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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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提出的新问题、新对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2010年11月27/28日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难点条款1、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2、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3、关于质量问题:☆△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4、关于工程期限问题:△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5、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精选资料.☆△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6、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7、生效时间:△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详见附件一)说明:1、以上打“☆”者共16条均与工程造价有关,与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是重点条款;2、以上打“△”者共15条均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难点条款。3、以上打“☆”和“△”者共8条,既是重点,又是难点,需要特别重视。(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金融海啸发布有关工程合同的最新规定1、最高院民一庭对执行司法解释的指导意见上述司法解释施行三周年之际,最高院民一庭该解释起草负责人、冯小光法官于2008年初发表《回顾与展望》(详见附件二),对各级法院准确执行该司法解释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提出一系列的指导意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详见附件三)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462次会议通过,共有30条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第40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法发第40号文件《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四)于2009年7月7日颁布施行,共17条规定,分为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区分可得利益损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等六个方面,对当前后金融海啸前提下处理工程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4、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发第42号文件针对当前后金融海啸背景下的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精选资料.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五)于2009年7月9日颁布施行,共11条规定,其中第3、4、5、6四条规定对审理新形势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新特点作出有针对性的最新规定,这对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专治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8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详见附件六),并发出通知用二年时间进行综合治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地方指导意见。江苏省高院已于2008年12月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详见附件七),共有29条规定,对于江苏省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具有现实的、有针对性的指导作用。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修改的地方指导意见。浙江省高院正在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八),共有47条规定,对于浙江省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具有现实的、有针对性的指导作用。8、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侵权责任法》(详见附件九)共12章92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对施工企业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企业的合同管理和法务工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课题和新要求,尤其是企业经常碰到的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作出准确的选择,成为一个施工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的管理课题。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和合约管理的主要环节(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以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标投标过程中标。3、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点:△标的特殊:履约周期长、涉及内容多、条款复杂、环节众多;精选资料.△派生连贯: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三类)会派生出监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等合同;△互为对价:承包人确保工期、质量,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1、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频繁进行设计变更、新增建设项目,导致实际发生的工程造价高于建设单位的预算造价,双方难以就签证价款达成一致意见,造成有关签证款的争议纠纷,以及建设单位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施工单位相应的工程款;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有关预付款、进度款、签证款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造成施工单位停工待款并向建设单位主张相应的机械、设备、人员窝工损失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复工并向施工单位主张相应的工期、融资损失,导致双方发生索赔款的纠纷;3、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建设单位迟迟不能审定工程造价,并以施工单位未提交结算资料或提交的结算资料不齐全作为其拖延工程款结算的抗辩理由,造成工程结算拖欠的纠纷;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结算过程中,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的计价原则理解不同,造成有关结算款纠纷;5、因施工企业的挂靠以及工期、质量确有问题,或者未及时依约交付竣工资料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逾期竣工或质量缺陷及损失索赔纠纷6、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建设单位主张发生工程保修事宜,在未获得施工单位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施工单位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时发生工程保修金纠纷。(三)施工单位加强合约管理的主要环节1、关于合同签约管理的主要环节△强化投标单位的资质控制;△强化投标策略的进退应对;△强化签约管理的风险防范;A、谈判人员应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B、审查人员应负责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精选资料.C、批准人员应负责合同的决策性、风险性。2、关于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强化合同履约交底,让管理人员胸中有数:合同交底由造价人员从预结算角度进行,有利于解决特定项目的具体合同的利弊得失和应对措施;△强化合同资料专管,使证据管理落到实处:由造价人员专管履约资料,确保从证据角度搜集资料,有利于有效实施签证、索赔和确保及时进行预、决算△强化履约过程检查,在实施过程预防疏漏:由造价人员对合同履约过程定期进行检查,使问题能发现,暴露在履约过程,有利于及时采取解决措施。三、国家应对金融海啸推出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新规制(一)、应引起高度重视的发改委等九部委施行的2007版《通用合同条款》1、国家颁发专门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同文本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于2007年11月1日颁发,2008年5月1日试行的标准建设工程通用合同条款,主要用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铁路施工合同也应适用该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共24条121款,既不同于国内的示范文本,也不同于国际通用的菲迪克合同文本,而是一种适用于当前面对金融海啸,政府加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拉动内需的全新的合同文本。2、2007版合同文本对合同管理的六项新规定该文本以下的新规定对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不同于示范文本的工程师的监理人制度以及监理人的权力扩大化设定;增加与菲迪克合同条件相同的签证和索赔条款可要求索赔利润的新规定;增加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新制度;增设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届满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改变原示范文本的索赔规定,承发包双方均实行默示推定为放弃权力;增加与菲迪克合同条件接轨的当事人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前置争议评审制度,确定由争议评审员在过程中随机解决争议。3、我国首推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九部委的标准建设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的第24.3款《争议评审》(详见附件八),提出的一个与国际接轨的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这给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担任争议评审员的条件,要求由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或具有工程实践精选资料.经验的专家组成。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可以申请成为评审员;按新规定,如已约定采取争议评审的,当事人未经争议评审不能提起仲裁或诉讼。执行此规定客观上需要企业大量法务人员完成施工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按规定,当事人不服评审意见14天内即应把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企业的法律事务应在施工过程中随时作好相应准备工作。(二)、国家颁布专用于国有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2008清单计价规范1、国家颁发的新的清单计价规范。为加强国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由国家建设部以63号文件、于2008年7月8日颁布、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编号为gb50500-2008。该计价规范是2007版通用合同条款的配套计价规范,是2003版清单计价的更新版,实施该规范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条款和计价方式管理配套。2、2008清单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2008清单计价规范分为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四大部分内容,其中第四部分计价内容对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有15条强制性规定3、2008版计价规范的价格性质。2008是国家标准,是以固定清单计价方式的政府指导价。该规范第1.0.3款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两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因此,该规范是国家规定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计价的强制使用标准。4、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要点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并防止最低价中标。为防止低于成本的最低价中标,国标清单规定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组成,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新举措1、住建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正在紧张修订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已在国内使用逾11年的、由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推荐使用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正由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修改,已分别在北精选资料.京和郑州先后组织多次专题研讨、论证会。目前的修改稿为20条114款,其体系和主要条款与2007版基本相似。其修改进度估计明年能够推出2011版新文本。随着九部委推出的2007版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的《通用合同条款》的正式使用,以及上述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即将推出使用,我国的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与国际接轨,即将形成两大基本体系,政府主管部门也将实施不同的调控和管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2语言文字1.3法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联络1.7权益转让1.8化石、文物1.10知识产权2.发包人2.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2.2现场进入权2.3许可或批准2.4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2.5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2项目经理3.3项目经理部3.4承包人人员的管理3.5承包人现场查勘3.6分包4.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精选资料.4.1监理人的权利4.2监理人员4.3监理人的指示4.4确定4.5造价咨询人5.工程材料与设备5.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5.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5.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所有权5.6交通运输6.施工准备6.1开工日期6.2施工组织设计6.3施工准备6.4测量放线7.进度与工期7.1合同进度计划7.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7.3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7.4不可预见事件7.5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7.6逾期竣工违约金7.7暂停施工7.8提前竣工8.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8.1安全文明施工8.2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8.3环境保护9.变更9.1变更的范围精选资料.9.2提请变更的主体9.3变更程序9.4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9.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9.6暂列金额9.7暂估价9.8计日工9.9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10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0.计量与支付10.1工程价款的约定10.2单价子目的计量10.3总价子目的计量10.4预付款10.5工程进度付款10.6质量保证金11.竣工结算11.1竣工付款申请11.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的时间12.试验与检验12.1试验12.2隐蔽工程验收12.3中间验收13.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13.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程序13.3竣工日期13.4重新试验13.5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13.6工程试车13.7竣工清场与地表还原精选资料.14.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4.1缺陷责任期14.2缺陷责任14.3保修责任15.工程风险与保险15.1承包人风险15.2发包人风险15.3不可抗力15.4保险16.合同违约16.1发包人严重违约16.2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16.3承包人严重违约16.4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16.5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6.6继续履行17.合同的终止17.1当事人约定终止1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17.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17.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18.索赔18.1承包人索赔程序18.2承包人获得赔付的方式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18.4发包人获得赔付的方式19.争议的解决19.1和解19.2调解19.3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裁定19.4仲裁或诉讼19.5连续施工精选资料.19.6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0.合同的生效20.1一般规定20.2附条件生效20.3附期限生效20.4合同备案2、住建部正在修订《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即107号文件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建设部《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即107号文件,是国内法律体系中首个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规章。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施行取得规范建筑市场的实际效果以及《建筑法》修改难产,2010年4月12日,建设部在郑州组织专家对该办法进行修订讨论,修改的重点是规范建设工程的三种计价方式,尤其是2008清单计价的相应管理。3、国务院授权住建部正在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由于《建筑法》的修改遇到重大立法困难,暂时无法完成修改,国务院决定并授权住建部负责《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住建部于本月19日在杭州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已起草的该条例进行论证讨论即将下发征求意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将成为条例的重点,107号文件的修改内容将纳入该条例。四、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从司法实践看,新形势下许多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出现了一些与传统问题不一致的新问题,主要有:(一)为项目中标而在投标时无序最低价中标引起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实际发生的绝对的、无序的、原始的最低价中标结果的现象越演越烈,投标人为了中标在投标时不计成本,投标文件被迫承诺放弃预付款、开办费、甚至措施费屡见不鲜,投标价最低或下浮率最高即成为中标的主要依据。并且,最低价中标已从非政府投资的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扩大到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并已成蔓延之势。最低价中标引起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已是不争的事实:1、浙江省常山县倒楼事故致死36人。早在1997年7月12日,浙江常山县发生纺织局宿舍楼倒楼事故,楼里39人,被压死36人,重伤3人。其原因主要是最低价中标,工程概算造价每平方米360元,经招投标以214元中标,承包人中标后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所致。2、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事故致死21人。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在建的地铁一号线湘湖站施工过程中发生基坑塌陷事故,21名施工人员被埋致死。据媒体报道其主要原因:承包单位经招投标以精选资料.低于成本6000万元至7000万元中标,工程施工无法确保安全质量的措施费投入,应不少于300吨撑力的钢支撑实际使用的不到200吨。新华社记者采访浙江省负责工程的主要领导时披露:浙江省前些年推行的最低价中标确实影响了工程的安全和质量。3、上海闵行“河畔景苑”11号在建小高层倒楼事故致死1人。200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发生闻所未闻的“河畔景苑”在建13层小高层倒塌事故。经市人大专家调查,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临近的苏州河堤坝施工产生大量堆土,因100多万的两次驳运费未落实,导致倒楼一侧堆土高达十米,水平侧向力超过设计标准,致在建的、即将交付使用的11号楼整体倒塌。(二)项目经理个人或项目经理部履约越权产生的表见代理及其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基于行为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的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行为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关于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确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如果第三人因疏忽大意而未对代理人身份及权限予以必要审查,以致误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则表见代理不能成立。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中发生表见代理的特定条件和承担的法律风险。1、国家提倡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内部承包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制成为目前施工企业项目承包负责制的主要形式。2、项目经理负责制在操作实施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引起项目经理的越权或无权的民事行为,造成事实上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形成“项目经理生病,所在企业吃药”的局面,一旦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其后果都由施工企业承担。3、项目经理越权或无权的民事行为造成表见代理后,其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例如:中铁某局三公司在成都中院的14个案件,因项目经理的签名全部被法院判定为表见代理而败诉,企业受到重大损失。又如,上海某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经理个人签名发生的材料赊购和对农民工的欠条,共有13个案件都被法院判定为表见代理而败诉,企业损失1350万元,企业更担心还不知有多少案件会发生。(三)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有权不用丧失履约抗辩权而构成违约责任,以及对过高的违约金的不当对策。1、建设工程合同及其履约抗辩权。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以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顺序有先后,承包人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依法享有履约抗辩权。《合同法》第28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6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特点,履约抗辩权包括催告权、中止权、解约权、索赔权四项权项。精选资料.2、施工企业成功行使履约抗辩权的典型案件。法国某国际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在上海浦东某重大工程案件中,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一个月的进度款行使抗辩权,先停工、后解约、再通过司法程序提出损失赔偿请求,索赔分为“已完工程价款”、“终止合同前后的直接损失”、“终止合同引起的预期利益损失”三大部分,19个小项。第一大部分“已完工程价款”包括:“已完工程款”、“已开始未完成工程价款”、“开办费”3个小项;第二大部分“终止合同前后的直接损失”包括:“合同终结前工程延误损失”、“移走临时设施设备费用”、“合同终结后遣散期间开办费”、“履约保函延期手续费”、“未足额收回的政府规费”、“外籍员工提前终止住房租约的损失”、“未足额积累的人员遣散费”、“遣返人员待工费”、“未足额积累的机械设备费”、“分包合同解除费”、“材料仓储费”、“法律咨询费”、“利息损失”等13个小项;第三大部分“终止合同引起的预期利益损失”包括:“未完工程的总部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的损失”3个小项,索赔请求共2543万美元。案件经审理,承包人最后获赔763万美元。国内施工企业应对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本案可作为借鉴的行使履约抗辩权的成功案例。3、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以及操作失误的教训。典型案件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与武汉某建筑公司经招投标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一幢科技大楼(B)和综合楼(C1、C2);双方约定合同包干价款为6000万元,如逾期竣工,一个月以内每天处35万元罚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每日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工程交付后,因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发包人于2002年8月1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诉讼,请求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共5280万元。承包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发包人支付拖欠款1204万元,利息263万元。一审法院审理确认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5020万元,尚欠1204万元。认定C1、C2栋逾期263天及B栋逾期675天,应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003年10月31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承包人承担违约金3032万元;判决双方各自应支付的款项相抵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828万元。承包人不服原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精选资料.重新审理,于2004年11月1日以与原审同样的结果作出重审判决。承包人仍不服判决再次提起上诉。最高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的教训是承包人未要求降低违约金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五、司法解释对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新规定以及对合同及造价管理提出的新要求1、工程合同效力管控涉及造价条款的履行和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利益,企业要确保预防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无效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指:(1)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资质问题。《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包工程。(2)司法解释把必须招标工程未招标确定为合同无效是一个新规定。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法律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已出现因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企业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3)中标无效即认定为合同无效也是一个新规定,应引起施工企业高度重视。《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是:A、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B、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C、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D、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E、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F、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2、行为无效与表见代理是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重点。(1)行为无效是指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三种情况。加强集团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负责制的管理对策可采取全系统项目经理统一管理办法,履行具体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部应以中标人的名义组成,以避免无谓违法分包。杭州地铁事故反映的项目承包管理缺陷,以及中铁某局被判与违法的项目经理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应吸取的教训。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精选资料.(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2)国家提倡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内部承包负责制。加强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的有效管理,企业预防承担项目经理个人责任可采取的对策:首先,对借用人员要加强考察,对人品不好、不守信用的要拒绝借用,要防止因用人不当引起的风险。因为按《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其次,对外部人员的内部承包应与借出单位签订人员借用协议;与借用人员本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还应明确如发生争议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授予其项目经理职务的,应签发授权委托书明确其职权范围并经工商登记机关作企业内部负责人备案。此外,应对内部承包的项目经理限制其权利,与发包人的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支付到承包人帐户,项目经理无权以个人签名方式取款或收取现金。此外,如授予项目公章的,可把公章刻制得大一些,在章上明确刻明“本公章仅用于工程内部联系用,不得用于对外发生合同关系”。(3)农民工工资涉及劳务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第7条明确劳务合同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不认为劳务合同为转包,也不支持认定劳务分包为无效合同。在新形势下分清实际施工人和劳务分包的界限,集团企业大力拓展劳务分包及其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应从杭州地铁事故中吸取的教训。该解释第26条体现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即便是在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被确认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也可支持实际施工人可选择分包人、转包人或发包人作为被告起诉,但实际施工人选择非相对人起诉必须是相对人已破产、无支付能力或无法找到。3、要加强企业有关合同及造价管理人员对履约抗辩权的学习研究。履约抗辩权的三种情形。顺延工期是行使履约抗辩权的主要目标。确保工期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一旦涉讼发包人提出反诉的主要主张和依据。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或停工手续是项目部加强工期签证管理的主要内容。施工企业加强工期管理首先要加强开、竣证据的管理,司法解释第14条对认定实际精选资料.竣工日期的相关规定以及施工企业应注重的针对性管控。承包人提起工程款诉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应设定“诉讼防火墙”,以及抗辩发包人反诉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对策。4、高度重视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对对策。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欠款,一般发包人都会以工期延误或质量缺陷为由提出反诉,有的甚至是发包人先行起诉以占据主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承包人如遇到因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反诉,应首先提出要求降低的主张,并要举出证明违约金过高的证据,一般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质证证明未超过所受损失的30%为依据。5、强化施工企业对造价涉及到的欠款利息的重视和管理。司法解释第6、17、18条规定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以及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司法解释第6条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此规定对施工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合同签约管理提出更高要求。6、根据“黑白合同”认定的规定加强相应管理。产生“黑白合同”的主要原因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管,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区别界限是看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7、研究固定价格合同的不同情形及风险范围并加强相应管理。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除合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8、按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切实解决工程价款的及时结算的管理问题。司法解释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处理办法是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依法将被视为已确认送审价。适用该条规定的三个要件:一、必须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已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主要应包括结算报告、竣工图和全部应提交城建档案馆的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处理技巧;二、双方的合同对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三、合同还应特别约定如发包人逾期不确认结算视为已确认精选资料.9、提高工程签证、索赔的认识,加强有针对性的管理。司法解释第16、19条首次以有执法效力的法律文件方法规定了工程签证和索赔;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0、企业应重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办法。新形势下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紧迫性和提高合同管理质量的客观要求;施工企业应按《司法解释》的要求及时建立企业的合同评估机构,并重新设计合同管理制度并尽快付诸实施。六、什么是签证?签证的法律特征1、什么是签证: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2、签证的法律特征:(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3、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签证规定:(1)6.2款:(甲方)工程师签证的总规定;(2)7.2款:(乙方)项目经理签证的总规定;(3)4.1款:甲方交图签证;(4)7.3款: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5)10.1款:施工组织设计签证;▲(6)9.1.1款: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7)11.1款:延期开工签证;(8)12款:甲方暂停施工签证;(9)13.1,13.2款:工期延误签证;(10)14.3款:工期提前签证;(11)17.1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12)18款:重新检验签证;(13)19.2款:工程试车签证;▲(14)21.1款:安全保护措施签证;(15)21.2款: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16)23.4款:价款调整签证;(17)25.1款:工程量计量签证;▲(18)26.3款:乙方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19)26.4款:乙方停工签证(通知);(20)27.2款:甲供料交料签证;精选资料.(21)28.1款:乙方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22)29.3款: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23)31.1款:确定变更价款签证;(24)32.1,32.2款:竣工验收签证;(25)32.7款:甩项竣工签证;(26)33.1,33.2款:接受竣工结算资料签证;▲(27)36.2款:提交索赔资料签证;▲(28)39.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29)42.1款:使用专利技术等申报签证;(30)43.1款: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七、什么是索赔?索赔的法律特征1、什么是索赔: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2、索赔的法律特征:(1)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2)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3)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3、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索赔规定: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精选资料.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八、司法解释对工程签证索赔管理提出的新要求1、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加强造价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企业效益的最有效手段。2、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合同交底;资料专管;过程检查。3、明确工程负责人签证和索赔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一方不确认或拒绝签证的对策:宾馆发传真;快递送来回;挂号并公证4、严密注意提出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逾期提出可能会被认为放弃确认或索赔,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提出。5、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垫资开禁带来的签证管理的新要求,垫资工程更应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申报和确认工作。6、司法解释第16、第19条首次以有执法效力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工程签证和索赔,按第19条要求搜集其他证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7、遇有合同有多人会签要求或招标文件附有签证管理办法的,当事人要深入研究应对措施以及化解因此产生风险的对策。8、对于只确认事实而不确认增减工程价款的应作为索赔处理,要继续提供相应费用计算表和变更引起的价款的组成,以便在最终结算时双方核对或提交审价时有相应依据。9、在约定期限内深入研究获得签证确认和成功索赔的方法和实际效果,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最重要和最有效方法。10、签证和索赔均属于专业法律问题,有疑问应及时进行签证、索赔咨询,必要时应聘请懂行的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签证和索赔的过程管理和控制。精选资料.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精选资料.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精选资料.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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