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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诈骗,融资租赁合同诈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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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诈骗


('融资租赁合同诈骗篇一:融资租赁案例说说的那些事雍瀚所融资租赁行业,是以资金为主体运转的行业,跟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风险控制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跟实体经济的业务密切相关,尤其是融资租赁行业开放后,一些对中国经济生态环境和法治环境了解不够的外资租赁公司,以及一些没有金融风控经验的民营租赁公司,在中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坏账风险,其中就有不少是遇到合同诈骗的风险。一旦遇到这些诈骗陷阱,小的民营租赁公司可能直接产生经营困局,外资租赁公司则对国内市场变得忌讳莫深,步步小心,直接影响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步伐。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前的风险把控,以及发现遇骗后的应急处置,都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就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合同诈骗预防和刑事维权技巧作分享。第一篇的常见手法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犯罪?(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有明确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构成上有这样一个流水模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三)在法律上归结起来,合同诈骗罪有这样几个法定的构成要件:1、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人有故意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这种非法占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据为己有的意思。2、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骗手段诈骗人利用了一些欺瞒的手段,掩盖真实的情况,骗取受害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3、骗取财物并数额较大诈骗人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也即,必须具备上述要件,我们才能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追究诈骗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追赃、刑事谅解赔偿等方式挽回被骗钱款。二、融资租赁领域中常见的合同诈骗手法(一)虚构企业的经济实力及履行能力为赢得融资租赁公司的信任,让融资租赁公司相信自己是一家有强大经济实力、有充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很多企业会采取各种方法来虚构提升自身的实力。比如通过虚假注资、增资等方式虚构注册资本金较大的公司;伪造、变造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虚构公司的现金流和良好盈利能力;出具虚假的合作或代理凭证假冒其他实力强大的公司等。种种手段就是让融资租赁公司认为他有强大的按期支付租金的履行能力。【案例】20XX年初,刘某在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基本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借用其公司管理人员郭某、苏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虚假增资手续,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60万元,骗取某融资租赁公司信任,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获取租赁设备后,擅自将代为销售的机械抵顶了个人债务。刘某共计诈骗重型机械28台,诈骗价值万元。(二)虚构担保能力融资租赁公司对借款方都会有提供担保的要求,为促成借款,承租人则会采取各种方法提供虚假的担保信息。比如通过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和未收帐信息,伪造虚假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担保人是公司的话还会伪造该公司的银行流水和业务订单等,这些虚假担保都足以让融资租赁公司信任其担保履约的能力。【案例】20XX年3月,陈某以香港某公司名义与某租赁公司洽谈融资事宜,并以虚假的个人银行月结单及个人银行存款凭证等资料做担保,骗取了某租赁公司的信任,通过签订《租赁协议》,由租赁公司出资港币元购买设备并出租给陈某公司使用。20XX年4月,陈某获得融资租赁购买的注塑机48台后即低价销售,并逃往深圳匿藏,造成租赁公司损失折合人民币元。(三)虚构虚假的租赁标的由于租赁的设备等标的都是某些专业企业生产经营用的设备,而租赁公司对设备本身往往不具备行业内的专业鉴别能力,其对设备的价值判断仅依赖于设备的采购价格尤其对一些定制的成套生产线,租赁公司对设备的组成部件也无法准确识别。很多承租人也是利用租赁公司对行业知识的缺乏和不具备专业的鉴别能力,通过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设备(如告知隐藏在地下,隐藏在设备内部,或者用同类的其他设备替代验收清点等),虚假提升设备价值骗取租赁公司巨额租赁款。【案例】20XX年,某大豆油生产商以定制一套价值20XX万元的生产线为由,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并提供了设备清单、采购合同及增值税发票。融资租赁公司经审核后拨付了1000万元融资款,购买该设备。2月后该大豆油生产商即因债务问题面临破产。租赁公司在处置该设备残值时,才发现该流水线评估后仅价值30余万,而且部分注明隐藏在地下或设备内部的设施根本并不存在,设备生产商并没有实际交付,最终造成了该融资租赁公司800余万元的损失。(四)“一女多嫁”由于融资租赁的标的多为设备等动产,虽然人民银行有动产登记备案系统,但融资租赁行业内碍于商业机密保护等原因,真正在该系统内登记备案的也不多,而且该登记备案的法律效力目前也尚未有明确定论,仅天津高院对部分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动产登记备案有司法解释认可。因此,有的生产型企业,在资金链遇到问题时,会利用动产的登记缺失漏洞,将同样的设备向多家租赁公司重复租赁,骗取钱款。【案例】20XX年3月,某不锈钢生产企业向A融资租赁公司以直租方式承租了一套拉钢生产线,价值1300万元。20XX年10月,该不锈钢生产企业资金链出现困难,为缓解资金压力,再次以该拉钢生产线向B融资租赁公司以回租方式获得融资款800万元。后企业因资金问题支付租金不能,2家融资租赁公司对该生产线的所有权、处置权也发生争议。此外,很多案件中,为欺瞒租赁公司顺利完成审批,还存在承租人与供应商联合勾结造假,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员联合勾结造假等情况。两者联合伪造虚假的购货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的设备铭牌、设备照片、验收清单甚至资信报告等,这些都可能成为项目获得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的关键。上述诈骗手法相互之间往往交织在一起,有的甚至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共同虚构一个假象骗取融资租赁公司的信任。第二篇如何预防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合同诈骗虽然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合同诈骗往往采用了高明和隐蔽的手法,但大部分被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利用了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风控和管理漏洞行瞒天过海之术。如果租赁公司自身加强前期的客户资信调查,在风险控制上制定严谨的制度,一贯有效的执行,完全可以有效地控制被骗风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都是预防和控制刑事被骗风险的重要方面。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把控1、企业基本情况及控制人身份核查我要与谁签订合同?他的基本情况我了解吗?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或单位?等等。为了弄清对方的身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一是对方的性质,对方是个体户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这项工作只要到对方的工商登记机关加以了解,就能得到准确的信息。二是对方的诚信状况如果与你签订合同的对方是个诚实守信的单位或个人,那么上当受骗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对方是个诚信记录不佳的单位或个人,那么就要多加小心了。因此,征信调查是合同签订前必须认真做的一步。三是对方的经营状况。对方的经营状况是正常还是不正常?经营正常的企业履约的能力强,经营出现困难或特殊情况的企业履约能力就差。经营状况可以从对方的纳税机关或银行进行了解,经营正常的企业缴税连续,银行资金充裕。2、企业实际经营及盈利能力核查根据与对方将要签订合同的标的额,衡量是否与对方的规模相称。如果对方的生产能力根本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租金,那么对方还积极与你签订合同,其履行支付租金的能力是不是值得怀疑的?考察时不要看重对方的承诺和保证,要从细节进行观察,例如:租赁的标的设备是否如采购合同标明的价值?承租人的生产线是否具有所承诺的生产能力?对方的工人数量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对方的原材料准备是否充足?等等。3、租赁的标的设备真实性核查对非定制的设备,可以对市场的主要制造商做市场询价比较,确认供货商或承租人提供的设备报价真实性情况对缺乏专业辨别能力的设备,应当拍照并让对方签字确认留存。现场查看设备应当仔细核对设备的标牌(大部分工业设备标牌是铁质并固定在设备上)、设备的技术含量、设备的材质等细节,通过这些细节可以大致判断设备的市场价值,从而排除明显虚高的欺骗行为。同时,还可以通过不预先告知的方式,派遣不同的人前去查看设备真实情况,避免承租人临时搬挪设备冒充顶替等欺骗行为。4、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鉴别。对承租人的企业,应当通过人民银行的动产登记备案平台进行查询比对,一些融资租赁公司会在该平台对租赁设备进行登记。同时,要仔细查看租赁物上有没有其他租赁公司标注的权属信息等细节,辨别有无覆盖贴牌等可疑情况。5、采用双人核查制度。对一些现场核查、资料提供等重要事项,确立双人核查制度,要求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在文本上共同签字确认。事实证明,需双人签字确认的文件,其真实性远远大于一人签署的文件。6、可以聘请律师前期介入开展尽职调查,重点对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资产情况、担保真实性情况等进行专业调查,确保信息真实。二、合同签订中的风险把控1、要注意签订合同时对方的印章是否真实?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请对方携带公章至租赁公司处当面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有多份材料需承租人公司盖章签字的,可以做简单的辨别比对,看是否存在签字不同、公章不同等可疑情况。2、对方签名的是否是法人代表,是否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件中,签订的一份购货合同,对方法人代表真实姓名是姓“胡”,诈骗人居然代签成“吴”,可能是读音相同造成的错误,只在于我们审核合同是否够仔细到位。3、如果签订合同的是委托人,确认是否有授权委托书?对于没有授权委托书的,不可轻易签订合同。4、要尽量在本地与对方签订合同或货款交割,一旦发生被骗或经济纠纷有利于在本地报案和诉讼。这也是主要避免地方保护问题,尤其是承租企业是某些小城镇的大型企业,其在地方都有极其复杂的关系络,想要在当地报案或控告,多数会遇到信息泄露或不予立案等阻碍。篇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十大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十大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汽车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车辆与供应商的选择,与供应商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购买相应车辆并根据其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金付讫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以象征性的价格无条件过户给承租人的交易行为。上述属于典型的直接融资租赁模式,而承租人将自身已经拥有的车辆出卖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租回使用,分期支付租金,从而达到融资目的的模式,即售后回租模式。在这两种基本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及其应对措施总结如下:能力、伪造汽车销售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承租人与汽车供应商恶意串通不提供或者提供与正常价值严重不符的车辆、在回租模式下将车辆重复进行租赁融资等,骗取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非法占有所融资金,甚至将所租用车辆用于倒卖或者抵押牟利。应对措施:1、对承租人及担保财产、担保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分析及核实,除常规的资料信息外,主要关注点还应包括: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工作单位及工作稳定性薪酬、单位职务及社会职务、家庭成员情况及其财力、购买的车辆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匹配、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征信情况、涉诉情况、被行政处罚情况等。2、在相关合同条文中明确约定或者单独出具声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将在发现合同诈骗情形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将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对于惯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慑作用;3、保留好相应尽职调查原始资料,在发现合同诈骗时,尽快整理报案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的环节上,根据实务经验,除了准备详尽资料外,最好能通过较短的篇幅或者图形可视化的模式向公安机关描述整个合同诈骗的过程以降低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不清而将案件归为民事经济纠纷而拒绝立案的风险。(二)租金拖欠的风险租金拖欠风险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最常见的风险,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时或者足额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交纳租金的行为。应对措施:发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给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为其后续应对措施的依据,建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拖欠时间为依据,将拖欠租金行为的对应措施划分三类:1、关注,此时公司业务人员应对承租人进行催收并调查拖欠原因;2、严重关注,由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起草相关函件以公司名义向承租人发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3、司法措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除此之外,为避免进一步的损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发出的函件后仍拖欠租金的,建议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证的情况下组织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或者在承租人签署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融资租赁合同并进行公证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达到良好自力救济或者执行效果,在车辆上装有一部或者多部GPS系统必不可少,同时根据实务经验,执行时机最好是选择在汽车的行驶途中,这主要是避开承租人的势力控制范围,避免无谓及非理智的纠缠。(三)保证金、违约金认定的风险融资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或保证承租人全面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钱。保证金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当承租人将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后交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占有并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时,该保证金即成了动产质押金,受到法律保护,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保证金在还有余额的情况下还可转化为预付租金用作最后几期租金的结算。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不同,因此为避免歧义及产生纠纷,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应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计息、保存及处置方式等各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可以与违约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不能将保证金、违约金或者定金进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护出租人利益。应对措施:1、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包含车辆修理费、过路费、运管费和车辆罚单款、年检、车船税、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险费等应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应付费用,同时约定保证金一旦动用,乙方应于具体确定的日期内补足保证金金额,逾期未补足的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2、在实务中,由于违约金金额受到造成的损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而有些时候损失难以认定,因此约定违约定金以及保证金必不可少。违约定金可以约定为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标的额的20%,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义务相对较轻定金罚则基本上没有施展余地,而当承租人不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约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没收违约定金,当然是否能全部没收还要视违约的程度而定,这就需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而且违约定金由承租人交纳给出租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具有主动权,该部分保证金亦可约定无息使用,冲抵最后几期租金,如此可以提高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的利用效率,因此违约定金的约定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防范风险与提高资金使用率不失为一剂良药。3、虽然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而主张,但是并不是代表在实务中不可以同时约定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因此在约定违约定金的同时,还可在诸如车辆保养、年检配合等方面约定单篇三:融资租赁风险点以及应对方案购车人基本情况:主要从购车人的年龄、婚姻状况、住房情况、供养人口、社会关系、家庭气氛、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这一部分是资信调查中最基本的部分,通过这些情况的调查分析能够得到购车人目前的状态是否适合进行营运,家庭是否稳定,主要可以考察到购车人的生活经营是否成功。申请贷款情况:主要从购车人首付款、比例、还款期限、有无其他贷款等方面进行调查。通过这些情况的调查分析能够得到购车人自有资金的状况,对其的还款能力也可以进行初步的判断,如果客户的资金实力有限,或存在着其他的负债,那么他的还款能力就要受到质疑。收入情况:主要从购车人营运收入最大结算周期、本人平均可支配月收入、家庭平均可支配月收入、家庭财产状况、月还款占月收入比例、月收益状况预算等方面开展调查。这些指标的考察是对用户能否按时还款最直接的说明,直接体现了这些用户的抗风险能力,用户的家庭在和谐团结、项目再好,如果结算方面不理想,家庭负债情况过大、支出过大,那么他的贷款业务仍不能被批准。在经过以上四个部分的调查和评分后,根据调查和得分情况由专业的资信评价人员填写调查报告,对购车人的资信状况做出评价,确定等级,拟订业务是否可以开展以及开展的条件。如是否需要提高首付比例,增加担保人,以及对业务开展后的监控手段提出建议等。远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万先生20XX年3月18日星期五夜篇四:000浅析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确认及处理浅析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确认及处理王世碧(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庭长、高级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因而其主要特征也是由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所构成的交易。这两个合同常常呈现效力相互交错,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合同才成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予以确认。我国《合同法》认真借鉴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对融资租赁立法的经验,把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专章立法。近年来,融资租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同关系需要用法律关系调整。因此,研究和探讨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是形势发展所需,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这类案件,公正司法的前提。这对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达到既保证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以促其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租赁秩序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这条规定表明以下几层意思:其一,合同依法成立的条件,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订合同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如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内容合法并经协商达成合意等。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其二,合同在什么时间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条对合同成立何时生效,作了如下规定:(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融资、租赁合同自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签订后,如没有特别约定,自签字后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自办理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及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组成的合同。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其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后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这些条款均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除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应包括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养、维修和保险、担保、违约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等条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签订的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的根据,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各自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意义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的。就租赁与买卖的关系而言,融资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起生效。因此,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则融资租赁合同也就因标的物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同时,买卖合同虽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但关于买卖的条件却是由承租人指定的,买卖的标的物是出租人用于租赁的物件因此,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前,若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解除,买卖合同可以解除,但在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买卖合同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须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同意。所以《合同法》第24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还有个对起租日的认定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但对起租日的确定是以合同签订之日、合同生效之日、还是以物件交付之日呢?实践中,有两种认定:其一,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物件的交付时间为起租日。如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件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握“交付时间”。首先出租人在收到物件提单后,立即通知承租人领取提单,承租人签收提单后,则视为出租人完成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件,承租人签收提单之日,为合同生效之日,亦既起租之日;如承租人在出租人通知之日期之内未领取提单或拒收提单,其融资租赁合同起租日,应自出租人将提单用挂号寄给承租人,寄出挂号之日为合同生效之日亦即起租之日。其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以出租人支付购货款之日为起租日。目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赞同这种认定。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我国财政部于20XX年以财会(20XX)7号文,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4条2款规定了:“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既出租人)向卖主(既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对起租日的界定作了明确的规定。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作了如下规定:(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2)、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资人资金的;(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无效的。下面分叙之。(一)、因出租人不具有主题资格签订的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有特别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即金融租赁公司。20XX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于《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它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由此可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都必须经批准才能设立。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必须有从事金融租赁的经营范围,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无效。这种合同对主体的特殊要求,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如融资合同中的出租人未经批准其从事金融租赁经营的,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租人不具有从事金融租赁经营范围的,而与之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亦应确认无效。(二)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具有两个法律特征:其一,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是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其二,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的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底;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抬高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是承租人以租赁物为目的的合同,承租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而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承租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其与供货人串通搞欺诈,骗取出租人资金。例:承租人某公司为融资与供货商签订了一份购买空调合同,标底金额为85万元人民币,并持提货单、购物发票到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骗取资金85万元。合同篇五:(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涉及经济管理、政府管理、金融、贸易保险、担保、物流、法律、物资回收等多个领域,关系到融资租赁的出资人、出租人、承租人、设备供应商等多方利益。由于融资租赁业务过程复杂多变,在内涉及业务洽谈项目决策、业务运作、项目管理等多个环节,因此融资租赁的风险与表现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等特征,具体表现为:外来风险风险叠加内部风险宏观经济环境业务方向定位行业政策风险业务板块不良风控体系建立市场竞争风险营销方式失灵人才梯队建设客户信用风险被诈骗公司内培体系交易操作风险租赁物回收困难员工道德风险金融市场风险人员大量流失资金调剂能力法律环境风险内控失灵资产管理能力不可抗力其中融资租赁公司引起的常见风险为:一、法律环境不健全下操作业务:1、租赁物权证发票在承租人名下2、租赁物权证发票不全发货3、不收回租赁物权证发票原件4、合同条款瑕疵二、与对手竞争放弃原则:1、降低融资租赁业务门槛2、提前发货、租赁物权证不齐3、起租日不定、放弃罚息4、同意更改权证发票三、教育和培训的缺失:1、对新入职的人员不培训或培训不足2、业务紧张,派不称职人员到重要岗位四、业务、审计、风险相关人员个人原因:1、相关人员谋私利,帮助承租人造假2、相关人员能力不足,轻易相信承租人编造的理由,不能识别承租人设置的圈套3、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不到现场实地考察,面前合同,资料七拼八凑不真实五、管理制度不健全:1、制度风险2、流程风险六、手段风险:1、没有健全的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平台2、没有对租赁物进行控制的技术手段3、没有自己的法务队伍七、租赁公司定位风险:1、过分夸大公司的服务功能2、过分强调服从市场的竞争需要八、其他环节引起的常见风险1、竞争对手设计的租赁模式和租赁方案超出常规2、租赁物在途运输中不买保险3、租赁物在租赁期不买保险4、保险受益人不是出租人5、租赁期间承租人资金断裂、资产重组、法人变更等同时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还要掌握有效可控的松紧度及平衡性,即制约与支持的平衡,效率与风险可控的平衡当期收益与长运战略的平衡,业务人员与信审人员的平衡等。融资租赁风险的控制的基本原则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流程三、建立一支有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四、建立一个量身定做的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平台五、建立有效的技术管理手段六、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管理流程框图风险的管理│风险识别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控制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具体办法第一条要防范租赁项目风险,建立风险项目和突发性代偿风险的快速处置机制,规范风险项目决策处置程序,强化租赁项目风险控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升公司租赁项目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第二条租赁项目风险管理主要包括租赁业务立项调查审批管理、租赁业务风险分级管理、风险项目管理和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第三条严把项目选择标准:1、以支持成熟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为主。2、企业应具备多渠道融资能力,形成项目风险分散格局,公司原则上不作为企业的资金主供渠道。3、量身定制本公司的《融资租赁项目综合风险评测标准》,租赁项目风险度在该标准以上的项目一般不考虑操作。4、项目企业选择的重点范围,细分行业中的龙头中小型企业,拟上市企业,银行优质客户等。5、对两年内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原则上不介入。6、项目期限应与融资期限尽量匹配,原则上项目期限不超过3年。第四条核实项目基本资料:行业:产业政策、竞争程度(主要对手)、市场情况业务和产品:业务模式、产品结构供应和销售:主要供应商与销售客户、对重大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定价权研发:生产技术、研发投入、专利技术财务:应收/预付款项、大额存货、资产权属、对外融资能力及成本、对外担保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第五条业务运营部与风险部共同组成调查小组,调查方式为:实地调查、书面审查、现场访谈、络调查、外围调查等方式。项目调查后由调查小组向风险部提交《融资租赁项目风险审查报告》。由风险部进行项目初审。第六条项目初审工作结束后,风险部将调查小组提交的《融资租赁项目风险审查报告》附各项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评审。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实地调查资料和《融资租赁项目风险审查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复查尽职调查相关内容租赁资金用途的合理性租赁项目方案租赁物的合规性、权属清晰、有无抵质押风险揭示与控制措施评审意见和结论签署《租赁项目审批表》。第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管理:合同审查:制式合同要素填写的准确性,非制式合同(补充协议)由风险部审查合同公证:对复杂项目要求合同公证租赁物确权:批复条件的落实,工商登记,租赁物的保险,租赁物做明显的确权标记资金安全:监督资金安排、拨付,核实保证金、手续费的收取篇六: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及评析意见合同诈骗无罪裁判要旨、判决理由及评析意见20XX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人无罪。20XX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同比分别上升%和%。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20XX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同比分别上升%和4%。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无罪判决的比例非常低。同样,合同诈骗无罪判决的比例也非常低。本文中,笔者通过八个合同诈骗无罪判决的研究,提炼出裁判要旨,并结合判决理由做一些评析,以期对合同诈骗罪有更加精准的认识。一裁判要旨一: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行为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在被害人向其索要费用时,分期支付给被害人一定费用,并未逃避,亦未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1.石某某、李某合同诈骗案(20XX)海刑初字第21号判决理由:被告人石某某与梁某某、王某一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在履行过程中,因石某某未能向海伦农场缴纳土地承包费,未获得土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合同的约定向相对方返还本金及利息,而且石某某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在王某一向其索要承包费时,分期给付4万元,并未逃避,亦未对承包费进行挥霍,足以表明被告人石某某主观上没有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被告人石某某与梁某某、王某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石某某与李某为交土地出让金与高某某等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被告人石某某有欺诈行为,因为当时他并不能确定20XX年开春是否能承包到土地,但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他与李某又与高某某等三人签订还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从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被告人石某某未按还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履行债务,但是他于20XX年5月23日登记注册了绥化农垦益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在登记注册之前就开始兴建,其投资的数额远远高于所欠高某某等三人的债务,应视为其积极创造履约能力,有偿还能力。并且被告人石某某及李某将承包费中的60万元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10万元用于企业的正常支出,该70万元承包费没有被二被告人挥霍,并且案发后,该承包费已经返还给高某某等三人,故不应认定被告人石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看到过石某某与海伦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然合理认为石某某在海伦农场有土地,虽然李某提出用转让土地取得承包费的办法交纳土地出让金,但其并未与石某某勾结进行诈骗活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评析意见:合同诈骗罪在认定上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刑事案件都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官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判断之后,形成内心确信。本案中,行为人的种种行为表现,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这使得法官产生了无罪的内心确信,最终宣告行为人无罪。二裁判要旨二、行为人虽指使他人冒充房东与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但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均是被动参与,而不是积极作为,且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并确实履行大部分合同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2.王某甲合同诈骗案(20XX)灵刑初字第00233号判决理由:在本案中,因被告人王某甲欠冯某甲的钱,双方约定由冯某甲转让店面用于偿还欠款。冯某甲在王某甲的店面门上张贴转让店面的通告,并留下冯某甲的电话号码,被害人胡某等人看到通告后与冯某甲联系,冯某甲通知王某甲前来参与商谈店面转让事宜。从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被告人王某甲是被动参与,而不是积极的作为。王某甲未将店面转让之事告知房东许某,并让自己的前妻张某乙冒充许某与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何定性:本案中有两个合同,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一是店面转让合同。王某甲让张某乙冒充许某与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隐瞒了事实真相,但目的是为了促成店面的转让,而且王某甲与胡某等人签订店面转让合同时没有采取任何欺骗行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店铺剩余的裤子装修等作价万元,在合同生效后,王某甲即将店铺、裤子交于胡某,且王某甲在租赁许某的店面后,对店面确实进行了装修,胡某接店后将裤子作价处理,将店铺重新装修并营业,王某甲具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和一定的履约能力,并已履行了店面转让合同。王某甲隐瞒真相的行为,对于房东许某来说,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转租行为,构成民事违约;对于胡某、张某甲来说,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是否拖欠许某房租,许某证明王某甲尚欠二三万元房租,王某甲供述仅欠六千元房租,对此公诉机关没有查证属实。王某甲让张某乙冒充许某与胡某签订了二年七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只让胡某付七个月的房租,并向胡某说明这七个月的房租自己已经支付给房东余下房租由胡某直接支付给房东。据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借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胡某等人的房租。综上,被告人王某甲虽然指使张某乙冒充房东与胡某签订经济合同,但王某甲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不是积极作为。篇七:从“庞大纠纷事件”看中国汽车融资租赁发展方向从“庞大纠纷事件”,看融资租赁发展方向零点研究咨询集团汽车中心王金鹏20XX年8月20日,30多位车主聚集在北京中冀斯巴鲁大厦,控诉庞大集团存在,诱骗购车人签约牟利。8月28日,庞大集团召开说明会,公布全国37位投诉客户的合同资料和最后处理意见及告知书,以示其“清白”。根据庞大公布的数据,此次投诉涉及37位车主、91台车辆、10个省,最长的投诉案例历时5年。何谓“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在国内的工程机械行业并不陌生,因为工程设备普遍价格昂贵,所以往往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购买后设备产权归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只是租给使用者(承租方)使用。承租人缴纳一定首付金额和保证金按月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承租方可以选择以回购价格购买或者放弃。这种模式,表面上是“融物”,实质上却是“融资”,“融资租赁”故而得名。20世纪80年代中期,西方国家开始将融资租赁用于汽车领域。至今已发展成为汽车发达国家经营销售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在比较成熟的汽车市场,汽车消费的60%至70%依赖于汽车金融服务,而融资租赁则占其中的50%-60%。据估算,全球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在20XX亿美元以上。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务开始在我国汽车行业兴起,一批汽车金融公司和租赁公司先后获得融资租赁业务执照。比较知名的有安吉租赁、庞大乐业以及最近试水的广汇集团。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这部分业务主要针对公司客户;另一种是个人乘用车融资租赁业务,为个人消费类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因商品价格原因,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以商用车为主,乘用车业务量较少。是销售“利器”,还是“双刃剑”?融资租赁优点众多,对于消费者,融资租赁对购车的资金要求低,比分期付款的“门槛”更低,更容易通过银行审批,而且租赁期限可长可短、方便灵活,所以市场认可度较高。对于汽车制造厂商和经销商,融资租赁是保障和促进销量的“利器”,尤其是在银根紧缩、市场趋冷的环境下更是如此。因此,有人预言融资租赁将成为中国商用车购置的常规模式,在不久的将来,融资租赁购车模式可能会迎来爆发式的增长。然而,融资租赁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存在融资无法偿还、企业坏账增加、回购压力巨大等风险。以融资租赁较为盛行的工程机械领域为例。20XX年初,为应对市场需求下滑、销售停滞的困境,不少厂家降低融资租赁门槛,以“零首付”刺激消费。一时间保住了销量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但问题接踵而至。承租者无力支付租金,企业应收账款迅猛增长,银行贷款大面积逾期,资金链和现金流安全岌岌可危究其原因:一是对下游客户把关不严,一些资质不全的客户被放行;二是不少建筑工程处于半停工状态,直接导致下游客户回款困难。“在经济形势好的阶段,这种模式并无不妥。但现在基建行业低迷,相关企业资金出了问题,就把一连串的历史问题给带出来了。”国内某商业银行信贷部门人士对此表示。如何应用融资租赁这种模式,需要企业三思而后行。虽然融资租赁这种“营销新模式”存在巨大的风险,纵使工程机械行业的前车之鉴就在眼前,然而面对形势严峻的市场竞争和下滑的销量数据,汽车企业和经销商还是做出了自己的选择。除庞大、广汇等经销商集团外,东风解放、重汽等车企亦争先恐后地试水融资租赁业务。那么,未来汽车“融资租赁”方向何在?“庞大事件”的爆发犹如一盆浇头冷水,迫使业界重新讨论和思考融资租赁这一模式。我们认为,在发展趋势上,汽车融资租赁无疑将成为汽车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次之前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其一,政府和行业组织必须尽快改变目前法律不健全信用环境差的行业环境,加强监督监管,整顿行业状态。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行业规划和改进行业监管,引导企业专业化发展,大力推动融资租赁全行业的发展。其二,对使用融资租赁的企业而言,需要对客户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对自身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有清醒的认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杜绝类似庞大集团通过降低门槛刺激销售的事件发生。作为一种经过西方国家验证的营销模式,融资租赁本身并没有问题,而如何利用才是问题所在。只有解决了上述两方面的问题,融资租赁才能在中国汽车业健康运行,汽车行业也才能因融资租赁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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