单位:/(本合同中统称“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标准验收合格后,供方提供相应结算所需的货权转移文件(货物转让方、货物受让方、货物保管方三方协议《货权转让书》),需方收到《货权转让书》并在叁个工作日内确认《货权转让书》无误,同时收到供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30日内向供方支付全部货款。五、交付期限:供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货物交付需方。六、交付方式:双方商定按下列第1款执行。1、需方自提,自提所需的所有费用由需方自理,提货地点为泉港环球和泰仓库;2、供方送货,运费、保险费由供方承担,到货地点为/;3、供方代办托运,运费、保险费由供方承担,由供方与承运人据实结算,到货地点为/。七、本合同一式贰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壹份。供方(章):需方(章):工商注册号:工商注册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税号:税号: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及规则第一条数量交接、误差标准及处理方式:双方商定按下列第2款执行。1、以桶装、袋装方式包装的,按单位重量及包装数量作为结算依据。需方有权抽检或点包,如发现单位重量或包装数量不足,经供需双方确认后,应以需方实际接收重量及数量为准。2、以需方接收时检验确认的重量作为数量结算标准。3、以供方发运地的过磅重量或流量计(体积或质量)作为结算标准,需方接收时过磅或流量计(如有)复核,误差率在/%以内的,由需方承担;误差率超过/%部分,由供方承担。4、以供方发运地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证书的数量作为结算标准,需方接收时有权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误差率在/%以内的,由需方承担;误差率超过/%部分,由供方承担。第二条产品包装标准无论供需双方选择哪一种包装方式,产品的包装标准为:由供方按照货物性能进行合理、必要的包装,包装应适合水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并符合防潮、防湿、防震、防锈等标准,危险品包装标准按国家对危险品包装标准执行。产品包装物不计费,供方不回收包装物。如供方需回收包装物的,因回收包装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承运人的选择等相关事宜均由供方负责。第三条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1、供方产品均需附质检报告单或质量保证书。在交货之日起1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按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交付的产品负责。2、如果供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受本条第一款质量保证期限的约束,供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货物所有权、风险的转移供方送回或代办托运方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于供方将货物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并经需方验收合格时转移至需方(到货后3天内验收)。货物迟延交付的,由造成迟延交付的一方承担迟延期间货物的风险责任。第五条运输方式、费用负担、交货地点:供方送货或代办托运方式下,双方商定按下列第/款执行。1、火车运输,供方负责运输及负担运费,运至需方指定的单位或仓库。2、汽车运输,供方负责运输及负担运费,运至需方指定的单位或仓库。3、车船联运,供方负责运输及负担运费,船运至/,再以汽车运输方式运至需方指定的单位或仓库。第六条质量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1、检验标准:按本合同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货物交付时,供方与需方共同提取货物样品/件并进行封存,以备检验,如供方不参与取样,视同默认需方的取样。封样应作为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裁决的依据,封样保留时间为/天。2、需方在接收供方货物后,如发现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符,在/天内向供方提出异议。3、如双方对货物的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货物质量的依据。如在争议发生后/日,双方仍不能共同确认检验机构,则需方有权单方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供方承担检验费以及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检验费由需方承担。第七条保密条款供需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技术及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2第八条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及现场HSE要求1、供需双方须确保在购销、运输、存储、加工、使用产品等过程中,对各自负责的环节,遵守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承担质量、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2、供方自备或雇佣的承运车辆需遵从需方的现场管理,严禁可能产生危险、危害环境等行为、情形的发生。供方自备或雇佣的承运车辆可能产生危险、危害环境等行为、情形时,需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改善此等危险及危害的行为、情形的发生,供方应就此承担必须的费用。3、供方销售的货物不需(填:需或不需)附产品安全环境技术说明书。第九条不可抗力1、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火灾、水灾、雪灾、海啸、台风、地震、雷击、风灾、罢工,和军事上的敌对行动或政府禁令等致使受不可抗力直接影响的一方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受不可抗力直接影响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后的24小时内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供事件及处理的情况,以及延迟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的理由,如必要,可由该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有权部门出具证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避免和阻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在事故影响已经克服或处理结束时,受事故直接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3、按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在符合本合同条款情况下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履行本合同受影响部分的责任。双方并应尽快协商决定是否修改或解除本合同或将延误的履行期限顺延。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第十条合同变更与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供方未按期如数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货物,每逾期壹日,应向需方支付延迟交付货物货款金额0.1%的违约金;如供方逾期交货超过三十日的,除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外,需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因逾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需方有权拒收、要求更换、解除合同、拒付货款、追回已付货款等,供方仍须对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按需方的处理方式和时限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所耗费时间视为供方逾期交货时间。因供方货物质量问题给需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法律的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及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传真件同样有效。合同以传真件形式生效后,双方应及时以纸质盖章原件的文本形式予以固定。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3、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协议书、《合同条款及规则》、相关标准及附件、订单、补充协议。4、双方重要文件往来应当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如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至本合同所列地址,则:双方地址在同一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特快专递寄出之日起算第3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提前签收除外);双方地址不在同一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特快专递寄出之日起算第6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提前签收除外);双方应主动做好信函接收工作,无论信函是否被拒收、无人签收、他人签收等,均不影响有效送达的认定。如送达地址变更,变更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否则,通知方按对方变更前地址寄出的,仍然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变更方对此无异议。5、其他约定事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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