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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银行版),贷款合同签了不想贷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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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银行版)


('贷款合同编号: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签订。借款人:营业地址:联系方式:银行:银行分行营业地址:联系方式:鉴于: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银行经审核并同意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条件及条款,向借款人提供贷款额度,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1.贷款额度、额度有效期及可提款期1.1.银行同意,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可提用的贷款额度为(币别)人民币(大写)(¥元),借款人必须在该额度范围内申请提用贷款。1.2.在贷款额度范围内,借款人可以分笔提用贷款,但借款人必须在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可提款期内提用贷款。1.3.银行同意,在借款人满足本合同第3条所列的各项提款条件,并遵守本合同内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情况下,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贷款额度。1.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人提用贷款额度项下的每一笔贷款的到期日以具体的借款借据为准,且每笔贷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有效期届满,则借款人在贷款额度项下提用的贷款全部到期。第1页/共14页1.5.借款人应在本合同附件1规定可提款期内申请提用贷款,每一笔贷款的实际提款日以具体的借款借据为准。如借款人在可提款期内未提用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则未提用的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得申请再次提用贷款。但,借款人在可提款期届满的十五(15)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向银行书面申请延长可提款期,并获得银行书面同意的除外。2.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借款人应当仅用于本合同附件1所约定的贷款用途。贷款额度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根据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收取挪用贷款的罚息。银行有权审核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及支付申请,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贷款资金使用及支付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有权随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核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支付情况。3.提款条件3.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完成下述条件之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提用贷款:3.1.1.借款人具备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借款人资格;3.1.2.借款人已经完成银行贷款审批所要求的各项放款条件,并经银行审核同意;3.1.3.借款人向银行提交合格的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并经银行审核同意;3.1.4.借款人已向银行递交了银行所要求的各项证明文件,并经银行审核同意;3.1.5.借款人与贷款额度所要求的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且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金额相匹配(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3.1.6.借款人没有发生将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的事件,或借款人的业务、资产、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与贷款审批时相比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1.7.借款人就本合同第7条所作的所有声明和保证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3.1.8.借款人已经向银行支付了本合同第11条所规定的费用。第2页/共14页3.2.合同项下所需要的担保文件都已经签署,担保登记手续都已经完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并经过银行审核同意。3.3.银行经审核本合同第3.1条、第3.2条的条件都满足后,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4.提款4.1.借款人可在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所有提款条件满足后,根据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可提款期内的任一银行工作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银行提交合格的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申请在贷款额度范围内提用贷款。4.2.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的提款金额和到期日,均以借款人向银行提交的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为准,同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累计提用的未清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且每一笔提用的贷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4.3.借款人应当提前至少三(3)个银行工作日向银行提交合格的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4.4.借款人在提交提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时,应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提用贷款有关的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业务发票等。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借款人应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针对申请提用贷款金额的预计使用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计支付交易对象、预计支付金额、具体用途等,且应当经过银行审核同意。4.5.对于项目融资,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向银行提供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金额相匹配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的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总投资额;(2)项目已投资资金金额(其中资本金已使用金额);(3)是否会发生成本超支的说明;(4)项目进度情况说明。借款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经过银行审核同意。4.6.提款申请书一经向银行提交即视为不可撤销。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提款申请书列明的时间提用贷款。若借款人不能在提款申请书列明的时间提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承担由第3页/共14页此造成的银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拆借贷款资金的成本损失以及造成银行资金清算或重新安排资金所造成的损失。4.7.贷款额度的取消4.7.1.在贷款额度的可提款期届满之前,借款人可以提前十四(14)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银行,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额度。4.7.2.根据借款人发出的通知取消的任何贷款额度,应当从借款人可提用的贷款额度中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取消的贷款额度均不可重新提用。4.8.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4.8.1.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并接受银行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和控制。对于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经银行审核同意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4.8.2.借款人不得以虚构事实、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银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因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信息错漏、不清晰或收款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准确支付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4.8.3.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银行有权暂停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直至借款人与银行达成新的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借款人采取其他令银行满意的补救措施:(1)借款人信用状况严重下降或盈利能力出现严重不足;(2)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和支付贷款资金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3)借款人以虚构事实、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银行受托支付要求;(4)项目进度严重落后于贷款资金使用进度。(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5.利率、违约利率及计息期5.1.贷款的利率5.1.1.人民币贷款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第4页/共14页5.1.2.外币贷款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的利率为%,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5.2.人民币贷款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本合同项下贷款适用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调整利率后的下一个计息期相应调整。5.3.计息与付息5.3.1.本合同项下的各笔贷款在提用贷款日(包括当日)起至还款日(不包括当日)止的期间内,根据本合同第5.1、5.2条的规定计息。5.3.2.额度有效期内,每季末月二十日为每笔贷款利息的付息日。借款人应在每个付息日支付已提用贷款的全部利息。5.3.3.贷款额度项下,在每一笔贷款的到期日,借款人应当付清该到期贷款的全部利息。5.3.4.上述付息日或到期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借款人应当在该付息日或到期日的上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上述有关利息。5.3.5.借款人应当在上述各付息日或到期日之前将足额利息支付至借款人在银行的账户中,借款人授权银行可以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除相应的到期利息金额。5.4.违约利率5.4.1.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从借款人逾期之日起,银行有权对借款人逾期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按日计收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的计息期间自有关贷款本金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5.4.2.本合同项下贷款被借款人挪用的,自挪用之日起,银行有权对被挪用贷款向借款人按挪用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挪用贷款的罚息的计息期间自被挪用之日起计算至其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6.还款和提前还款6.1.借款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有效期内提用的每一笔贷款,均应按照借款借据规定的到期日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6.2.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应付给银行的到期本金均应支付至借款人在银行的账户。第5页/共14页6.3.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但应当提前七(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银行,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同时支付至提前还款日止其应付的贷款利息和其他有关费用。6.4.借款人做出的任何提前还款的通知均是不可撤销的。借款人有义务根据该通知提前还款,否则视为借款人自提前还款通知中要求的提前还款之日起的贷款逾期,银行有权将该等逾期贷款按逾期贷款的规定计收逾期罚息。7.声明和保证借款人向银行声明和保证如下:7.1.借款人是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合法经营的法人。7.2.借款人完全有权力作为合同一方签署本合同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借款人保证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贷款额度。7.3.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不会与任何法律法规或借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相违背。7.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内容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7.5.借款人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法律和通行的会计准则编制的,并公正地反映了借款人相关会计周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7.6.借款人保证,借款人没有未向银行披露的对借款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管理情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存在,也没有任何对银行审批决定是否提供贷款额度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存在。7.7.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继续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借款人所作上述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直至借款人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未偿付债务。8.承诺8.1.肯定承诺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向银行承诺并保证如下:8.1.1.借款人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及银行不时要求的其他资料,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贷款尽职调查,并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6页/共14页(1)在借款人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不迟于一百二十(120)天之内,借款人应当及时向银行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核证后的有关该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2)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不迟于三十(30)天之内,借款人应当及时向银行提供借款人该季度的财务报表;(3)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银行提供关于贷款资金使用、固定资产项目/工程建设(如适用)、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与资料。8.1.2.持现有的任何注册和登记的有效性,并允许银行或银行委派的专业人员在合理的时间内检查和摘录。8.1.3.一旦有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发生,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银行违约情况以及借款人已经采取的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8.1.4.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有关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银行的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贷款使用及支付记录、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8.1.5.一旦借款人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发展前景或其他业务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借款人保证及时通知银行。8.1.6.若发生下列任一事项,借款人保证立即通知银行:(1)借款人董事会通过决议对借款人进行停业清算;(2)借款人提起或被提起司法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3)针对借款人提起公司停业清算的任何请求。8.1.7.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发生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银行担保权益的事项,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清偿债务,或另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8.2.否定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向银行承诺并保证其不得:第7页/共14页8.2.1.进行分立、合并,或采取以解散、清算或结束营业为目的的任何活动;8.2.2.出售、转让、租借、转租、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借款人全部或部分资产,以致实质性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对借款人全部或部分资产丧失直接的控制权,但因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引起的除外;8.2.3.签订或承担可能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义务;8.2.4.改变经营范围和商业性质;8.2.5.其他损害银行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行为。9.违约及违约处理9.1.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必须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规定,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即构成违约:9.1.1.未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金、利息,或未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费用;9.1.2.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的交易,或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9.1.3.借款人、担保人未能履行其在贷款文件项下的义务和其本身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且在收到银行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的七(7)天内,仍未纠正;9.1.4.任何由借款人、担保人做出的声明、保证和承诺,被银行认定为不准确或不真实;9.1.5.借款人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合同或协议;9.1.6.拒绝或阻挠银行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的监督和检查,或者拒绝向银行提供有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或者向银行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或隐瞒重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9.1.7.借款人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止、终止公司经营;第8页/共14页9.1.8.借款人、担保人开始清算、解散或重组的法律程序;9.1.9.借款人、担保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约定的到期日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或因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而致该等债务在约定到期日之前被宣布提前到期;9.1.10.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资产或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扣划;9.1.11.发生银行认为会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发展前景有重大不利的变化,或发生银行认为会使借款人、担保人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偿债义务的事件;9.1.12.借款人、担保人涉及任何第三方针对其所进行的诉讼和仲裁程序,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从而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9.1.13.借款人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银行认为有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9.1.14.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发生灭失、毁损、价值减少、被列入拆迁范围及其他严重影响银行权益的情形,并且借款人、担保人未能在银行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令银行满意的其他担保;9.1.15.借款人、担保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合法,或借款人、担保人未能在营业执照有效期或经营期限届满前延长营业执照或经营期限的;9.1.16.其他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和条件的行为。9.2.违约处理对违约事件,银行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置:9.2.1.责令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9.2.2.对逾期或被挪用的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的规定加收逾期罚息、挪用贷款罚息;9.2.3.有权决定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任何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并立即偿还,且可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9.2.4.根据本合同第16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第9页/共14页9.2.5.要求借款人提供另外足额的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第三人的保证或担保;9.2.6.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10.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由银行与担保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适当地办理相关担保登记手续,确保担保合法有效。11.费用支付无论是否使用贷款额度,借款人同意承担为履行贷款文件而合理产生的费用。本条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担保权利登记费用等,但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规定的不得由借款人承担的部分除外。12.转让12.1.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应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承诺、责任和义务承担完全的责任。12.2.借款人同意,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银行经书面通知借款人后,可以将其在贷款文件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本合同借款人的一切声明、保证和承诺对受让人应继续有效。13.信息披露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银行在承担法定保密义务的基础上,可向政府部门或潜在的受让人披露借款人在银行的信贷情况、与贷款额度有关的情况以及借款人的银行账户细节。14.集团客户授信如借款人为集团客户,借款人应及时向银行报告其占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14.1.交易各方的关联交易;14.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第10页/共14页14.3.交易的金额和相应比例;及14.4.定价政策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当包括借款人在内的单一集团客户的信贷额度超过银行认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时,银行可以酌定减少、转让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以分散风险。15.通知15.1.送达根据本合同所制作的通知单或其他函件必须用书面形式,并通过下列地址或传真发送至相关的合同方:借款人:地址:传真:接收人:银行:地址:传真:接收人:15.2.视为送达任何发送至有关合同方的通知单或其他函件按以下规定被视为已送达:15.2.1.如银行以信函方式向借款人发送,则在银行发送信函当日即视为送达;如借款人以信函方式向银行发送,则在实际送达银行的有关地址时视为送达;15.2.2.如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且发送日为送达地的工作日,则视为立即送达;若发送日为送达地的非工作日,则该通知单或其他函件视为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送达。15.3.为本条目的,任何一方变更地址、传真号和接收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6.法律适用和管辖第11页/共14页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6.2.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银行和借款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银行所在地法院,或本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17.同生效及其他事项17.1.本合同提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本合同经银行和借款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偿清以及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的有效期届满后终止。17.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经本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后生效。17.4.若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一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17.5.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持一(1)份,其余由银行持有。借款人:授权签字人:(加盖公章)银行:授权签字人:(加盖公章)附件1额度其他约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币别)人民币(大写):(¥元)贷款用途借款人应仅用于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第12页/共14页额度有效期贷款额度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可提款期可提款期为月,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贷款支付方式1.受托支付2.自主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上述第种支付方式单笔提款金额单笔贷款的提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且应为人民币万元的整数倍取消贷款额度取消贷款额度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且应为人民币万元的整数倍逾期罚息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挪用罚息利率本合同项下挪用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由提供担保,借款人、担保人应就该担保根据法律法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附件2提款申请书致:银行分行根据贵行与我司签署的贷款合同,我司在此不可撤销地向贵行通知,将根据以下条款提用贷款额度:1.提用信贷额度种类:2.提款金额:第13页/共14页3.预定提款日:年月日,贵行可根据内部操作流程确定具体放款日,实际提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4.贷款用途:5.贷款到期日:年月日,实际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6.本次提款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7.贷款账户信息如下,授权贵行在放款日将上述上述划入我司下列账户:账户户名账户开户行8.受托支付(如适用):授权贵行通过我公司上述账户办理上述贷款资金的受托支付,收款人账户信息如下:序号收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受托支付金额1239.我司在此确认:(1)贷款合同内规定的提款条件都已经完成;(2)贷款合同要求的担保手续都已经完成且已经具有法律效力;(3)贷款合同中我司所做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4)在贷款合同项下,我司未发生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借款人名称:授权签字人:(盖章)年月日第14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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