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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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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民事起诉书原告:张三,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联系电话: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理,联系电话: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某劳人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月日至年月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元(5个月2600元/月=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年月日入职被告处,从事办事员工作,月工资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主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对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被告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应就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交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予以佐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条“根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的说明,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一名普通新入职员工,工作职责不可能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主张毫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综上,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违背事实,适用法律及依据错误,作出错误的裁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诉请。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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