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制度与范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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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3.职责3.1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批准签订。3.2.4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3.3.2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条约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检察,并出具检察意见;3.3.3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洽谈;3.3.4负责监督、检查各分公司施工条约、劳务分包条约、专业分包工条约、物资设备买卖条约的履行情况;3.3.5负责公司各类合同备案工作;3.3.6参与公司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3.4公司业务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条约洽谈工作。3.5公司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设备租赁条约的洽谈工作。3.6项目经理部负责专业分包条约、劳务分包条约的洽谈与签订工作,但要有公司有关部门的参与。3.7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条约、材料设备买卖条约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3.7.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进修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条约并熟悉内容,做好条约交底工作;3.7.2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监督分包工程的进度及工程质量;3.7.3监督材料、设备的验收;3.7.4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并及时提交公司办公室;3.7.5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3.7.6监督所在项目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报告。4.合同的签订4.1合同主体的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条约要重点检察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检察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条约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同意。4.2合同的形式4.3合同的内容4.3.2.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4.3.2.2条约标的:条约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条约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条约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请求;对条约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条约的附件。4.3.2.3数量:条约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条约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切实其实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等)。4.3.2.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农副产品,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4.3.2.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4.3.2.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4.3.2.7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4.3.2.8条约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4.3.2.9保密条款对技术类条约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条约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4.3.2.10合同联系制度履地期限长的重大经济条约应当约定条约双方接洽制度。4.3.2.11违约责任根据《条约法》作适当约定,注意条约的公平性。4.3.2.12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4.4签订条约的工作程序4.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4.4.1.1条约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需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条约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检察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条约洽谈准备会,制定商洽的准绳和方案。4.4.1.2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进行书面交底。4.4.1.3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附合同购合同会审表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需参与条约签订活动的全过程。4.4.1.4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公证手续的,由业务部负责办理。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条约必需经批准后才能签订。4.4.2劳务(专业)分包条约的签订4.4.2.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4.4.2.4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4.4.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材料设备采购条约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条约请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条约条款,交项目经理部、条约办理部会审后,由采购部签订,条约办理部加盖条约专用章,重大买卖条约会审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4.4.4其他经济条约的签订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部门(项目)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项目)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批准,由部门(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员加盖合同专用章;内部承包合同和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部门(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总经理批准签订。4.4.5条约正式签订后,条约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条约评审表交存公司条约办理部一份存案。5、合同的变更、解除5.1在条约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大概解除条约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条约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请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回答。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条约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双方解除条约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5.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5.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5.3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5.5关于特殊情况下条约履行过程中的条约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需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条约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条约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条约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需通知条约审批部门或领导。5.6条约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条约履行部门应做好停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条约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条约的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储存。6.合同的履行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条约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6.2有关条约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条约的构成部分,条约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条约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条约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准绳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答应以现金形式支付。6.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公司领导或部门(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同意。6.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6.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6.4.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6.4.3丧失商业信誉;6.4.4有丧失大概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6.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6.5.1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6.5.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7.1条约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准绳,同等协商解决;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及公司办公室,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负责人拟定处理意思,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8.合同的日常管理8.1公司实行二级条约办理,条约办理部全面负责公司的条约办理;业务部、采购部、项目经理部设立的条约办理员负责所在部门的条约办理,其他部门不设条约办理员。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合同管理部、业务部、项目经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8.3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后交公司办公室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公司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专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8.4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管理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合同管理员签领相关材料。8.5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同管理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保存。8.6条约经办人员与本公司停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缺条约、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条约经办人员与本公司停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9.考核与奖惩9.1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照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条约,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9.2对在条约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嘉奖。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条约;9.3.2为他人提供条约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缺条约,授权委托书;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9.4条约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9.4.1因工作差错致使公司被诈骗;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9.4.3遗失重要证据;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9.4.5条约专用章、盖章的空缺条约、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9.4.6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切实其实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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