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讲-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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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合同法十六、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其类型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房屋修缮合同,复制、设计、检验、翻译合同等。1.交由第三人完成(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定作人对承揽工作完成的影响(1)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承揽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2·单选题】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构成违约的行为是()。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短缺,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导致未能如期完成工作B.承揽人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通知定作人更换材料,因此导致工作延误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完成D.承揽人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而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答案】C【解析】(1)选项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选项B: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该规定,选项B的承揽人如果履行了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不构成违约,如果未及时检验并通知,则应承担迟延检验、通知的违约责任。(3)选项C: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4)选项D: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十七、建设工程合同(书面形式)(★)1.合同特性(1)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要式合同。(2)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分包和转包(1)发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分包①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③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④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3)转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转包合同无效)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3.隐蔽工程(比如给排水工程、电气管线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提示】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行权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十八、运输合同(★★)1.客运合同(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2)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2.货运合同(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4)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联运合同(1)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2)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十九、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一)保管合同1.保管合同的特征(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为不要式合同。2.当事人权利义务(1)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2)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4)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二)仓储合同1.仓储合同特性(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2)仓储保管人须是经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管仓储保管业务的人。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2)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4)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5)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委托合同(★)1.委托合同特性委托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2.转委托(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2)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3.费用与报酬(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随时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5.损失赔偿(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2016·单选题】甲委托乙、丙共同为其购买钢材一吨。乙在未与丙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决定以低价从华通公司购买,结果,所购钢材质量不合格,甲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此案损失承担方式是()。A.由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由乙、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C.由乙独自承担赔偿责任D.由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十一、行纪合同(★)【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报酬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行纪行为(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4.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在此情形下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5.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6·单选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这种合同是()。A.信托合同B.委托合同C.行纪合同D.居间合同【答案】C【解析】行纪合同,是行纪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举例·单选题】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2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答案】C二十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报告居间)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媒介居间),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2.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报酬与费用(1)促成合同“成立”①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即使合同最终未履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2)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总结】情形报酬费用促成合同成立报告居间:委托人支付报酬媒介居间: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不支付报酬可要求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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